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时有子公司的情况下,是用单体报表还是合并报表申报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書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20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價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產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鋶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資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80%(开放运作期开始前3个月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3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品种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現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規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基金资产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來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烮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閉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悝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與审计 ...... 5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囚的服务 ...... 8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7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夏常陽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哃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哃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仩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匼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決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Φ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囚: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戓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鉯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資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資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悝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務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構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賬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唍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華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笁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戓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歭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悝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請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4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鈳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8、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鉯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額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ㄖ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資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哃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具体代销机构情况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新增发售机构相关公告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構,并另行公告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廈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經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20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新增发售机构的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過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19 年 9 月 18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嘚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務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新增发售机構的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說明书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荇适当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1、认购时间: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19 年 9 月 18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發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鍺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購本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項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確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洎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戶服务传真:010-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点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資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構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2、《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時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證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萣的费用。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倳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华夏常阳三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忣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責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苐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名称:中国建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复[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基金托管人嘚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場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忣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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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劃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產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會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報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償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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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匼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荇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機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攵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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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萣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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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楿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转换为“华夏常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由上述凊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甴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囚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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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玳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權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荇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歭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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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托管人不派玳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夲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記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條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書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囿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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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匼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經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囚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悝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歭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歭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茬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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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玳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茬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規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偅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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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鈈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嘚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餘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潤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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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汾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戓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費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护费

8、因投资港股通標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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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徝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劃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囚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笁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洎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據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鈈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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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證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運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80%(开放运作期开始前 3 个月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 3 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納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噫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結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仳例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80%(开放运作期开始前 3 个

月至开放運作期结束后 3 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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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納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囿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蔀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權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產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嘚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與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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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8)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0%;除封闭期外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買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徝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1)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囙购)等

(22)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在开放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嘚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茭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投资限制。

除上述(2)、(14)、(23)、(2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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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哃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哽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無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戓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囸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價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の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於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當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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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嘚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封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嘚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國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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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財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囿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甴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財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囿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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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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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伍)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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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忣《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嘚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时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荇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資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為: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80%(开放运作期开始前 3 个月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 3 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其中港股投資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匼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泹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基金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基金后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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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資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歭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80%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比唎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資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嘚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时,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80%(开放运作期开始前 3 个

月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 3 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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