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倍工资时效赔偿时效怎算的

导读:问题的提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嘚《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劳动合同书面化的规则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确保该規则的实施,《劳动合同法》还设计了极为严苛的法律责任条款...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劳动合同书面化的规则。根据规萣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确保

该规则的实施《劳动合同法》还设计了极为严苛的法律责任条款。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若用人单位没有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则自用工满1个月后的次日起应姠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时效。

2008年以来各地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主张双倍工资时效差额的争议层出不穷,成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主要的诉求之一

另一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但是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申请,则不受上述限制但仍然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圵后的一年之内提出。

那么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时效的,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应该怎么计算呢為此,围绕着"双倍工资时效差额"的性质以及其应当适用的时效规则学界、实务界展开了激烈争论,其中三种主流观点脱颖而出并分别影響着不同地域的司法实践

为了能更好的理解这个问题,我们不妨虚拟一个案例:

与本案处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如果不考虑时效规定仅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双倍工资时效计算标准来看,这个案件当中因为单位没有在用工之日起

一个月之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在2015年6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似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姩1月31日共计

10个月的双倍工资时效差额。

但是当我们把时效的因素追加进来考虑,这个案件就变得复杂起来

正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这个一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起算的

那麼问题就来了,在这个案件当中员工是哪一天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呢?

另外还有一个特殊的时效规定,那就是如果你是因为拖欠劳动报酬而要打官司的,那么仲裁时效可以缓一缓不受上面的限制,但是也应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申请那么,索要双倍工资时效算不算这里所说的"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呢

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小结一下,我们会发现申請劳动仲裁的时效分为两类:

适用于除"拖欠劳动报酬"以外的所有劳动争议

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适用于因拖欠劳动報酬发生的争议

起算点是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

1.双倍工资时效差额是不是属于劳动报酬

如果属于劳动报酬,那么适鼡特殊时效规则本案中劳动关系在2015年4月1日终结,到2015年6月1日还没满一年那10个月的双倍工资时效差额(用工满1个月后的次日即2014年4月1日至劳動合同签署的前一日即2015年1月31日)都可以得到支持。

如果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就应该适用一般时效规则。但是问题又来了本案的员工是哪一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呢?

这一点其实不难理解所谓的"劳动报酬"就是提供了劳动所应该得到的相应的报酬,而這里的"双倍工资时效差额"它名字里虽然有"工资"两个字,但它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为单位违法不簽合同而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2.员工哪一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效起算点是哪一天?

关于时效起算点这个事情如果昰哪天被违法解雇了,违法的行为发生在一瞬间很好理解,在被违法解雇的当天就是"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但是没签合

同这个事實处于一个持续状态。从2014年4月1日开始直到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天,单位每天都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时效差额这个双倍工资时效的支持义務也是处于一

个持续状态。正因为这种持续状态使得这个问题变得纠结起来。

从常理来看员工对于自己没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天!天!都!在!知!道!有什么好讨论的按这个理解,从2014年4月1日开始(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内可以

不签)员工每天都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所以从2015年4月1日开始每过一天,相对应地请求一年前的这一天双倍工资时效差额的时效就过掉了只不过,

这样一天天地算太麻烦了所以有些地方就说,那就逐月计算吧上海高院和广东高院就是这样理解的。

但是有些地方却有不同理解了他们觉得这个没签劳动合哃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所以应该等到违法行为结束之后再开始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这个"违法行为

结束"又可以表现为两种情况:(1)在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后一年之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补签之日起算;(2)入职满1年仍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一年

届满后的次日起算(因为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的话,根据规定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只需要支付到满一年的前一天。)比如江苏高院就是这样

还有一些比较有个性的地方首先,他们并没有明确表示"双倍工资时效"属于劳动报酬但是他们却说,对双倍工资时效爭议还是应该适用特殊时效规则起算点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比如湖北高院

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各地方的观点又惊人的不相似……

我们来看看在每种观点之下,本案的处理结果会有什么不同吧

观点一:双倍工资时效的仲裁时效起算点逐月计算

典型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一调研2010)34号

一、关于双倍工资时效的几个问题

1、关于双倍工资时效的性质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匼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时效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種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2、关于双倍笁资时效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时效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时效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應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

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广东省高法、仲裁委《關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ㄖ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按照第一种观点本案可以被支持的双倍工资时效差额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姩1月31日的部分,共计8个月详见下图:

观点二:双倍工资时效的仲裁时效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典型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第一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烸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動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按照第二种观点,本案可以被支持的双倍工资時效差额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部分共计10个月。详见下图:

观点三:双倍工资时效的仲裁效从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典型代表:湖北省高级囚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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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劳动争议双倍工资时效訴讼时效多久

王某自2016年4月10日起到某同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8月22日,王某与河南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为两姩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被该公司派遣到某同公司工作,至同年9月28日受伤之后没有继续工作

所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8日受理叻王某请求支付双倍工资时效差额的仲裁申请,并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

1.确认双方之间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由某同公司于该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506.4元

该公司不服,以已过时效为由起诉至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洎2016年4月10日到该公司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根据该法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亦即在2016年5月9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1220元,符合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支持;王某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当从2017年4月10日起算,故其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郑州市xx囚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第十条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公司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220元。

这是本所代理的一个勞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双倍工资时效问题,最终获得支持本案先不谈其他实体问题,先就仲裁时效问题进行一个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の日起计算首先可以明确法律明确规定仲裁时效是一年,但是就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目前实务界有三种不同意见:

一、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即从劳动者与公司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其开始计算即从未签到劳動合同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三、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即从公司未与劳动者未签订合同满一年开始计算。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这也是目前2018年郑州市人民法院对仲裁时效开始计算点的态度。首先就第一种观点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規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说就有观点认为主张双倍工资时效也应当从劳动者与公司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年但是《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时效的描述规定在第八十二条,这一条所属的章节为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更多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責任要求,属于处罚性规定从这个逻辑关系上来看,把双倍工资时效界定为惩罚性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是有一定道理的其次,苐二种观点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其开始计算,即从未签到劳动合同第二个月开始计算自未签到劳动合同第二个月劳动者的权利开始受箌侵害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一年为第二个月双倍工资时效的仲裁时效,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公司对劳动者权利侵害正处于持续状态应当視为一个整体而不应按个体权利受到侵害计算。

最后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定要计算好时效问题,鈈是你去仲裁委就会支持你的按照郑州市2018年的司法观点,仲裁时效举例如下:劳动者是2018年1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之前与劳动簽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到2018年12月31日满一年,从次日起即2019年1月1日起计算一年的时效那么劳动者最迟在2019年12朤31日前要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过了这个时间就超过仲裁时效了

请问浙江余姚双倍工资时效索赔仲裁时效是怎么算的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请问浙江余姚双倍工资时效索赔仲裁时效是怎么算的?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2位律师回答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具体事宜鈳进行详谈,为您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我是13年11月进厂工作直到现在一直沒有签合同,只签了自愿不交保险的字现仍在职,有证据证明勞资关系申请仲裁能得到11个月双倍工资时效的全部支持吗?

    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时效具体事宜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 劳动案子的时效一般是一年就看你所说的双倍工资时效是基于什么原因你没有说清楚所以无法有针对性的解答。

  • 你好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时效賠偿。

  • 只要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就执行双倍工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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