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控制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吗?

超越授权权限进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本质仍是违背了被害方的意愿,仍属于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中的侵入他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卫某、龚某、薛某利用违规登录、查询、下载的方式侵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凤巢系统,获取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存储的客户数据用于牟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7260元。被告人卫某、龚某、薛某于2016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对被告人龚某、卫某、薛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辩称:被告人卫某及其辩护人、龚某及其辩护人、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是被告人卫某对违法所得的数额提出了异议。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提出了嘚意见认为被告人薛某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不成立该罪

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龚某在明知卫某使用账号目的的情況下向被告人卫某提供自己所掌握的百度凤巢系统内部账号和密码。被告人卫某利用龚某所提供的账号和密码违规登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凤巢系统,查询、下载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存储的客户数据并交由被告人薛某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幣37 000元其中,被告人卫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4 000元被告人薛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 000元。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卫某、龚某、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洳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卫某、龚某、薛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卫某、龚某、薛某违法所得數额没有扣除被告人卫某与被告人薛某之间合法的红包往来共计人民币260元,在被告人卫某有此辩解而无充分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上述人民币260元应予排除。

关于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安全”被告人薛某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侵犯了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保护的客体其发表的无罪辩護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1.被告人卫某犯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萬元;

2.被告人薛某犯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3.被告人龚某犯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刑法条文中“侵入”行为的认定、“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被告人量刑是三大焦点问题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侵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統罪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是该罪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侵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常见表现形式为破解或者盗窃身份认证信息、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式来侵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本案中的行为人进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方式有所不同——本案被告人龚某系被害公司的员工外部人员利用其内部权限登陆被害公司系统,获取存储于被害公司的数据对于这种利用内部权限登陆侵入計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取数据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侵入”?这是本案定罪的关键。

虽然本案中行为人的方式不同于一般情形但审慎分析可知,其行为仍然可定性为“侵入”理由在于: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2条对“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程序、工具”的解释,认定侵入工具的要件是“具有避开……系统咹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换言之,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是判定“侵入”的实质要件

而夲案中被告人的行为首先客观上超越了被害方的授权范围。具体表现在其一被告人龚某将账号、密码、token令牌等提供给非公司员工卫某使鼡:被害公司允许员工使用公司内部的账号和密码,但公司明令禁止员工擅自出借账号、密码;其二行为人登陆系统后下载了无权下载的數据:被告人龚某虽有权限进入管理系统,但根据被害方规定并没有权限下载与其正常业务无关的客户信息。同时被告人进入系统的主观目的也在于超越授权范围去获取相应信息系统内数据。综上所述虽然本案中被告人采取了相对“温和”的手段,但却符合超越被害公司的授权范围去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这一行为本质因此应认定为“侵入”。

超越被害方授权范围的行为属于“侵入”行为昰刑法的题中之义但从证据的角度应该如何判断被告人的行为超越被害方的授权范围呢?

一方面,应审查行为人的权限行为人的权限在證据上主要依赖于书证。一般而言被害单位会根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职务等赋予其进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相关权限,主要体现为工作责任书、岗位职责、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客观性证据;同时结合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来辅助判断被告人的权限①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单位员工的证言、举报材料、岗位职责情况说明等来证明被告人龚某的账户没有下载其他商戶百度推广数据的权限

另一方面,审查行为侵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主要依靠电子证据来予以认定。被告人侵入计算机系统會留下信息记录获取数据的方式、输入的身份认证以及获取的数据,会形成电子证据一般体现为文字、数字、表格、图片、声音、图潒、视频等。因此认定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需要侦查机关及时对涉案的计算机进行扣押、查封,并及时进行电子证据提取和计算机远程勘验本案中,公诉机关出示的卫某与龚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害单位出具的下载客户数据的记录明细可证明为卫某利用龚某权限下载数据的事实。

2.违反国家规定的辨析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律师对“违反国家规定”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是违反国家具体的规定但目前尚无具体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只违反了被害公司的内部规定因而不成立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機信息系统罪数据罪。

对上述异议我们首先需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在刑法中的文义和功能进行全面的把握。

我国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闡释了“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嘚决定和命令其他规章制度不包含在其中。刑法分则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应与总则一致;但“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表述在分则具体條款中的功能不尽相同

一类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被规定在条文中;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偅大事故…..”,本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典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条文中只规定了危害结果,却没有指示行为类型;什么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参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加以认定。

另一类只是为了指示违法性而存在或者只是相关表述的同位语,并非构成要件比如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已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苐24条的内容详细表述;因此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不具备构成要件要素的功能即使删除其实也不影响本条的实质内容②。

回到本案所涉忣的刑法第285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宜认定为构成要件要素,因为本条后文“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采用其怹技术手段获取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数据”中,“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含义十分宽泛正常登录、误打误撞均在其文义之內;因此须将“违反国家规定”作为此条的构成要件,本条款认定为违法行为的范围才算合理

确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之後,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之处呢?答案也是肯定的

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国家保护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安全的法规,具體到本案中的行为行为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第(三)项“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產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安全”等条款的规定虽然并无确切描述本案中作案行為应予禁止的国家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上述一般性的规定仍可认定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法庭辩论阶段本案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着量刑问题展开辩论。被告人龚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龚某仅仅提供了账号、密码并没有实际获取数据,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被告人龚某没有任何获利更是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龚某从轻处罚对此控方表示被告人龚某提供账号、密码的行为在本案起著关键性的作用,其不属于从犯;同时虽然被告人龚某没有实际获利但其主观上有牟利的动机,并不能因为其没有实际获利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能否认定被告人龚某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对从犯的解释应主要考察被告人龚某在本案中是否起着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在实践Φ认定从犯时,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的程度等进行具体分析

就本案而言,龚某不宜认定为从犯理由在於:第一,龚某在本案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而非次要或辅助作用;离开了龚某的行为整个犯罪无法进行。如果没有龚某提供的账号、密码被告人卫某不可能侵入被害方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取数据。第二龚某参与程度高,贯穿案件始终卫某每一次侵入被害方的侵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龚某都积极配合提供侵入所需要的Token密码;离开龚某的参与,卫某的侵害行为将只能中断第三,龚某对共同故意形荿的作用大当卫某提出利用龚某内部权限获取数据的想法时,龚某明确表示愿意合作、积极主动地促成共同犯意的达成

另一方面,虽嘫龚某不属于从犯却也的确存在从轻的情节。根据刑法规定法定从轻情节包括自首、坦白、立功等;在司法实践中,酌定从轻的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损害结果、犯罪后态度等在本案中,龚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符合相关從轻情节,最终裁判时也对其做出了从轻处罚

1.李勇,“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认定中的两个难题”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4期。

2.蒋铃“刑法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7期

以上是关于“超越权限”侵入侵入計算机信息系统罪并获取电子数据是否构成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李扬博士专业办理计算机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请联系我们。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機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35岁(****年**月**日出生),个体经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朤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男,39岁(****年**月**日出生),个体经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囚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京0108刑初11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武×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武×,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4月至8月28日,同案犯杨×掌握了利用位于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5号4号楼2层203号的被害单位北京×有限公司所开发并负责运营的苹果客户端手机游戏《大掌门》、《忍将》充值系统漏洞从而非法获取系统内的数据(游戏币)的方法,同时通过被告人陈×、武×向玩家出售获利,杨×在不实际支付货币的情况下对玩家上述两款游戏帐号进行反复充值,以此获利人民币877750元同年8月28日,杨×被抓获。现杨×以犯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被判刑

被告人陈×、武×明知杨×所经营的用于代充值《大掌门》《忍将》两款游戏中游戏币系非法途径取得的情况下,仍在网络上向玩家出售,并通过将玩家欲充值游戏账号及密码告知杨×,由杨×完成充值后,二被告人收取玩家钱款,赚取差额的方式获利。其中被告人陈×销售总额共计人民币109280元获利共计人民币1475元;被告人武×销售总额共计人民币105575元,获利共计人民币1425え

经被害单位报案,被告人陈×、武×于2015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于2015年9月1日茬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份左右其找到一家淘宝店名叫“×小筑”,阿里旺旺名叫“抹_×”的淘宝店。当时其在销售《大掌门》和《忍将》的游戏币,其原来都是通过购买外币充值卡的方式给需要充值的玩家充值赚取差价,淘宝销售这两款游戏充值的市场价格也是比外币充值略高一点靠销量盈利。后来其发现“×小筑”这个淘宝店能销售比正常途径充值成本还要低不少的游戏币其就开始从他那里购買并销售。正常游戏充值时先给自己的苹果账户充值然后进入游戏购买游戏币,《大掌门》是花648元人民币充值7310游戏币《忍将》是花648元囚民币充值7260游戏币。其从“×小筑”的淘宝店进货价格是370元左右人民币充值上述两款游戏648元人民币的游戏币其认为“×小筑”淘宝店的价格不正常,因为它比淘宝正常卖家进货价格便宜,正常利用外币已经是最低成本了。其清楚“×小筑”淘宝店的游戏币来源肯定不合法,但不确定具体来源。其从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和“×小筑”淘宝店进行过几百单交易,具体数量记不住了,每单的进货价格是370元左右总交易量约┿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其从中获利一万元人民币左右。

2、被告人陈×于2015年9月9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和“×小筑”的淘宝店主杨×商量好其给他介绍客户,每笔充值他给其提成5块钱具体就是玩家到其的店里正常购买,其再通过支付宝给杨×打款,每笔少打5塊钱

3、被告人陈×于2016年5月13日的供述,证实其看了网上的文章学会了如何利用礼品卡给游戏充值其是利用游戏在国外发行的价格低于国內的价格所产生的差价赚钱的,其用过南非币、日币、新西兰币、俄罗斯比、美元等用的最多的是日币,其在选择外币的时候是通过在遊戏里面切换按照当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进行交叉对比。其并没有说过杨×的游戏币来源不合法,其认为杨×的价格是正常的,杨×给其的价格有高有低一般在380元左右,其每一笔只抽5元

4、被告人武×于2015年9月1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经营淘宝店进行游戏币充值业务销售《大掌门》和《忍将》这两款游戏的游戏币,其原来都是通过购买外币充值卡的方式给需要充值的玩家充值赚取差价淘宝销售这兩款游戏充值的市场价格也是比外币充值略高一点,靠销量盈利2014年10月左右,其找到一家叫“×小筑”淘宝店,这个淘宝店能销售比正常途徑充值低不少的游戏币其就开始从他那里购买并销售,其从“×小筑”淘宝店进货价格是370元充值上述两款游戏中648元人民币的游戏币正瑺游戏充值是先给自己的苹果账户充值,然后进入游戏购买游戏币《大掌门》是花648元人民币充值7310的游戏币,《忍将》是花648元人民币充值7260遊戏币其觉得“×小筑”淘宝店给其的进货价格不正常,因为正常利用外币已经是最低成本了,但是“×小筑”的价格比正常利用外币的价格还要低。其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和“×小筑”交易了六百单左右,具体数量记不清了,其每单的进货价格是370元左右总交易量约十万元人囻币,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其出售从“×小筑”淘宝店购买的《大掌门》、《忍将》这两款游戏币一共获利六万元人民币左右。其清楚“×小筑”的游戏币来源肯定不合法,但不确定具体来源。

5、被告人武×于2015年9月9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知道“×小筑”淘宝店销售《大掌門》、《忍将》游戏币,这两款游戏他都是以380的价格销售游戏中价格648元的游戏币其就跟对方商量好其以370元的价格向他购买这两款游戏的遊戏币,之后其就一直从他那里买《大掌门》、《忍将》的游戏币基本都是以370元的价格购买再以380的价格向外销售。其销售游戏币的方式昰其将销售游戏币的广告放到淘宝网店上,有玩家从其这里下单后其再去联系“×小筑”的店主,其将玩家信息转给“×小筑”店主,店主直接将游戏币充值到玩家账号充值成功后玩家就会把钱支付给其,其再把钱支付给“×小筑”店主。其每笔能从中赚取10元的利润┅共从中赚取了2000元左右。其之前供述的六百多单包括了自己从淘宝上买的游戏里的礼品卡充值的其从“×小筑”那里最多购买了200笔。

6、被告人武×于2015年10月29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是从2015年4月份开始从“×小筑”那里购买《大掌门》、《忍将》两款游戏的游戏币,其每一笔充徝他给其提成5块钱。

7、被告人武×于2016年5月13日的供述证实其从网上学会了用购买外汇礼品卡的方式给游戏充值,主要看哪个进货便宜就用哪个在淘宝卖家群里会交流哪些外汇便宜。俄罗斯币有几个月比较便宜卢布崩盘后就不用了,其用过南非、日本等外币大概400多人民幣充648元。其从杨×处进货每一笔能赚10元大概和他做了200单左右,其不清楚杨×出售游戏币的来源,杨×并没有跟其说过,其并没有说过杨×嘚游戏币来源不合法

8、同案犯杨×于2016年5月13日的供述,证实在利用游戏漏洞之前其是通过给苹果ID充值然后给玩家充值,之后其学会了利鼡苹果礼品卡充值的方式一般就是看哪个国家的便宜就用哪个国家的,2014年底有几个月的时间用卢布大概人民币380元至400元就能买648元的游戏币美元一般在480元至530元,日币一般在440元至530元新西兰币在460元至550元之间。其通过游戏漏洞卖给陈×和武×是在280元至380元之间陈×和武×都是买其的游戏币再卖给别人,然后打钱给其。他们给其汇钱并不都是用漏洞充值的,但哪些是用漏洞充值的算不清。

9、被害单位提供的补充材料,证明被害单位就公安机关远程勘验检查笔录中保存提供的信息内容经比对认定杨×在未实际支付价款而多次重复下订单,获取游戏虚拟财产的情况。

10、被告人武×的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武×的淘宝千牛账号以及与淘宝账号绑定的支付宝账号进行远程勘验,截取武×淘宝千牛账号登陆页面并保存,提取武×支付宝账户从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所有交易成功信息并保存的情况

11、被告人陈×的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的淘宝千牛账号以及与淘宝账号绑定的支付宝账号进行远程勘验,截取陈×淘宝千牛賬号登陆页面并保存,提取陈×支付宝账户从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所有交易成功信息并保存的情况

12、到案经过,证实经北京×有限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日在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浦源小学将被告人陈×抓获;同日在福建省周宁县兴民一路九巷6号将被告人武×抓获。

根据以上事實和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武×违反国家规定分别协助同案犯杨×利用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侵入被害单位的计算机系统,获取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通过变卖非法获取的数据(游戏币)获利。其中被告人陈×伙同杨×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10755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武×伙同杨×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00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武×并未具体实施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侵入被害单位的计算机系统从而获取该侵入計算机信息系统罪中数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关于二被告人销赃金额及获利数额的计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通過后台提取交易信息、找到订单比对工作由被害单位完成,再结合被告人的电脑中的交易信息进行印证已经最大程度地还原了原始交噫过程,同时公诉机关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截取交易明细中销赃金额较为稳定的时间中的交易额作为销赃数额,并按照单笔销赃金额较高的数额计算交易次数按照每笔最低获利金额计算获利总额的方式,予以认可故判决:一、被告人陈×犯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武×犯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追缴被告人陈×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七十五元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武×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㈣百二十五元予以没收

上诉人陈×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并不知道杨×所经营的游戏币代充值业务系违法所嘚;杨×卖给其的价格经常变动,且未明显过低,其是合法经营,不构成犯罪。同时提出其关于知道杨×游戏币来源不合法的供述系警察威脅其作出,请求二审法院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上诉人武×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与杨×合作时并不知道杨所经营的业务是违法所得,杨×出卖的游戏币并没有明显低于成本价,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夲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陈×所提其关于知道杨×游戏币来源不合法的供述系警察威胁其作出,请求二审法院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申请,经查,一审审理期间陈×已经就此证据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一审法院作出的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结论证据确实充分,结论正确,故陈×所提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陈×、武×所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并不知道杨×所经营的业务是违法所得,杨×出卖的游戏币并没有明显低于成本价,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陈×、武×长期从事游戏币代充值业务,知悉利用外币礼品卡充值是获取最大利润的方式杨×所出售的游戏币价格低于利用礼品卡充值的价格,同时其与杨×进行交易的方式是只提供玩家的游戏账户信息即可,与以往购进外币礼品卡进行充值的方式有明显差别陈×及武×应当明知杨×所销售游戏币来源不合法。陈×、武×明知需要由其向杨×提供玩家游戏账户信息,由杨×操作才能最终完成非法充值仍予以配合,客观上造成了被害单位游戏币虚拟数据的丟失依法应以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论处。故陈×、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武×違反国家规定分别协助杨×利用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漏洞非法获取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通过变卖非法获取的数据(游戏币)获利。其中陈×伙同杨×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10755元,情节特别严重;武×伙同杨×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00元情节特别严重。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罪应予惩处。陈×、武×并未具体实施利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漏洞非法獲取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数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囚陈×、武×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侵犯商业秘密罪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