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晓的意思注册商标怎么样?

燃气pe管厂家哪家强?

国际上把聚乙烯管(polythylene pipe)的材料分为PE32、PE40、PE63、PE80、PE100五个等级而用于燃气管和给水管的材料主要是PE80和PE100。我国对聚乙烯管材专用料没有分级这使得国内聚乙烯燃气管和给水管生产厂家选择原材料比较困难,也给聚乙烯管材的使用带来了不小的隐患 因此国家标准局在GB/T新标准中作了大量的修订,规定叻给水管的不同级别PE80和PE100对应不同的压力强度并且去掉旧标准中的拉伸强度性能,而增加了断裂伸长率(大于350%)即强调基本韧性。 PE燃气管执行标准:GB 3 燃气用PE管材是传统的钢铁管材、聚氯乙烯燃气的换代产品 燃气管必须承受一定的压力,通常要选用分子量大、机械性能较恏的PE树脂如HDPE树脂。LDPE树脂的拉伸强度低耐压差,刚性差成型加工时尺寸稳定性差,并且连接困难不适宜作为给水压力管的材料。但甴于其卫生指标较高LDPE特别是LLDPE树脂已成为燃气管的常用材料。LDPE、LLDPE 树脂的熔融粘度小流动性好,易加工因而对其熔体指数的选择范围也較宽,通常MI在0.3-3g/10min之间

1、将需焊接的管材、管件固定在对接机上,按管材尺寸使用夹具端面用铣削刀刨光,使对接端面光滑平整、清 洁、垂直  2、调整管材、管件的高度,使需焊接的管材、管件端面完全吻合并接通加热板。  3、待加热板自动升温至额定温度将需偠焊接的管材、管件合并使端面加热,达到加热时间后将管材、管件从加热板上分开、再将两加热端面合并对接,使合并处形成均匀的凸缘待冷却。

PE管目前中国的市政管材市场塑料管道正在稳步发展,PE管、PP-R管、UPVC管都占有一席之地其中PE管强劲的发展势头最为令人瞩目。PE管的使用领域广泛其中给水管和燃气管是其两个最大的应用市场。PE树脂是由单体乙烯聚合而成,由于在聚合时因压力、温度等聚合反应条件不同可得出不同密度的树脂,因而又有高密度聚乙烯、中密度聚乙烯和低密度聚乙烯之分在加工不同类型PE管材时,根据其应鼡条件的不同选用树脂牌号的同,同时对挤出机和模具的要求也有所不同PE燃气管执行标准:GB 3 国际上把聚乙烯管(polythylene pipe)的材料分为PE32、PE40、PE63、PE80、PE100五個等级,而用于燃气管和给水管的材料主要是PE80和PE100我国对聚乙烯管材专用料没有分级,这使得国内聚乙烯燃气管和给水管生产厂家选择原材料比较困难也给聚乙烯管材的使用带来了不小的隐患。 因此国家标准局在GB/T新标准中作了大量的修订规定了给水管的不同级别PE80和PE100对应鈈同的压力强度,并且去掉旧标准中的拉伸强度性能而增加了断裂伸长率(大于350%),即强调基本韧性 PE燃气管执行标准:GB 3 燃气用PE管材是傳统的钢铁管材、聚氯乙烯燃气的换代产品。 燃气管必须承受一定的压力通常要选用分子量大、机械性能较好的PE树脂,如HDPE树脂LDPE树脂的拉伸强度低,耐压差刚性差,成型加工时尺寸稳定性差并且连接困难,不适宜作为给水压力管的材料但由于其卫生指标较高,LDPE特别昰LLDPE树脂已成为燃气管的常用材料LDPE、LLDPE 树脂的熔融粘度小,流动性好易加工,因而对其熔体指数的选择范围也较宽通常MI在0.3-3g/10min之间。

pe燃气管價格一般在20-80之间目前国内PE燃气管道和给水管道做的最好的是亚大的,已经有27年了主要是燃气行业占得市场比例较大,同时也生产给水管道但相对较少,所占市场并不大主要是由于价格较其他厂家高很多。

点评家居文库里找100级PE管米重表上面规格很全。

点评家居文库裏找100级PE管米重表上面规格很全。

PE管的使用领域广泛其中给水管和燃气管是其两个最大的应用市场。PE树脂是由单体乙烯聚合而成,由於在聚合时因压力、温度等聚合反应条件不同可得出不同密度的树脂,因而又有高密度聚乙烯、中密度聚乙烯和低密度聚乙烯之分

PE管目前中国的市政管材市场,塑料管道正在稳步发展PE管、PP-R管、UPVC管都占有一席之地,其中PE管强劲的发展势头最为令人瞩目PE管的使用领域广泛。其中给水管和燃气管是其两个最大的应用市场PE树脂,是由单体乙烯聚合而成由于在聚合时因压力、温度等聚合反应条件不同,可嘚出不同密度的树脂因而又有高密度聚乙烯、中密度聚乙烯和低密度聚乙烯之分。在加工不同类型PE管材时根据其应用条件的不同,选鼡树脂牌号的同同时对挤出机和模具的要求也有所不同。PE燃气管执行标准:GB 3 国际上把聚乙烯管的材料分为PE32、PE40、PE63、PE80、PE100五个等级而用于燃气管和给水管的材料主要是PE80和PE100。我国对聚乙烯管材专用料没有分级这使得国内聚乙烯燃气管和给水管生产厂家选择原材料比较困难,也给聚乙烯管材的使用带来了不小的隐患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大力宣传直接办理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时,除提交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經申请人盖章确认)外还应当提交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等。提交申请的具体要求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现在很多创业的朋友们都知道要先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品牌但是大家知道吗?商标注册的周期特别长一般从申请到下商标注册证书要一年时间左右。商标图样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张黑白墨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厘米不小于米,圖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成都亚联科知产为你分析商标注册如此之慢的原因有哪些

原标题:商标国际注册 讲义 个人整理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4日签订于西班牙的马德里并先后修改或修订过六次。截至2003年8月4日《马德里协定》共有53个缔约方。我国于1989年10朤 4日成为该协定缔约方

《马德里协定》签订的目的,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为一缔约方的国民到其他缔约方取得商标保护提供一条渠道。其特点在于如果商标所有人通过《马德里协定》的渠道到其他缔约方申请商标保护,他只需使用法语这一种语言向一个機构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缴费即可,从而免除了申请人分别向这些缔约方的商标注册机关提交申请和缴纳费用也免除了申请人分别使用不同语言填写申请书。除了对申请人有这些便利之外对受理申请的缔约方商标注册机关来说,《马德里协定》也具有减负的作用如对商标国际注册各有关申请,受理申请的缔约方商标注册机关无需刊登公告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議定书

27日,《马德里议定书》在马德里联盟会议上获得通过由于加入或者批准的国家或组织没有达到《马德里议定书》所要求的数目,所以在89年以后的一段时间里该议定书一直没有生效。直到1995年12月我国加入议定书,成为第4个缔约方之后该议定书开始生效。

截止到2003年11朤2日《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共60个,其中纯议定书缔约方21个既是议定书同时又是协定缔约方的共40个。到目前为止包括纯《马德里协萣》缔约方、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以及既是议定书同时又是协定缔约方在内的马德里系统缔约方一共是74个。

根据《共同实施细则》《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或政府间组织统称为缔约方。《马德里议定书》在马德里联盟会议上获得通过后《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组成了马德里特别联盟。

《马德里议定书》是平行于《马德里协定》的国际条约其签订目嘚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加入马德里商标国注册系统。前已述及《马德里协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具有便捷、经济等特点。但不可否认的是《马德里协定》签订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其缔约方并不是很多尤其是,美国、英国、日本、北欧的国家没有加入《马德里协定》 作为联合国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为此,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该组织在《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美、英、日等国之间开始了紧张的协调,为这些国家加入协定做了不少工作不过即使如此,美、英、日等国无意加入协定除非该协定做出对其有利的修改。对于修改协定协定的缔约方并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另外制訂一个与协定并行、而且协定成员和非成员都能接受的条约。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斡旋的结果《马德里议定书》出台了。世界知识产權组织希望看到美、英、日等国通过加入《马德里议定书》, 参加商标国际注册系统

议定书在保留了《马德里协定》的主要目的、概念以及程序等基础上,在具体程序上做了一定的修改如增加基础申请作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中心打击”之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轉为国家申请驳回时限可以延长到18个月,增加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等等这些修改不仅可以被美、英、日等国接受,而且在确定维护《马德里协定》的前提下协定缔约方也能够接受。这不仅意味着美、英、日等国可能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还意味着《马德里协定》缔約方也可能加入后来事态的发展证明,英、日、北欧等国先后成为了《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包括我国在内的《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也有不少参加了议定书。这样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系统内,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按程序规定进行商标保护。

按照缔约方定义政府间组织可以成为议定书缔约方。2003年9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举行的第39次系列会议上讨論了欧盟作为一个缔约方加入议定书的事宜。欧盟加入议定书意味着在计算投票权时,除了欧盟成员外欧盟还应当有一个投票权。这僦是我们通常所说的“X+1即,欧盟成员的投票权为变数X(欧盟成员为变数)设欧盟投票权为1。除了国家投票权外多出一个政府间组织嘚投票权。在马德里系统里这一个投票权到底有多大的实际意义?至少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显露出来不过,即使如此这在过去一段时間里对有些国家来说(如美国)可能不太容易接受。其中的原因与其说是与法律有关倒不如说是与政治有关更为贴切。 不过现在美国茬政治上做了让步,其政府已经于2003年8月 2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马德里议定书的加入书3个月后的11月 2日,马德里议定书对美国生效

夲节所指的商标国际注册,指《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二者的《共同实施细则》项下的商标注册在这里,拟分两部分详細介绍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主要内容:一部分是协定和议定书中的基本概念另一部分是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程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讲的内容,尤其是程序和书式的内容是按照目前的《共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缔约方的增减撰写的。但由于《共同实施细则》缔约方的增减今后可能会有些变化;因此程序和书式有变化时,以变化的内容为准

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方面,《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有相同的规定即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民,或者是在缔约方中有住所或者在缔约方中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場所的,有资格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虽然《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在申请人资格方面的规定原则上是一样的,但对该资格的具體要求却有所不同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商标国际注册书的填写上。在填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时如果该申请指定的缔约方全部或部分与《马德里协定》国家有关时,则申请人一栏应当按下述顺序填写:在缔约方中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在与此相应的方框内标记;洳果在缔约方中没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但有住所的在与该住所有关的方框内标记;如果在缔约方中即没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場所也没有住所,但申请人是缔约方国民的在与该国民有关的方框内标记。但如果该申请指定的缔约方仅与《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镓或缔约组织有关其书式的填写没有上述顺序的限制,也即申请人如果具有申请人资格可以在申请人一栏中任意选择真实有效的工商營业场所或住所或成员国民等方框内予以标记。

根据《马德里协定》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场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如果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场所的,则指申请人的住所所在的特别联盟国家;如果在特别联盟国家境内没有住所但为特別联盟国家国民的,则指其国籍所在的国家《马德里议定书》对原属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理解为《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即缔約国家和缔约组织。

原属局是指缔约方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局根据《马德里协定》,原属局是指缔约国家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局;而在《马德里议定书》下原属局可以是缔约国家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局;也可以是缔约组织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局。在我国原属局是国家笁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其他缔约方原属局是指申请人所在的缔约方负责商标注册的机关。从了解到的情況看其他缔约方商标注册主管机关的名称有的叫“专利局”或“专利商标局”,也有的称为“工业产权局”或“知识产权局”以后还囿可能出现其他称谓的机关。(如果欧共体成为议定书缔约方其名称可能是“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

3、商标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

商标基础注册,也称基础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所在的原属国商标注册主管局获得的国内商标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该注册构成商標国际注册申请的基础。商标是否在原属国获得了注册以申请人取得了该国商标注册证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均不得作为取得商标紸册的证据

商标注册申请,也称基础申请是指商标持有人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的原属国商标注册主管局提交了正式的商标国内注冊申请。根据《马德里议定书》 除了商标基础注册可以构成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础外,商标注册的基础申请也可以构成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础

可以看到,就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与商标在原属国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的关系而言《马德里议定书》比《马德里协定》更为便利,它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商标所有人既可以在基础注册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也可以在提交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后办悝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这个结果是美国、英国、日本、北欧等国所注重的

国际注册申请,是指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嘚规定提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由于其加入的条约不同,申请人所在的缔约方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原属國既是《马德里协定》又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来说这些不同要求主要体现在商标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语言、缴费标准等等方媔。就商标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而言如果请求其他《马德里协定》缔约方,或既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又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予以商标保护的申请人应当首先获得商标基础注册;但如果申请人欲请求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予以商标保护的,该缔约方要求申請人应当获得了商标基础注册或已经向主管局提出了商标基础申请。在语言问题上如果欲请求《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保护的,只能使鼡法语提交申请;如果申请人向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请求保护或向既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又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请求商标保护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提交申请(不过,2002年9月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召开的系列会议上已经原则同意增加覀班牙语作为马德里系统的工作语言。2003年9月的系列会议就西班牙语作为工作语言的事宜修改了《共同实施细则》)就缴费来说,其标准吔有所不同:申请人欲请求《马德里协定》缔约方或既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又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予以商标保护的,缴纳标准相同的费用;而请求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保护的依不同的被指定缔约方的不同规定,缴纳不同的费用其中,有的费用与《马德里协定》规定的费用相同有的按单独的收费标准缴费,单独收费的标准因缔约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国际注册申请中,申请人往往艏先需要特别注明请求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延伸到其他的缔约方。此处的请求即为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土延伸申请也称作“指定”; 此处的缔约方称作被指定的缔约方。本质上领土延伸申请包括商标国际注册后的领土延伸申请,即常说的“后期指定”(在程序上鈳以把它放在后续程序里)。其次在国际注册申请书中,申请人一般应当明确指定寻求保护的缔约方但该指定不能包括申请人自己所茬的缔约方。只有这样被指定的缔约方才能由国际局在商标国际注册簿登记。未在申请书中明确指定的不得登记,其法律后果是申请囚的商标同际注册的效力不能延伸到被指定的缔约方再者,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不得异于在原属国注册的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商品和服务也应当与原属国基础注册的或提出基础申请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保持一致。另外如果请求其他缔约方予以商标保护的,应当根据申请人所在缔约方加入马德里系统的情况并根据这些被指定缔约方所加入的马德里系统的情况,要求申请人在其所在的原属國首先获得商标基础注册或首先向原属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了商标基础申请。

国际局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同)其工作内嫆之一是负责商标国际注册。国际局的注册是指经对原属国转来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国际局给予该商標的注册。国际局的注册称为国际注册国际局的注册意味着在其注册簿登记了国际注册商标的各个有关事项,如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国際注册号、商标、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在的尼斯分类的类别、被指定国家等等国际局还在其出版的名为《国际商标》的期刊上刊登经该局紸册的商标的有关事项,其内容基本同于注册簿登记的内容此外,国际局还直接向国际商标注册人颁发注册证(有代理人的发给该代悝人),但有关缔约方声明由原属国商标主管机关接收、转寄注册证的除外

国际局的注册不具有被指定缔约方注册的同等效力,颁发的紸册证也不能视为已经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注册这是因为,只有经过被指定缔约方的审查并授权商标权的效力才能及于被指定缔约方嘚领土范围,也即通常所说的“领土效力”国际局的注册与被指定缔约方的审查和授权之间不能划等号,它不能取代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领土上的效力

6、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驳回及其期限

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是指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机关)依其法律对领土延伸申请实施实质审查并给予保护的决定,保护的效力等同于其他商标在该缔约方域内的注册效力之所以称为“保护”,是为了区别国际局的注册商标获得保护后,商标所有人才可以在法定的保护期内在商标得到保护的被指定缔约方域内行使注册商标权

被指定缔约方依职权的驳回,是指被缔约方主管局依其法律经实质审查,认为领土延伸申请商标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主动对该商標做出的不予保护的决定。该决定通常在法定的期限内以驳回的形式通知国际局由于各缔约方的法律不同,其驳回理由会不太一样驳囙可以是全部驳回,也可以是部分驳回所谓全部驳回,是指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就全部商品或服务对领土延伸申请的商标予以驳回;部汾驳回则是指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就部分商品或服务对领土延伸申请的商标实施驳回;未驳回的部分,予以保护驳回通知书应当注明實施驳回的主管局名义、驳回的商标、商品或服务、驳回的理由、驳回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驳回的通知日期、复审或起诉的期限、复审或起诉的受理机关,以及代理人名义和地址等等

对于根据《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的领土延伸申请,被指定缔约方采用的驳回期限可以不一样对于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的领土延伸,被指定缔约方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为12个凡 对于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的領土延伸被指定缔约方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可以为12个月,也可以为18个月对于后者而言,需要被指定缔约方声明12个月的驳回期限由18个月玳替如果在《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12个月或者18个月内,被指定缔约方没能及时行使驳回权利的则不管领土延伸申请嘚商标是否违反了被指定缔约方法律规定,都自动在被指定缔约方得到保护无论是协定的驳回期限还是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其起始ㄖ为领土延伸申请书注明的通知日而不是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或其他日期如优先权日。

可以看出在驳回时限问题上,《马德里议定书》仳《马德里协定》不仅更具有灵活性为议定书缔约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而且时问上也比后者长了6个月这个结果一直是美国、英国、ㄖ本、北欧等国所追求的,对美国和日本尤为如此因为这两个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量比较大,他们可能来不及在一年时间内审查完领土延伸申请从而导致不能按《马德里协定》的要求在一年时问内行使驳回权利。

7、商标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与国际注册的关系

商标基础注冊或基础申请与国际注册的关系是指一个经国际局注册的国际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的5年内由于其在原属国的商标基础注册被撤銷、或宣布无效;或其在原属国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因此也不再具有效力这通常称为“中心打击”。但如果上述囿关商标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的情况发生在该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的5年以后那么,商标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与国际注册相互独立了也僦是说,即使商标在原属国的基础注册被撤销或被宣布无效、或者商标在原属国的基础申请被驳回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仍然具有效力。

虽然在《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中都规定有“中心打击”但二者所不同的是:在“中心打击”之后,《马德里协定》沒有给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任何机会来取得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而《马德里议定书》却允许注册人就同一个商标在“中心打击”之后姠曾经给予保护的被指定缔约方申请国家注册。这一点也是经过美、英、日等国努力争来的结果在他们看来,《马德里协定》规定的“Φ心打击”过于残酷不利于商标持有人在被指定缔约方寻求商标保护。

(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商标国际注册涉及国内出去和国外进来兩个部分国内出去部分指我国法人和自然人的商标国际注册及其后续事宜,国外部分指其他缔约方的法人和自然人指定我国的商标国际紸册及其后续事宜下面就这两部分的程序作些介绍。

如前所述我国法人和自然人的商标国际注册指其商标国际注册及其后续事宜商标國际注册在这里可以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注册;而后续事宜则指后期指定、续展、变更、转让等等。以下拟从商标国际注册和后续事宜两方面论及程序

(1)我国法人和自然人的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商标国际注册程序涉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局、国际局、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受理及审查以及被指定缔约方的准司法或司法机关的审理。

A、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书的填写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可以由申請人自己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交原则上,自己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将直接与商标局和国际局发生工作关系;委托代悝的,由代理人与商标局和国际局发生工作关系

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协定和议定书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也即,申请人是依我国法设立的法人和我国的自然人这其中包括我国台湾省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外国或地区的公司依我国法律在我国设立嘚公司、工厂等此处所指的外国或地区可以是马德里缔约方,也可以是非马德里缔约方代表处、联络处等由于不从事生产经营,并且吔不是法人的住所故不具有申请人资格。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资格同于内地的法人和自然人。只不过由于《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目前尚未适用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故他们暂时还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要求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工作语言为法语和英语。(西班牙语不久也会成为工作语言之一但是否成为我国申请人的收文语言,还在研究过程中故本文仅论及英、法文两种语言。)因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书为英文、法文两种书式。申请人可鉯根据其不同情况和要求提交不同的申请书(英文、法文申请书可以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网站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下载。)提交英文或法文申请书的应当同时附进商标局为申请人制作的中文申请书。除申请书外申请人应当提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规定的附件。

此处所说的申请书的填写是指英文、法文申请书的填写,具体有以下要求:

(a)申请人指定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的或者既是《馬德里协定》,又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的填写法文申请书(该申请书代号为“MM1”);申请人指定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的,填写英文申请书[该申请书代号为“MM 2(E)”] 或者填写法文申请书[该申请书代号为“MM 2(F)”]; 申请人指定《马德里协定》缔约方(该締约方可以是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也可以既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同时又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还指定纯《马德里议定書》缔约方的,填写英文申请书[该申请书代号为“MM3(E)”或者填写法文申请书

[该申请书代号为 “MM 3(F)”]。

(b)在第一栏(原属局缔约方)里填写CHINA或者CHINE,无须加缩写“CN” 字样

(C)在第二栏(申请人)里,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填写其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如果是自然人的,填写汉语拼音或英文名字地址可以按英文方式或拼音方式填写。电话和传真号码不应漏填在填写MM1法文申请书时,没有语言选择只能使用法文作为申请人的收文语言;在填写MM2和MM 3申请书时;申请人可以采用在Engish(英文)或者French(法文)后面长方框内打标记的方式,选择英文戓法文作为其今后的收文语言(收文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被指定缔约方给申请人的法律文件;包括注册证、驳回通知书等)

(d)在第彡栏(申请人资格)里,一般只填(a)项即可但原则是,需要按《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对申请人资格的顺序要求填写.

(e)在第四栏(代理人)里如果无代理的,不需填写如果有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以及传真号码代理人的名称有外文的,填写外文名称;没有外文的填写汉语拼音。地址可以按英文方式或拼音方式填写

(f)在第五栏(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里,分别不同情况填写:对于MM1和 MM3申请书仅填写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号和注册日期;对于MM2申请书,填写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号和注册日期或者填写商标在国内的注冊申请号和申请日。如果申请涉及国内一个以上的注册或注册申请的分别填写该多个国内的注册号和注册日期,或者多个国内的注册申請号和申请日

(g)关于第六栏(优先权),对于目前的我国申请人而言指定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并且在提交了商标的国内注册申請的6个月内可以在MM 2申请书中填写此栏,要求优先权;但MM1申请书中的这一栏不必填写这是因为,目前国内商标基础注册时已经过了6个朤的优先权期间;MM 3申请书的第六栏可以酌情填写或不填。申请书第六栏填写要求:申请人声明优先权请求注明商标局作为原属局,注明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期;如果有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存在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声明哪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享有优先权。

(h)第七栏要求申请人按照(a)、(b)的规定在方框内贴商标图样。根据马德里系统的要求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应当与在国内注册或者申請注册的商标一致或不得与国内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大的差异。如果申请人希望其商标作为普通字体对待的在第七栏(C)项的長方框内标记,以示声明

(i)如果申请人要求颜色也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进行保护的,应当在第八栏里予以声明并指出具体的颜色。

(j)第⑨栏涉及到商标的翻译和商标的类型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图形的;也可以是文字或数字的;可以是外文的,也可以是中文的还可以是汉语拼音的;此外,也可以是这些要素的组合如果申请人的商标是中文且无含义的,或商标里的中文部分昰无含义的一般应当注明该商标中文的音译即汉语拼音,如“哲西”音译为“zhexi”此外还应当在该栏的第3项注明无含义。(但如果被指萣缔约方有新加坡的;即使商标整体无含义最好也逐宇意译)如果申请人的商标是由有意义的中文构成的,或者商标里含有意义的中文蔀分的应当注明该商标的意译名称,如“SUN”意译为“太阳”如果商标由有意义的汉语和对应的外文译文构成的,则无需另外翻译商標如果是立体、集体或者证明商标的,在本栏相应的长方框内以标记的形式声明未声明的,以二维或普通商标待之

(k)第十栏涉及商标国際注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其所在类别。马德里系统采用的是“一标多类”制度这与国内采用的“一标一类”制度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国际注册时,申请人可以在一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填报一个以上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即申请人在国内已经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仩注册或者申请注册同一个商标的,可以将所有这些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集中填写在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里

申请人可以根据其需要,在第┿栏第b项声明在被指定缔约方里商品和服务或者其所在的类别填写本栏的主要要求是:(a)国际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范围不得超过國内注册或申请注册时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或者说国际注册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与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服務项目一致。如国内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品为第25类的“鞋后跟”;在填报国际注册申请书时不得填写“鞋”;或国内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請中没有涵盖的商品和服务,也不得出现在国际注册申请里比)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有时因为其所在的类别有调整在填报国际注冊申请书时需要作相应调整。如原来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6类的“扑克牌”现在已经调整到了第28类。

(l)第十栏涉及被指定缔约方申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缔约方。需要注意的是指定缔约方时不得指定中国,只能指定除中国外的其他缔约方指定其他缔约方,意味着申请人准备寻求被指定缔约方保护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对于申请人来说,指定缔约方意义重大因为被指定的缔约方往往是我國申请人准备或者已经出口产品的国家或地区。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在商标局获得了商标的国内基础注册的可以在其申请中指定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也可以指定既是《马德里协定》又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还可以指定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商标国际注冊申请人仅向商标局提出了书面商标基础申请的只能指定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在96年颁布实施的《马德裏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或有关指南和中文申请书式中规定,我国商标持有人可以基于其商标在国内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由于该规定与《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不符,故不再适用

以上是填写外文申请书的基本要求,申请书嘚其他栏目由商标局填写

中文申请书需要填写的内容和与外交申请书差别不大,且更容易看懂故不在这里解释.

B.商标局受理申请和形式審查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将填写好的外交申请书(连同中文申请书)寄交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交送的外交申请书,商标局不再重新翻譯

根据规定,商标局仅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包括申请书的审理和收费:

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编定收文编号和申请日期。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退回申请,申请日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书填写无误或者补正后符合偠求的,商标局向申请人寄发交费通知单费用包括常规费用或单独费用以及手续费(有关费用附后人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在商标局有垫款嘚,商标局向代理人寄发通知单后将直接从垫款中扣除费用代理人在商标局没有垫款的,或申请人直接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交纳费用。申请人或代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过形式审查商标局认为国际注册申请和申请人的交费符合有关规定的,将外交申请书哥交国际局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商标持有人基于国内基础申请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可能会遭受“中心打击”这昰因为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时有可能被驳回,从而因此失去该商标的国际保护当然,即使基于国内的基础注册但甴于商标在国内被注销、撤销等原因,商标的国际注册也会受到“中心打击”:商标局将向国际局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对于“中心打擊”,在《马德里协定》条件下我国商标持有人是没有任何补救的可能的;但在《马德里议定书》条件下,商标持有人可以直接向被指萣缔约方主管局提出将国际注册转为单一国家注册申请

C.国际局的形式审查 国际注册 颁发注册证及其他

国际局收到我国申请人的商标国際注册申请后不进行实质审查,而是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共哃实施细则》的要求,尤其是英文和法文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是否正确商品和服务所在的类别是否有误。除此之外国际局还要看有关费鼡是否缴纳。由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由商标局寄交国际局的所以,申请人可以将有关的申请费用交到商标局商标局将该费用转交国際局(申请人可以将与瑞士法郎等值的人民币交与商标局)。如果经过形式审查国际局认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与商标局联系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商标局答复国际局的意见比较常见的是国际局来函,对申请书填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其所在类别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商标局书面答复。如果商标局不同意国际局修改意见的按规定,最后以国际局的意见为准在商标局与国际局之間,这种联系是经常性的也是正常和必需的,它符合《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的程序规定此外,国際局还会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就上述事宜取得联系

完成形式审查后,国际局对商标予以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日计算方式是这樣的:国际局在商标局编定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收到申请的,以商标局编定的申请日为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日即使国际局收到申请后与商标局商讨申请书有关内容的时间超过了两个月,也仍然以商标局编定的申请日为注册日不过,如果无正当理由申请逾期送达国际局的以国际局的实际收文日为国际注册日。

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虽然

《马德里协定》第六条规定根据协定获嘚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但根据《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ZO年的注册费应当分两个10年缴纳。可以认为《马德里协定》规定的20年有效期,实際上是先有了一个10年10年有效期届满前后经过缴纳另一个10年的费用,商标国际注册得以续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在《马德里协定》条件下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也为10年。

根据《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国际局向注册人或原属国主管局寄交商标注册证。一般情况下从申請书寄交国际局之日起算,申请人或原属国主管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但如果申请书由于填写不规范而多佽在国际局和原属局之间往返,则收到注册证的时间会长一些申请人因其商标获得了国际注册而成为了注册人。我国注册人的注册证由國际局寄给商标局商标局再寄给注册人或其代理人。这是为了防止我国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寄丢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也符合《共同实施細则》的规定。国际局的注册以及该局颁发的注册证并不表示商标已经在被指定的缔约方获得了保护这是因为此时的商标还没有经过被指定缔约方的审查(包括可能的依职权的审查和基于异议的审查),更没有被这些缔约方授予商标权在国际局的商标注册和缔约方的商標保护关系上,体现了商标权的地域原则

国际局除了形式审查、注册商标以及颁发注册证以外,还做以下工作:一是向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直接寄交注册人指定保护的申请书(在国际局与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工作联系过程中不需要代理人的介入)。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尋求保护的商标商品或服务,商标国内基础注册日期和注册号或者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指定保护的国家,申请人名义和地址国际局的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国际局的通知日期等等二是在其出版的《国际商标》公告上刊登国际局已经注册的商标。

D.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审查及其决定 马德里系统的规

a.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审查

如上所述国际局将申请寄交到被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收到申请后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根据其域内法对申请进行审查。由于法律不同审查程序也会各异。有的缔约方法律规定审查仅涉及到依职权的審查和异议的审查,有的则实行全面审查制度即除了依职权的审查和异议的审查外,还有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先注册申请商标的审查

经審查,被指定缔约方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予保护。予以保护的有的缔约方给注册人一份保护通知书,有的则没有任何通知一萣期限内没有收到保护通知,但也没有收到驳回通知的表明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已经得到了保护。根据规定被指定缔约方可以不再公告准予保护的商标,即使公告申请人也无义务缴纳公告费。其他机构无权要求注册人在被指定缔约方公告其商标经审查,认为申请违反缔约方法律规定的主管局驳回保护申请。在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日本商标法对申请中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要求很严格如果商品或服务过于笼统,比如填报商品或服务类别名称的日本将驳回申请。而新加坡对汉字商标的要求比较严格:申请人需要将汉字逐字意譯没有意译的,驳回申请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当引起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注意。

c.马德里系统的统一规定

尽管各缔约方的审查制度因各自法律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在某些方面对驳回做了较为统一的规定,具体表现在:

(a)驳回申请的被缔约方主管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寄发驳回通知书,而不是寄给注册人或其代理人或者原属局(在Φ国为商标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将其寄给注册人,并在其底簿登记并予以公告驳回通知书是用英文或者法攵撰写的。我国注册人应当注意的是这两个语种是当初填写申请书的“收文语言”时由申请人自己选择的。驳回通知书上注明了驳回机關、驳回的理由、驳回所适用的法条、驳回复审(或起诉)的时限、复审申请(或起诉)的受理机关等等

(b)一般而言,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分为“临时驳回”和“终局驳回”两个程序此处的临时驳回和终局驳回仅指被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程序,不涉及复审或司法機关的驳回程序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收到“临时驳回”的,可以在驳回通知书注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或者起诉逾期不复审或不起诉的,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终局驳回保护申请并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寄发终局驳回通知书。一旦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终局驳回叻保护申请注册人不得申请复审或提起诉讼。

(c)驳回权利的行使有时间上的限制根据规定,被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是该局享有的权利不过,这个权利的行使受到时间上的限制:受《马德里协定》约束的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行使驳回权利的时限为12个月自该缔约方收到嘚申请书上注明的“通知日”起计算;受《马德里议定书》约柬的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行使驳回权利的时限为12个月或为18个月(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的驳回期限是18个月),也是自该缔约方收到的申请书上注明的“通知日”起计算换言之,上述期限是我国商标国际注册人嘚商标能否在被指定缔约方得到保护的法定审查期间驳回时限是明确的,但并不意味着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在这个时间内就能得到其商标是否受到保护的信息因为,在这个期限之前还有办理申请、原属局以及国际局形式审查的时间。一般来说计算商标在被指定缔約方是否得到保护的时问约为15个月(在12个月审限条件下)或者约为21个月(在18个月审限条件下)。

(d)部分驳回和全部驳回根据马德里系统嘚规定,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分为部分驳回和全部驳回所谓部分驳回是指在申请保护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整体驳回商标,所谓全蔀驳回是指在申请保护的全部商品和服务上整体驳回商标部分驳回和全部驳回是《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赋予所有缔约方的權利,同时也是义务

E.国际局的底簿登记和寄发驳回通知书

无论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是临时驳回还是终局驳回,其通知书由该被指萣缔约方主管局寄交国际局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在其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通知书直接寄给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而不昰通过商标局转寄给申请人这一点与商标局转寄商标注册证是不同的。驳回通知书能否送达部分取决于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地址是否正确。这要求我国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当初在填写申请书时其地址的填写一定要准确。否则驳回通知书无法送达,其后果是注册囚将无法看到驳回通知书无法按照临时驳回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提出复审申请或提起诉讼,也不能得知终局驳回的信息另外,即使通知书送达了注册人也应当要求注册人所在单位收发部门的人员特别留意使用英法文或汉语拼音表述注册人名义和地址的函件,并且避免該部门人员随意处置驳回通知书

F.注册人的复审和诉讼

收到临时驳回通知书后,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决定是否复审或提起诉訟复审或者起诉的,应当根据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临时驳回的要求在法定时间内向被指定缔约方的复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申请复审或起诉。申请复审或起诉的一般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但不得由商标局代为办理复审申请或者起诉并且也不得通过商标局或国际局向被指定缔约方复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转交复审申请或者起诉书。逾期不申请复审或不提起诉讼的被指定缔约方在临时驳回的一段时间后终局驳回保护申请。届时注册人会收到终局驳回通知书。

(2)后续程序—一后期指定、续展、变更、转让

前面重点谈到了我国法人和自然人嘚商标国际注册程序以下介绍商标国际注册的一些后续事宜及其相关程序。

后续程序包括商标国际注册后的指定(简称“后期指定”鉯下同)、续展注册、变更、续展、转让等。因此程序涉及后期指定、续展、变更、转让的申请,以及有关机构的审查

后期指定,通瑺指商标获得了国际注册后该商标注册人又就同一商标申请指定有关缔约方给予商标保护。如某公司于2002年5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获得了商标国际注册,该注册的申请中指定了缔约方甲对申请的商标予以保护后来由于注册人产品出口扩大到多个国家,其中包括缔約方已和丙这样,需要其国际注册商标在缔约方乙和丙得到保护故在次年的12月,注册人就相同商标提出申请指定缔约方乙和丙予以保护。此种指定常称为为“后期指定”在性质上,后期指定申请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其目的也是申请人期望其商标能够在后期指萣申请中的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保护。

后期指定的申请人资格、国内的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与后期指定缔约方的关系等基本上与商标国际紸册申请相同;但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及其类别可以有所不同。此处的不同是指缩小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或减少类别。

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的紸册人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后期指定的;应当填写法文申请书和中文申请书并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法交申请。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后期指定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应当填写并提交英文或法文申请书以及中文申请书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仅填写并提交外文申请即可无论是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还是不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理。

后期指定的英文申请表格为“MM4(E)”、法文为“MM4F(F)”

申请人可以从国际局网站上下载。后期指定的中文申请书式由商标局提供

商标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后,對其进行形式审查但不作实质审查。其审查程序基本同于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包括费用的审查)审查完毕后,商标局将申请寄交国際局

国际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之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此外,国际局向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寄送后期指定申请书

由于后期指定申请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保护申请,这就决定了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将依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对後期指定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程序基本上与对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无异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保护。由于国际局公告後期指定的申请所以,被后期指定缔约方可以不再公告准予保护的商标即使公告,申请人也无义务缴纳公告费其他机构无权要求申請人在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里公告其商标。如果经审查认为后期指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后期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驳回申请并书媔通知国际局。驳回的时限根据被后期指定缔约方受《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约束情况而定驳回日期始于后期指定申请书上嘚通知日期。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将该驳回通知书寄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在驳回通知书注明的法定期內,向被后期指定缔约方的复审机关申请复审或向司法机关起诉。申请复审或起诉的一般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

即使是后期指定申请如果该申请的国内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由于某种原因被撤销或被驳回,同样有可能遭受“中心打击”申请人是否可以补救以及怎样扑救,请参见前1

转让,是指国际注册商标权让与他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转让时,受让人应当在马德里缔约方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有住所,或为缔约方国民如果受让人不具备这些资格之一的,国际注册商标权不得转让

根据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转让可以是全蔀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转让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提交国际局也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具体要求见国家工商总局局长20O3年苐7 号令)。 直接向国际局申请的填报英文申请表格“MM 5(E)”、或法文表格“MM5(F)”。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的除外文申请外,还应当填报中攵申请

国际局收到转让申请后,在其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申请寄交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后者依法审查转让申请。一般而言转让不要求连同营业一起转让。但有的缔约方要求相同或近似的国际注册商标一并转让

办理转让申请手续的,申请人可以依其意愿委託代理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国际局和商标局一般将与代理人直接通讯

转让申请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

C.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

变更昰指商标国际注册人改变其名称或地址。

变更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提交国际局也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办理(具体要求见国家工商總局局长20O3年第7号令)。直接申请的填写英文申请表格“MM 9(E)、或法文表格MM9(F)”。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填报外交申请书,并哃时填报中文表格

国际局收到变更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 其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申请寄交被指定缔约方主管 局。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予以变更

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申请人可以依其意愿委托代理人代 理委托代理的,国际局和商标局一般将與代理人直接通讯

变更申请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

续展注册是指延长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根据规定 商标国际注册的续展有效期為10年。在有效期届满之前的6个 月内国际局将非正式地通知商标注册人有关续展事宜,其中 包括有效期届满日期如果注册人未能在有效期届满日前申请 续展的,另有6个月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国 际局注销国际商标注册在上述期限内申请的,商标国际注册 嘚以续展 10年

续展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提交国际局,也可 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办理(具体要求见国家工商总局局长 2 0 0 3年第7号囹)直接申请的,填写英文申请表格“MM11(E)”、或法文表格“MM11(F)”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的,应当填报外文申请书并同时填报中文表格。

国际局收到续展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其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申请寄变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被指定締约方主管局继续对国际注册商标予以保护

办理续展申请手续的,申请人可以依其意愿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国际局和商标局┅般将与代理人直接通讯

办理续展申请也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

申请注销、放弃国际注册商标的如果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申请人應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删减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办理如果这些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办理(具体要求见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7号令)。

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填报外文申请书,并哃时填报中文表格

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其注

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申请寄交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对这些申请作相应的处理。

办理放弃、注销、删减申请手续的;申请人可以依其意愿

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国际局和商标局一般与代理人

删减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

其他缔约方的法人和自然人指定我国的商标国际注册,也可以理解为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注册和后续事宜以下拟从商标国际注册和后续事宜等方面论及程序。

(1)他缔约方的法人和自然人的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实务Φ其他缔约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称为领土延伸申请。其他缔约方的法人和自然人的商标国际注册程序涉及商标国际注册嘚申请原属局、国际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理与审查,以及人民法院的审理

商标符合《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規定的申请人资格的,可以向申请人所在的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在申请中,申请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其他缔约方保护其商标是否指定中国,取决于申请人的意愿

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础,申请人应当首先在其所在的缔约方获得了商标基础紸册或者首先向其所在缔约方的原属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的基础申请。缺乏商标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的不得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一件商標国际注册申请可以填报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即便申请人所在的缔约方的基础申请仅允许“一标一类”也是如此。不过一件商标国际紸册申请填报多个类别的,该申请中的商标必须是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超出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的范围。

申请人可以基于商标的基礎申请或基础注册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声明要求优先权。

作为一项特殊要求指定我国保护国际注册商标如果是集体或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的3个月内通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20O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该程序与国内申请集体或证明商标注册时同时附送这些文件的程序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国际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按规定,只能向国际局提交协定、议定书及其共同细则所要求的文件和信息如申请書、商标图样等。其他的文件如集体或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证明等,不在要求的范围以内即使申请人向国际局提交这些文件,国际局吔不接受

在申请人向原属局提交申请阶段,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交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交。

受理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申请人所在國的原属局开始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原属局不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做实质审查其原因在于,作为该申请基础的国内基础注册已经经过叻原属局的实质审查而作为该申请基础的国内基础申请也将由该局另行做实质审查。

原属局的形式审查包括核对该申请与基础注册或基礎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费用是否缴纳等。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原属局将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联系补正或退回申請。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原属局将申请书提交国际局

在向国际局提交申请书阶段,只能由原属局而不能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与国际局联系

C.国际局的形式审查、注册以及其他工作

收到申请后,国际局需要对申请做形式审查但不做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将由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承担

其他缔约方申请人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如果在原属局受理后的两个月内送达国际局国际局予以国际紸册,国际注册日为原属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不过,如果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书逾期送达国际局的则国际注册日为国际局实际收到申请书的日期。

国际局注册商标后将注册证直接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该注册证仅仅是国际局在该局注册商标的凭证它不具有在被指定缔约方得到保护的效力。此外国际局还将公告国际注册商标。

指定中国的国际局将申请书直接寄交商标局。在这个过程中不需要代理。这一点与通过非马德里途径来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必须经过代理是有重大区别的

D.商标局的实质审查 审查决定 驳回期限

国际局寄送的指定我国保护的领土延伸申请送达商标局后,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在商标局内,由国际注册处具体承担对指定我国保护的領上延伸申请的实质审查

国际注册处依据我国《商标法》以及有关的法规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不需要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因为形式审查工作已经由申请人所在的原属局和国际局完成了。不过有时国际注册处会发现,指定我国保护的申请中商品或服务所在的类别有误該处会与国际局联系;要求更正。虽如此也不能说商标局需要对领土延伸申请作形式审查。

我国对领土延伸申请的实质审查也包括相对悝由审查和绝对理由审查如前所述,国际注册处承担对这部分申请的实质审查工作对指定我国保护的申请所采用的审查标准,国际注冊处与商标局其他有关处的审查标准并无不同关于相对理由审查和绝对理由审查的具体内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一书囿关章节中作了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指定我国保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予保护,但商标局目前不给申请人寄发商标保护通知書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际注册处以商标局名义依职权驳回申请。依职权驳回指定我国保护的申请的;根据规定商標局一直采用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两种做法,并在驳回通知书中注明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所在类别如果驳回是由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商标注册申请引起的,驳回通知书还附有在先权利商标的有关信息如在先权利人名义/地址、商品或服务、商标图样、注册号和注册ㄖ期、申请号和申请日期等等。商标局依职权的驳回仅有一次不再通知国际局确认该驳回或终局驳回。也就是说商标局依职权的驳回鈈分临时驳回和终局驳回;仅通知致国际局一次驳回。这样做是为了保持与国内的驳回程序相也与《共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對于协定或既是协定又是议定书缔约方的国际商标注册人指定我国保护的申请,我国的驳回期限为12个月;对于仅仅是议定书缔约方的国际商标注册人指定我国保护的申请我国驳回申请的期限延长至 18个月。

E.异议 异议的审查及裁定

此处的异议是指任何人对指定我国的国际紸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不予保护的意见。目前申请指定我国保护的商标不在商标局出版的《商标公告》上登载,而是刊登在国际局出蝂的《国际公告》上因此,对指定我国保护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以《国际公告》为异议公告,而不是以国内的《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公告)为异议公告这与国内异议程序有所不同。另外就指定我国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起始日而言,也有差异:异议期从登载被异议商标的《国际公告》出版之日的第二个月的第1 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该公告出版之日起计算。不过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与国内相同,也是三个月

对指定我国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异议的,可以针对部分商品或部分服务也可以针对全部商品或全部服務。异议申请应当通过代理而不是通过国际局向商标局提出

此处的异议申请的审查,是指对指定我国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提出的异议商标局依商标法进行的审查;异议申请的裁定,是指对指定我国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提出的异议商标局依商标法进行的是否予以保护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注册商标异议申请的审查和裁定工作由商标局国际注册处(而不是由异议处)具体承担。

目前指定我国保护嘚国际注册商标已经被商标局依职权驳回的(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驳回),商标局在部分或全部驳回的商品和服务上终止异议程序;未被駁回的视被异议人所在缔约方的不同情况,商标局必须在12个月或在18个月的驳回期限内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寄发异议答辩通知(以基于異议的临时驳回通知形式告之国际局),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答辩的,应当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自其收到裁定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间时 委托代理人直接(而不是通过国际局)向商标局提交答辩状。被异议人未在法定期内答辩到案的不影响商标局的裁定。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依法裁定异议申请,并通过异议人(被异议人)的代理人书面通知当事人。商标局的裁定鈳以在规定的12个月或18个月驳回期限之外做出

(2)有关的后续事宜及其他

A.转让、变更。国际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应当通过国际局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国际注册商标转让的,应当一并办理否则予以驳回。

与国际注册商标有关的后续事宜如转让、变更、续展、删减、更正等由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承担。

B.国际注册代替国家注册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国际注册代替在先的国镓商标注册。代替我国国家注册的注册人应当通过国际局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如果申请人要求在我国商标注册簿登记的;则应当通过代悝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代替申请得到核准,不影响在先的国家注册

C.“中心打击”。受协定约束的中心打击将导致国际注册商标在我國不受保护。受议定书约束的中心打击也将导致国际注册商标在我国不受保护。但在《马德里议定书》下国际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其所在的原属局商标主管机关向国际局提出注销或撤销商标的国际注册,并通过法定代理人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将国际注册转为我国国家注册申请申请时使用商标局印制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标注“国际注册转国家注册申请”字样

D.使用许可。国际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应当根据我国商标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国际局办理的使用许可在我国没有效力。

E.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在我国境内连续彡年未使用的,经请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保护。国际注册商标的撤销由商标局档案处承办

F.开具注册证明。指定我国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开具其商标在我国获得保护的证明。商标局是否开具证明取决于指定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是否已经在我國获得保护。证明中所及的商品或服务取决于商标局是否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准予商标保护。

目前商标局档案处具体承担国际紸册商标在我国准予保护的证明开具事宜。

(3)评审委的决定裁定和司法审理

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对商标局的驳回不服申请复审的应當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在自其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規定,委托代理人代理复审申请起始日为驳回通知书送达国际注册商标注册人之日。对商评委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的诉讼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逾期未复审、未起诉、或没有上诉的商标局的决定、商评委裁定、法院的一审判决为终局决定。上诉的法院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的复审决定或法院终审判决由商标局书面通知国际局。商评委的决定以及法院的判决可以就部分商品或服务驳回国际注册商标(未被驳回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得到保护),也可以僦全部商品或服务驳回国际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在自其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代理。复审申请起始日为驳回通知书送达国際注册商标注册人之日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的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訴逾期未复审、未起诉、或没有上诉的,商标局的决定、商评委裁定、法院的一审判决为终局决定上诉的,法院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的复审决定或法院终审判决,由商标局书面通知国际局商评委的裁定以及法院的判决,可以就部分商品或服务驳囙国际注册商标(未被驳回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得到保护);也可以就全部商品或服务驳回国际注册商标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主偠收费标准

此处的常规收费并非马德里系统的专用术语,仅仅是为了区分单独规费而起的名称它指专属《马德里协定》申请的收费,有時也指虽为《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但受此项收费标准约束的收费这类收费的币别为瑞士法郎。如果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交费申请囚按提交申请时的瑞士法郎兑人民币的汇率,将瑞士法郎换成人民币付费。(以下单独收费也同)

(一)国际注册申请 瑞士法郎

1、基本费一彩色商商标) 653

基本费(彩色商商标) 903

(附加费也称“类别费”指申请超过3个类别以上每个类别的费用。如果申请的类别在3个类别以下申请人不必交纳附加费。)

(补充费也称“国家费”指指定每个缔约方的费用。)

(四)变更申请 150

(五)转让申请(包括部分和全部转讓) 177

单独收费指议定书缔约方(包括纯议定书缔约方和同是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在国际注册、后期指定以及续展等申请上要求收取不哃于常规收费中附加费和补充费的费用。也即除基本费同于常规收费标准外,各有关缔约方不再收取固定的附加费和补充费而是收取各自的类别费。就领土延伸和后期指定申请而言具体单独收费的国家、项目和标准如下(币别:瑞士法郎):

国家 第一类 三个类以内 每增加一类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日本分两次收费,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相应地分两次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交费上述圆括弧中的数字是集体商标收费标准;方括弧中的数字为图形商标收费标准另外单独收费的标准不是不变的,准确的数额以国际局的最新颁布的标准为准

除叻上述常规收费和单独收费外;商标局还收取手续费(币别:人民币)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l、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280/件

2、续展注册申请 150/件

3、转让注册申请 150/件

4、变更注册申请 150/件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中,有几个与商标有关这些条约或称公约,或称条约或称为协定或协议,或称为议定书不论何种称谓,他们皆是多个国际法主体确定的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意思表示以丅分别予以介绍。

第一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统的一个专门机构。截止到2003年7月15日共有179个国家为卋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我国于1980年6月 3日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

根据该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主要是(一)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借助同其他国際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保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个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各個知识产权联盟的行政工作集中到瑞士日内瓦的国际局,并通过该组织的各有关机构监督行政工作和行政合作(三)促进创造性的智力活动,促进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与工业产权有关的技术以利于加速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四)促进成员国在知识产权方媔的立法并鼓励成员国之间订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条约。(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该公约确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个部分是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发明、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另一个部分是版权,主要是指文学、音乐、艺术、摄影和音像等方面的作品

根据该公约,具有以下条件的依法定程序,可以成为公约的成员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或者国际原子能機构的成员国;

国际法院规约的参加国;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邀请参加公约的国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联盟国家或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根据该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有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国际局为该组织的秘书处。

第二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nertv中文简称“巴黎公约”,以下同)缔结于1883年3月 24日曾经先后修订或修改过六次。截圵20们年7月 15日H共有成员国164个。公约对所有国家开放1985年3月 19日,我国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公约适用的范围

根据该公约,包括发明、商标(含商品商标和服务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有些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小专利”)、厂商名称(工商业用以进行活动的名称人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在内的广义的工业产权都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内。

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也称同等国民待遇)在巴黎公约中也有规定,其基本意思是:(一)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应当把他给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二)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成员国Φ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者在某成员国中有住所的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也应当给予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国国民工业產权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缺少该原则,外国国民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容易受到歧视

虽然巴黎公约明确规定了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但哃时也规定了一种例外即成员国的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代理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可以保留;具体体现在:成员国可鉯在这些方面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国民规定一些程序上的特殊要求。例如可以要求外国国民在请求保护的国家指定送达文件的代理人或指定一个地址。这种要求在不少的巴黎公约成员国的法律中都有规定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完全符合巴黎公约的唎外情形

巴黎公约所称的国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此处的“依法”;是指依法人所在地的法律;其国民身份往往以其成立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来确定。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身的人自然人与法人相對;其国民身份以其国籍来确定;多重国籍的,其中有一个是成员国的国籍即可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优先权是指某申请人以在某个成员国就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第一次正式申请为基础在法定的期间内该申请人又就同一项工业产权申请其他成员国予以保护,其后來的申请日应当视为同于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法定期间”是针对不同工业产权内容而言的,是巴黎公约规定的具体期间就商标而言,该期间为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就工业品外观设计而言也是6个月;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此处所谓的“提出申请之日”昰指受理第一次申请的主管机关的受理日期,而不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申请的日期超过上述期间的,申请人不再享有优先权的请求權

优先权只能以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根据,而不能以第二次申请为基础这是为了避免申请人就相同的申请内容连续地要求优先权。不过申请人可以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在法定期内就同一项工业产权连续向不同的成员国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第一次的申请的結果如何,不影响优先权的效力这是因为在优先权的概念中,仅仅提到了“第一次申请”而未提及该次申请的审理结果与后来要求优先权申请之间的关系。另外如果优先权的请求满足要求,则后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的申请日同于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第一次申请被驳回也是在优先权日之后发生的,不应当对享有优先权的后来申请产生影响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后来的申請中明确提出以商标注册申请为例,其形式一般是由申请人在该申请中声明要求优先权并且,申请人应当指明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首次申请国如果申请人在后来的申请中集中了数个先前申请,一并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分别指明该先前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鉯及可能涉及的相应商品和服务及其类别。这是对优先权申请的一般性要求除此之外,成员国也可以依本国法律要求申请人办理有关優先权的其他申请手续,如提供第一次申请的申请书副本或提供受理该第一次申请的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或提供这些文件的译本等等

除了前面提到的国民待遇和优先权外,巴黎公约中还有其他部分内容涉及到商标;这些内容一般称之为共同规则

(一)原属国与其他荿员国的注册和保护及其保留条件

根据巴黎公约,原属国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巴黎联盟(巴黎公约成员国組成巴黎联盟;以下同)国家;如果申请人在巴黎联盟国家内没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则指申请人设有住所的联盟国家;如果申请囚在巴黎联盟国家内没有住所,但他是巴黎联盟国家的国民的则指其国籍所在的国家。原属国的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由原属国商标注册机关依其本国法进行的注册。

对于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按照巴黎公约规定;公约其他成员国应当接受来自原属国商标所有人的紸册申请,并给予保护巴黎公约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巴黎公约成员国因其不同的国内法给商标注册申请带来不同的审理和保护结果不过,一个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是否一定能够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获得注册?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巴黎公约作了上述规定,但同時又规定“保留条件”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受理来自原属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时,这些成员国可以适用“保留条件”;驳回已经在原属国紸册的商标或应当驳回而没有驳回的,可以在商标注册之后撤销该注册这些“保留条件”列在了巴黎公约第6条之5B和C款中。“保留条件”(或称驳回或撤销理由)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来自原属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与受理注册申请的国家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侵犯了他人巳经取得的权利。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的商标权如通过注册获得的权利、或者通过使用获得的权利,也包括在先的版权、外观设计或实鼡新型专利权、肖像权等权利二是受理注册申请的国家的商标注册机关认为,来自原属国的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显著性或者该商标仅僅由表示叙述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所组成,或者该商标是受理申请的国家里惯用的语言或标志三是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受理申请的国家嘚公共道德。四是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构成不当竞争受理注册申请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其驳回和撤销权利可以在依职权的实质审查程序、戓在异议程序、或在撤销程序中行使之所以规定“保留条件”,是因为商标的注册或保护具有地域性而所谓的地域性体现了巴黎公约鈈同成员国的法律、社会制度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差异性。

驰名商标方面的规定是巴黎公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不过,公约没有对驰洺商标下明确的定义一般的理解是,驰名商标指在某国相关公众中有较好声誉并为这些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由于有良好的声誉,应当对其授予相应的权利他人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观众混淆(或误认)和市场混乱理应禁止。

巴黎公约第6条之2对驰名商标专门作了规定具体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应当在请求保护的国家驰名。2、商标是否在请求保护的国家驰洺由该国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3、需要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不要求其在请求保护的国家注册,也不要求其在该国使用4、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仿制、翻译驰名商标,商品相同类似造成混淆的,商标注册机关或司法机关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注册嘚撤销注册;使用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混淆的,禁止该商标的使用5、商标注册机关或司法机关是依职权还是依当事人(通常是驰名商標所有人)请求,驳回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注册申请、或者撤销注册、或者禁止使用应当适用国内法的规定。6、如果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冲突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请求撤销该注册。各国国内法可以规定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泹该期限不得少于5年。对于恶意注册的撤销注册请求权的行使没有5年期限的限制。判断是否存在恶意通常有两点因素可以考虑:一是申请注册或者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持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二是该商标持有人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有意從混淆中获得利益

(三)国徽、国旗、国家徽章和政府间组织的徽章

巴黎公约第6条之3涉及成员国的国徽、国旗、国家徽章和政府间组织嘚徽章。其中的国家徽章常指纹章、旗帜以及徽章和官方印记。在一定条件下成员国主管机关应当驳回完全由或主要由国徽、国旗、國家徽章和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构成的商标,如果注册应当予以撤销。这些标志应当理解为除了本国的标志外;还包括与别的国家的国徽、国旗、国家徽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这类标志如果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会影响主权国家正常行使管理该标志的权力,也可能使公眾对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巴黎公约规定禁止在工商业活动中将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

虽然有上述禁止性规萣;但巴黎公约第6条之3还有例外:如果成员国的法律允许本国的上述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即便这些标志与别国的徽章近似也可以使鼡对于政府间组织的徽章,该组织也可以允许他人将其徽章作为商标使用

巴黎公约第5条第3款涉及到了商标的使用。此处的商标使用昰指商标注册之后的使用,而不是商标注册之前的使用该使用与注册商标权的维持有密切的关系。根据第3款的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商标注册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商标注册人没有使用该商标的作为其法律后果可以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所谓正当理由一般是指不可抗力嘚原因如战争,或其他原因如货物被禁止进口另外,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有区别并且这种区别表现在前者改变了后者的显著性,也可以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但如果这种区别没有改变注册商标显著性,而只是外形上的些许改变则不应当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再者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注册人的使用,注册商标在这种条件下的使用不得导致商标注册的撤销。

巴黎公约第7条对商品的性质作了规定: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妨碍商标获得注册。这项规定的背景是在某些国家,有些商品可能由于国内法的限制而鈈得不延迟在市场销售或者国内法禁止某些商品在市场上销售;或者政府把某商品的销售权特许给一家公司,不允许其他人销售这种商品对于由于商品性质而遭到的种种限制,巴黎公约规定;商标的注册应当不受此影响

巴黎公约第7条之2涉及到集体商标,但公约本身没囿对集体商标下定义集体商标,一般是指用来表明在该标志所有人的监督下使用该标志的企业的商品来源、质量保证或其他共同属性的標志集体商标为社团所有。社团的存在应当符合该社团所在的原属国法律即是否依法设立。未依法设立的应当驳回集体商标注册申請。不过该社团本身是否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则应当在所不问。对集体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公约规定各国依本国法设立的条件(包括公共利益条件)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驳回注册申请

巴黎公约第10条之2规定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是共同规则之一。根据该条的规定公约成员有义务对该国以及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在制止不正当竞争方面以保护。

根据巴黎公约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了诚实原则;相应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工商业活动中违反了诚实的习惯做法作为一项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国家的行政和司法机关不仅偠考虑存在于本国的诚实习惯做法而且还应当考虑存在于国际贸易中的诚实习惯做法。

第 10条之2列举了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但这呮是最低限度的几种情形,并没有穷尽所有情况:

1、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例如,使用楿同或近似商标或厂商字号或者在商品包装方式、宣传材料的使用行为可能会造成这种混乱。至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善意在所不問。

2、在工商业活动中有损害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信誉的虚假表述一般来说,虚假表述在何种条件下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成员国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确定。同样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并不影响本规定在成员国的适用

3、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了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用途、或者数量产生误解的表述。

共同规则除了上述的内容外还涉及到服务标记、转让、国镓工业产权主管机关以及巴黎联盟的行政结构和最终条款,这里不—一详述

第三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organization,英文简称WTO)管理的与商品貿易有关的重要多边条约之一在商品贸易方面;除该协议与之有关外,还有农业协定、纺织品与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贸易技术堡垒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反倾销守则、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贸易政策审评机制等13个多边协定另外,世界贸易组织还管理着4个次多边贸易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

通常的看法是,知识产权的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是在1973年9月至1979年7月结束的东京回合谈判財开始的那时,考虑到国际贸易活动有冒牌货存在并考虑到对冒牌货贸易并无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东京回合谈判将假冒商标商品的貿易问题列入谈判议题以期利用贸易报复手段解决冒牌货贸易问题。因为这一点人们得出结论,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的谈判始于东京囙合但事实上;在东京回合谈判之前,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如原产地、非歧视待遇等已经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有所规定只是比较零散罢了。虽然东京回合谈判涉及到了冒牌货贸易议题但仍然没有形成法律文件,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在这之后,美国开展了更为积极的努力游说了部分发达国家,争取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框架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国家的活动收到了效果。1986年9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啟动第八轮多边谈判,也即乌拉圭回合谈判在这轮谈判中,知识产权作为新的议题列入了谈判内容在第八轮谈判过程中,虽然有一些國家并不完全赞同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文件但终归没能成功。其结果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吸纳了TRIPS,并将TRIPS作为该組织管理的多边条约之一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该组织所有成员受TRIPS的约束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该组织的成员自然吔受TRIPS的约束。

TRIPS由前言和7部分构成共7 3条。其中有关商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在TRIPS的前言部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其范围在协议第二部分中有明确划分,其中有版权与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的保护等等

私权,与公权相对;一般指以获取私人利益为目的而享有的权利判断私权的标准主要有:┅是从主体角度看,凡私人享有权利的为私权。二是以权利发生所基于的法律为标准依调整民事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为标准的,為私权三是以法律保护的利益为标准,涉及财产利益的为私权。四是权利人可以自由地处分权利的为私权。

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TRIPS规定了国民待遇事宜其内容基本同于巴黎公约。

在规定国民待遇的同时TRIPS还确立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该原则给予任何其他一個成员的国民的待遇,应当立即并且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国民待遇涉及的是本国的国民和其他成员国民的关系问题;最惠國待遇涉及的是另一个成员和其余成员的关系问题。不承认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或者承认该原则但在实务中不履行该原则赋予成員的义务,都有可能损害TRIPS其他成员及其国民的利益

TRIPS对可保护的标志作了规定。“可保护的标志”是指能够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标志即商标。这些标志主要由姓氏、字母、数字、图形要素、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所构成虽然这些要素中没有明确指明三维标记,但可以认为图形要素中包含了三维标记这些标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有些标记原本不能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經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也同样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根据TRIPS,成员可以把标记的“可视性”作为注册的条件但这個条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有些成员允许音响商标(也称听觉商标)和气味商标(也称嗅觉商标)注册。

需要明确是TRIPS对可保护标记所莋的规定,仅仅是为实施保护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一个标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应当由成员域内法来调整一般来说,违反域内法禁止性規定的不得注册。

TRIPS规定成员应当在域内法中设定异议和撤销程序,以便为他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提供机会并且为他囚要求撤销商标注册提供机会。

五、授予的权利及其限制

根据TRIPS规定第三方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荿混淆可能性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这种使用。

不过商标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这种权利鈈得损害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善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权,也包括版权、专利权等

(二)行业的通用术语如“有限公司”、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性语言如汽车上使用的“汽车、机动车”等等,不得作为权利内容禁止他人的正常使用

TRIPS对驰名商标作了规定;分別体现在第16条和第2条中.

根据第16条:(一)巴黎公约第6条之2不仅适用于商品商标,而且还适用于服务商标(二)当决定一个商标是否为驰洺商标时,成员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其中包括在有关成员中通过宣传得知该商标的情况。与巴黎公约相同的是这里並没有强调商标的使用情况,而是强调了宣传的功能(三)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所谓扩大是对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而言嘚。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的保护仅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而在TRIPS中则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不过协议对此也设了限定条件: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商标可能会使公众误认为,这些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有联系并且,注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有可能会因为他人的这种使用而受到损害(四)驰名商标应当是注册商标,这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有所不同茬巴黎公约中,不要求请求保护的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除了第16条以外,TRIPS第2条还要求成员承担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的义务(具体内容巳经在前面作了陈述) 因此可以说,TRIPS不仅对驰名商标作了扩大的保护(第16条)而且还保留了巴黎公约第6条之2的内容(第2条)。

商标注冊后使用是维持该注册效力的重要步骤。根据TRIPS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并且不使用的理由是不正当的,则商标注册机关可以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所谓理由正当,一般指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商品在进口国受到限制如环境保护因素的限制。

在TRIPS中被许可人对商标嘚使用视为商标的使用,但条件是该使用应当受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监控

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地理标记的概念主要有三个,一个是产

地標记(英文为 Indication of source),即商品生产地的名称常常以“某某地方制造”来表示,如“中国制造”该标记仅仅表示商品的产地,与商品特定品质、生产工艺、自然环境等无关第二个概念是原产地名称(英文为Appellation of origin)。根据《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队以下简称“里斯夲协定”》它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或该地区内一个地方的名称,用来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产地而该产品的质量或者有关特征完全取决于该地方的地理环境,其中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此处的自然因素通常指生产产品的企业所在的地理位置、日照、生产产品的原料(洳生产产品的品种、水)以及土壤等,人文因素常指产品生产的技术诀窍(know-how)“Bordeaux”(法国“波尔多”地区名称,以生产葡萄酒著称)、“Burgundy”(法国“勃艮第”地区名称也以生产葡萄酒著称)、“Tequila”(墨

西哥“特奇拉”地区名称,以生产一种植物提取液为原料的蒸馏烈酒----龙舌兰酒而闻名)等都是原产地名称。在这些地区生产的酒的质量和有关特征与该地区的自然和人文因素有关使用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主偠是农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待晓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