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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质量現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由施工现场质量单位现场负责人填写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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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书涛(20XX)渝仲字第XX号裁决书的評语

本案系开发商与承包商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愿景差异较大,争议焦点在于承包商是否应当向开发商支付笁期延误违约金、更换项目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违约金、民工闹事违约金等问题仲裁庭在维持合同约定效力基础上,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實基于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决裁决书具有如下特点:

    1.庭审过程完整、准确、清晰。该裁决书完整、准确、清晰地记录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体现了仲裁庭办案的公正与严谨。

2.事实清楚在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和仲裁庭依法认证的基础上,仲裁庭以居中的语言清楚陈述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的所有案件事实都有当事人举示证据证明或者庭审予以核实。

    3.焦点明确、论理充分仲裁庭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段递进式的论理,做到论证有据、详略得当、逻辑严谨、说悝充分

 4.公平公正。仲裁庭基于法律规定、仲裁规则和基本法理依法作出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如:违约金金额是否应当调整以及如何調整的问题;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问题等仲裁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依法公平合理地作出相应认定裁决书对法律问題的分析准确、透彻、周到,裁决有理有据裁决结果不偏不倚,充分体现了仲裁的公平、公正

    总之,该裁决书无论从程序的把控还昰实体问题的认定,从形式到内容均是一份质量上乘的裁决书

申请人XXX,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囚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XXX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XXX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23日达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XXXXXX日受理。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會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15日向本会提交延期举证申请请求延长举证期、答辩期一个月。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选定仲裁员陈友坤,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徐泉本会主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指定苑书涛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陈友坤、徐泉共同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8日向本会提交《回避申请》申请仲裁员苑书涛、陈友坤、徐泉回避。本会主任经过审查于20XX年7月9日作出决定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回避申请。

本案原定于20XX姩8月5日开庭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3日提交延期开庭申请,本次庭取消

被申请人于20XX年10月12日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会向申请人送达了答辩意见書副本

仲裁庭分别于20XX年10月16日、同年12月22日、同年12月30日三次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XXX参加了第一、二次庭审申请人的玳理人XXX参加了第一、二、三次庭审。被申请人的代理人XXX参加了第一、二、三次庭审被申请人的代理人XXX参加了第三次庭审。庭审中双方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及答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于闭庭后多次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延期裁决的申请并分别提交了书面调解意见,但在双方申请的最后调解期限内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决

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如下:

2012年4月23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主要约定:1)申请人(合同甲方)将位于XXX“XXX”(下称本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合同乙方)承包施工现场质量及相应的工程承包范围;2)工程暂定总价为9700万元;3)合同工期日历天数472天,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5万元/天;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经理更换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次和减收合同总价1%作为违約金……;5)如出现工人、材料设备商闹事……每出现一次甲方对乙方收取10万元/次的违约金。若民工闹事人数超过20人甲方对乙方收取50萬元/次的违约金。若民工闹事人数超过50人甲方对乙方收取100万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因任何引起闹事的原因而免除;6)如发生争议雙方可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终审裁决;7)其它权利义务关系。

《承包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积极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将本工程茭由被申请人施工现场质量建设在施工现场质量过程中,被申请人却未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动辄以组织人员闹事、停工、拉电闸、斷水路、堵申请人项目部大门、限制申请人高管人员人身自由等方式要求申请人超出《承包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为此造成工期的极大延误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申请人为顾全大局顺利推进本项目建设,超出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在本工程竣笁前提前予以结算。鉴于被申请人存在诸多违约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结算审计单》上备注:“双方索赔另行计算”。

申請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诸多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主要为:1)工期延误,本工程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2日正式进场施工现场质量于2015年2月4日实际竣工,共计1008天扣除《承包合同》约定的472天工期,共延期536天被申请人依照约定应当承担5万元/天小计2680万元的违约金,但本案中申请人请求按26455元/天计算小计1418万元的违约金2)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被申请人更换项目经理一次应向申请人支付10万元/次和减收合同總价1%小计107万元的违约金;3)被申请人工人、民工、材料设备商闹事数次,应当向申请人支付470万元的违约金;4)被申请人更换本项目其它管悝人员十人次应向申请人支付5000元/次小计5万元的违约金。

    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理应受箌法律保护。被申请人未依约履行义务应当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为此,申请人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二)仲裁费用、申请人律师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第(一)项仲裁请求2000万元违约金包括:1、工期延误违约金1418万元;2、被申请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107万元;3、工人、民工、材料设备商闹事违约金470万元;3、被申请人擅自更换項目其他管理人员违约金5万元。本案中未请求的施工现场质量质量问题、逾期交房赔偿以及工期延误违约金未请求部分等相关索赔申请囚保留向被申请人追索的权利。

被申请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应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的仲裁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应由业主即申请人承担造成综合验收工期延误536天的违约过错责任及损失责任。具体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如下:

1、双方施工现场质量合哃第三条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25日施工现场质量合同第14条第1款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工期顺延”,实际开工日期為2012年5月2日申请人办妥《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确定准许开工时间为2012年9月19日,由于申请人办理《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延后的原因不具備合法开工条件,导致工期延误140天

2、双方施工现场质量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25日,施工现场质量合同第14条第1款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工期顺延“实际开工日期为2012年5月2日,申请人提交施工现场质量图纸的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造成延误工期76天。

3、雙方合同第14条第1款约定:“设计变更影响施工现场质量关键节点的工期顺延”因8#、9#楼地下水纹地质原因,地勘资料与实际水纹地质不符无法人工挖桩,将人工挖桩的基础设计变更为机械旋挖首先,申请人提供的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第二对采用人工挖桩与机械旋挖犹豫不决而拖延,且延期提供变更后的施工现场质量图纸;第三设计变更后施工现场质量难度加大,必须延长工期;第四原施笁现场质量合同仅约定了人工挖桩的计价方式和费用,对设计变更为机械旋挖的相关费用及计价方式没有约定由于申请人对设计变更为機械旋挖的相关费用及计价方式,无故拖延签订相关合同无故不约定相关费用和计价方式,不签变更后的《旋挖承包协议》造成工期延误。其中该人工桩基第一根桩挖桩时间为2012年11月7日,拟完成时间为2012年12月7日直到2013年9月16日,双方才签订《8#、9#楼旋挖桩承包协议》确定相关費用和计价方式8#、9#楼因基础设计变更导致造成的工期延误为217天。

4、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外墙砖”该外墙砖不属于甲供材料范围,申请人坚决必须要自己甲供由于申请人外墙砖供货不及时,从2013年5月4日起外墙砖应该全部到场至2013年11月26日外墙砖实际到场,導致停工待料的误工时间为202天

5、2014年1月10日后双方无形象进度审定产值,证明201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的土建安装已经完成按施工现场质量合同第②条第三款及2014年7月24日《协议书》约定:“铝合金门窗、栏杆、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等由业主XXX自己分包”,由于申请人分包的铝合金门窗、欄杆、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等工程项目直到2014年12月2日才分项验收完毕提交资料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9日就通过了档案专项验收由於申请人分包的铝合金门窗、栏杆、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等工程项目迟延完成分项验收导致误工248天。

6、按施工现场质量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合同约定的垫资期满后每月进度款的80%在次月15日前向乙方XXX支付,合同第9条12款、13款约定:“甲方(申请人)应按合哃要求支付进度款延期支付进度款的工期顺延”。申请人12次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中最少迟延支付时间11天,最多迟延支付220天合计迟延支付619天;合同约定的垫资进度款1500万元分5个月5次(20%、20%、20%、10%、10%)支付完毕,申请人实际分7次6个月才付清垫资款;申请人实际8次当期付款少付笁程进度款万元造成工期延误619天。

7、合同第14条第1款约定:“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现场质量不能正常进荇的工期顺延”本项目合同约定日期472天,按合同约定应在2013年8月10日竣工由于申请人在2013年8月10日之后才发出52次《工作指令单》,至2014年10月24日《笁作指令单》才发出完毕由于申请人延期发出《工作指令单》的工作指令滞后的过错原因,导致工期延误439天

由于申请人的上述过错及違约责任,造成该工程项目实际竣工时间为2015年2月4日共计造成综合验收工期延误536天,理应由申请人承担该延误工期的损失及违约责任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

(二)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项目经理更换的违约责任

     1、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为XXX,但申请人在办理合法施笁现场质量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时确认该项目经理为XXX,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是申请人负责办理被申请人仅仅协助提供相关资质。表明该项目经理变更为XXX是双方重新协商一致的合意不存在哪方违约。

2、在施工现场质量过程中被申请囚并没有更换项目经理,只有在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下发后该项目才能合法施工现场质量。2012年9月19日申请人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明确注明被申请人的项目经理为XXX;施工现场质量过程中的2014年12月9日,向甲方提供的《项目经悝委托书》为XXX委托XXXXXX为项目经理并没有变更;准许该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的2012年9月19日至该项目2015年2月4日验收合格时为止,被申请人的项目经理仍為XXX并没有发生变更。申请人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意见》已经明确证明申请人明知被申请人項目经理一直为XXX。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承担项目经理更换的违约责任无理无据。

(三)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工人、民工、材料商闹倳的违约责任

    1、“违约金不因任何引起闹事的原因而免除”的免责条款无效。

按《施工现场质量合同》第10条31款:“工人、民工、材料商鬧事甲方对乙方收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不因任何引起闹事的原因而免除”约定,“该违约金不因任何引起闹事的原洇而免除”的条款是约定当申请人故意不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免责条款约定。按《合同法》第53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之规定上述免责条款约定理应无效,对各方都不具囿法律效力

    2、理应由过错责任人申请人承担工人、民工、材料商闹事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本案是因为申请人12次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万元导致工人、民工、材料商收不到应收账款和工资而引起闹事。过错责任完全是申请人不按约定时间支付进度款所致理应由过错责任人申请人承担损失及违约责任。

3、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派驻现场代表为XXX由于甲方派驻现场代表多次发生变更及缺位且没有通知乙方,造成乙方签证及工程进度审核单及相关付款凭证无法办理无法给工人、民工、材料商办理相应支付款项和手续,也是导致工人、民工、材料商闹事的重要原因之一理应由申请人承担该损失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申请人的违约及过错责任,给被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应当驳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赔偿因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巨额损失

申请人为证明其请求,举示了如下证据:

(一)第一组证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2.申请人、被申请人、咨询单位XXX于2015年1月29日签署的《工程结算审定单》拟证明:1.2012年4月23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2.《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1)合同第一章第一、二条约萣:申请人(合同甲方)将位于XXX“XXX”发包给由被申请人(合同乙方)承包施工现场质量及相应的工程承包范围;2)合同第一章第五条约定:工程暂定总价为9700万元;3)合同第一章第三条第3款约定: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72天;合同第二章第14.3条约定:“……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五万元/天……”;4)合同第二章第10.1条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經理更换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次和减收合同总价1%作为违约金……;5)合同第二章第10.31条约定:“如出现工人、民工、材料设备商闹事……每出现一次甲方对乙方收取10万元/次的违约金。若民工闹事人数超过20人甲方对乙方收取50万/次的违约金。若民工闹事人数超过50人甲方对乙方收取100万/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因任何引起闹事的原因而免除”;6)合同第二章24.2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向重庆仲裁委员會申请仲裁终审裁决;7)其它权利义务关系。8)就索赔事宜双方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中约定:“双方索赔另行计算”。

(二)第二组證据: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于2015年3月19日发给申请人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经开建竣备字XXX号)拟证明:1.本工程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2日正式进场施工现场质量;2.本工程于2015年2月4日竣工;3.本工程实际工期为1008天,扣除《建筑工程安装总承包合哃》约定的472天工期共延期536天,结合《建筑工程安装总承包合同》第二章第14.3条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5万元/天小计2680万元的违约金。

(三)第三组证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第二章第八条:“乙方派驻施工现场质量现场履行合同嘚代表:XXX 职务:工程项目经理;XXX 职务:工程执行项目经理”2.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15日签发的《关于XXX一期工程项目班子的聘任通知》;3.被申请人於2013年3月29日向XXX发出的《函告》。拟证明:1.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至少更换了一次;其他管理人员至少更换了十人次2.上述第一项结合《建筑安装笁程总承包合同》第二章10.1条约定,因项目经理更换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0万元/次与减收合同总价(注:9700万元)1%之和小计107万元的违约金;洇其他管理人员更换至少十次应向申请人支付5000元/次小计5万元违约金;两项合计112万元

(四)第四组证据: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茶园派絀所于2015年7月29日做出的《出警记录》。拟证明:1.被申请人工人、民工、材料设备商闹事达十七次(其中二十人以上至五十人至少3次五十人鉯上2次);2.上述第一项结合《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二章第10.31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不低于470万元的违约金(计算依据:伍十人以上2次为100万元/次=200万元二十人以上至五十人3次为50万元/次=150万元,其余12次为10万元/次=120万元)

(五)第五组证据:重庆市公证处于2015年3月5日淛作的《公证书》。拟证明:因施工现场质量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在竣工后工程仍须整改,需发生的费用约600万元

(六)第六组证据:1.计算至2015年3月19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汇总表》;2.申请人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共12份):(1)申请人与重庆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2012姩12月17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2)申请人与重庆市南岸区地方税务局、重庆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3)申请人与重庆信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4)申请人与重庆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5)申请人与重庆易金康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6)申请人与重庆臨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7-201);(7)申请人与重庆临沃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7-202);(8)申请人与重庆美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9)申请人与重庆市南岸区地方税務局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10)申请人与重庆市海洁消毒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哃》;(11)申请人与重庆市讯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12)申请人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簽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拟证明: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部分合同为第十条)第1款、第2款申请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包括:每日按购房方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2.申请人因逾期交房导致的违约金达2,403,820.06元

(七)第七组证据:1.申请人与XXX律师事务所于2015姩7月1日签订的《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2.2015年7月23日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出具的申请人向XXX律师事务所付款30万元的《业务回单》;3.XXX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28日给申请人开具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拟证明:申请人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用30万元

(八)第八组证据:1.案涉工程目前主要渗漏点的原因及损失方面的证据:(1)申请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的《函》及2015年6月23日的邮寄单据;(2)申请人于2015年7月6ㄖ向被申请人发出的《函》及2015年7月14日的邮寄单据;(3)申请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的《函》及2015年7月29日的邮寄单据;(4)申请人与中国囚民解放军XXX工程检测中心签订的《建筑工程综合检测服务协议书》;(5)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检测中心于2015年9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6)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工程检测中心于2015年9月17日出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7)申请人与重庆市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签订的《防水整改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合同》;2.申请人逾期交房损失方面的证据:(1)2015年8月21日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2015)XXX法民初字苐XXX号《民事判决书》;(2)申请人与重庆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协议》。拟证明:1.因多处房屋发生漏水、申请人于2015年6月18日、7月6日、7月28日分别向被申请人致函要求处理、整改;2.在被申请人未予理睬的情况下,申请人聘请解放军XXX工程检测中心就目前主要漏水部位进行叻检测发生了检测费用4万元。根据检测报告结论本工程存在“多处施工现场质量质量缺陷或材料质量缺陷”,其成因为施工现场质量質量、材料质量不良施工现场质量措施不良引起,“应进行整改处理”;3.在被申请人未予理睬的情况下2015年9月11日,申请人聘请重庆市XXX建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目前主要漏水部位进行整改目前尚在整改过程中;4.申请人因逾期交房,信驰科技已向XXX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得到支持申请人通过冲抵车位款的方式,向其赔偿269,505元

(九)第九组证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萣(《总承包合同》不重复提交);2.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14日制作的《XXX一期1-4号楼工程施工现场质量进度计划》。拟证明:被申请人在2012年5月14日即“根据……施工现场质量图”编制了1-4号的施工现场质量计划结合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二章第10.7条的“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现場质量图纸认真核查,……”约定能够判定被申请人在开工前的合理期限已经领到了申请人的图纸。

(十)第十组证据:1.申请人与被申請人于2012年11月26日签署的8号楼《工程项目签证单》(挖孔桩收方记录表);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9日签署的9号楼《工程项目签证单》拟证奣:1.被申请人提交的2013年9月16日《8#、9#楼旋挖桩承包协议》为补签,与实际工期无关;2.从8号楼2012年12月26日《工程项目签证单》、9号楼2013年1月5日《工程项目签证单》均可以得出旋挖桩已经完工的结论;其中8号楼12根施工现场质量工期为2012年11月26日至2012年12月11日计15天;9号楼67根,施工现场质量工期为2012年11朤4日至2013年1月5日计61天;3.旋挖桩发生在8#、9#楼的部分少数基桩局部的影响非常少,不影响整个大工程的整体工期

(十一)第十一组证据:1.申請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18日共同签署的《甲供材料计划表》;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8日共同签署的《甲供材料计划表》。拟证明:根据被申请人报送的《甲供材料计划表》()《甲供材料计划表》()证明被申请人在2013年6月18日、2013年9月30日要求申请人提供5、6、8、9、10号楼外墙砖(1-4號外墙为其它单位负责、7号楼为外墙漆);2.结合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第47页至50页外墙砖《送货单》载明的时间,证明申请人在合理期间提供叻外墙砖未对工期造成影响。

(十二)第十二组证据:1.截止于2015年5月8日的《(进度款)付款明细表》;2.XXX一期建筑安装工程形象进度表:(1)2013年1月6日被申请人签署的《XXX一期建筑安装工程2012年12月份形象进度表》;(2)2013年1月31日被申请人签署的《XXX一期建筑安装工程2013年1月份形象进度表》;(3)2013年3月7日被申请人签署的《XXX一期建筑安装工程2013年2月份形象进度表》;(4)2013年 4月 10日被申请人签署的《1-4#、6#、8#、9#、10#楼土建工程2013年3月份形象进喥表》;(5)2013年 5月 16日被申请人签署的《1-4#、5#、6#、7#、8#、9#、10#、30#楼土建工程2013年4月份形象进度表》;(6)2013年 6月 8日被申请人签署的《5#、6#、7#、8#、9#、10#楼土建笁程2013年5月份形象进度表》;(7)2013年6月28日被申请人签署的《2~4#楼单栋工程2013年5月份形象进度表》;(8)2013年 7月 2日被申请人签署的《1#楼单栋工程2013年6月份形象进度表》;(9)2013年7月8日被申请人签署的《5#、6#、7#、8#、9#楼土建工程2013年6月份形象进度表》;(10)2013年8月2日被申请人签署的《5#、6#、7#、8#、9#、10#、30#楼汢建工程2013年7月份形象进度表》;(11)2013年9月10日被申请人签署的《5#、6#、7#、8#、9#、10#、30#楼土建工程2013年8月份形象进度表》;(12)2013年9月29日被申请人签署的《5#、6#、7#、8#、9#、30#楼土建工程2013年9月份形象进度表》;(13)2013年11月4日被申请人签署的《5#、6#、7#、8#、9#、10#楼土建工程2013年10月份形象进度表》;(14)201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签署的《5#、6#、7#、8#、9#、10#、30#楼土建工程2013年11月份形象进度表》;(1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2日签署的《6#、7#、8#楼单栋主体结构工程2013年12月份補付进度款明细表》;(1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7日签署的《5#、7#、8#、9#、10#楼土建工程2013年12月份形象进度》;(1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簽署的《5#、7#、9#、30#、5~10#楼车库楼土建工程2014年1月份形象进度》;(18)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人于2014年1月14日签署的《XXXe工园一期工程主体结构进度产徝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与施工现场质量图预算差异》;(19)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人于2014年1月14日签署的《千方e工园一期工程主体结构进度產值补挂明细》;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9日签订的《XXX项目协调会会议备忘录》、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申请人提出的《付款申请》;4.申请囚为付款人、被申请人为收款人的银行业务回单包括:(1)2013年1月14日《业务回单(付款)》(300万元);(2)2013年2月5日的《业务回单(付款)》(900万元);(3) 2013年3 月1 日的《进账单(回单)》(1000万元);(4) 2013年3 月27 日的《业务回单(付款)》(261万元);(5)2013年4月15日的《业务回单(付款)》(340.855万元);(6)2013年5月29日的《业务回单(付款)》(566.8599万元);(7)2013年6月25日的转账明细(605.645万元);(8)2013年 7月26 日的《业务回单(付款)》(525万元);(9)2013年 8月13日的《业务回单(付款)》(413.9887万元);(10)2013年 9月22日的《业务回单(付款)》(246.1383万元);(11)2013年 10月17日的《业务回单(付款)》(379.0615万元);(12)2013年 11月19日的《业务回单(付款)》(207.4743万元);(13)2013年 12月23日的《业务回单(付款)》(两份)(229.6524万元+355.4813万元));(14)2014年 1朤20日出具的《业务回单(付款)》(两份)(165.011万元+153万元);(15)2014年 1月24日的《业务回单(付款)》(539万元);(16)2014年 1月27日的《业务回单(付款)》(两份,其中一份50万元的收款人与付款人为本案当事人;其中一份61万元的收款人为重庆市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非被申请人);(17)2014姩5月16日的《业务回单(付款)》(400万元);(18)2014年9月25日的《业务回单(付款)》(463.857万元);(19)2014年10月15日的《业务回单(付款)》(508.1407万元);(20)2014年11月28日的《业务回单(付款)》(200万元);(21)2015年1月30日的《业务回单(付款)》(300万元);(22)2015年2月12日出具的《业务回单(付款)》(806.084441万元);(23)2015年5月7日的《业务回单(付款)》(108.289967万元);(24)2015年5月8日出具的《业务回单(付款)》(100万元)拟证明:1.被申请人举示嘚证据《18次进度付款台账》中标注的应付工程进度款等不属实,付款时间部分不属实计算有误;2.进度款有少许逾期给付的情况(合计逾期32天),亦有提前支付的情况(合计提前346天)此为工程支付中较为合理的现象。

(十三)第十三组证据:1.申请人于2014年4月2日向被申请人发絀的《关于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函》;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9日签订的《XXX项目协调会会议备忘录》;3.经开区建设局、申请人、被申请人於2014年6月27日签订的《XXX项目协调会会议备忘录》;4.2014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的《XXX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责令整改通知书》(渝经质监(2014)改字XXX号);5.申请人于2015年1月3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的《紧急函告》;6.2014年10月30日的《三建未完工作(土建部分)》;7.《三建未完成工作(安装部分)》;8.被申請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申请人做出的《承诺》;9.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申请人做出的《承诺函》;10.申请人、被申请人、XXX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簽订的《会议纪要》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签订的《三建未做范围划分答疑》、《三建未完工作(安装部分》、《三建安装工程蔀分工作内容界面划分》拟证明:1.就被申请人拖延工期的行为,申请人于2014年4月2日致函要求加强管理,推进工程进展;2.经重庆经开区建設局协调各方在2014年5月、6月的《备忘录》中达成一致:“在工程进度尚不满足合同结算条件,但为能顺利推进本项目进展应乙方要求,……对乙方目前已完工工程内容进行阶段性结算”同时要求被申请人“乙方抓紧未完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整改”,证明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朤、6月仍未完工;3.被申请人因9号楼施工现场质量质量问题于2014年8月8日被重庆经开区建设局下令停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仍未完工;4.被申請人直至2014年10月30日、2015年1月9日仍有相当部分工作未做,被申请人称其在2014年1月10日完成土建、安装工作的表述不属实;5.被申请人在证据中提交的檔案验收、预验收等都是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为此被申请人作了相关承诺;6.施工现场质量过程中被申请人本项目的全权代表人(商务经理)XXX动辄以停工、拉电闸、断水路、堵千方实业项目部大门、限制XXX实业员工个人汽车等方式要求申请人超出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工程進度款[在发函日2015年1月3日已达到86%以上(合同约定为80%)],为此已造成工期的极大延误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申请人为此紧急向被申请人致函要求被申请人对项目部门严格管理、教育,要求其遵循起码的契约精神从而证明工期延误的有关原因。

(十四)第十四组证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拟证明:1.工期顺延按《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的约定,需“在首次出现14.1条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情况说明和延误的工期以书媔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的相应顺延”所以,在被申请人未按期做出情况说明及提出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不发生工期顺延的效力;2.《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二章第4.1.5条“乙方负责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的配合工作,并就该工程的进度……等進行管理”;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5款“乙方应对本工程(包括指定分包)的质量、进度……负责”;同條第8款“乙方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土建施工现场质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事項并要求各指定分包提供……”,(3)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三章第5.6条申请人分包的工程,向被申请人支付了3元/平方米嘚配合费用;上述约定均已充分明确被申请人对包括指定分包在内的工程的工期、质量等负有总体责任;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协议书》在第四条再次明确了《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二章第4.1.5、第二十二条、第三章第5.6条等关于分包的约定条款对双方仍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一)对证据(一)中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其证奣内容及目的有异议;证据(一)中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及目的有异议异议在于:一阶段结算送审价元属打印錯误,被申请人实际一阶段送审价为元

(二)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及目的无异议,工期综合延误536天属實但认为延误原因是申请人过错造成。

(三)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及目的有异议:案涉合同苐八条约定的项目经理为张勇属实;但申请人在2012年9月17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时,已经同意将项目经理变更为XXX该项目经悝变更符合案涉合同第十条10.1的约定条件,即申请人已经同意将项目经理张勇变更为XXX;该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的过程中直到竣工验收合格均昰XXX作为项目经理;被申请人其他管理人员变更的通知发给申请人后,直至施工现场质量结束申请人对其他管理人员的变更并没有提出异议并同意其在事实上接受管理工作,即被申请人其他管理人员的变更事实上已经取得了申请人的同意因此,其他管理人员的变更同样符匼案涉合同第十条10.1约定的“已经甲方同意可变更”的条件且技术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现场质量员、资料员不属于管理人员,其怹管理人员中也仅仅是执行经理从XXX变更为XXX生产经理从XXX变更为XXX,其他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更

(四)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聯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及目的有异议所有的《出警证明》均证明:1.都是因为申请人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申请人现场代表XXX多次变更為其他人和缺位,被申请人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审核和付款凭证无法办理迟延支付民工工资的原因造成民工闹事;2.民工闹事的对象都是民笁、材料商、施工现场质量班组与申请人之间发生纠纷,也证明是申请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造成民工闹事对此理应由过错方申請人承担民工闹事的责任;3.民工、材料商、劳务施工现场质量队伍作为第三方闹事,属于第三方对申请人实施的侵权责任不属于被申请囚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责任,且被申请人或申请人无法要求第三方不实施侵权行为因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了申请人损失,申请人可以向苐三方索赔

(五)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及目的有异议。该项目工程已于2015年2月4日经国家法定政府机构重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综合验收合格凭申请人的证据保全公证是不能证明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以质監部门的验收为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没有质量损失的赔偿请求事项,因此该组证据与本案“支付违约金2000萬元的请求事项”不具有关联性

(六)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及目的有异议延期完工导致的逾期交房損失与施工现场质量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是同一事实理由及请求,该项请求与工期延误的违约金索赔重合申请人不能为此重复主张,被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工期延误的责任也在申请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没有延期交房损失的赔偿请求事項,因此该组证据与本案“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的请求事项”不具有关联性。

(七)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忣目的有异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没有律师费损失的赔偿请求事项因此,该组证据与本案“支付违约金2000万え的请求事项”不具有关联性

(八)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及目的有异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没有延期交房损失及质保维修损失的赔偿请求事项,因此该组证据与本案“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的请求事项”不具有关聯性。

 (九)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和目的有异议。异议在于:申请人在2012年5月2日通知开工应該在通知开工的同时提交全部施工现场质量图纸,然而其中的5-10#、30-31#楼施工现场质量图在7月18日才下发给施工现场质量单位被申请人造成5-10#、30-31#楼施工现场质量图延迟下发76天;申请人用的是《1-4#楼的施工现场质量进度计划》,来反驳《5-10#、30-31#楼施工现场质量图纸》没有迟延下发被申请人沒有主张1-4#楼施工现场质量图纸迟延下发的问题,因此申请人提交该《1-4#楼的施工现场质量进度计划》不能反驳被申请人主张5-10#、30-31#楼施工现场質量图延迟下发76天。

(十)对证据(十)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及反驳证明内容和目的有异议。异议在于:在2012年11月、12月變更施工现场质量设计图将其中的8#楼、9#楼的人工挖桩变更为机械旋挖,因该基础的关键节点设计变更导致本来从2012年7月18日下发图纸时就鈳以开挖的基础,延误至11月7日才开挖8#楼、9#楼第一根桩基2013年1月29日前后才办理工程量清单签证,关键节点设计变更延误110天同时,本应在该開挖时即2012年11月7日之前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价格计价标准及开挖单位,直到2013年9月16日双方才签订《8#、9#楼旋挖桩承包协议》确定相关费用和計价方式 8#、9#楼因基础设计变更迟延确定计价方式和施工现场质量单位,导致造成的工期延误时间为217天申请人提交的8#楼、9#楼《工程项目簽证单》属实,但不能据此证据反驳申请人因提供地勘资料不实致关键节点设计变更而导致工期延误110天;以及不能反驳8#、9#楼因基础设计變更迟延确定计价方式和施工现场质量对象,导致造成的工期延误时间为217天

(十一)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關联性及反驳证明内容和目的有异议异议在于:按案涉合同第二条约定,该外墙砖不属于甲供材料范围申请人坚决必须要自己甲供,從2012年9月14日起就延供外墙砖2013年5月4日起外墙砖应该全部到场,至2013年11月26日外墙砖实际到场导致外墙砖供货滞后拖延工期202天;《甲供材料计划表》仅仅是计划,并不能反驳申请人实际延误供应外墙砖的书证(《送货单》等)及事实

(十二)对证据(十二)的真实性、合法性、關联性及其证明目的内容有异议

1.被申请人对该组证据中的证据1即《(进度款)付款明细表》异议在于:(1)申请人该《(进度款)付款奣细表》的“三建报送进度时间(月形象进度产值时间)”错误。双方签字盖章审核的月形象进度产值为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超过垫资款1500万元时為元)再至2014年1月(被申请人土建施工现场质量完成时,在此之后再无施工现场质量进度产值被申请人施工现场质量工程已经完成,在此之后仅仅是等待申请人自己分包的门、窗、消防、电梯、外墙砖、电气等施工现场质量完成后的配合抹灰、填缝部分及分包装修、安裝工程损坏后的整改维修部分)。在2014年1月的《月形象进度产值》确定之后再无《月形象进度产值》,仍下欠的款项是没有支付的工程进喥款、尾款及保证金但不影响形象进度。(2)申请人该《(进度款)付款明细表》的计算中“实际付款时间”部分错误,主要是申请囚银行进账后到被申请人有一两天银行划款到账的时间差异,与被申请人提供的工商银行进账单相比实际付款时间差10天。(3)申请人該《进度款付款明细表》的计算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错误。按施工现场质量合同第6条6.1.2约定垫资结束(垫资结束时间为2012年12月,其朤进度产值为元)次月开始(2013年1月),甲方(申请人)每月按月在次月15日前(2013年1月15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0%给乙方(被申请人)申请囚《(进度款)付款明细表》计算“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13年2月15日”错误,应为2013年1月15日“计算在2013年1月15日之后的每月合同约定付款時间都延后了一个月”计算。错误原因在于申请人将垫资1500万元结束时间确定在2013年1月实际垫资结束时间是2012年12月。(4)申请人该《(进度款)付款明细表》计算中工程进度款及垫资款付款延迟天数错误,没有提前实际延迟支付609天,8次付款当期少付万元实际分7次6个月才付清垫资款。(5)该《(进度款)付款明细表》应付进度款额错误:1)应付进度款额中没有计算2012年12月以前施工现场质量的月进度产值元。2012姩12月以前施工现场质量6个月的《月形象进度产值》为元按合同约定扣减1500万元垫资款后,还余元属于工程进度款应付80%为元,该应付工程進度款没有计算支付;2)该《(进度款)付款明细表》的计算中返还垫资款1500万元没有计算进入每月次月15日前应付的工程进度款额中,而導致错误(6)实际付款额中,2014年1月27日的61万元不是支付给被申请人的,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7)所有月形象进度产值结束时间为2014年1朤,所以应付形象进度款时间只应计算至2014年2月15日,为形象进度付款迟延天数也是造成的工期延误天数。在2014年2月15日之后虽然申请人仍欠被申请人进度款,但被申请人施工现场质量工程已完成不再造成工期延误,但会有其他损失

2、对该组证据中的证据2即形象进度表、證据3即备忘录及证据4即银行业务回单的异议在于:(1)申请人提供的该《形象进度表》并没有经双方各部门、各方签字并盖章审核确认。僅仅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监理单位等各方审核盖章确认《每月形象进度产值》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为了申请人财务做账之需,由被申请囚提供给申请人财务记账所用不是作为双方审核确认《月形象进度产值》的依据。确认《月形象进度产值》的依据应以被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各方工作人员、现场进度和质量评估工程师、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工程部副经理、成本控制造价工程师、成本控制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等领导签字审核确认并由各方盖章审核确认的23份《月形象进度产值》为准。(2)银行对账单中2014年1月27日的61万元,不是支付给被申请人的银行对账单收款人不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3)备忘录注明的2014年5月16日付款,不是实际付款时间实际付款时间應以划款凭证2014年5月26日为准。

(十三)对证据(十三)中的证据1即《关于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函》、证据5即申请人的《紧急函告》、证据6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收到这三份材料,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被申请人对该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據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及目的有异议不予认可。异议在于:

该案涉项目名义上是被申请人总承包实际被申请人仅承包土建工程,其它外墙砖安装、消防、电梯、智能化系统、通风及空调、铝合金门、窗、管网、环境挡墙、电气安装等一系列安装、装修工程都是申请人自己分包给其他公司施工现场质量;截止于2014年1月被申请人不再存在工程进度产值审核,被申请人施工现场質量的工程已经完成;2014年1月之后被申请人的剩余施工现场质量内容需等待申请人自己分包的门、窗、消防、电梯、外墙砖等施工现场质量唍成后的配合抹灰、填缝部分及整改维修部分申请人举示的证据,都是2014年1月以后被申请人为配合申请人自己分包的安装装修工程而履荇的配合抹灰、填缝部分工程,和申请人分包的安装、装修公司损坏主体工程后的整改维修配合;造成2014年1月之后的施工现场质量工期延误嘚责任在于申请人自己分包的安装、装修公司延误与被申请人2014年1月以前已经施工现场质量完成的主体土建工程无关。

(十四)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及内容有异议。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答辩意见举示了如下证据:

(一)第一组證据:2012年4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拟证明:1.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8月10日,合同笁期总日历天数为472天而实际通知进场开工时间为2012年5月2日,实际于2015年2月4日竣工实际综合验收延误工期536天;2.合同约定由申请人组织图纸会審和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合同约定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工期顺延;申请人延期办妥《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开笁条件不具备导致延误工期140天;申请人提供图纸滞后延误工期76天;3.合同第二章第7条约定申请人的职权有:工程变更的审批、费用的增加、牵涉增加费用的施工现场质量措施和技术方案;合同第二章第9条第4款约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合同第二章第14条第1款約定因设计变更影响施工现场质量关键节点的工期顺延;而本案中,人工挖桩设计变更为旋挖提供设计变更后的图纸滞后,申请人不给被申请人确定相关费用和计价方法不签变更后的《旋挖承包协议》,导致工期延误328天;4.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的承包范围包括外墙砖,该外墙砖不属于甲供材料范围申请人坚决要求自己甲供,导致外墙砖供货滞后拖延工期202天;5.根据合同第一章第2条的约定铝合金门窗、栏杆、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等由申请人直接发包,而申请人直接发包的分项工程验收延误导致工期延误361天;6.根据合同第二章第6条、第9條第12款和第13款第约定,申请人应按合同要求支付进度款延期支付进度款的工期顺延,而申请人延期支付进度款造成工期延误609天;7.根据合哃第二章第14条第1款的约定申请人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现场质量不能正常进行的工期顺延,而申请人在2013年8月10ㄖ之后发出52次《工作指令单》至2014年10月24日《工作指令单》才发出完毕,由于申请人延期发出《工作指令单》工作指令滞后的过错原因导致工期延误439天;8.合同第二章第10条第31款关于“该违约金不因任何引起闹事的原因而免除”的免责约定无效。

(二)第二组证据:重庆XXX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于2012年9月17日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拟证明:1.根据施工现场质量合同第二章第14条第1款的约定,申请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工期顺延而案涉工程通知进场开工时间为2012年5月2日,《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允许进场开工时间为2012年9月19日尣许竣工时间为2014年1月5日,在《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未批准的时间进场施工现场质量属强令违章、违法施工现场质量作业期间,由于申請人办理《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滞后原因其合法开工条件不具备,导致工期延误140天理应由申请人承担责任;2.证明《施工现场质量许鈳证》批准的项目经理为XXX。

(三)第三组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监理单位重庆XXX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的《监理例會纪要》拟证明:根据施工现场质量合同第二章第14条第1款的约定,申请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工期顺延而案涉工程施工现場质量图下发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由于申请人下发施工现场质量图纸滞后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6天的责任,理应由申请人承担

(四)第四组證据:1.2012年12月17日的设计变更审批单;2.申请人、被申请人、监理单位三方于2013年1月底签署的案涉工程8#楼《工程项目签证单(挖孔桩收方记录表)》;3.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的《关于“确定2-10#楼人工挖孔桩土石比及相关费用补偿”的二次函》(编号:046);4.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函告》;5.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函告》;6.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的《关于“8-9#号楼旋挖桩相关事宜”的第四次函告》(编号:044);7.被申请囚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8-9#号楼旋挖桩相关事宜”的第五次函告》(编号:);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的《8#楼、9#楼及8、9#楼附属车庫与30#楼旋挖桩承包协议》。拟证明:根据合同第二章第14条第1款的约定设计变更影响施工现场质量关键节点的工期顺延;而2012年7月18日提供的圖纸设计为人工挖桩,至2012年11月7日设计变更为机械旋挖并通知申请人进行施工现场质量延误工期110天;理应2012年11月7日确定费用及计价方式,但昰直至2013年9月16日才确定费用及计价方式并签订协议期间延误217天;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共计328天。

(五)第五组证据:1.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14日莋出的《关于1#楼工期顺延及外架租赁费用的函》;2.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关于2-4#楼外墙砖、门窗框尽快到场安装的报告》;3.被申请人于2013姩5月14日作出的《函告》;4.7份送货单(日期分别为2013年7月12日、2013年7月13日、2013年7月16日、2013年7月22日、2013年7月23日、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1月26日)拟证明:按合同第一章苐2条约定,该外墙砖不属于甲供材料范围申请人坚决必须要自己甲供,从2012年9月14日起就延供外墙砖2013年5月4日起外墙砖应该全部到场,至2013年11朤26日外墙砖实际到场导致外墙砖供货滞后拖延工期202天。

(六)第六组证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2.被申请人于2013姩5月14日作出的《函告》;3.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工作联系函关于各分包单位工期问题》;4.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函告》;5.被申请囚作出的未注明日期的《函告》及2014年4月7日的特快专递回执;6.被申请人制作的签署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的档案材料交接记录表;7.案涉笁程装饰装修、门窗、电梯安装、消防子项目竣工验收记录具体包括:(1)最终签署日期为2014年11月11日案涉电梯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最终签署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的案涉工程7#楼、9#楼电梯安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签署日期为2014年10月18日的案涉工程7#楼《门窗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签署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的案涉工程项目消防系统工程8#楼《分部(子汾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最终签署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的案涉工程项目消防系统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笁验收记录》;(5)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最终签署日期为2014年11月11日的案涉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6)案涉工程5#、6#、8#、9#、10#楼《装饰装修 分部(子部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6#楼、10#楼的最终签署日期为2014年12月2日;5#楼、8#楼、9#楼的最终签署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7)案涉工程5#、6#、7#、8#、9#、10#楼《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其中,5#、6#、7#、8#、9#楼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15日、最终签署日期为2014年12月5ㄖ;10#楼的最后签署日期为2014年12月5日但未注明竣工日期);8.2014年12月19日由申请人、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9.重庆市XXX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重公消验字[2015]第XXX号)。拟证明:1.2014年1月10日土建安装完成按施工现场质量合同第一章第2条第3款及2014年7月24日《协议书》的约定,铝合金门窗、栏杆、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等由业主申请人自己分包由於申请人分包的铝合金门窗、栏杆、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等工程项目直到2014年12月2日才分项验收完毕,提交资料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9ㄖ就通过了档案专项验收,为此被申请人已多次函告由于申请人分包的铝合金门窗、栏杆、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等工程项目迟延完成分項验收导致误工248天;2.施工现场质量过程中,XXX为项目经理并没有变更;3.2015年1月12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完毕也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之一。

(七)第七组证据:1.被申请人制作的截止于2015年6月5日的《XXX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及支付台账(共18次进度付账)》;2.《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1)2012年7月20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2)2012年8月20日编制的《工程建設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3)2012年9月20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4)2012年10月18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5)2012年11月19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6)2012年12月18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300万元);(7)2013年1月20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え(已含支付垫资款));(8)2013年2月18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253万元(成本控制部经理意见欄:第3次应付垫资款300万元已于2013年3月4日前支付));(9)2013年3月20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元(其中含垫资款150万元));(10)2013年4月20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元(其中含第五次垫资款150万元));(11)2013年5月20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元);(12)2013年5月15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元);(13)2013年6月3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元);(14)2013年6月27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元);(15)2013年7月19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潒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元);(16)2013年8月20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元);(17)2013年9朤18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元);(18)2013年10月20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審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元);(19)2013年11月20日编制、2013年12月4日重报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元;累計已付款元);(20)2013年12月6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补付)进度款元副总经理提出:按合同规萣,未到付款时间节点;累计应付款(含本期)元);(21)2013年12月20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元;累计应付款(不含本期)元);(22)2014年1月6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190万元;累计应付款(不含本期)元);(23)2014年1月10日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月(阶段)形象进度审批表》(本期应付进度款502万元;累计应付款(不含本期元));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9日签署的《工程结算审定单》;4.自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申请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此系被申请囚第二次庭审时当庭提交,原来举示的被申请人财务部盖章的《银行收款凭证》第二次庭审时被申请人明确不再作为证据)具体日期分別为:(1)2013年1月14日(金额:300万元);(2)2013年2月5日(金额:900万元);(3)2013年3月4日(金额:1000万元);(4)2013年3月27日(金额:261万元);(5)2013年4月19日(金额:元);(6)2013年5月29日(金额:元);(7)2013年6月25日(金额:工程款元+退保证金100万元);(8)2013年7月26日(金额:525万元);(9)2013年8月13日(金額:元);(10)2013年9月22日(金额:元);(11)2013年10月17日(金额:元;10月22日退履约保证金100万元);(12)2013年11月19日(金额:元);(13)2013年12月23日(金额:两笔共计元);(14)2014年1月20日(金额:两笔共计元);(15)2014年1月24日(金额:539万元);(16)2014年1月27日(金额:50万元);(17)2014年5月16日(金额:400万え);(18)2014年9月25日(金额:元)。拟证明:1.2014年1月10日后双方无审定产值证明至2014年1月10日施工现场质量的土建安装已完成;2.按施工现场质量合哃第二章第6条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合同约定的垫资期满后每月进度款的80%在次月15日前向被申请人支付;根据合同第9条12款、13款的約定申请人应按合同要求支付进度款,延期支付进度款的工期顺延而申请人12次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中最少迟延支付11天最多迟延支付220天,合计迟延支付609天;合同约定的垫资进度款1500万元分5个月5次(20%、20%、20%、10%、10%)支付完毕申请人实际分7次6个月才付清垫资款;申请人实际8佽当期付款少付工程进度款万元,造成工期延误609天;3.申请人延期支付进度款造成民工、工人、材料供应商收不到工程款而闹事的责任应甴申请人承担。

(八)第八组证据:2013年8月7日至2014年10月24日期间的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的《工作指令单》分别为:(1)2013年8月7日的指令标题为(9#楼6-8/A-D轴)“墙体取消”(编号:040);(2)2013年8月9日的指令标题为“工程构造做法变更(屋面、墙面)”(编号:041);(3)2013年8月15日的指令标题為“4#楼设备房门洞部位变更、2-4#楼屋面机房吊洞”(编号:042);(4)2013年8月19日的指令标题为(8#楼墙体工程)“空调机位墙上开洞”(编号:043);(5)2013年8月20日的指令标题为(外露顶棚涂饰工程)“阳台天棚涂饰”(编号:044);(6)2013年9月16日的指令标题为(2-4#楼砌体工程)“窗洞高度变哽”(编号:045);(7)2013年9月16日的指令标题为(31#楼车库顶棚)“车库顶棚变更”(编号:046);(8)2013年9月18日的指令标题为“4#楼一层隔墙开门洞”(编号:047);(9)2013年9月23日的指令标题为“7#楼屋面构造做法”(编号:048);(10)2013年10月8日的指令标题为“7#楼外墙选用成品滴水线槽,5#、7#、9#楼外牆分格缝线槽”(编号:049);(11)2013年10月8日的指令标题为“9#楼机房窗洞变更”(编号:050);(12)2013年10月22日的指令标题为(消防箱预留洞口)“車库及所有楼栋”(编号:051);(13)2013年10月24日的指令标题为“30#楼屋面、8#楼裙楼增加挡土墙”(编号:052);(14)2013年10月25日的指令标题为“一期楼棟外墙砖粘贴底标高及临街面室内地坪标高”(编号:053);(15)2013年10月26日的指令标题为(水泵房、7#楼屋顶)“水泵水箱基础施工现场质量图”(编号:054);(16)2013年10月31日的指令标题为“车库顶板防水夹层塑料板更改为碎石滤水层”(编号:055);(17)2013年11月1日的指令标题为“8#楼负一層电梯前室施工现场质量图”(编号:056);(18)2013年11月6日的指令标题为“5-10#楼外墙和柱铝合金窗可透视抹灰面层做法”(编号:057);(19)2013年11月7ㄖ的指令标题为“2-4#楼室外雨、污水井采用塑料排水检查井”(编号:058);(20)2013年11月28日的指令标题为“车库配电室土建施工现场质量图、2#生囮池定位、车库新增污水管”(编号:062);(21)2013年12月13日的指令标题为(31#楼车库)“车库屋面伸缩缝做法”(编号:071);(22)2013年12月18日的指令標题为“生化池通气管位置确定”(编号:072);(23)2013年12月20日的指令标题为“电气工作范围调整”(编号:074);(24)2013年12月26日的指令标题为“車库顶板滤水层增加排水”(编号:076);(25)2013年12月31日的指令标题为“明确30#楼墙体布置及门窗定位”(编号:077);(26)2013年12月31日的指令标题为“31#楼出车库屋面风井外墙贴砖”(编号:078);(27)2014年1月3日的指令标题为“9#楼一层平面变更(新增砌体)”(编号:079);(28)2014年1月14日的指令標题为“7#楼污水管调整”(编号:080);(29)2014年1月15日的指令标题为“9#楼一、二层平面局部变更(新增砌体)”(编号:081);(30)2014年2月11日的指囹标题为“地下车库屋面立面防水卷材高度要求”(编号:082);(31)2014年2月11日的指令标题为“8#楼一层楼梯1出入口门洞变更”(编号:083);(32)2014年3月3日的指令标题为“地下车库无眠立面防水事宜”(编号:087);(33)2014年3月27日的指令标题为“地下车库防火隔墙洞口封堵”(编号:089);(34)2014年3月14日的指令标题为“设备用房墙面及顶棚刷白”(编号:090);(35)2014年4月2日的指令标题为“7#楼屋顶烟道、送风井开洞及设备基础”(编号:091);(36)2014年4月8日的指令标题为“31#楼车库相关事宜”(编号:093);(37)2014年4月8日的指令标题为“30#楼建筑做法明确”(编号:094);(38)2014姩4月14日的指令标题为“明确5-10#楼阳台防水”(编号:095);(39)2014年4月16日的指令标题为“千方E工园低压配电室排水管整改事宜”(编号:096);(40)2014年4月18日的指令标题为“31#楼?④轴间风井取消”(编号:099);(41)2014年5月27日的指令标题为“31#楼底下车库防火墙上伸缩缝大样”(编号:100);(42)2014年5月27日的指令标题为“地下车库防火卷帘收口”(编号:101);(43)2014年5月28日的指令标题为“消防水泵基础”(编号:102);(44)2014年5月29日嘚指令标题为“设备用房墙面及顶棚刷白”(编号:103);(45)2014年10月24日的指令标题为“室外消防道路及7#楼处车库入口顶板回填土调整”(编號:116)拟证明:根据合同第二章第14条第1款的约定,申请人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现场质量不能正常进行的工期顺延而本施工现场质量项目合同约定工期472天,按合同约定应在2013年8月10日竣工由于申请人在2013年8月10日之后才发出52次《工作指令单》,至2014年10朤24日《工作指令单》才发出完毕由于申请人延期发出《工作指令单》的工作指令滞后的过错原因,导致工期延误439天

(九)第九组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于2015年2月4日签署的重庆XXX(一期)1#-10#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拟证明:1.《施工现場质量许可证》批准的项目经理为XXX;施工现场质量过程中XXX为项目经理并没有变更;《建设工程竣工意见书》验收合格签字仍是XXX,该项目經理并没有发生变更;2.该项目已经于2015年2月4日验收合格对已经验收合格的施工现场质量项目,根本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存在赔偿及承担违約金,至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的整改维修至今还没有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应由被申请人依法实施整改维修后再收取剩余3%的质保金;其是否整改维修和收取剩余保证金的问题还没有产生形成,仲裁不能解决还没有产生形成的事实及争议未来事实不属于本案解决的范围。

申請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

(一)对证据(一)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因为合同约定不能够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是否违约以及违约后果须通过其它文件予以证明

(二)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并认为:1.《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时间”为2012年9月19日,系主管部门审核的开工时间与实际开工时间不相符合,应当以双方均认可的实际开工时间(2012年5月2日)为准并计算工期;2.《施工现场质量许可证》载明嘚项目经理为XXX恰恰证明与《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二章第八8条约定的项目经理不符,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认为:1.《监理例会纪要(第5次)》,提到的5-10号楼30-31号楼的施工现場质量图纸应于2012年7月18日提交,从该例会的内容可以得知1-4号楼已完成了部分基础、主体工作,证明1-4号楼的相关图纸早已提交;2.该《监理例會纪要》被申请人未提及“施工现场质量图延期提交”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提出的施工现场质量图延期提交导致工期延誤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对证据(四)中的证据2、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8为补签补签不影响工期,鈈能以补签时间为实际完工时间;因该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系复印件或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不能达箌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

(五)对证据(五)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其系被申请人自己盖章的文件且没有申请人的确认或者系复印件而無原件;并认为其不能达到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

(六)对证据(六)中的证据1、7、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都是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进行验收的;对该组证据中的证据2-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其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且没有申请人的确认或者邮寄记录不能對应具体的文件;对该组证据中的证据6、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能达到被申请人证明分包項目迟延完工并导致误工248天的目的

(七)对证据(七)中证据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不能达到被申请人的证奣目的;形象进度审批表不能够证明土建完成只能证明没有报送;应付款时间、实付款时间应当以形象进度审批表、银行业务回单为准,并且不能够证明延期支付进度款即导致工期延误;也不能达到被申请人主张的“申请人延期支付进度款造成民工、工人、材料供应商收不到工程款而闹事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的证明目的;因该组证据中的证据1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且明显有误,故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八)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九)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合法性、關联性无异议,认可本项目于2015年2月4日竣工的证明内容但不认可案涉项目经理没有发生变更的证明内容,也不认可案涉工程无质量问题的證明内容

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就双方举示的证据与其出示的原件进行了仔细核对就举示的证据与其证明的事实の间的关联性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对各项证据作出如下认证:

对申请人举示证据的认证意见:

(一)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一)、(二)、(三)、(四)、(九)、(十)、(十一)、(十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故本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匼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二)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十三)中的证据2、3、4、7、8、9、10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故本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虽然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但本庭认为上述证据与认定被申请人在延误的工期内是否负有施工现场质量义务以及工期延误责任方的认定有关,因此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庭对上述证据的关聯性予以确认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本庭认为申请人举示该组证据是拟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竣工验收后工程仍须整改而需发生的费用问题,但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为因被申请人工期延误、擅自更換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民工闹事等违约行为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而没有质量损失的赔偿请求事项,因此该组证据与夲案的仲裁请求事项无关,本庭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本庭认为申请人举示的该组证据中的证据1系申请人单方制作且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故本庭对该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申请人对该组证據中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表示有异议本庭认为,上述证据系申请人与第三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申请人并未举示证据證明上述合同已经履行,上述证据也无法证明申请人已经向第三方支付了相应违约金无法达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故本庭对上述证据2不予采信

(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本庭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有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律师费用的诉求,且被申请人也未举示证据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故本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鉯确认并采信。

(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本庭认为,申请人举示的该组证据中的证據1是拟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仍然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整改损失但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为因被申请人工期延误、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民工闹事等违约行为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而没有质量损失的赔偿请求事项因此,该證据1与本案的仲裁请求事项无关故本庭对上述证据1不予采信;虽然被申请人对该组证据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表示有异议,但並未举示证据否认上述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上述证据2中的证据(1)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有效裁判文书,另外因工期延误而导致申请人逾期交房所引起的申请人对第三方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确为申请人因工期延误而遭受的损失虽然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項为因被申请人工期延误、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民工闹事等违约行为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并未主张因工期延誤而导致逾期交房所引起的损失赔偿但该损失事项则是评判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参考因素,故本庭对申请人举示的该组证据Φ的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

(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十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夲庭认为申请人举示的该组证据中证据1系申请人单方制作且被申请人未予以确认,故本庭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虽然被申请人對该组证据中的证据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但上述证据2、3上加盖有被申请人案涉工程项目部印章或者有被申请人工作人員的签字,被申请人并未举示充分证据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上述证据与进度款的支付有关,特别是上述证据4(16)中金额为61萬元《业务回单(付款)》的收款人是重庆市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非被申请人但根据本会(2015)渝仲字第XXX号仲裁案中申请人举示的被申请囚工作人员XXX于2014年1月26日向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以及上述证据3,可以认定该笔款项是申请人预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故本庭对申请人举示的上述证据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

(八)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十三)中的证据1、5、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夲庭认为,申请人举示的该组证据中的证据1、5系申请人单方制作且被申请人不予确认故本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虽然被申请囚以没有收到为由而表示对上述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该证据6上不仅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签名且有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签名,被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本庭对上述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采信。

对被申请人举示证据的认证意见:

(一)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舉示的证据(一)、(二)、(三)(四)中的证据2和8、(六)中的证据1、6、7、8、9,(七)中的证据2、3、4(八)、(九)的真实性、匼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故本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四)中的證据1、3、4、5、6、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庭认为虽然被申请人举示的该组证据中的证据1为复印件,但依据上面申请人工作人员的签名以及案涉工程部分人工挖孔桩变更为旋挖桩的事实本庭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被申请人举示的该组证据中的证据3、4、5、6、7不仅无原件且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申请人又不予认可故本庭对上述证据3、4、5、6、7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庭认为,上述证据中的证据1、2、3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没有得到申请人的确认,也无送达申请人的依据故本庭对上述证据1、2、3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对被申请人举示的该组证据中的证据4,虽然系复印件但申请人也认可收到过相应货物,且也未举礻其他收到货物的充分依据结合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十一),足以认定上述证据4的真实性故本庭对上述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六)中证据2、3、4、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庭认为,被申请人举示的上述证据2、3、4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沒有申请人的确认,且未有送达申请人的依据故本庭对上述证据2、3、4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申请人举示的上述证据5不仅系被申请人单方淛作,且未标注制作日期邮政快递回执也不能证明该邮政快递所寄送文件即是被申请人所举示的未标注日期的函告,故本庭对上述证据5嘚真实性不予确认

(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七)中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庭认为上述证据1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且沒有得到申请人的确认故本庭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仲裁庭根据以上认证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一)匼同签订的基本情况

“第一章 协议书”部分约定: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重庆XXX一期建筑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XXX(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隊对面);资金来源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1.包括:(1)土建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初装修(内外墙及天棚抹灰、地坪)、外牆砖(如果有)、防水、建筑屋面施工现场质量、室外综合管网及建设方指定的零星工程;(2)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照明: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建筑设备监控、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安全防范系统等各种管线、箱体、盒体等预埋和各类孔洞的预留;2.不包括:土石方平場、边坡治理、沿河挡护、通风及空调系统、入户防盗门、防火门、铝合金或塑钢门窗、空调机百叶、铝合金防护栏杆、智能化系统、变配电房设备及供电干线系统、电梯工程、天然气系统、消防、电话、光纤及网络工程、甲方指定的二次室外装修工程、泛光工程、景观工程及其他甲方认为应由甲方直接发包的项目;3.乙方同意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主要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通风及空调系统;(2)入户防盗门、防火门、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栏杆、空调室外机百叶、外墙玻璃幕墙;(3)公共楼梯、户内楼梯等护栏杆制安笁程;(4)消防工程;(5)智能化系统;(6)变配电房设备及供电干线系统;(7)电梯工程;(8)天然气系统;(9)电话、光纤及网络工程;(10)公共通道及电梯前室装修、外墙漆、外墙石材或者铝塑板、甲方指定的室内外二次装修工程;(11)灯光工程;(12)保温工程;(13)景观工程;(14)耐磨地坪;(15)非钢筋砼结构装饰构件;5.乙方负责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的配合工作,并就该工程的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现場质量、施工现场质量质量、竣工等进行管理甲方、乙方与直接发包工程等施工现场质量单位(以下简称直接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由甲方负责;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25日(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为2013年8月10日;合同工期总ㄖ历天数为472日历天;各单体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如下:

室内外装修完成时间(含精装修)

注:所有楼栋和车库基础在2012年7月1ㄖ前必须完成至土石方开挖不少于1米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整个项目的综合验收时间(包含室外景观)

各单栋开工时间因甲方原因推迟在5個日历天内,关键节点工期不顺延超过5个日历天,其关键节点工期除“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外相应顺延(前5个日历天不计数);所有栋號开工时间因甲方原因累计推迟不超过30个日历天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不延后,仍然为2013年8月10日超过30个日历天,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相应顺延(前30个日历天不计数)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笁现场质量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工程总价暂定人民币玖仟柒佰万元整;最终造价以甲乙双方审定的竣笁结算为准

“第二章 协议条款”部分约定:

 2.1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结构、水、电、气等施工现场质量图纸及说明各四套,另行约定分批茭付图纸计划;2.3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4日内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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