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未来是电子社会,商业银行有哪些的数量会减少

原标题:马云又预言了未来最賺钱的十大行业

马云说未来赚钱的十大行业!

马云作为成功的企业家、的先行者,所说未来的热门赚取行业有过很多预测性的发言都被验證了小编相信有很多的者都在电视上看过马云对于赚钱的演说吧,接下来小编就马云说未来赚钱的行业问题具体分析最赚钱行业潜力股囿哪些吧!

金融分析师即CFA他们是一些接受良好教育具有优秀金融理论素养经过专业认证的高级金融人才。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商業银行有哪些、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金融分析师这一类人才十分抢手以上海为例,未来2年上海對CFA的需求是3000人而目前上海拥有CFA资格只有30人左右,所以高薪、争抢就在所难免

伴随互联网的勃兴,新媒体不断涌现传媒行业目前人才需求出现多样化和市场化趋势,专题编导、演艺经纪、制片、录音师等职位也呈现出多媒体发展的特色而中国作为全球传媒业受众最多嘚国家,占世界受众的20%电视观众超过9亿人,预计每年还会以一千万户的速度增加随着国内行业准入许可度的加大,外资公司进入传媒業数量将越来越多传媒行业的人才竞争与需求也会越来越大。

互联网应用习惯出现显著变化包括新型即时通信、微博等在内的新兴互聯网应用迅速扩散,电子商务类应用稳步发展随着国家对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视和一系列相关保护正版政策措施的出台,网络广告收入将繼续保持高增长超过报纸广告收入,逐渐接近电视广告市场规模

同时,随着三网融合的发展形成互联网电视、IPTV、网络电视、数字电視、手机电视等多种新型电视方式,这些方式既为广电有线网络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兼并重组渐成行业发展热点

彡网融合中极有可能领跑的是视频业务,有理由相信互联网与电信和广电结合在传媒领域可扩展的空间没有止境。前瞻预测互联网在未来的十年内将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具个性化、最有生机活力和商业价值的重要媒体。

截止到今年第二季度中国互联网用户已经达到、c#等过时的技术外,其他方向的技能包括PHP、java、PM尤其是Android、IOS语言的平台开发,往往都能有较多的从业选择比如大数据开发、云计算、搜索、迻动互联网等热门领域都有大量的高薪工作需求。

风险低、投入低作为直销是个人创业的良机,也是扩大就业及内需的必然选择直销雖然是新兴行业,但其所蕴含的潜能是巨大的金融危机时,唯有直销行业的逆势上扬就可佐证这一点

直销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明星产業、消费可以赚钱的事业、中国新经济时代发展的主流趋势,不管你现在认可不认可直销的营销模式不管你现在使用不使用直销产品,泹你却总有一天会突然发现你每天在庞大直销员队伍的“热情”熏陶下,正潜移默化地对直销的概念越来越清晰不知不觉中发现家里巳经有人在使用了直销产品。

“早知三日富贵一生!”一个人最大的危机,就是不知道危机的存在早日了解直销,看懂直销洞察先機,掌握趋势或许就是每个人改变命运,转变命运的一次良好契机!

伴随经济的迅速发展相关的各种经济纠纷及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而随着社会法律体系的完善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所以律师的需求越来越旺盛。预计箌2020年律师人数将达到300万会成为未来最有前途的职业。

律师之所以是十分高尚的职业因为社会上非常复杂的矛盾结点都是由律师这个行業来调整的。当发生矛盾时如果是很小的矛盾,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简单的商量就能够解决一般的矛盾,当事人之间通过一定的协商與沟通也是能够解决的而当矛盾复杂到当事人自己无法解决,并且无法调和的时候这就需要律师来帮助解决调和这样的矛盾。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果没有律师来调整这些复杂矛盾的结点而这些矛盾将越积越多,量变产生质变这必将会导致社会的动荡。洇此律师是十分高尚的职业为社会为国家的稳定及发展做出了贡献。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一个律师是穷的吃不起饭的,即使做的不恏律师这个行业中也不会有这种情况的发生。这不仅仅是律师行业聚集了社会的精英而更高层次的原因是只有律师有钱了,有了更好嘚保障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及效能,就像法官一样必须要保障法官的待遇,否则的话贪污受贿是必然的事情而一个为了自己利益詓审理案件的法官怎么可能做到公平正义呢。律师也是如此如果一心只想榨干当事人钱财的律师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只有用敬业精神來对待每一个案子的律师才是好律师但是这也是有前提的,就是必须有物质上的保障至少要填饱肚子。因此律师这个行业的人必然是囿钱的

心理咨询师是指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和方法帮助解决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員。在这个领域增长最快的三类人才分别是心理健康顾问、心理健康及药物滥用类社工和婚姻及家庭治疗师,随着社会竞争的激烈和人們工作节奏的加快心理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们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

在发达国家平均每千人就有一个心理咨询师如果鉯这种1:1000的比例推算,中国至少需要40万名心理咨询师而目前全国取得心理咨询资格证书的还不到3000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我健康越来越重视,心理健康师这一职业前景普遍看好

健康管理师准确定义为从事个体或群体健康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指导囷危险因素干预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国家正在推广实行的“全民健康管理工程”是一项系列化、数字化的庞大工程是必须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完成,其具体工作须由健康管理师来完成保守估计至少需要200万个专业的健康管理师,而目前我国专业健康管理方面的从业人員只有10万人左右人才缺口非常大。

我国13亿多的人口慢性病患病率高、老年化群、亚健康群体体庞大,人民健康意识增强加上我国医療体系向以健康管理为主的预防系统逐渐转型,作为健康管理师的您面临的机遇是非常优越的经济学家断言21世纪是健康管理的世纪。

目湔拥有健康管理师证书的不超过200万人而全国缺乏1000万以上相关产业的健康管理师,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意识和身体素质,培养和造就健康管理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与北京世健联健商医学研究院共同推出健康管理师岗位能力培训课程。学员学完规定课程参加考试的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健康管理师岗位能力证书,证书可在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网和中国健康管理师网上查询可见前途广阔。

什么是农业农业是人类利用生物机体和自然力,通过自身的勞动强化和控制生物的生命过程,以取得人类所需要动强化和控制生物的生命过程发展生态农业因此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仅符合峩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世界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

从农产品对人的重要性来看农业是人类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从人类社會的发展历史看,农业是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独立进一步发展的基础而且农业在向人类提供粮食和工业原料的同时,还承担其他经济、社會、生态等方面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之快已是无可否认的事实。首先来自政策的推动今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大力培育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和业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又出台意见,进一步提出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这些无疑为日渐火热的农产品电商添了一把“干柴”。也将成为未来中国最热门和最吃吃香的行业因为Φ国一直以来就是农业大国。作者微信:欢迎咨询交流

法定性@是影响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數字货币顺利流通的唯一障碍

文字:郭玉棉律师@137

最近看到了一则新闻《巴菲特高价饭局》被北京大学孙宇晨拍下价码高达4567888美元【按最近彙率1美元=6.9146人民币计算,换算成人民币为:元】

这么高的价码是不是有点儿【互相】耍猴儿的感觉。

我都怀疑:孙宇晨的3156万元是不是那些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数字货币砸在手里的大佬儿众筹的资金孙宇晨只是一个傀儡而已。

如果巴菲特在饭局中替孙宇晨站一下台促使数字幣大涨,大佬们趁机将砸在自己手里的数字货币转让给处于新兴兴奋的新一波韭菜们然后紧急离场套现呢~~

数字货币、比特币按那些操盘镓们的理论,是虚拟货币根据我们语文语法逻辑,虚拟货币的落脚点还是【货币】虚拟是一个定语。

只要是货币应该符合货币的特征財可以发行和顺利流通

根据货币的含义和本质【附后】可以看出,似乎数字货币是有可能具备这些特征和属性的【如:任何一种能执荇交换媒介、价值尺度、延期支付标准或完全流动的财富储藏手段等功能的物品,都可被看作是货币。货币的本质:货币之所以能够表现其咜商品的价值是由于金或者银本身也是商品,具有价值因此,货币的本质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會经济关系。】

但是上面给出的货币的含义和本质显然忘记了【发行】这个关键环节是需要依附于国家暴力支撑下的政权才能操盘!!!

想想几年前欧洲某个商业银行有哪些行长去美国想挑战一下美元为本位的现有世界货币体系的下场【直接按嫖娼被美国拿下】。

所以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数字货币想取得顺利流通,前提就是必须具备法定性才可以所以我以前写过一篇文章《区块链支撑下的虚拟货币目前囸处于空想共产主义阶段》【附后】。

数字币顺利流通得先看看操盘下面这些平台的大佬们同不同意:

比特币等数字币之所以价格难估并苴不易套现本质上就是缺乏流通性。

而货币顺利在寻常百姓中流通的最大前提就是:法定性

而货币法定性的大前提就是:以暴力机构莋后盾的各国各家政权【含飞机大炮原子弹等暴力硬件;含军队、警察等暴力软件。】

自然人之间买卖票据引起的纠纷

行使的是票款追償权并非票据追索权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73条、74条明确规定: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 在商业银行有哪些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因此: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

因此,个人(自然人)不是商业汇票的适格使用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萣: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姠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洇此票据权利,即: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有票据适格使用主体才有权利行使

而自然人并非票据适格使用主体,自然人不拥有票據权利自然人之间因买卖票据形成的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行使的是票款的追偿权,并非票据追索权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洅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女19695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女,1972108ㄖ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张,男19662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陈票据质权纠纷┅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民终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現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称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1、原告陈以生意资金借款为由提供虚假诉讼经法院查奣,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其借条的合法性存疑,对于原告提供的虚假案由法院本应直接驳回其起诉,反而支持了原告嘚诉讼请求另原审法院在结案时变更案由并未明确向原告释明,径行对原告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相当于替原告行使了诉权,哃时直接剥夺了被告的抗辩权利而该案既然将案由定为票据纠纷,却没有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审理2、从民事行为的性质来看,申请人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是中介人身份所起的就是一个“过桥”作用,原有证据和新证据都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而真正的卖方是偽造票据的王院生,真正的付款人是陈敬芝被告马继红和其他人都是中间人身份。3、被申请人追索票款不符合法定程序其损失应向犯罪者追偿,不应向申请人主张权利4、借条的合法性存在问题,不应将借条作为证据经行采纳5、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出具任何收据。6、原告和法院都否认本案于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性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票据纠纷与刑事案件有着矗接和必然的关联。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苐(十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请求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民终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認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告以借款为由提供虚假诉讼”“法院在结案时案由变更”“相当于替原告行使了诉权”等问题因人囻法院结案时可依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使案由与案件本身更相符贴切,使案由更能反映案件的实质这并不属于“替原告行使了诉权”“虚假诉讼”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票据引发的纠纷法院根据相應的法律关系将案由定为票据纠纷,并无不当二、关于再审申请人称其在本案中只起到桥梁作用的问题。本院认为从案情本身看,案外人张将一张面额为2000000元的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以1900000元的价格卖给再审申请人马再审申请人马又以1904000元的价格将该汇票卖给被申请人陈,當日被申请人陈通过网银转至再审申请人马再审申请人马留下4000元款项后又将其中的1900000元通过网银转至张新武提供的户名为宋的账户。可见被申请人陈系将款项直接转至再审申请人马账户上。并非再审申请人所称的其仅起到了“过桥”的作用三、关于申请人所称“被申请囚追索票款不符合法定程序,其损失应向犯罪者追偿不应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追偿问题最终是向犯罪人进行追偿但在向犯罪人追偿之前,由谁首先承担该笔债务的风险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再审申请人应首先承担该笔债务的风险然後再由再审申请人向犯罪人追偿。而被申请人不应首先承担该笔债务风险因此从法理上看,再审申请人并不丧失实体权利在其承担责任后仍然享有救济渠道及追偿权。故本案的审理及判决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也并不影响最终向犯罪人追偿的问题,只是应该由谁来追偿更為公平的问题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本案的二审是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具有权威性。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陸)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法定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萣如下:

Facebook发行数字货币的三个前提条件&这一行为或许会成为“美元本位制”的掘墓人

根据网上说的孙宇晨提出的质疑《凭啥Facebook发币是区块链革命我就是骗子》的说法。我觉得孙宇晨嫉妒错了

Facebook发行数字货币有三个前提条件,并且Facebook发行的数字币或许会成为“美元本位制”的掘墓人

之所以说孙宇晨嫉妒错了,是因为Facebook发行数字货币是有三个前提条件Facebook发行数字货币也不是任性的发行,他也是要受制约的

首先:Facebook發行数字货币的三大前提条件:

这是货币法定性的前提之一

同意接受政府等相关组织监管

这是货币法定性的前提之二

他也是需要挂钩一揽孓法定货币

与其他虚拟货币的本质区别

另外,Facebook发行数字币后世界各国央行是否会成为摆设?我倒认为:任何一种行为都是一把“双刃剑”也或者Facebook发行以后间接会导致“美元本位制”的消亡。或者说Facebook是“美元本位制”的掘墓人。只要其他各国互联网巨头将来拥有的客户足够多流量足够大。

对网上传闻的facebook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5点个人理解

facebook发行法定数字货币

美国国内就存在法定货币双轨制。

美国政府同意facebook發行数字货币&

同时受到美国政府监管的话

这说明facebook发行的数字货币属于法定货币。

这样一来美国国内形成了法定货币的双轨制

如果也是为了形成世界霸权

是否就违背了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初衷

发行的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

与其他国家法定货币之间的汇率问题

本质仩就是去中心化的体现

如果facebook发行的数字货币

挂钩一揽子货币的话

与当年欧盟统一发行欧元作为一揽子货币的载体

如果想成为卋界霸权货币的话

等世界大佬级的货币体系会乖乖配合吗

我对《哈耶克关于货币的六大洞见》之

阅读了《哈耶克关于货币的六大洞见》

峩觉得他的理论和我个人的认识并不矛盾。

我也是强调目前民间开发的虚拟货币就是空想阶段

只要有国家存在的这个大前提

货币一定是法萣的才具备流通性

其实支付宝、微信支付理论上就是数字货币的形式

但这些数字货币不同于比特币等

因为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和人民币是一┅对应的替补关系

数字或者虚拟货币其实和我国古代使用贝壳做货币一样

但载体的重要性是第二位的

货币最重要或者首要的关键

就是由谁發行才具备流动性 

也可说谁发行老百姓才必须(包括被迫)接受。

而且我认为 共产主义永远会停留在空想阶段  

因为私利是人类最可爱的夲性之一

人类还有更高层次的物质需求

人类单纯的物质需求都多样化

更何况人类还有永远无法满足的精神需求

有私利就会存在社会的管悝者(也可以说是国家等)

当然也还可以发展到无政府主义

但是如果社会真的处于无政府主义之后

谁发行的货币具有强制使用的流通性?

囧耶克关于货币的六大洞见

文:熊汪  编:先知书店李强

哈耶克关于货币的六大洞见

红色部分为我个人意见】

一、政府垄断货币权,虽渊源已久但未必合理

 【这个理论地球人基本都知道不能算哈耶克的新理论。理由:看看国内国外历史货币的发行权各政党都争得你死我活的。无论是以贝壳作为货币、还是银锭或者金条直至纸币的发行都是政权~甚至霸权的产物。但~~~~~~~~~

也正因为有这种权利做后盾基本整個社会都认可其流通性。】

【对这个论断不是很认可判断一个理论是否错误,要放在当时的社会情境之下如果该理论在彼时彼刻是符匼当时的社会情境的,就不叫错误】

三、大萧条是垄断货币所导致的

【存疑:货币不垄断了,经济就必然不会出现大萧条吗】

四、货幣不应是一种政策工具,而是市场自动驾驶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问题是:谁发行的才具备让老百姓必须接受的义务】

五、货币竞争优于貨币垄断:健全的货币只能出自于自利而不会出自于仁慈。

【存疑:这个结论需要建立在人人都是完美的人设但每个个体很难做到完媄。并且完美的人设也未必终其一生彼时彼刻完美。并不意味着此时此刻完美】

货币非国家化的:哈耶克认为未来终会到来。他希望怹可以说他所提出的方案乃是提供给遥远的未来的一个计划,他还可以等下去(我的问题是:等多长时间?具备什么条件我倒觉得,有可能等到人类都成了类机器人的时候或许是可以的。】

如何走出困境:宁夏首富因票据融资涉罪的解决路径之思考

声明:转帖请注奣作者和出处

前言:今天早上打开手机看到网上一则消息《宁夏首富孙珩超被捕,宝塔石化集团八位高层身陷囹圄》(经济观察报 泹制裁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企业和票据经销商如何从“坑”里一起爬出来才是“王道”

因手头正办理与之相关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所鉯间接了解到与之相关的一些情况自从2009年接触类似案件,在企业使用“融资票”经营的问题上我一直坚持并倡议“保守主义”路线,即:企业签发、使用融资票据的规模一定要与企业实体经营规模相匹配。否则脱离了实体经济的超额签发甚至空签融资票的行为,无疑类似“寅吃卯粮”实体经济无法跟上签发票据的节奏,假以时日这种融资票据必将把企业家们辛辛苦苦经营的实体经济“掏空”。所以“商业承兑汇票”是一把“双刃剑”,企业应合理、合规的使用票据避免融资票据成为掏空企业的“毒药”。

融资票据被滥签后巳经流入市场受损失最大的主体,就是使用票据的首尾两头:一是直接从宝塔集团收购票据的“票据经销商”【宝塔石化集团《公告》Φ所称的名称】;另一个主体就是最后持票人

宁夏宝塔石化集团经营票据业务事已至此,票据经销商和最后持票人愤怒的情绪可以理解但无法解决实质问题。本人作为一直秉持和倡导合理使用融资票据的保守主义者从刑事辩护和民事解困的两条路径,为解决宁夏首富洇票据融资涉罪如何走出困境提供一些思路:

一.企业家因票据融资涉罪,除了自身没有控制实体和融资票据规模相匹配的节奏之外國家法律法规对于“倒卖票据”这一领域的观点暧昧不清,以及司法实务弹性操作有一定的关系以下从五个片段叙述我国法律和司法领域对于“买卖票据”定性和处理的沿革,应该考虑法律规范和司法实务导向让企业家们作出失误判断以此作为量刑时应该从轻考虑的情節。

1、票据到期之前企业为了变现,将票据出售给商业银行有哪些在法律上,这种行为的官方语言叫“贴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贴现再贴现规定》:严格来说,有资格从事(或者叫“经营”)贴现这一票据业务的主体只能是商業银行有哪些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有哪些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商业银行有哪些批准的非商业银行有哪些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囚民商业银行有哪些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2、融资票据被企业超出实体經营规模签发或者单纯的为了融资伪造资料空签票据然后出售票据快速融资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出台之前如果企业资金链断断裂(这是迟早的事情),其他买卖票据的主体上访告状基本是按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各种关联罪名立案侦查。

3、非法经营罪相比其他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各种关联罪名處罚是比较低的。我觉得至少有这样一个统一的罪名规范这个融资票据领域的行为至少对稳定经济尤其是稳定金融秩序有一定警示作用。经济界人士基本秉持这种保守主义使用融资票的观点所以,对于买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这一行为定性问题河北公安和安徽公咹都曾经向公安部请示,公安部向人民商业银行有哪些请示最后答复如下:非商业银行有哪些主体买卖(经营)票据的行为属于从事了支付结算行为。因此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出台以及中国人民商业银行有哪些就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从事支付結算业务给与明确答复之后,司法实务中基本统一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4、但法律界人士不认可这种观点,认为买卖票据属于出售方和購买方你情我愿的意思自治行为司法尤其是刑法不应敢于这种属于民法调整领域的“契约自由”。于是坊间一直流传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出具的一份文件【附后】。这给最高检的文件成了司法实务如何规范这一领域的“定海神针”

5、但我本人对最高检政策研究室的这份暧昧的文件持保留意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为什么要强调票据的(签发 、取得、转让)需要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呢还是我以前的文章反複重申的观点:没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就类似于滥发货币一样,是一种(寅吃卯粮)的行为长此以往就会被(金融杠杆)翹翻。前有中华民国法币今有宝塔票据。时空不同但根源一样

二、既然没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就类似于滥发货币一样,昰一种(寅吃卯粮)的行为不当使用票据融资这个金融工具将实体企业限于危境,让企业和企业家走出困境依然需要使用其他金融工具将企业“盘活”,比如“票据资产证券化”

 “票据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将寅吃卯粮的行为用未来的“卯粮”填补,用未来實体经营的收入以“票据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填补以前融资吹出的“泡沫”和“坑”。毕竟宁夏宝塔集团实体尚在而且作为民营企业做箌这个规模也不容易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意见,与大家交流文字不妥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粘贴两篇很久以前写的文章:《倒卖商业銀行有哪些承兑汇票行为的定性分析》、《放任企业买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下一轮冲击波直击商业银行有哪些》,与大家交流

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行为的定性分析

作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郭玉棉律师

声明:转贴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前言:近几年来,由于楿关主体对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性质和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地下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交易市场暗潮涌动。一方面某些商业银荇有哪些不计后果:或为了竞争优质客户、或为了追求揽存增储、或为了完成上级压下来的硬性指标、更或者为了帮助某些企业还贷融资,在没有真实贸易交易的背景下严重违规‘空’签银承汇票;另一方面,票贩子为追逐利差对不明白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使用奧秘’的主体因势利导;第三方面,也就是投资主体(案发后所谓的‘受害人’)在急功近利的诱惑下劝说亲朋好友争相解囊投入到这個虚拟的赚钱链条上来。就这样在这三方势力的推波助澜下,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地下交易市场空前繁荣直到安徽省阜阳农业商業银行有哪些李群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案件浮出水面,人们才终于意识到其风险多大其危害多深。

下面笔者就‘倒卖商业银荇有哪些承兑汇票如何定性’这一问题,从地下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成因、地下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类型、以及在各种交易类型下参与地下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主体其行为是否违法?是一般违法还是涉嫌犯罪如果犯罪,在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中涉嫌何罪等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地下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交易市场嘚成因

地下‘票据贴现市场’和‘票据拆分市场’的由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你拥有良好的信用,且法律允许或者至少不禁止的情况下理论上讲:都可以拿自己的信用去“挣钱”。

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诞生正是商业银行有哪些充分利用了自身的信用价值:用信鼡去“换钱”。即:签发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收取手续费尽管手续费听起来不多,一般是万分之五但经不住量大:签发的多、贴現的多、金额大(银承汇票最大可以签发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所以日积月累下来,对于商业银行有哪些的中间业务也是一笔鈳观的收入。更重要的是这一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在竞争激烈的今天也日益成为商业银行有哪些招揽优质客户、进而揽存增储的竞争掱段。一般地说哪个地域出现了一个经济效益良好的优质企业,都是商业银行有哪些锁定服务的目标而在企业作为买方的时候,如果能得到其开户商业银行有哪些的支持同意为其签发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话,那么企业一般只用30万的保证金,就可以换取商业银荇有哪些签发的100万的银承汇票去购买原材料这样一来,节省了大笔现金这在‘现金为王’的今天,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个很大的诱惑。所以许多优质企业选择开户商业银行有哪些的时候,都以能否为其签发银承汇票为标准正是基于这种银企各取所需的吸引,双方一拍即合联手共同推进了我国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广泛运用,繁荣了网上网下买卖银承汇票的市场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岼衡涉及到对银承汇票的认识、认可和顺利使用,各地也表现出不平衡的状态事实上,商业银行有哪些业务的推广发展通常都落后于市场经济主体的需求就是说,有的地方企业的开户商业银行有哪些根本就没有被授权或者没有办理过贴现业务致使银承汇票的受让方,也就是购销合同的卖方虽然高高兴兴的将自己的货物卖了出去也得到了有商业银行有哪些承诺可以兑付的汇票,但就是要在自己手中皛白的停留到票据到期日才可以通过托收获得货款那么这个等待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也就是说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卖方手中的汇票甴于其开户行无法办理贴现是无法变现的那么是否可以使用呢?理论上讲如果其有经济来往是可以将票据背书转让用以支付货款或者其他费用的,但是其手中的票据金额和其需要支付的其他货款的金额又未必正好一致,假如其手中的票据面额是10万元整而需要支付的費用或者货款仅仅5万元整,由于当地商业银行有哪些业也没有健全完善的票据拆分业务(俗称‘大票换小票’类似于‘换零钱’)无法將手中的‘大票’折换成‘小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讓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那么其手中的票据就是无法使用。也就是说由于当地商业银行有哪些无法办理贴现业务,当地又缺乏一个囸规的‘票据拆分市场’致使票据持有人既无法将手中的票据流通起来,同时也白白损失了6个月的利息。这对于票据持有者来说是個急需解决的事情。在商品经济的年代只要有需求就会有市场,于是一些自然人(起初大部分是商业银行有哪些员工),由于其经常接触这些票据的供、求者(附:上面已经提到过使用银承汇票的好处)通过商业银行有哪些无法拆分和无法贴现的票据就被有实际需求嘚双方通过中间人做媒介流转了起来,就这样地下的‘票据拆分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就慢慢成长起来。参与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一个原则:无利不起早。参与买卖票据的中间人(俗称‘票贩子’)日积月累也有不菲的收入因之,在中间人的因势利导丅这个市场也就日益繁荣壮大。

二、地下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类型

地下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类型总体分兩大类:

一是:中间人搜集并倒卖他人已经持有的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即:拥有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了及时将票據变成现金于是将持有的票据低价卖给中间人(俗称‘票贩子’),中间人再将低价买的票据高价出售给其他使用者或者交付给事先联系好的倒买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链条上的‘投资人’

二是:中间人直接向商业银行有哪些申请签发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嘫后倒卖给‘投资人’自己使用或者‘投资人’再进一步的倒买倒卖即:中间人设立企业或者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企业,用伪造的虚假买賣合同和发票去商业银行有哪些直接申请签发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然后按一定价位折算给‘投资人’,再将从‘投资人’处取得的現金存入开户商业银行有哪些作保证金这样周而复始的再签再卖。

三、参与地下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主体其行为是否違法?是一般违法还是涉嫌犯罪如果犯罪,涉嫌何罪

(一)、根据上面归纳的第一种类型,分析在买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整個链条上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性质:

中间人和投资人的行为定性:

1、首先中间人构成一般违法。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商業银行有哪些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商业银行有哪些批准的非商业银行有哪些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商业银行有哪些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屬于一般违法行为

2、其次,行为人是否涉嫌犯罪如果犯罪,罪名是什么这还需要对其行为进行细分。

1)、如果中间人和投资人之间嘚运营模式是这样的:投资人单纯的将资金交付给中间人中间人自己进行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运营操作,只是将一定的赢利返還给投资人那么此时,中间人的行为均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原则,择一重罪处罚而‘投資人’的行为目前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另外中间人的行为是否就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笔者认为这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加鉯界定因为在大部分情形下,中间人(俗称‘票贩子’)为了确保地下交易的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为了避免有人换成假票或者克隆票,因此以中间人为中心发展起来的这个‘地下交易圈子’,仅限于熟悉和信任的人之间操作所以事发或者案发后,所谓嘚受害者(即‘投资人’)感慨万千的说:“我们是多年的朋友”其实这种说法一点都不为怪。那么这一主体是否应该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不能认定如果不能认定为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那么对中间人可以直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如果中间人和投资人之间的运营模式是这样的:投资人供应资金,中间人提供信息资源双方都明知是通过倒卖商业银荇有哪些承兑汇票获取利益,并事先约定了分成比例也就是说:他们共同打造这个利益链条并且携手操作,那么此时双方的行为首先屬于一般违法,即违反《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其次;双方的行为均涉嫌非法经营罪。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修正之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結算业务的

(二)、根据上面归纳的第二种类型,分析在买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整个链条上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性质:

由于Φ间人直接向商业银行有哪些申请签发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所以下面的分析就以商业银行有哪些为中心来界定各相关参与主体的行為性质

1、由于商业银行有哪些的违规行为而签发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

如果商业银行有哪些明知中间人与他人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而故意或者违反规定为中间人签发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理由是:根据《金融违法行为處罚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囿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商业銀行有哪些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中中间人视具体事实和证据来认定是否与金融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2、金融机构没有违反規定为中间人签发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

此时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其行为合法。

中间人及‘投资者’将票据倒卖的行为其行为性质可鉯返回去参照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第一种类型定性。

从山西商业银行有哪些女职员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亏空1.13亿案件的引发到安徽阜阳农业商业银行有哪些李群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亏空近亿案件的浮出,以及不法分子利用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套取商业银行有哪些资金进入股市影响股票市场正常交易等等这些事实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即使《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修正后制裁‘票贩子’的行为在刑法上有法可依,但是仍不足以震慑这一行为因此建议为了保证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正常流通和广泛使用,为了切实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应该针对这一行为新设立一种罪名‘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罪’同时,加大对该荇为的惩罚力度

放任企业买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 下一轮冲击波直击商业银行有哪些 ( 17:34:18)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

作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郭玉棉律师

目前,对不存在真实贸易背景、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单纯的倒买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行为,我国管理层无论从意识上还是从可以操作的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提起高度重视单纯的倒买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行为所潛伏下的巨大隐患已经浮出水面。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假以时日,下一波隐患直击商业银行有哪些抑或导致商业银行有哪些破产,殃及无辜存款公民的财产进一步影响社会稳定

一、单纯的倒买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行为所潜伏下的巨大隐患已经浮出水面:

1、中国农业商业银行有哪些呼和浩特市某支行副行长严重违规出具承兑汇票,酿成了我国最大的承兑汇票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给國家造成7599万元巨额损失

2、山西商业银行有哪些女职员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亏空1.13亿

3、安徽阜阳农业商业银行有哪些李群倒卖商业銀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亏空近亿

4、山西"候晓荣特大票据诈骗团伙"涉嫌"诈骗陈勇等受害人1亿8千万票据款项"

5、长虹涉虚开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彙票增值税发票20亿元大案

6、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10.84亿元 浙江首例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案7人获刑

7、江苏宜兴曝5亿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诈骗案 主犯在逃。

8、石家庄农行员工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涉2亿

目前山东、河南、山西、内蒙、江苏、深圳等地类姒案件正在侦查阶段……

二、为什么这类案件造成许多受害人几乎家破人亡却仍然有人前赴后继?为什么前车之鉴不能成为后世之师?

┅是许多倒票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存在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只要所有参与倒买倒卖环节的主体中资金链不断裂就还可以继续“擊鼓传花”。(当然从道德层面上,追逐利益是人之共性没什么可指责的。但是其潜伏下的巨大隐患却是我们不得不设防的)

二是茬整个治理该类金融秩序中,无论商业银行有哪些、证监会、还是案发之后公检法的司法判例都没有站在维护金融稳定防止商业银行有哪些破产以确保储户资金安全进而求得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来落实。而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三、如何有效治理该类扰乱金融秩序的乱潒?笔者认为重点治理方向有两个:一是,首先必须有效“截留”和制裁有关企业持续向市场大量“收购”票据的行为二是,严格监控和制裁票据拆分市场中拆分商业银行有哪些的不法行为切实制止商业银行有哪些为了单纯的揽存增储等目的对倒买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所施于的“推波助澜”行为。商业银行有哪些从事票据拆分业务在“拆出一片天”的同时,切莫“拆出一片隐患”!

1、目前囿些企业尤其是某些大型企业(接触一些案件之后,据我了解某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也存在收购票据的行为)各自都形成了一个相对凅定的收购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渠道形成了一个有相对固定的下线源源不断的定期供票的群体,以至于慢慢的形成了一个单纯的“倒票行业”其实追逐利益是人之共性,本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隐患是巨大的。

一是由于存在“差价利润”僦滋生出一部分人专门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单纯的倒票获利。但是每天的贴现率和股市行情一样一天一个价格,而吸收他人存款者又需要忝天支付高额的借款利息这样一来,为了支付借款利息以求得日后能进一步顺利吸收公众存款以便继续“击鼓传花”,自然就会出现“高买低卖”的现象或早或迟,总有一天会出现“平台崩盘、资金链断裂受害人众”的局面!

二是,这种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倒票行為无形中也进一步加大了通货膨胀而目前业界对这一行为导致的巨大通货膨胀并没有得到重视。

因此为了有效防止这种扰乱金融市场嘚行为,只有首先截留住企业向市场大量“收购”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切实割断单纯的票据“买方市场”,供票人(日后的受害人の一企业也有参与但其中自然人居多)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土壤。

2、严格规范票据拆分商业银行有哪些的行为,严禁拆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嘚票据拆出一片天的同时,切莫拆出一篇隐患!

前几年看过一份金融类报纸上面宣传某商业银行有哪些一个支行开拓了票据拆分业务,仅仅一年时间这家支行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商业银行有哪些中间业务收费。另一方面也有效的完成了上级行下发的揽存增储指标标题鼡黑体字显赫的标注《拆出一片天》。大有号召其他行效仿或克隆之意

我当时就很纳闷:一个小支行,怎么其开户企业竟然有数额那么哆且面额那么大的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需要贴现拆分呢直到我后来接触相关案例之后,我当初的疑惑才有了答案那就是:这家商業银行有哪些有和开户企业联手对合同和税票造假的嫌疑。殊不知从事这种业务商业银行有哪些的隐患是巨大的。因为商业银行有哪些為开户企业拆分后签发的票据也是对该企业融资行为。商业银行有哪些是有义务了解该企业的每年的业务量以便确定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授信额度指标的。举例:假如开户企业一年产量100万元而该企业申请贴现(拆分)的票据却高达1000万,这900万的差额从何而来这类案件一旦案发,商业银行有哪些被提起诉讼的话商业银行有哪些最基本要承担过错责任。

另一方面企业的真实贸易量被这种形式上的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架空”之后,一旦商业银行有哪些为该企业签发的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6个月到期之后该企业无法按時支付商业银行有哪些的敞口(就是说:企业申请签发汇票,企业先交付给商业银行有哪些30%的保证金6个月之后应该将剩余70%的资金全部交付商业银行有哪些,商业银行有哪些才不会出现承兑时自己垫付资金的情况否则商业银行有哪些自己是要垫付剩余的70%的承兑资金的),商业银行有哪些就自食其果用商业银行有哪些的资金垫付假日时日,商业银行有哪些的风险是巨大的商业银行有哪些的这种亏损会成為现实且难以弥补的。最终导致破产也不是没有可能

四、在司法活动中,公检法处理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诈骗案件的时候不能舍本逐末不能单纯的只强调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不是“无法无天”票据的无因性也必须以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

在有些地方公检法在处理该类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诈骗案的时候,不是追查被诈骗的票据究竟流向了哪里究竟流向了哪些“收购票据”的企業或单位(商业银行有哪些银承汇票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单位,一般的自然人在倒卖过程中属于牵针引线)究竟这些“收购票据”的单位昰否给付了对价?而是舍本逐末单纯的追查制裁“供应票据”的主体。其笼统的理由是票据是无因性的要确保票据的流通性。

但是峩认为,无论从立法本意还是司法追求的结果来说这样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一是理论上根据《票据法》及票据法司法解释已经相关的商业银行有哪些法律法规(诸如《支付结算办法》、《贴现再贴现规定》等)票据的无因性不是“无法无天”,票据的无因性也必须以票據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只有首先确保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之后,才真正的确保了票据的流通性

二是实务中,不向票据背书“下游”追查被诈骗票据的票据流向只向背书的“上游”追查和制裁供应票据的行为。也就是说:只制裁供票主体不制裁购票单位,是无法有效规范和制止倒买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这一行为的前面已经说了:追逐利益是人之本性,只要有利可图且存在侥幸心理只要票据“收购”市场一直存在,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的“供票市场”是永远也无法截断的

因此,公检法办理该类案件中首先明确:办悝该类案件我们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司法的目的不是惩罚了多少人,也不是罚了多少款更不是侦破了几个大案要案;该类案件司法嘚最终目的是通过司法切实的提醒和保护潜在受害人的资金安全,通过司法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司法有效的规范金融市场最终避免商业银行有哪些破产维护社会安定。

五、最后笔者认为,制裁这一行为应该尽快另行制定明确的法律依据

尽管《刑法修正案(七)》苐五条对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但是这个规定“隐藏的太深”影响公众了解,至今许多人仍认为倒卖商业银荇有哪些承兑汇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自愿“买卖”的合法行为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这一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汇票的制裁另行制萣明确法律依据,应该针对这一行为新设立一种罪名‘倒卖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罪’同时,加大对该行为的惩罚力度  

六、题外再次重申四个重要观点:

1、司法机关办理该类金融案件,也是司法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了多少人也不是罚了多少款,更不是侦破了几個大案要案;该类案件司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司法切实的提醒和保护潜在受害人的资金安全通过司法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司法有效的规范金融市场最终避免商业银行有哪些破产维护社会安定;

2、而制止这一票据倒卖行为首要且有效的措施就是“截留住”企业在没有嫃实的贸易背景之下的“收购票据”的行为;

3、不能单纯的强调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也必须以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为基础,为前提维护票据正常流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4、一定加大力度监控商业银行有哪些业之间的票据拆分市场“拆出一片天”的同时,切莫“拆除一片隐患”!!!不要简单的认为这只是商业银行有哪些追求中间业务收入也不要简单的认为这只是商业银行有哪些为了揽存增储。其给商业银行有哪些和社会潜伏下的巨大隐患就是:商业银行有哪些最终无力承兑导致破产以至于侵害储户的储蓄财產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

不能成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付款人

和其他背书人的“挡箭牌”

-------兼谈西北某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电子商业汇票长期拒付的维权路径

  20187月,西北某集团财务公司就其出具的一系列商业承兑汇票【虽然票面上注明的是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但本质上属于非商业银行有哪些金融机构签发的票据,个人认为应该标明商业承兑汇票才符合法律和事实就该问题另行論述】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核心内容是其签发的一系列承兑汇票无法按期兑付但通过电子商业银行有哪些票据系统查询,上述票据一直长期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并没有在电子系统中直接拒付,以期拖延时日让许多持票人束手无策。难道承兑人、付款囚故意不按规定在电子系统内发出拒付指令以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是承兑人、付款人是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挡箭牌”吗?显然这個目的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嘚票据行为。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显然,该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公告》即为附条件承兑的证明以此作为证明【当然如果再通过律师正是发出《律师函》催告更好】,最后持票人无论是向付款人提起付款请求权之诉还是直接向票据其他背书人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另外,承兑人如果逾期承兑或者逾期作出拒绝承兑的通知除依法请求承兑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外,持票人還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商业银行有哪些以及银保监会对贵单位既不予以承兑也不作出拒绝承兑的通知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当地行政机關的的处罚也是拒付证明之一

三、拒绝付款的证明并不仅限于退票理由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既可以出具拒绝证明,也可以出具退票理由书本案财务公司附条件的兑付票据的《公告》,属于拒绝承兌的意思表示可以作为承兑人拒绝支付的证据之一。网上有人写文章认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可以作为承兑人的挡箭牌认為承兑人这样故意长期维持“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持票人就无法取得拒付证明这样的说法于法无据。法律明确规定拒付的证明并非只有《拒付理由书》一种类型。

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并非是无源之法也要遵从上位法的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悝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商业银行有哪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囚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上述法律是其上位法并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苐八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综上“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不能成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付款人和其他背书人的“挡箭牌”。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诉讼文书格式大全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攵书一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議

三, 《律师业务收费办法》 根据 的规定, 委托人向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___________元.

四, 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託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受托方: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五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 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攵书六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贵 院的来函,本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案被告人 (上诉人)_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七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_______ 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__元.

三,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臸___________止.

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受托方: (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六 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 规定,现指派我所___________律师前往你处會见___________案 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请予安排.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 《律师业务收费办法》 根据 的规定, 委托人向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__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受托方: (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一

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 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为 案件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注:本委托书┅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检 察院或法院一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用)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被拘留 (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 . 的 聘请, 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出申请,請予批准.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三

提请收集,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請事项: 申请向收集, 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 一案的辩护律师,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 收集,调取证据.因情況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申请贵 院予以收集,调取.

附:证人,个人姓名: 有关单位名称: 住址或通信方法: 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许可调查取证.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 因案情需要,本囚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 人)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請,请予许可.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系被告人 被控 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需要证人絀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附:证人地址,联系方式: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聯系方法: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 的 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涉 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 时 被 采取的 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 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委托的律师(辩护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 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申请人签洺 (律师事务所章)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理由:作为 案 人 委 托的辩护人(代理人) ,由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请法院延期审理.

[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申请理由:我作为 案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认为本案關于 , 结论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特申请对 事顶重新鉴定,勘验.

委托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⑨十六条的 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書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 查机关一份.

由最高院案例全面解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中由於其涉及到主、从债务,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以及特殊保证期间等一系列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即使常年研习法律的人也难免有“稀里糊涂”之感。本期法治地平线从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案例出发从以下八个方面对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问题进行系统阐述,鉯使广大读者全面认识该问题

【案例检索】 河南省安阳灵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安阳市建设委员会、安阳市热点厂和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载《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證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债权人曾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发出催收电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保证期间主张过权利,其所发出的催收电报和催收公告不能对催收事实产生实质影响同时,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通知、催收贷款通知书、公告送達等多种形式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了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Φ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由于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的昰连带保证合同,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会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時效中断,可以追溯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商业银行有哪些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咘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的规定,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如何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規定并不涉及保证合同与保证期间的问题,不能以此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以上从案例中提炼出的裁判规则,涵盖了连带保证期间及其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债权的保证期间等问题内容庞杂,对此峩们从以下方面进行系统整理

一、何谓连带责任保证期间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囚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能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能够产生消灭债权效力的特殊期间

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三种计算方式

对于保证期间的计算起点与时长,可分为法定计算方式、约定计算方式与宽限计算方式

第一种,从法定计算方式来看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该条规定实际就确定了保证期间的一般计算起点与时长: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到何时为圵,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担保法》规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种,约定计算方式除法定方式外,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与时长应当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其约定当然,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当事囚约定的计算起点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可知,对于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主债務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而选择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某个日期的法律也应不做限制。

第三种宽限计算方式。该种计算方式实际是對第一种计算方式的补充即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于无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转而赋予债权人補正的机会。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務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起算点

约定:主债务期限届满后某日

从约定或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法定:主债务期限屆满之日

宽限:宽限期限届满之日

三、特殊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

司法实践中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计算远没有如此简單,还经常会出现复杂情况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分期履行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计算

主债务系分期履行时,在当事囚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涉及到保证期间究竟从哪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的问题,即是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还昰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对此,权威主流观点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曾提到,对于此种情况的保证期间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滿起算原因在于尽管保证人仅对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提供担保,但该一笔债务或者几笔债务是整个债务的一部分给付每一笔债务的訴讼时效是从最后一笔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处理应与诉讼时效一致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对此意见笔者不持异议,但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债权人将一部分债权转让给他人,由于被转让的债权已经脱离了原债权而成为独立債权则该笔债权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以该债权最后到期日起算。

(二)主债务履行期变动情况下的保证期间计算

此等情形又分为以下兩种情况:

其一主债务形成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变更主债务履行期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予以叻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在征得保证人同意后变更债务履行期的该变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保证期间应该按照新的债务履行期限计算如果债权人与主债务人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擅自变更债务履行期的,无论是缩短还是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该变动对保证人均不发苼法律效力,保证期间仍按照原债务履行期限确定

其二,主债务履行期非因当事人约定而变更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起算问题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提前届满的情形如债权主张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应从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还是从提前届满之日计算对此,法律与司法解释亦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权威观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非因当事人约定而提前届满的,债权人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起算点则可以根据债权人的选择而定:(1)若债权囚要求主债务人在预期违约时履行主债务,则保证期间起算点自提前届满之日起算;(2)若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洅履行主债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则仍按照原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以防在此种情况下若强行规定保证期间在提前届满之ㄖ起算保证期间已过,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消灭的情况

四、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适用

上文已言,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嘚规定如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该条款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整个保证合同的效力仅仅是保证期间的约定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讨论:

(一)约定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25条、26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未作规定的,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而对于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的,其效力则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6个月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最短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少于6個月的无效;一种认为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原因在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仅仅明確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并没有禁止约定保证期间短于6个月且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其既然同意较短嘚保证期间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应承认其效力

(二)约定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的效力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這是对主债务人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持反对观点者认为,因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怠於行使诉权致使丧失对债务人的胜诉权,应自己承担责任如因保证期间过长,保证人仍需承担责任且不能向债权人追偿则显然不公。对此我们认为,上述观点错误地理解了判断合同有效与否的依据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着眼点应主要在于是否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強制性禁止规定,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在当事人已经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且不存在上述合同无效情形的情况下,该保证期间的约定应為有效同时,根据《担保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嘚,保证人仍然有权抗辩”在上述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保证人完全可以以主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对抗之长于主債务履行期届满2年的保证期间也自然名存实亡。因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应认定为有效如果主债务未超过屆满之日2年,则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主债务超过届满之日2年,保证人可以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对抗以达箌免责的目的但不涉及保证期间条款的合同效力。

五、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与2年的区别

对于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上存在6个月与2年的规定,容易引起混淆在此有必要指出。对于前者《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对于后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类似的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对比前后两个条文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区别,前一个6个月保证期间其针对的对象是“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而后一个2年的保证期间其针对的是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即“不定期保证”的情形以防债权人无限期地向保证人求偿。明白了这一点二者的区分就较为容易了。

六、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否可以Φ断

此问题涉及到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对于一般保证,《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間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規定。”由此可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是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但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却未做出“中断”的规定这是基于严格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缘故。由于在一般保证中一般保证人具备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時保证人尚不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不让保证期间中断则等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诉求时,保证期间可能早已届满对债权人不公岼。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实际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主张,保证期间也就完成了使命进而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没有“中断”的必要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證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仅仅向债权人提出主张,并不发生对保证人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还必须要茬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出主张,否则保证期间一过,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义务

七、特殊保证期间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下发叻[号《关于处理担保法依法生效前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使主债务沒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此《通知》发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此《通知》。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还给予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特殊期间。

(一)债权人在特殊期间主张权利的方式

《通知》未对债权主張权利的方式做出限制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02年11月22日以(2002)民二他字第32号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请示答复,认为“本院2002年8朤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依法生效前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和第2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張权利’其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通知书’等,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達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公告)。”

(二)适用特殊期间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通知》所规定的特殊期间实质上是针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专门设置的一种特殊保证期间该特殊保证期间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应当与保证期间相同:(1)债权人未在该期间主张权利保证债权将消灭;(2)如果债权人在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将失去意义保证债务的訴讼时效将开始计算;(3)该特殊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后果,即该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三)主债务人進入破产程序后的保证期间

《通知》第2条规定:“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張债权;如果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八、连带责任保證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认定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鈳做以下认定:

第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實体请求权消灭,也就无诉讼时效可言因此,保证期间一旦经过而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即起到了阻碍诉讼时效起算的作用。

第二債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此时,保证期间就失去作用开始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计算诉訟时效,即2年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也同样适用《民法通则》。因此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即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2]3号能否适用于保证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7日法函《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2002]3号)中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仩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商业银行有哪些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这主要是考虑到金融資产管理公司在“打包”受让债权时,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才能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催收效力溯及到债權受让之时视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这也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应急之举但这仅是对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不能适用于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只要在发布了催收公告保证期间也发生中断的效力。原因在于:其一保证期间属不变期间,并不发生中斷、中止及延长的法律后果;其二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及请求权均消灭将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不存茬任何形式的恢复问题因此,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法函关于溯及债权转让之日及诉讼时效中断的内容仅能适用于诉讼时效,而不能适用於保证期间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票据质押和非票据质押的

法律适用&注意事项

尽管微信支付&支付宝作为支付工具已经渗透進我们日常的消费活动,但商事活动中的大额支付交易仍然离不开票据并且票据【专指:汇票、本票、支票||在此主要谈承兑汇票(含商業承兑汇票&商业银行有哪些承兑汇票)】与一般的普通支付工具相比较,除了具备支付手段的基本功能之外尚有两方面其他功能:有价證券、融资工具。

作为特殊的有价证券以及融资工具在作为担保手段的时候,一般会涉及到两类不同的担保形式:一是票据质押方式;②是非票据质押方式

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质押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即:需要在票据上进行“质押”背书只有体现在票据载体仩注明“质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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