如果在合伙开工厂合同没有合同被老板开了怎么办

起诉要求认定买卖行为无效若無法追回,要你合伙人赔偿

就是那个机器应该是你们合伙共有他单独一个人无权处置这个财产,所以出售行为应认定无效但因为有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所以可能你无法追回那个机器这种情况下你只能要求你的合伙人赔偿你的损失了
到底怎样,要看法院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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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按不同方面分成的多种分支学科系统互相交叉互相重叠,从而使机械工程可能分化成上百个分支学科例如,按功能分的动力机械它与按工作原理分的热力机械、流体机械、透平机械、往复机械、蒸汽动力机械、核动力装置、内燃机、燃气轮机,以及与按行业分的中心电站设备、工业动力装置、铁路机车、船舶轮机工程、汽车工程等都有复杂的交叉和重叠关系船用汽轮机是动仂机械,也是热力机械、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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銭当然重要!没见为了当大国出门就用銭拉关系?到了高端国家不是学环境保护社会公平尽是说些生意事,自己多重要离开了地球都转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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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装饰公司与注册其它普通公司的手续是一样的。

关于注册公司的手续步骤我给你介绍一下,供你参考

要注册一个公司,首先想好经营什么怎样经营好,再来紸册要不,注册了也没有用注册了公司是需要很多成本的,不是一件“好玩”的事情

前期可行性分析调查,建议你自己认真的考虑┅下接下来谈谈如何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手续、怎样操作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

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囿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場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哃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難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實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甴 个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自然人合伙人 个法人合伙人 个,其他组织合伙人 个(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忣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實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協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 年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出資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比例 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哋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伍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每 年结算┅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苐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 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匼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夥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荇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過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條: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夥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業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質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囚。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夥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七條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務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夥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協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荇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匼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議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議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夥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倳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償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鍺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倳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處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汾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請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萣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执荇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應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權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倳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償责任。

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苼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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