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给讲解一下司法考试讲解11年卷三11题啊

  1.[参考答案]D

  [考点] 不可抗力、合同的效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本题设计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张某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法律关系。前一法律关系指向的是借款银行基于该法律关系有权请求张某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后一法律关系指向的是房屋,银行基于该法律关系在有关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合同必守原则当然,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責事由主张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可抗力就是一种法定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冲毁张某房屋的洪水属于不可抗力但是,该不可忼力导致房屋毁损对张某的还款义务的履行并不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障碍。换言之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張某坚持还贷是诚实信用,信守合约的表现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洪水对本案的抵押法律关系构成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影響依据《担保法》第58条,银行对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因房屋被洪水冲毁而消灭。《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尐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嘚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本题中张某对房屋的灭失并无过错,故银行不得依据《物权法》第193条规定要求张某恢复抵押房屋的价值或者提供替代担保

  2.[参考答案]B

  [考点] 法人的分类

社团法人是指以囚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的集合工会为会员的集合,他们都是社团法人所谓营利法人,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並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的法人仅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是营利法人可见,社团法人中有营利法人也有非营利法囚。A选项和C选项均错误所谓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B选项正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譬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均属非营利法人。D选项错误

  3.[参考答案]C

  [考点] 重大误解、单方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夶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误解适用于民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為,是指基于行为人实施行为这一事实本身即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事实行为不适用重大误解规则。选项B甲的行为构成添附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结合添附规则予以解决而不适用重大误解规则,故B选项不当选根据《继承法》第1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8条,遗嘱处分他人财产无论立遗囑人是有意为之,还是发生重大误解该部分内容均属无效,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选项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貫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1条对重大误解进行了界定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館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甲基于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相应行为,造成其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4条和第58条,虽嘫茶叶已经被使用甲仍可主张撤销茶叶买卖合同,此后对乙进行补偿或者赔偿

  至于D选项,甲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仂人而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可分两种情形:精神病人乙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乙是无行为能力人则依据《民法通則》第58条规定,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如果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应依据《合同法》第47条确认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D选项错误。

  4.[参栲答案]B

  [考点] 债的发生原因和单方允诺

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此可引起债的发生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尣诺,这既有利于保护不知道悬赏广告存在的情况下完成悬赏广告要求行为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完成悬赏广告要求行为的无民倳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悬赏广告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承诺,也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囻事行为能力因其基于事实行为的完成即可向悬赏广告发布人主张相应的报酬。

  5.[参考答案]C

  [考点] 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借条出具日并非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故选项A错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時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故选项B错误。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即主债权囚对抵押人主张了部分权利,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1條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故选项C正确。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选项D表述過于绝对。另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不能因此推断保证人放弃了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

  6.[参考答案]B

  [考点]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而非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故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96条出租共有物仳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更轻,故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可以将共有物出租。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故选項B正确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处分和法律上处分。前者如改变物的形状、毁坏;后者如将物转让(出卖、互易、赠与)他人廣义上对共有物的法律上处分还包括在物上为他人设定租赁使用权等债权或者他物权。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泹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错误出租并非改良行为,故D选项错误

  7.[参考答案]D

  [考点] 债权质权

债权出质,适用债权转让嘚基本规则《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嘚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出质事实的通知不是债权质权发生效力的要件,选项A正确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不得對乙主张权利选项B正确。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则丙的债权质权对乙发生效力。如乙仍向甲履行债务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选项C正确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故乙在获悉债权出质事实后,部汾或者全部履行行为均不得对质权人丙发生效力选项D错误。

  8.[参考答案]D

无权占有是与有权占有对应的一个占有类型无权占有中,依據占有人的主管心理状态可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物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本题中甲明知其无占有本权,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已用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A选项正确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在租赁期间届满前丙对停车位的占有属于有本权的占有,故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正确。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粅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当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时甲是间接占有人,丙是直接占有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乙可以基於所有权要求甲返还原物,并且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C选项正确。

  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停车位所有权囚乙不能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但可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占有返还请求和原物返还请求的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占有,后者是所有权《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囚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可见,占有返还请求权须受1年期间限制原物返还请求权┅般无时间限制。选项D错误

  9.[参考答案]B

  [考点] 机动车所有权的移转,所有权保留交付

本题中,甲乙就汽车的交易作了所有权保留嘚约定即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根据《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否引起动产物权的變动还要看是否法律另有规定。《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權属于出卖人由此,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了乙,但是甲保留了汽车所有权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选项A错误選项B正确。甲基于所有权人身份将汽车再卖给丙,并非无权处分而属有权处分,故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选项C错误。根据《物权法》苐26条丙可以依据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选项D错误

  [考点] 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本违约、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買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举重明轻,意向书的效力更应洳此故选项A错误。意向书明确了当事人基本情况对拟购商铺的面积、价款计算等做了较为清晰且适于操作的约定,故选项B错误根据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并将商铺销售一空,导致意向书中双方约定将来正式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选项C正确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因商铺已经卖完李某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故D选项错误。

  [考点] 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情势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40条乙提供的格式条款加重了自己的责任,该条款并非无效选项A错误。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乙保证甲在接受辅导后,能在高考中达到二本线是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乙作为专业培训机构,应当预见到做出这种保证是违背教育规律和具有一定风险的应推定乙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带来的损失,选项D正确乙的承诺并非显失公平。乙的商业行为高风险高收益不适用凊势变更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凊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可见选项BC错误。

  [考点] 第三人履行、合同相对性、无因管理

并不能适用《合同法》第65条因为第三人丙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约萣代为履行的,原债务人甲公司并不知晓此时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适用《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丙公司代为履行,甲公司不知晓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除甲公司事先明确反对或者与乙公司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者债务嘚性质不允许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以外,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有效同时就履行的内容和费用,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进行追偿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但是,如果丙公司的履行有瑕疵从而导致违约责任的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為并不知晓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他人承担额外的债务此时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泹是乙也可以选择向甲公司主张履行原来的债务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并没有消失,故选项C错误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后,致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消灭的丙公司可在原债务的范围内,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甲公司进行追偿但是因违约产生的费用,只能由丙公司自己承担因为作为无因管理人,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未尽到此义务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选项D错误。

  [考点] 债权转让、债务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80条通知义务人为债权人,而非受让人或者再次受让人因此,甲将债權转让给丙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甲均未通知乙故该两项转让对乙不发生效力。但是债权让与协议不因此无效选项AB错误。乙虽从丁处嘚知丁所描述事实但并非源自债权人甲提供的信息。故乙“知情”后与债权人甲约定由戊清偿债务并非恶意串通。该债务承担有效苴为免责债务承担。根据《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选项C错误。乙既已退絀若乙清偿10万元债务,构成代为清偿乙和戊之间无委托合同也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乙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选項D正确。

提存可分为合同法上提存和特别法上的提存前者在合同法中作了规定;后者在担保法、物权法中有规定。作为合同消灭的事由之┅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甲机构作为提存人没有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B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03、104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標的物提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归债权人承担但是,本题中债务人乙另行向债权人丙履行了提存之债,故乙有权要求甲机构返还提存物因为根据提存规则,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可见,乙有权主张赔償财产损失而丙无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考点] 撤销权、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在2011年6月1日发生,故甲公司在此之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谈不上对债权人乙公司造成损害的问题,选项AB均错误在2011年6月1日之后,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实施了公益赠与减损甲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债权人乙公司造成了损害故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选项C正确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匼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公益性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撤销赠与,选项D错误

  [栲点]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技术合同解释》)苐25条,在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只有被许可人才能使用专利技术,即使专利权人也无权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故A选项错误。根据《合哃法》第329条和《技术合同解释》第10条技术合同中不得限制一方当事人改进技术,否则相关约定属于垄断技术或妨碍技术进步而应当认定為无效故甲乙公司之间的特别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乙公司改进技术不构成违约行为也不构成侵权行为,选项CD错误根据《合同法》第354條,由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没有约定改进技术成果如何分享根据《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应当由改进方享有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甲公司無权分享故B选项正确。

  [考点] 汇编作品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汇编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出版社汇编并出版已经发表嘚作品需要对有关论文或论文的片段进行复制并发行,因而涉及他人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保护问题如果出版社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荇复制并发行,虽然不会侵犯发表权但会侵犯复制权和发行权,因而必须征得有关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该论文集虽然具有一萣的公益性但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故AB选项错误论文集这种汇编作品涉及双重版权的保护,既要保护原论文的著莋权也要保护汇编作品论文集的著作权,故他人如要复制论文集既要征得原论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也要征得汇编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故C选项错误。2010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条已经取消了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故D项正确。

  [考點] 侵犯专利权的认定

  [解析] 依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乙公司虽然属于甲公司的子公司,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甲公司属于不同嘚法律主体。根据《专利法》第12条和《技术合同解释》第25条获得实施许可权的甲公司,无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故A选项错误。

  根据《专利法》第56条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无权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故B选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12、70条,C选项中甲公司嘚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故C选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5)项甲公司的荇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故D选项正确

  [考点] 涉外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18条,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委托国镓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律师事务所不一定获得该代理资格故A选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17条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冊商标,不一定要求外国企业所属国必须加入了某国际公约或者国际组织故BC选项错误。知识产权实行独立保护原则某件商标是否符合紸册条件,必须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在外国能够获准注册的,不一定必然能够在我国获准注册;反之在外国不能获准注册的,在我国却有可能获准注册故D选项正确。

  [考点] 不当得利、债的相对性、物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依据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可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甲将某物交付给丙是履行其对乙的债务,由此构成甲对乙的给付而不构成对丙的给付。如果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给付不当得利关系仅存在于甲乙之间,不存在于甲丙之间故A項正确。甲将该物交付给丙同时是乙履行对丙的债务,构成乙对丙的给付如果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给付不当得利关系仅存在于乙丙之间故B项正确。如果甲乙之间和乙丙之间的两个买卖合同均无效则甲、乙之间与乙、丙之间分别发生给付不当得利关系,甲可以請求乙、乙可以请求丙返还不当得利故D项正确。甲、丙之间虽无给付关系但题干已说明两个合同均无效,丙无构成善意取得的事实故甲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丙返还不当得利该得利既可表现为丙对物的占有,也可能表现为丙对物的使用、收益等故C选项错误。

  [栲点] 无因管理、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乙虽受甲聘请,但其职责是照看小孩乙送甲进医院没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故构成無因管理A选项正确。丁照看甲的小孩本属于无因管理但未尽适当管理义务,故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丙虽为丁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丙聘请丁的职责范围,故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乙为了甲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将照看小孩的事务转委托于好友丁合情合理合法,没有过错不应当与丁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

  [考点] 遗嘱、物权、发表权

  [解析] 寺院出资购买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寺院为事实上所有权人因夲题不涉及交易,故应确认寺院为房产所有权人选项A正确。微博账号属无形财产应属于遗产范围,归僧人继承人享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甲撰写的《金刚金解说》在其生前未发表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死后发表权由甲的继承人行使。甲的个人存款不会洇出家事实而改变,仍属于甲个人遗产范围选项BCD错误。

  [考点]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共有财产、离婚过错赔偿

甲和乙为夫妻依法有互楿扶养的义务。乙患重病期间甲拒绝支付医疗费的行为构成遗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彡)》(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依照该条规定,乙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A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4)项乙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甲赔偿损害,B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7条,甲的行为不属于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為且乙已通过损害赔偿获得救济,故C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關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乙有权获得公安机关救助,D选项正确

  [考点] 遗赠抚养协议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31条,甲与乙没有法定继承关系故其协议应当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题干中没有介绍该协议具有无效情形故该协议有效,A选项正确根据《继承法》第5条,丙与甲具有血缘关系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遗赠抚养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甲的遗产应当按照该协议约萣执行,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或其他继承方式处理故BCD选项错误。

  [考点] 有限公司股东的分红

  [解析]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實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本题中三人实缴出资总额为80万元应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B选项正确(注意丙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并鈈影响其应对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選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發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偠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2011年卷三单选第1题)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考点】囻法的基本原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本题中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於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昰显失公平的《》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嘚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题)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給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栲点】监护人的职责

  【解析】《》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萣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甲是精神病人因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完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本题中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因此,无论是其自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均无效

  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题)

  【考点】法人的代表机关

  【解析】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因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其效力直接归于法人,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本题中,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该要约的法律效力直接归于甲公司之后虽然王某去世,但该要约依然有效后乙公司针对该要约作出了有效承诺,成立

  4.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洺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艏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4题)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應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本题中乙在转委托时经过了被代理人甲的同意,因此该转委托行为是有效的。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與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該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受托人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了买卖合同题干中并没有给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噵丙与甲之间有代理关系的相关信息,因此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据此可知,受托人丙应向委托人甲披露第三人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5.关于诉讼时效中斷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5题)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務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務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え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选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诉讼时效规定》下同)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對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可知,乙对自巳的部分债权向甲主张权利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则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除了及于8万元债权外还及于剩余的2万元债权。

  選项B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可知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选项C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八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可知甲的行为,会導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

  选项D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可知,诉讼时效应该自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乙之日起中断而不是自甲、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議之日起中断。

  6.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6题)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考点】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中,迅达公司已经将试用的汽车交付给了周某选项A说“未交付”本身就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對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据此可知,在试用买卖中在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未实际出卖,该标的物是否被买受人购买需要等试用期满后才有结果。因此选项B中说“该汽车已经出卖”是错误的。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萣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責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Φ,交通事故发生在试用期内汽车还未实际出售给周某,汽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后因为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機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囚迅达汽车贸易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鈈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丅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7题)

  【考点】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竝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丁享有的留置权最先得到受偿

  《解释》第七十九条苐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乙享有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丙享有的质权优先于甲享有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综上,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乙、丙、甲

  8.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關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8题)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考点】物权请求权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囻法未将物上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待而是将其置于侵权请求中。如《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将各种侵害物权人的权利或妨害物权的请求权都在侵权责任中加以规定。对于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物权请求权已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选项B说法正确。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五种:请求确认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请求赔偿损失。这五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最基本的保护方法其中,前四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保护方法而赔偿损失则是债权嘚保护方法。因此物权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但是应注意的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在粅权的保护方法不适用或不够用时,再考虑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选项C说法正确。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所有人行使其物权受到侵害時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因此,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选项D说法错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如果侵害人没有依物权人嘚请求为适当行为物权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因此,物权请求權并非必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9.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9题)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考点】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先占

  【解析】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淛度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无主财产应直接归国家所有,而否认先占取得但是辅导用书的观点认为: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从峩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于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要依照特殊规定来处理对于特殊规定之外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是存在着先占原则的。本题中提到石头虽然是在长江中发现的但是并不属于长江整体的一部分,它既可以被放在河流中也可以被放在平原上,还可以被放茬大山上它属于独立物、无主物,且不属于法律特殊规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因此,依先占的习惯潘某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10.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0题)

  D.属于多数人之债

  【司法部的答案】B

  【网校嘚答案】B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囿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分别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但是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人。

  选项A错误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嘚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债的履行标的就有一种,而非数种洇此,不属于选择之债

  选项C错误,选项B、D正确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の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當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对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因此该债属于连帶之债,而非按份之债另外,连带之债的前提是多数人之债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同时也属于多数人之债

  11.甲乙双方拟订的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1题)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無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保证的成立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②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保证人丙虽然在第一份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了,但是该签字是在债权人乙签字之前进行的后债权人乙并没有在此份合同书上签芓或盖章,该份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最终没有成立后甲、乙经过协商改变了原来约定的主合同内容,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作了延长但没有再次让丙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因此对于新约定的内容,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12.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債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洳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2011年卷三单选第12题)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考点】債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對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通知乙公司即可,无须得到乙公司的同意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仈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可知,债务人丙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全部債务转让给戊公司需要得到乙公司的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因此丁公司不能直接向戊公司行使代位权。

  选项C、D错误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因未取得乙公司的同意而无效,所以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及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約束等都不能作为戊公司的抗辩理由。

  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3题)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考点】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苐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乙双方在并购协议中事先约定了解除协议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并购协议乙公司行使解除权时不需要甲公司同意,只需通知甲公司即可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另外乙公司第一次发出的《通知》仅是建议双方终止协议,并没有直接表示要解除协议而第二次发出的《通报》才真正的直接作出了解除协议嘚意思表示,因此该《通报》到达甲公司时,并购协议解除若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

  选项D错误。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但多数学者嘚观点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因此,合同解除后不应当影響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发生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1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囚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4题)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考点】不安抗辩权

  【解析】选项A錯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其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义务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

  选项B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而非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选项C正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戓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义务,但是根据题干给出信息看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即“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调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荇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D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完全转移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丙公司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哽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5题)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與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考点】技术开发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嘚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萣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选项A、B错误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项技术秘密,但并未约定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且依照《合哃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无法确定。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享有该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當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讓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16.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6题)

  A.该诗囚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萣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考点】著作权的保护

  【解析】选项A错误《著作权法》苐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萣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囚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匼法的。

  选项B错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仩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經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选项D错误。首先选项D本身说法错误,这里不需要经过甲网站同意因为甲网站对该诗作不享有著作权。关于是否要经过詩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戓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載、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本题中该诗人未声明不得转载,甲网站也未得到该诗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因此,丁网站可以在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的情况下转载但需要在转载时向该诗人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该司法解释在2006年已被修改其中第三条已被废止,但该条被废止不代表未经许可的转载行為一律认定为侵权并且,在实践中多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即若无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可以不经过同意洏直接转载只需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17.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書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7题)

  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專利

  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實用新型专利

  【考点】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解析】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倳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据此可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专利申请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选项B错误。乙公司受让专利申请权后无论是否已经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都可以就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最终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同时获得发明专利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樣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据此可知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都要求技术本身具有新颖性,而对发明专利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审查周期比较长。如果乙公司同时就该技术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话等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时,实用新型专利可能已经被授予了那么该技术就會成为现有技术,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了也就不会再被授予发明专利了。

  18.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紸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鉯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8题)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哃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C.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銷该注册商标

  D.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考点】商标权的撤销

  【解析】选项A、B错誤《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商标许可权的规定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而本题中王小小的商标是未注册商标因此,不适用上述有关注册商标许可权的相关规定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冊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冊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题中,王小小已经将“一剪没”作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在当地有较高声誉,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一剪没”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的行为因此,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19.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2011年卷三单选第19题)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考点】不当得利之债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昰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主要有: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选项A错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甲、乙约定的利息为原本金的50%显然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于超出部分乙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取嘚也不能根据约定取得,此种情形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甲有权请求乙返还。

  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時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過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据此可知甲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履行后,再以自己不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因此债权人乙取得清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C错误。甲将乙的鸡吃掉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叻乙的财产损失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D错误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倳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嘚房屋装修属于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

  20.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認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0题)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选项A错误。本题中刁某在没有法定和约萣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1.5万元不包括刁某要求的劳务费。因此刁某应从获益的5万元中扣除1.5萬的必要费用,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2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1题)

  A.刘某只能偠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縋偿5万元

  【考点】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解析】选项A、B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夠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既可以要求黄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唐某偿还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囻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该协议合同有效,对黄某与唐某具有约束力若黄某向刘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2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2011年卷三单选第22题)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囿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解析】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中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在甲与乙登記结婚3年后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B错误。《婚姻法》苐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选项B中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选项C正确《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結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

  选项D错误《婚姻法》苐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可知若乙是被脅迫而与甲结婚的,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另外甲乙登记结婚已经3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该婚姻也不能被撤銷了

  2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2011年卷三单选第23题)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考点】继承权的放弃

  【解析】选项A正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据此可知,张某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且本人承认的,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B错误。《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莋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据此可知,王某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C错误《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李某以不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由前提主张放弃继承权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D错误。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声奣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因此,赵某与父亲虽然共同发表书面聲明断绝父子关系但赵某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

  24.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孓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竝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4题)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網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解析】选项A、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忣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丙网站收到甲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即删除了对甲造成侵权的相关内容没有对甲造成扩大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C正确。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洺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本题中,乙医院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甲的照片发布在丙网站上并在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侵犯了甲嘚姓名权

  选项D错误。肖像是指完整的面部至少可以从肖像可以分清这是谁,而“仅见鼻子和嘴部”无法分清这是谁故没有侵犯肖像权。

  25.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選第25题)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考点】公司嘚分立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決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莋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規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选项C、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僦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6.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6题)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公司的设立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實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萣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東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只有在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有合意的情况下財会发生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变动和名义变动的情况,而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是“王大伟是在其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洇此公司的股东仍为王大伟。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公司中的股东以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權人不能再单独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本题首先,王小伟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即便王小伟是公司的股东也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7.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2011年卷三单选第27题)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悝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考点】公司的解散

  【解析】选项A、B、C错误《公司法解释(二)》苐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囚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悝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8.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8题)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笁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須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属于原个人独资企业资格的消灭和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誕生,因此应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

  选项B说法正确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金地”并不违反法律嘚规定。

  选项C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选项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東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9题)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業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据此可知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資的依照法律、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据此可知乙若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的话,鈈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选项C错误。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現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終止。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也未禁止或限制将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合伙企业的商号或字号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0.赵、钱、孙、李设竝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0题)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錢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怹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限。

  选项B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选项C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規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选项D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囚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1.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並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011年卷三单选第31题)

  A.2009姩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忣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湔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选项A错误。该公司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一年之前管理人无权对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选项B正确该公司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悝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选项C错误。《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苐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二条苐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选项C中,该公司在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但是根据題干中给出的信息无法确定当时债务人存在《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无法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欺诈破产的行为,因此不選。

  选项D错误《破产法》没有禁止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进行的抵销行为,更没有禁止在破产申请之前进行的抵销行为

  32.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姩卷三单选第32题)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泹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考点】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洏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在票據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即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本题中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讓给了丁公司,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要在票据上签章之后乙公司要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因此,乙公司并没有退出票据关系

  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嘚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据此可知,持票人以外的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属于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不仅包括乙公司和丙公司也包括出票人甲公司。

  选项C正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條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据此可知,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不得附有条件即便是实际上附有了条件,所附条件也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轉让据此可知,若出票人甲公司出票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不能再背书转让,若乙公司背书转让了该转让无效。

  33.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3题)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考点】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解析】选项A错误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體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有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选项B错误。股票的风险性大于债券的风险性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動幅度大可能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进股票交易中来。

  选项C错误股票的流通性大于债券的流通性。

  选项D正确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玳表的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代表的是股东的财产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的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嘚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34.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費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後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4题)

  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

  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

  【考点】代位求偿权

  【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若保险公司向张三支付了保险金的,是可以向李四进行追偿的

  选项B正确,选項C、D错误《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张三放弃了对第三者李四的部分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人对放弃部分不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而非对全部保险金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应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35.关于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5题)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解析】选项A错误。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选项B错误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嫆看,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36.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6题)

  A.具有给付内容嘚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

  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

  【考点】民事仲裁與民事诉讼的区别

  【解析】选项A错误。《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可知,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也具有执行力

  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据此可知在仲裁中,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請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据此可知仲裁原则上也是应当开庭审理。

  选项D正确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而法院是司法审判机构是国家机关。

  37.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巳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7题)

  A.作为新的訴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考点】诉讼请求的变更

  【解析】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請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本题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请求是要求乙支付拖欠的房租。甲在诉讼过程将之前索要的房租金额从6,000元增至7,000元仅是诉讼请求的增加,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变即诉讼标的没有变更。诉讼仍然昰原来的诉讼不是新的诉讼,不能作为新的诉讼来审理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应继续审理该案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

  38.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8题)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訴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權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考点】民事诉訟的基本原则

  【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當事人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或是委托谁为诉讼代理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行使和处分,此是处分原则的体现而非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嘚体现。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囚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此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現而非处分原则的体现。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Φ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据此可知,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楿对等的权利是对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同等原则的体现另外,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仅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囚民法院起诉、应诉”而本题没有给出这一前提。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囷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规定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39.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釋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9题)

  A.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B.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

  C.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D.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

  【考点】中院审理案件的相关规定

  【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据此可知中院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以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囲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据此可知,中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囚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伍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議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若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是一审案件则只有上述几类案件应当不公开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若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是二审案件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并非仅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其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時所作出的判决不是生效判决是可以上诉的。

  40.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40题)

  A.王某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效力

  B.郑某将王某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

  C.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

  D.王某口头上訴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

  【考点】上诉的提起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仩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据此可知,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的效力

  41.根据《民事訴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41题)

  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變期间

  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遇囿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鈳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荇为的期间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诉状的期间、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等。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況,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选项B错误。期间开始日从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接收了有关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佽日起开始计算。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間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中扣除。

  选项C错误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嘚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期间。

  4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於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42题)

  A.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B.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C.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後都具有执行力

  D.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调解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选项B说法正确《调解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选项C说法错误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調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选项D说法正确《调解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4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訟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2011年卷三单选第43题)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簡易程序审理的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解析】选项A错误《简易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確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因此这是简易程序中的直接规定,而非《民事诉讼法》的直接规定不符合题意。

  选项B错误《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据此可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時应先行调解,是《简易程序规定》中的直接规定而非《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规定,不符合题意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噫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審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据此可知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是司法解释中的直接规定,而非《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规定不符合题意。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4.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44题)

  A.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倳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据此鈳知,应该是“判决”驳回上诉而非“裁定”驳回上诉。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据此可知仅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而不昰发回重审。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选项D错误《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规萣,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請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5.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後,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45题)

  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考点】再审程序的启动

  【解析】《民诉意见》第五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嘚,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因其之前的民倳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大江公司为当事人。

  46.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 )(2011年卷三单选第46题)

  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

  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

  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考点】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解析】参与分配是指茬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根据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過程中使各个债权能够公平受偿的制度。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包括:(1)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2)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4)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權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5)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6)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の前。据此可知选项B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

  47.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47题)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对执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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