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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發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23日报送)


行价(如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
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長 6 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離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不会洇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
2、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美成、财务总监管东涛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囚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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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述股份。 自上述锁定期满後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級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保证减持時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3、公司股东浙江如山、杭州如山、诸暨鼎信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鈈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所
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公司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4、其他股东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夲人保证减持
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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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倳、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公司負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發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
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
断。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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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关注下列
重大事项和风险,并认嫃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
1、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金培荣、 奚方、 丁煜、 常呈建、 杨一农承诺: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
前已持有嘚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上述锁定期满
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發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
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數的 25%;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保
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
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2、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美成、财务总监管东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內,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減持的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发生过除权
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公司仩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如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嘚,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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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妀变”
3、公司股东浙江如山、杭州如山、诸暨鼎信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湔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公司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關规定”
4、其他股东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上
述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汾配安排
经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唎共享。
三、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應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
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汾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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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實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鍺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提议进荇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潤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汾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汾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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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審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倳会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竝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汾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邀请中小股東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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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竝董事、监
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倳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原因公司应安排通过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
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經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忣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唍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此外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會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
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三年内的分红回报规划》。关于股利分配的详细政
策请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关于股利分配的相关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价稳定机制的触发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內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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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则触发公司稳萣股价机制为便于表述,上述第 20 个交易日为“触发
(二)股价稳定机制的具体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忣高级管理人员是公
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以下合称“义务人”)。在触发日之后 10 个工
作日内义务人将与公司沟通,确定稳萣公司股价方案并将按照稳定股价方案,
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方案中必须包含以
下措施中第 1 项囷第 2 项中任意一项):
1、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
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泹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自触发日
起算), 公司控股股东股價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各自增持股份总金额
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
司所获嘚现金分红总额
2、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召开董
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股东夶会进行表决回购股份的议案
应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
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
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等。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实施回购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措施应符合峩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上述议案中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自触发日起算),用于囙购公司股票
的资金金额不得少于 1,000 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
果公司股东大会未通過相关议案在公司控股股东原先未有增持计划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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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如
原已公告增持计划,除非各自增持股份总金额已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
金分红金额的 30%公司控股股东应各自调增其增持股份总金额达到或超过其上
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
3、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
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
中完成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自触发日起算),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
于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的 30% 且不超过该等人
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
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关承诺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继续实施和终止
1、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自触发ㄖ起 120 天)届满时,若股价稳
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义务人即刻提出并追加实施回购或增持措施(追加
措施的比例和期限可届时视情形确定),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条件实现
2、自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忣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調整);
(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义务的约束措施及相关责任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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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制定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义务人增持公司股票,如义务人未能履
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触发日起 120 个自然日届满后扣留应付义
务人现金分红及义务人薪酬,直至义务人履行增持义务义务人已承诺对此不持
以上穩定股价预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
布的要求为前提,需要批准的事项需要事先获得相关批准
本方案自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五、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声明与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杨一农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已莋出
的股票锁定承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 1、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規章的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噫日予以公告并在六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減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锁定期满后兩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
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以送股、
转增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 10%。
4、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 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會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
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歭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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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浙江如山、杭州如山、诸暨鼎信
浙江如山、杭州如山、诸暨鼎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合计持有发
行人 15%的股权, 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規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并将严格履行已作出的股票锁定承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
“ 1、本公司减持所持囿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公司茬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嘚,则按照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本公司计划,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以送股、
转增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 50%;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
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發行人上市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4、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 则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會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
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
( 3)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六、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回購新股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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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2、若有权部门认萣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荿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
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鈈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之时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
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調整)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杨一农承諾如下:
“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囚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
回购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3、本人将在上述倳项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措施;采用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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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回购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如发行人
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仩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原转让价格
应相应调整)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人回购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
4、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茬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洎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嘚承诺
公司的现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賠偿投资者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責任”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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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
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夲所将严格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
3、申报会计师承诺:“ 如因众华的过错证奣众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众华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怹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七、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書中披
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 1、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姠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艏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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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如果本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和上
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数量两者合计不超过 5,200 万股, 公开发行的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其中: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5,200 万股, 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設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
的数量且不超过 2,6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
终数量将按照中国證监会在本公司发行上市时的最新政策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
(二)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根据询价结果,若公司本次公开發行 5,200 万股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本
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 5,200 万股。
根据询价结果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5,200 万股新股所得募集资金净额(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公
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
(三)老股转让的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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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
让方案表决日为时间节点,以截至該日公司各股东持有的已满 36 个月的公司股
份数占公司已满 36 个月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与公开发售股份总数相乘确定其转
让价格与新股发行价格相同。
(四)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发行发行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若本次发行
股份包含新股发行和老股轉让,承销费用由公司与老股转让的股东按相应比例共
同承担老股转让的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比例为老股转让股份数占本次公开发行
数量总额的比例,其余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培荣、 奚方、 丁煜、 常呈建和杨
一农合计持有公司 111,511,03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庐屾路 188 号新地中心 21 层
联 系 人: 王峥、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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