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华润燃气领导名单抄表员

第一组原告景德镇华润燃气领導名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旨证原告主体适格 第二组,被告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银行询征函、进帐单旨证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第三组2013年9月27日签訂的《供用气补充协议》,旨证被告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从2013年9月至12月每月归还欠款50万元2013年底将本年度所欠燃气费缴清,年期间所欠費2014年协议全部还清。 三、偷盗气判决书 2、景德镇华润燃气领导名单有限公司与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苐四组2013年11月12日签订的《供用气补充协议》,旨证被告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从2013年1月到2013年10月欠款元并承诺在2013年11月30日前归还欠款 第五组,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供用其补充协议》旨证被告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20日欠原告景德镇华润燃气领导名单有限公司元。 第陸组抄表确认单十八份;旨证从2014年6月21日起到2014年12月止,抄表确认单中累计欠款共2元 。 三、偷盗气判决书 2、景德镇华润燃气领导名单有限公司与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审定过程: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华润燃气领导名单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达成的《供用气合同》以及《供用气补充协议》(三份)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景德镇华润燃气领导名单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燃气的义务被告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义务履行支付对应价款的义务,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属违约,应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 三、偷盗气判决书 2、景德镇华润燃气领导名单有限公司与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景德镇華润燃气领导名单有限公司支付燃气7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34元,由被告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三、偷盗气判决书 3、燃气盗窃案例——上海市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2011年8月23日,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对何A家庭的燃气用表进行查验查验后燃气公司告知何A在燃气计量表内发现螺帽,并要求何A在燃气设施使用情况记录单上签字该记录单载明的户名为:何A;地址为:汶水东路XXX弄XX号XXX室;情况说明为:2.5表表内放螺帽、人为损坏表具、违规用气、经协商作补煤气处理;处理结果为:补收用气量1,500立方米,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750元调表日期2011年8月23日。何A在载有上述内容的记录单上签字并当场按记录单载明的补收金额向燃气公司缴纳3,750元。之后何A曾向燃气公司交涉。2011年11月何A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燃气公司退还其2011年8月23日缴纳的补收燃气费3,750元, 三、偷盗气判决書 3、燃气盗窃案例——上海市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对何A是否存在盗用燃气这一节事实存在争议。何A坚持称其未在燃气计量表中安放螺帽燃气公司提供调表单载明的调表原因是“验证”而非“盗气”,在记录单中签字时其未看清记录单上的内容缴納3,750元是因为燃气公司切断了燃气、影响了其的正常生活,故出于无奈才缴款的而燃气公司则称,根据何A在记录单上签字的行为和当场缴款的行为足以可以认定其有盗窃燃气之事实,否则何A没有必要签字并缴款至于调表单,因为双方当时是协商解决所以为何A换新的燃气计量表的费用就由燃气公司来承担,故在调表单写的是“验证”而非“盗气”而且,根据2011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印发的363号文件《关于办理盗竊燃气及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规

浮梁县城的华润燃气(家用管道)的价格又是多少钱一立方... 浮梁县城的华润燃气(家用管道)的价格又是多少钱一立方?

我们住户每月都要交3元多一立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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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氟龙管道燃气在地铁是6.6元/立方米现在是华润燃气M&A,中国资源的价格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为我是做这个4.9左右这样的价格不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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