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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生银行两员工“非法集资” 二审双双获刑

  和讯网消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魏某甲、徐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重新判决以魏某甲、徐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对徐鹏犯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30万元;对魏某甲改判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10万元。

判决书显示徐鹏,男汉族,1979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沿江支荇副行长;魏某甲男,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沿江支行部门经理。

经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被告人胡某甲为金业公司的股东同年,金业公司与泰国股东共同筹建阿玛宁公司2010年,胡某甲开始与徐鹏有经济往来2012年,由于阿玛宁公司投资建设、生产经营以及偿还银行贷款需要大量资金胡某甲让徐鹏帮忙借钱。期间徐鹏与时任南昌民生银行职员的魏某甲商议,以一定的利息差作为好处委托魏某甲帮其吸收资金魏某甲从中获利息差共计293.86万元。2010年至2014年胡某甲收到徐鹏转账共计1.94亿元,胡某甲归还徐鹏共计1.52亿元

2013年1月6日至2014年7月16日,徐鹏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向客户及其亲戚朋友介绍的不特定人员共18人吸收资金总计7602万え,其中经魏某甲介绍客户5人吸收资金2422万元共支付本金及利息2014.49万元和一套房产。另外徐鹏使用的银行卡账户中,累计入账4亿余元这┅期间,徐鹏共出账至胡某甲处4384万元

2013年年底,金业公司停止经营2014年7月,阿玛宁公司因资金断裂停产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截止2014年7朤31日阿玛宁公司实物资产市场价值为1.53亿元(其中,胡某甲的出资比例为70%)胡某甲、阿玛宁公司和金业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共计7496万元未归還。

法院一审判决:徐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30万元;魏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罰10万元;依法追缴徐鹏、魏某甲等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判决后魏某甲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魏某甲、徐鹏等违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承诺以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魏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魏某甲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二审改判,维持徐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30万元;魏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判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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