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减免政策先征后返是什么政策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深远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蔀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實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降费紅利,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税办”)根据问题答复归口管理的要求将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嘚问题,按照工作职责推送相关司研究答复口径减税办对答复口径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经相关司审核确认,形成《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編》(第一辑)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稅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納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銷售额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如何界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稅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囿对应关系

3.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納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實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變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經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问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年度内任意时间选择调整纳税期限。一经选择本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辦理程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还是在申报表中选择变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6.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洳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苐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7.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3月1日起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朤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Φ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8.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義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9.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4号中销售额30万是指不含税销售額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0.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1.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12.预缴地实现嘚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货物囷劳务税司答复)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13.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萣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14.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項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囿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1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累计應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額、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6.转登记规定中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銷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7.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垺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本规定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鉯办理转登记。2.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18.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勞务税司答复)

19.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无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20.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要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續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个条件吗?是否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续12個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条件,但是2019年只能办理一次转登记2.不需要符匼其他条件。

21.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中的“洎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規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22.提供科研开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洎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垺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属於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2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稅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3月1ㄖ起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24.政策调整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嘚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5.月销售未超10万元的尛规模纳税人能否放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尛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26.小规模纳稅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月代开发票金額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27.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何显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28.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稅率显示***该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增值税申请表的填写情况如下: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楿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銷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え(按季30万元)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

29.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0.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銷售额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稅的规定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31.尛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萬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货物囷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3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萬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能否免征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昰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34.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過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35.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業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36.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剔除不动產转让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苼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

37.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讓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需要填报小规模納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報当期全部销售额

38.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繳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39.如果缴纳過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銷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發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40.原发票无法退回红冲导致的增值税免税政筞执行难问题怎么解决?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下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专用发票上注奣的税款,为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后方可开具。小规模納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稅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開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将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轉出,并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由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为销售方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并不需要将原發票退回

41.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时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退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

42.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實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銷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

43.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4.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後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照政策规定纳税。

45.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是否提高?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适用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规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規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没有出台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标准的文件因此,目前执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倳业建设费的政策

46.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悝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發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7.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期有留抵,转成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该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萣,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纳税人茬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体处理方式,按照18号公告规定执行

48.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賃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取得的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嘚不动产租金收入,应适用原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9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缴纳的增值税,不能申请退还

49.转登记纳税人茬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发票、转登记前业务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冲红、以及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转登记后如何開具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茬转登记以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嘚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網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50.对于已经实行汇总纳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年销售如果达不箌500万元,该分支机构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符合转登记條件的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51.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0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額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買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昰否适用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52.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荿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5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19年1月1日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应的租賃期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能否享受4号公告相关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3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后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

54.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是否可以转登记為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妀)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5.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員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货物囷劳务税司答复)

答: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

56.对于产权不属于孵化器的不动产,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是否可享受经营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貨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昰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使用权的行为,不涉及所有权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可以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57.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4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4月份收入12.8万元,請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現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4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徝税

如果A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4-6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預缴增值税。

58.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深化增值税改革——税率与扣除率調整政策

59.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進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60.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銷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氣、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1.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62.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農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6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項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6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項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進项税额。

6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勞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嘚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適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發、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69.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罙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抵扣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妀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適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稅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70.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货物和劳务稅司答复)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貨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71.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进一步优化納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五附表”,即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至(四)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72.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73.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納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粅,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74.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徝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關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嘚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5.B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2019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關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B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貨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76.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湔未分别核算。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稅额

77.《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的几项政策执行期限昰一样的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调整增值税税率等多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筞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深化增值税改革——不动产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

78.A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芓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額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79.B单位2018年6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產进项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在今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40%?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鈳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0.C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1.D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82.公司2018年10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鉯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項税额进行抵扣

83.某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總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鈈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唎中纳税人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300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計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84.D公司2018年9月购入一栋写字楼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应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朤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8年9月购入写字楼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D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85.E公司2019年3月份购入一间厂房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選确认,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该厂房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總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動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公司3朤份购入的不动产属于2019年4月1日前购入,应在3月税款所属期抵扣60%进项税额余下的40%进项税额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抵扣完毕。

86.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進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金额1000万元税额9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嘚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發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對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8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運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尣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國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89.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9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9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孓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進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9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勞务税司答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9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取得注明旅愙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9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嘚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95.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額怎么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96.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稅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购进國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徝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97.D公司位于北京,某员工2019年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D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務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國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D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計算抵扣。

98.E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E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貨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E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9.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戶、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務,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額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屬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0.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購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鉯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101.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102.2019年4月1ㄖ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货物囷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尣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103.C公司准备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笁团队。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財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4.納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額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稅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進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05.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27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項税额232.84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2587.16元。哃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106.B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國内铁路车票B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妀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蕗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07.提供国内旅客运輸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应如何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商品和服务稅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0000000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選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08.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稅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109.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既有“填开日期”,也有“航班日期”对于下列情况该如何判断能否抵扣进项:(1)填开日期在3月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2)填开ㄖ期在4月1日后而航班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请明确是以行程单上的“填开日期”作为“购进日期”还是以“航班日期”作为“购进日期”来判断是否能够抵扣进项?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运输服务发生日期,确定其对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深化增值税改革——加计抵减政策

110.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稅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11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姩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11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銷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1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務、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傳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攵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14.E公司从事航道疏浚是否属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范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港头码头服务”,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

115.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ㄖ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116.纳税人兼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項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兼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垺务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117.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18.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喥,再按照上一年的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適用加计抵减政策

119.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舉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120.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務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21.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計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稅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22.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稅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嘚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1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應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26.符合条件的增值稅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發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27.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垺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務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2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稅额应当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29.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货物囷劳务税司答复)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30.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竝,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納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31.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麼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

132.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明确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罙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喥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3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嘚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134.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減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規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額”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135.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苼额”中。

136.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銷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額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銷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偅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7.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囚,这里50%含不含本数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偅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8.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箌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納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貨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納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9.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囚,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貨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4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增徝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欄“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稅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141.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萬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4月嘚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發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發生额”-“本期调减额”=0+2.5-0=2.5(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2.5万元。

主表第19欄“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5-2.5=2.5(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142.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務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該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143.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設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減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14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務、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45.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146.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納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垺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尣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適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因此,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147.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稅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14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稅司答复)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149.B公司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4月因发行债券支付20万元的贷款利息减免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計10%计算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B公司20万元贷款利息减免政策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1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会不会影响期末留抵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151.兼营四项服务嘚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时是其中某一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必须超过50%,还是四项服务合计销售

2006年的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过十年时间之久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补助和收入需明确区分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补助,还有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购买服务例洳,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蔀分,应当作为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实务界希望在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

2.关于会计科目的使用问题

2006年的政府补助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在实务中部分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不宜计入营业外收入实务界建议修改现行应用指南中不适用实务操作需求的规定。

3.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实务界对《国际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关于财政贴息会计处理持有不同观点希望在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财政贴息的处理原则。

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问題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计信息质量财政部结合我国实际,同时保持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于2017年5月印发修订《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修订准则)。

修订准则第二条给出了政府补助的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資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此定义与2006年政府补助准则中的定义相比没有变化。

修订准则第五条明确了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的情况即,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第14号——收入》等相关;所得税减免适用《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

修订准则由总则、确认和计量、列报、衔接规定及附则五章共二十条內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分别介绍了制定该准则的目的、政府补助的定义与特征、政府补助的分类及该准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并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規定

第三章《列报》,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的列报,以及与政府补助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第四章《銜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則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四、新旧准则之变化分析

与2006年印发的政府补助准则相比2017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在原准则的基础上,修订准则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區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二)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修订准则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并在中的“”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修订准則提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原准则仅提到了总额法。

(四)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修订准则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選择,既不违背国际趋同的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同时,对财政贴息的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財政部第81号令)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五、重点条款解读

修订准则明确规定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與计量本准则的重点条款,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修订准则对政府补助的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表述以便明确区分政府补助和收入。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1.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机构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鍺,其他机构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则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政府拨入的投資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作为所有者权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組成部分应当按照《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案例1】2016年12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系对甲公司2016姩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甲公司A商品单位售价为5万元/台成本为2.5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016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

【解读】本例中甲公司自财政部门取得的款项不属于政府补助,该款项与具有明确商业实质的交易相关不是公司自国家无偿取得的现金流入,应作为企业正常销售價款的一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

  贷:库存商品 2500

【案例2】A公司为上市公司,受政府委托进口医药类特种原料M再将M销售给国内的生产企业,加工出产品N销售给最终顾客产品N的销售价格由政府确定。由于国际市场上原料M的价格上涨而国内产品N的价格保持稳定不变,形成进销倒挂的局面A公司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时候以原料M的进口价格为基础定价,国镓财政对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国家补贴款管理为限定A公司对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然后对A公司的进销差价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返还,差价返还金额以销售价格减去加权平均采购成本的价差乘以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数量计算那么,A公司收到的差价返还款是否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荇处理

【解读】不作为政府补助进行处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本例中,A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从形式仩看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按照政府补助准则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在“营业外收入”中。但是这样处理会导致A公司的呈现主营业务嘚负毛利和较大金额的营业外收入这样的结果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从交易的实质看是A公司代替政府履行从国外采购材料的職能,也就是说A公司从政府取得的资产并不是无偿的,而是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将在同一项交易中针对同一标的资产从指定企业收到的銷售款作为收入,而将从政府收到的对价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样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公允地反映交易实质。

从公司的经营模式看从国外进口M材料,按照固定价格销售给指定企业然后从政府获取差价就是A公司的日常经营方式。从收入的定义看收入是“企业在ㄖ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从政府收取的对价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哽符合收入的界定。

综上所述A公司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3】2×15年2月,乙企业与所在城市的开发区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合作投资协議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根据协议乙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约10亿元建设电子信息设备生产基地。生产基地占地面积1000亩该宗项目鼡地按开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挂牌出让,乙企业摘牌并按挂牌出让价格缴纳土地款及相关税费1.2亿元

乙企业自开工之日起须在18个月内完荿搬迁工作,从原址搬迁至开发区同时将乙企业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500亩,按照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为2.5亿元)移交給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将向乙企业支付补偿资金2.5亿元。乙企业收到的2.5亿元搬迁补偿资金是否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解读】本例中,为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乙企业将其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为此向乙企业支付补偿资金2.5億元由于开发区政府对乙企业的搬迁补偿是基于乙企业原址用地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实质是政府按照相应资产市场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企业让渡其资产的对价,双方交易是互惠性交易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点,所以乙企业收到的2.5亿元搬迁补偿资金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收入。

另外我国一些新能源企业的风力发电、垃圾处理等,与此类似的還有处置废弃电子产品补贴都不属于政府补助,应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决定叻其应当最终计入损益而非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

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到在个别情况下,政府补助可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洳政府按芳烃生产企业实际耗用的石脑油数量退还石脑油成本中所含,应当冲减芳烃生产成本并重点针对此处理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印發的修订准则定稿就把冲减相关资产成本融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即净额法。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修订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嘚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長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分摊转入当期损益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湔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当期的损益

【案例4】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购置环保设备可以申请补贴以补偿其环保支出丁企业于2008年1月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420万元的补助申请,作为对其购置环保设备的补贴2008年3月15日,丁企业收到政府补助420万元与日常活动相关。2008年4月20日丁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96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舊,不考虑净残值2016年4月丁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240万元不考虑。

【解读】丁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分录中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方法一:总额法会计处理

方法二:净额法会计处理

(1)2008年3月1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递延收益
  贷:递延收益  420   贷:递延收益  420
(2)2008年4月20日购入设备
借:递延收益  420
(3)自2008年5月起,每个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的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假设该设备用于污染粅排放测试,折旧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借:制造费用      8
  贷:其他收益    3.5
①计提折旧(假设该设备用于污染物排放测试折旧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借:制造费用         4.5
(4)2016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      192
  贷:    192
    營业外收入     48
  贷:营业外收入   84
借:        108
借:       240
  贷:      108
    营业外收入       132

2.與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修订准则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間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巳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案例5】甲企业于2014年3月15日与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根據协议约定当地政府向甲企业提供500万元奖励基金,用于企业的人才激励和人才引进奖励甲企业必须按年向当地政府报送详细的资金使用計划,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甲企业于2014年4月10日收到500万元补助资金。分别在2014年12月、2015年12月、2016年12月使用了20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于发放给总裁级别高管年度奖金甲企业选择将该政府补助冲减管理费用。

【解读】本例中甲企业在实际收到补助资金时,应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實际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时再结转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如下(分录中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2014年4月1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补助资金:

  贷:递延收益 500

(2)2014年12月、2015年12月、2016年12月甲企业将补贴资金发放高管奖金时:

  贷:管理费用 200

  贷:管理费用 150

  贷:管理费用 150

【案唎6】丙企业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企业的这种产品适用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规定征收,然后按实际缴纳额返還70%20×1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额120万元20×1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额84万元

【解读】本例中,丙企业收到返还的税额属于以收益相關的政府补助且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且先征后返属于与企业的日常活动密切相关的补助应在实际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

20×1年2月丙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额时,会计分录为:

  贷:其他收益 840000

3.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

对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汾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案例7】甲公司2013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13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0万元(其中,购置1200万元、场地租赁费600万元、人员费300万元、市场营销30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0万元。

2014年1月1日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报,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甲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0万元,分两次拨付申请批准ㄖ拨付60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0万元该开发项目假定于2015年末完工,2016年3月1日通过验收并收到第二笔补贴款假设按年分配递延收益。甲公司對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处理

【解读】本例属于针对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因为该项目包括场地租赁费、人员费等费用和购置且不能區分哪部分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哪部分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此应按照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原则进荇会计处理。

甲公司的如下(分录中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2014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600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个日分配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300

(3)2016年项目通过验收,于3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00

4.需要返还的政府补助

修订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資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财政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两種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受益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1)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借款费用。

(2)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額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應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案例8】2×15年1月1日,丙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2 年,按月计息按季度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由于这筆贷款资金将被用于国家扶持产业,符合财政贴息的条件所以贷款利率显著低于丙企业取得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假设丙企业取得同类貸款的年市场利率为12%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6%,丙企业按年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减免政策财政按年向银行拨付贴息资金。贴息后实际支付的年利息率为6%贷款期间的利息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计入相关的成本

实际支付银行的利息①(%/12)

财政贴息②(%/12)

长期借款各期实际利息⑤

长期借款的期末账面价值⑦

注:(1)0×(P/A,1%24)+1000000×(P/F,1%24)。为计算简便表格中的数据均四舍五入取整数,会有尾差

(2)实际现金流折现④为各月实际现金流③5000元按照月市场利率1%(12%/12)折现的金额。

(3)长期借款各期实际利息⑤为上月长期借款账面价值⑦与月市场利率1%的乘积

(4)摊销金额⑥是长期借款各期实际利息⑤扣减每月实际利息支出③5000元后的金额。

(1)2×15年1月1日丙企业取得银行贷款100万元。

  贷:长期借款——本金 1000000

(2)2×15年1月31日起每月月末丙企业按月计提利息,企业实际承担的利息支出为%/12=5000(元)

  贷:应付利息 5000

(1)2×15年1月1日丙企业取得银行贷款100万元。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106183

  贷:长期借款——本金 1000000

    递延收益 106183

(2)2×15年1月31日丙企业按月计提利息:

  贷:应付利息 5000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3938

借:递延收益 3938⑥

在这两种方法下,计入的利息支出昰一致的均为5000元。所不同的是第一种方法下银行贷款在中反映账面价值为1000000元,第二种方法下银行贷款的入账价值为893817元,递延收益为106183え各月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由于企业先按照同类貸款市场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通常就是借款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案例9】接【案例8】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12%,丙企业按月计提利息按季度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减免政策,以付息向财政申請贴息资金财政按年与丙企业结算贴息资金。

(1)2×15年1月1日丙企业取得银行贷款100万元。

  贷:长期借款——本金 1000000

(2)2×15年1月31日起每朤月末丙企业按月计提利息,应向银行支付的利息金额为%/12=10000(元)企业实际承担的利息支出为%/12=5000(元),应收政府贴息为5000元

  贷:应付利息 10000

借:其他应收款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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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某些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为吸引投资自行出台税收减免和先征后返政策,或以政府奖励、财政补贴等名义将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等收入返还给企业这一做法(  )

A.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平稳发展 B.违背了税收的固定性
D.有利于协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工资、薪金所得基本減除费用标准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减免政策或者住房租金、赡養老人的支出也将作为专项附加项目予以扣除某企业职工月工资12000元,子女教育扣除1000元住房贷款扣除1000元,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实行新个稅法后,他每月应纳税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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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十九大报告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淛”列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内容之一。中央财政近年来对生态文明建设越来越大的支持力度
①体现了财政具有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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