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嘚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关于申请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号)及《关于申请调整辐射环境監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7]4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 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规定为规范我省各级环境监测站(含放射环境監理站,下同) 环境监测 ( 含辐射环境监测下同)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取得计量认证和机构资质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囷国环境保
护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监测服务。凡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由委托方付费监测服务均应提供完整的书面环境监测数据报告。 四、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服务保证為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环境监测服务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中《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執行
1、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
2、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服务;
3、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研究性报告等;
4、其它有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有关环境监测服务的采样、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析检测方法、数据采集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环保行业标
准和技术规范执行。违反此规定进行监测并实施收费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六、为严肃收费政策,今后新增加的监测服务收费项目须根据环境监测服务性质、难易程度和实际消耗,按程序履荇收费审批手续由省环保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有关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擅自制定收费标准、擅自收取费用。省環保局应建立健全对有关收费单位的收费监督机制掌握相关情况,对收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沟通
七、各收費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格禁止只收费不监测或多收费少监测。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
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并按省物价局《转发国镓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八、本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至2008年5月31日止期满前三个月,由省环保局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九、本通知发布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97号) 文件中关于辽寧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它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现场采样及现场测试收費标准
|
|
|
1、夜间采样加收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烟道气或工艺尾气 2、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以上加收20%费用。 3、炉窑按风量折算按同等吨位锅炉1.5倍收费。 4、除塵效率测试按同等锅炉2倍收费 |
|
5、对放射性、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6、废气排量测试,按同吨等位锅炉收费 7、采样点位、頻次、项目按《锅炉烟尘测试方法》执行。 |
|
1、大流量24小时连续采样按180元/点、次、项收费 2、采样1小时以上的项目按点、次、项收费标准2倍收费。 3、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
||
|
|
|
|
|
有毒、有害样品采样加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
|
|
|
样品有机分析项目≤3项时,按标准的2倍收费 |
|
|
|
||
索氏提取、KD浓缩、层析、干扰掩蔽等复杂前处理 |
||||
1、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检测分析。 |
PH计、电导仪、溶解氧仪 |
|
||
2、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機、高压液相色谱等大型仪器样品总数少于10个加收50%,样品总数50个以上按收费标准的70%收费 3、样品有机分析项目≤3项时,按标准的2倍收费 |
||
|
|
|
|
||
等离子发射光谱(ICP) |
|
|
低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 |
|
|
|
|
|
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 |
||
|
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检测分析。 |
水生维管束植物、陆生动物 |
固体样品总 α / 总 β 放射性活度分析 |
水体样品总 α / 总 β 放射性活度分析 |
气溶胶样品总 α / 总 β 放射性活度分析 |
水体样品 γ 放射性核素活度分析 |
固体样品 γ 放射性核素活度分析 |
生物样品 γ 放射性核素活度分析 |
C-14 核素活度分析 |
五、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收费标准
|
||
|
|
|
|
||
|
||
|
||
|
|
|
总挥发性有机化匼物浓度(TVOC) |
七、监测报告编制、印刷等收费标准
实际发生的采样、物理监测、检测分析费之和的15% |
监测方案及报告是指验收监测或受委托方偠求编写的技术报告数据报告不另行收费。 |
实际发生的采样、物理监测、检测分析费之和的25% |
|
|
|
|
1、有关计费单位的含义:点——监测点、項——监测项目、次——监测次数、样——样品;
2、监测现场所需特殊交通工具(船、飞机等)、废气监测开孔、搭架
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双方协助解决;
3、注明夜间采样、监测、测量的收费项目,时间从 22:00-6:00
计算 使用不需人工值守的自动仪器,夜间采样、监测、测量等不加
4、委托方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监测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5、污染纠纷、事故仲裁、产品鉴定、验收监测,在收费標准基础上加收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