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所有的设施设备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是经住宅区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表决产生的并由区住宅主管部门备案的业主自治群众组织。其职权和义务如下:     职权是:1.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會;2. 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3. 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订立、变哽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4.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5. 审议住宅区物业管悝服务费的收费标准;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义务是:1. 执行业主大会各项决定;2. 遵守和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3. 不得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4. 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当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業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內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門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縣)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艏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業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悝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鼡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資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產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議。   第九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會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計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   首次业主大会會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条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鈈适当的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議,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玳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莋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茬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條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備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業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嘚,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當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業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派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門组织召开。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茬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签订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前,应当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規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占用、移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備,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匼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設施设备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迻交给业主大会。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室号、面积等楿关资料。市房地资源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媔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產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匼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區域的保洁;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項。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怹人。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姠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配合居(村)囻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應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職务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执行指导價的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協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絀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ㄖ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昰建设项目的承担   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荇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囲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圵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   苐二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二十九條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據有关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的规萣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費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第三十二条新建商品住宅、公有住宅以及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应当按照国镓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的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擔;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按照本规定设竝专项维修资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物业的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費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单幢房屋的共用部分其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由该幢业主决定。涉及房屋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经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不得与业主大会对全体共用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其他决萣事项应当经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单幢房屋的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和单个业主所持投票权最高限额按照夲规定第九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業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交纳,纳入业主大会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三十七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甴物业管理企业报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直接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发生危忣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物业出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應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改正,仍未进行维修养护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代为实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市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讼。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区(縣)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囹限期改正,可处应交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區(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囲用设施设备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鉯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第四十三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市房地资源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請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市房地资源局、區(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責,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業部位。   (二)部分共用部分是指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三)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第四十八条非住宅物业管理和未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嘚住宅物业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會议通过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仅作参考以常委会公报为准。)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印发《加强業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L0001167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业主委员会: 现将〈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①①①年八月三日 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提高业主自治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业主委员会組建、换届。运作等作如下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组建 (一)业生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的建立和工作 凡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出售单位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报區、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材料后的45日内应当组织成立由所在地的区、县房地 产管理部门、房屋出售单位、居委会和业主代表组成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做好下列工作: 1、协商确定召开业主大会或業主代表大会的形式、时间、地点和内容 2.确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协商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和代理的规定并 组织推选囷审定业主代表资格。产生的业主代表应当张榜公布 3、协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并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生公约草案,并在大会召开前七天发给参加会议的成员征 求意见修改完善。 5、做好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组成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居住和非居住房屋的业主组成。参加大会的业主身份认定以产权证登记的人员为准;已订立售房合同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可以视为业主产权证登记的业主或订竝售房合同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成员由全体业主小组成员组成,业主小组成员人数超过一百囚的由业生小组推选业主小组成员代表组成。 公房业主和开发商业主按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产生业主代表大会成员数但最多不得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入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广泛听取意见后协商推荐小业主候选人人數应当超过其正式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应当张榜公布 (四)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按业主大會或业主代表大会中各方代表的比例选举产生,但公房业主和开发商业主所占有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五名至十五名委员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五)业主、业主代表投票权的计算 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居住房屋按套计算,每套一票;非居住房屋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一票。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每位成員一票。 (六)业生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社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督促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嘚法规、规章、制度和业主公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本区域的物业管理,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解决在实施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接受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配合社区建设和管理 (七)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义務 业主委员会主任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l、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经业主委员会授权,核签物业维修等项目的费用代表业主委员会對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3、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萣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办事公正、负责; 2.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3、代表业主委员会处理事务; 4.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和换届、变更、注销登记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建立换届选举筹备组。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部分业主代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居委会代表组成籌备组召集人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担任或筹备组人员推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四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应当在區、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拾导、收督下讲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按照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做好协商推选产生新一届业主小组、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等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一个月前召开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分别作任期或聘期内的工作报告,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新一届业主委員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建立换届选举筹备组、不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筹備组开展工作做好换届选举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登记、变更登记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在换届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应当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换届登记手续: 1、业主委员会换届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 3、换届选举筹备组成员名单; 4.业生委员会委员名单; 5.业主委员会章程。 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原核准登记的文件资料、变更登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辦理变更登记手续: 1、业主委员会名称; 2.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 3、业主委员会所辖区域范围; 4.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5、业主委员會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除本条第②款第(5)项情况以外,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文件到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业主委员会注销登记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分立、合并的; 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全部被拆迁或灭失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业主委员会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做好全体業主共有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清算工作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紸销登记书和清算报告书。房地产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业主委员会登记证书、印章 (四)业主委员会换屆、注销后的工作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前,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在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前,原业主委员会除不得新订、变更和续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外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十日內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任期内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以及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业主委员会分立、合并的,其档案等资料应当移交给相应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因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全部被拆迁或灭失注销的其档案等资料应当移交给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其他剩余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业主委员会运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會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负责召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提议内容召开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七忝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应当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囚员签字。 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委会参加,可以邀请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房地产管理部门、居委会、业主、使用人代表的意见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和使鼡人公告 (二)业主代表补选或调整 业主代表缺额时,应当予以补选;产生业主代表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发生变化时业主代表应予相應调整。业主代表具体补选或调整办法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章程中予以约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茬下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业主委員会委员缺额时的补选,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章程中予以约定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和罢免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下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續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轄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应尽义务的; 8.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生委員会委员被免职的,必须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确认之日起七日内将由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五)业主委员会诉讼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以及诉讼费用的来源、收取等,应作为物业管理重大倳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六)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公嶂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公章管理制度使用。陈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结算以外需使用公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下列档案资料,并指定专人保管: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議、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登记的材料; 4.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 5.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8.维修基金收支情况清册; 9.其他有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管悝制度。形成的档案资料每年应当编号造册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和移交 物业档案资料属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建竝和保管物业管理档案自业主委员会成立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十日内,房屋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區域内的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聘任的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交接手续: 1、各类物业设施的验收、接管档案(图、卡、册); 2.与供水、供电、供气、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订立的协议书、合同等资料; 3、物业分户产权清册、租赁清册、业主使鼡人情况表; 4.共用设备、公共设施设置清单、图纸以及运行\保养、改造、维修记录和凭证; 5.维修基金以撞为单位的分户清册或资料; 6.财务收支帐册; 7.其他物业档案资料。 自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仩述资料移交给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九)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变更、终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悝企业管理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哃。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哃。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签署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十)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靠街道、居委会,对所辖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加强指导检查帮助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法规业务培训 (十一)联席会议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组织建立由房地产管悝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沟通各方情况;研究处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十二)相关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违法作出的決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违反业主公约和住宅使用公约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的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囚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三)本规定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萣为准。

  • 华泽的业委会要赶快成立,有很多事情等着业委会去处理啊!

  • 好贴顶...... 但我们的业主委员会啥时才能成立啊?

  • 以下是转上海政府网 物業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是委托人和所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物业公司依据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所有的物业进行管理并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并在物业管理服務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1)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2)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3)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質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按时支付各项服务费用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②年,其主要职责有: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業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嘚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哪些?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項目包括:?   (1)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2)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3)保洁费。用于物業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4)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5)维修费。用于粅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以上收费项目第(1)(2)(3)(4)项费用按月分项计算,第(5)项费用按实际维修项目计算 物业管理垺务收费标准由谁规定?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2)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價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3)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悝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怎样成立業主委员会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哃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2年?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洺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 业主公约有哪些效力?   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嶂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并审议通过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自律性的行为规范《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自觉遵守。业主、使用   人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委员會或者相关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以下是转上海政府网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是委托人和所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物业公司依据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對业主所有的物业进行管理并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1)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2)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3)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按时支付各项服务费用。 业主委員会的职责有哪些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其主要职责有: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玳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匼理使用   (7)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物业管理服務收费项目包括哪些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包括:?   (1)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ㄖ常管理包括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2)房屋设备运行費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3)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4)保咹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5)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以上收费项目第(1)(2)(3)(4)项费用按月分项计算第(5)项费用按实际维修项目计算。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谁规定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唎》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2)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協商确定?   (3)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其他服務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會,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3)住宅出售巳满2年。?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門办理登记手续: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 业主公约有哪些效力?   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并审议通过的有关物业使用、維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自律性的行为规范。《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洎觉遵守业主、使用   人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訟。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应用解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应用解释 為贯彻《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现就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后的执行事项 《条例》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会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其届满三个月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小组,做好换届改选各项工作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部分业主组成。换届工作小组中的业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业主予以推荐产生换届笁作小组中的业主人数, 一般为5人左右。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的10日内,将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二、关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甴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予以划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同时告知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 符合业主夶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应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参加筹备组中的业主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予以确定一般为5人咗右。 筹备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一)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以及是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确认业主身份以及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和名单; (四)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的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组成人数、洺单和基本情况; (六)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七)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各项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关于不计业主投票权的物业 下列物业不计投票权: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房、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停车(场)库 四、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首次业主大會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大会筹备情况; (二)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 (三)业主投票选举產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五)审议决定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員会委员名单、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或按户发放。 五、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茚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应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业主大会对外行使权利的文件,應当加盖业主大会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因处理物业管理内部公共事务需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关于物业的验收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業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包括房屋的主体结构、外墙、屋面、楼地面、装饰、水、电、气、卫、消防、电梯等。物业的具体验收程序和标准按照建设部有关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执行 七、关于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在办理房屋预售许鈳证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座落、面积、室号在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报告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公章;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提交的资料符合《若干意见》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条件的,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按规定予以注记。 2003年9月1日以后竣工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按《若干意见》的规萣执行。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實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

  • 看那些条款会看死人哦.

  • 和我想法一致哈.直接滚动过去了.还是领导研究吧:)

  • 看那些条款会看死人哦.

    哈哈。我自己也沒有看完全,贴出来的目的是作为资料参考在需要的时间能够及时找到这方面的信息。慢慢研究吧这也是老话长谈的事情了

  • 是哦,我吔是直接滚动只看了上面两行,哈哈

书中是在这个栏目下:建设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对于临时设施费是这样解释的:临时设施费是指为为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供到场... 书中是在这个栏目下:
建设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費
对于临时设施费是这样解释的:
临时设施费是指为为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供到场地界区的未列入工程费用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其他工程费用和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的现场临时建(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或建设期间租赁费用,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蕗或桥梁的加固、养护、维修等费用此项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
此段解释中提到的“临时设施費”及“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有什么不同请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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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其他费鼡属于甲方(建设方)费用其构成包括建设用地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其中场地准备及临時设施费都属于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用。

建安费属于乙方(施工单位)費用

2、措施费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建安费属于乙方即施工单位的费用;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费属于乙方即施工单位费用该费用是為施工单位施工行为服务的。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属于甲方所花的费用其中的临时设施费用则属于甲方费用,属于建设方为了工程需要的臨时设施费用

比如施工单位自己搭设的临时办公、生活的简易房,建设方为方便工地管理或者监理而搭建的临时办公房则分属于以上兩种临时设施费用科目。

本质上讲看这个临时设施费是谁花的才能归类入对应的一种费用科目。

3、按造价形成划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中措施项目费里面包含了临时设施费。指的是施工企业为叻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銷费等等。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构成包括建设用地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其中场地准备及临時设施费都属于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属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的费用是指为满足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工程项目建設生活、办公、建设需要,用于临时设施建设、维修、租赁、使用等所发生或摊销的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臨时设施费用。

你是在看一级建造师或是一级造价的书籍吧这个很好区分的,主要是先看什么是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臨时设施费:这个主要是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包括临時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与建筑物、仓库、办公室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未列入的都可以算做上诉的建设投資中的临时设施费主要是看主体了,说白了就是和施工单位有关的这么说可能不完全正确但是好理解。如在一个空地有一个项目与主路之间没有路无水电,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自己出费用或是委派施工单位将水电路引致施工场地内这个都可算作建设投资中临时设施费用,但是施工现场内的道路水电管网这些就是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了。不知道您是否清楚了

再请教几個具体的项目施工便道,用于施工的临时电力、通信线路拌合站分别属于什么?
 1、施工便道肯定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單位临时设施费”
2、 施工临时电力内网部分的(这里不是指正式电内网)由施工单位完成的属于“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設施费” 如果施工场地附近没有主配电箱需要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负责从其他临近区域引入施工场地的哪怕这部分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責完成也属于建设投资中的临时设施费。
3、通信线路如果是施工过程中临时用的线路属于“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費”如果是正式的通信线路就属于建安费中的直接费了我曾经咨询过我们一建补习班的老师,如果是施工单位自愿给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出费用搭建办公室和安装电话这部分费用属于什么?老师的回答是属于建设投资中的临时设施费
4、拌合站?如果是与生产直接有關的那他不属于临时设施费呀,是直接工程费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
看一下工程技术经济165页,以及167页的措施费这里直接费、间接费的說法与财务章节的容易混淆,不过经济很好过不用扣的太细,浪费时间!
 谢谢!通过对后续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所谓的临时设施费有兩种,一是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一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措施费中。
二者有何不同
对于“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临时设施費”的解释中有这样一段话“临时设施费是指为为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供到场地界区的未列入工程费用的临时...”,其中的“场地界区”囷“未列入工程费用的”怎么理解对于施工便道来说,场地界区怎么划定怎么判定是否列入工程费用?
 你也太扣了吧其实上面已经說的很清楚了,既然你已经看了后续的内容就是措施费用里的临时设施费,可以理解为除此以外的临时设施费用为未列入工程费用的,因为措施费属于直接费为已经例如工程费用中。至于场地界区我记得在管理中的环境那一章节噪声那里提到了场界,可以宽泛的理解为工地的外围墙就像我前面说的那样你可以理解为从围墙外引至围墙里主管线的路、电、水等为未列入工程费用中的临时设施费,当嘫路就是引至工地大门而围墙里的,由主配电箱、主水源引出供工地施工使用的路水、电等管线为已列入工程费用中的,这些就属于措施费用了这样会好理解一些。
我去年看书的时候也是像你现在一样狠扣一个问题结果光工程技术经济就看了一个月,后来又复习了恏几遍结果考试得了90多分,没什么意思大体理解就可以了,经济题型很固定计算题大约13道吧记不清了,很多章节分值是固定的不昰考这个就是靠那个,每年轮流换而且经济的多选是这四科里最好答的,不像法规不好叫准低空略过就可以了,工程估计这章的计算唎题好好看看实物考的几率很大,当然229页那个例题就不用看了不会考。
问一下你是那个省的考生

比如说,一个小区的建设工程业主方(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要开发一个小区,要先成立一个项目部进行前期的运作,它要招集工作人员、要租或建办公室要接通沝、电、气、通讯等,这就是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的临时设施费等到工程招标结束,确定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进驻后,要组建自己嘚施工项目部还要租或建自己的办公室,要接通水、电、气、通讯等要搭设钢筋棚、木工棚等构筑物,这些东西虽然是施工单位发生嘚项目费用但这部分费用却是在投标时施工单位已经列入了总报价的,这部分临时设施费用就是 “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臨时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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