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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红花套村。
法定代表人张崇超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华诉被告张崇超、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華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建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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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红花套村。
法定代表人张崇超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华诉被告张崇超、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華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建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