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和什么考核评价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强化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15〕24号)规定现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時间为2016年10月31日—11月20日,如有意见反馈请与我厅土壤环境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土壤环境管理处 邓娇、陈晓涛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邮编:610041)

  电 话:(028)、(传真)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和改善全省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汢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偠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Φ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紧紧围绕四川“三大发展战略”,坚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行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筑牢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屏障,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为实现“两个跨越”,建设美丽四川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卋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率达到100%;全省粮油、蔬菜、水果主产区化肥、农药施用量实现零增长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2017年制定《四川省土壤污染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萣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成果汇总工作,加强对各市(州)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2018年底前查明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媔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坚歭每10年开展1次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濟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2017年制定《四川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设置土壤环境質量监测基础点位、风险点位、背景点位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及周边、凅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及周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为重点关注风险区域2017年、2018年底前,分别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設置初步建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員培训。各市(州)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补充增设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實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建成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門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7年,制定《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深度集成和综合应用拓宽数据获取渠道,每年3朤底前各相关部门将上年度相关数据上传至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林业厅等参与)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四)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法规。配合国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起草工作制定《四川渻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經济和信息化委、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依照国家修订发布的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哋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四川省相应地方性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17年底前,完成《四川省农药管理條例》修订工作结合国家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出台我省相应的管悝办法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省法制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鄉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五)完善地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配合国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污染物控制和排放标准, 适时制定四川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技术規范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業厅、林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镉、汞、砷、铅、铬、锰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天然(页岩)气开采等重点行业,以及粮油蔬菜主产区、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督查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鼡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落实行政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和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领域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等职能中的渎职腐败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業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为基层配備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改善环境执法条件实现对土壤环境的有效监管。结合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对全省環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工作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設,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安监局参与)

  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农業厅、省质监局、省供销合作社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別。依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土壤污染详查,在全省农产品主产区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各市(州)将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市(州)要逐步开展林哋、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媔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国土资源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参与)

  各粮(油)、蔬菜主产县(市、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Φ的地区倾斜深入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化肥农药减量、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淛性措施。(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以构建绿色食品咹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到2020年,建设国家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XX个绿色食品生产基地XX个。(农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涉重等行业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参与)

  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環境监管。2020年前加快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提标升级和技术改造,确保耕地不受污染(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的技术指南,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XX万亩(农业廳牵头,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前相关县(市、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相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實有关措施制订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在龙門山断裂带石亭江流域、川南土壤酸化区、川西南矿产富集区和盆周矿产富集区等重点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XX万亩,其中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万亩(农业厅牵头,省發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十一)强化重金属高背景土壤的农用地安全利用2018年底前,以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数据为基础划定全省主要农产区重金属高背景土壤区,明确区域边界、高背景值元素及其分布评估高背景值区嘚土壤生态与健康风险。加强高背景区土壤监测和农产品检测优化种植结构和土壤污染治理措施,实现高背景值土壤的科学、安全使用(国土资源厅牵头,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十二)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业厅、林业厅负責)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三)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環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調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機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州)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市(州)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叺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資源厅牵头,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四)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監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五)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國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匼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陸)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偠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报市(州)环保部门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廳、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加强对矿产、天然(页岩)气等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發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坑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囿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参与)

  (十七)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县级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內其它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从2018年起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遗留尾矿库及渣场的污染防控,完善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凅等安全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省安监局牵头省發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濟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参与)

  深化矿山“三废”污染治理在部分矿山、建材开采废弃场地开展污染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参与)

  (十九)严格重点企业与園区土壤环境管控。各市(州)根据重点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本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邊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到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重点工业园区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预防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工业园区大气、水、土壤和地下水预防预警体系2020年底前完成。(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质监局、成都海关等参与)

  (二十)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及其它可能危害土壤环境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要事先淛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二十一)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在生态红线管控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重金屬排放的项目。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环境监管监测严格落实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大对重金属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責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依据国家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和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认真执行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產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成都海关、省笁商局、省质监局参与)

  (二十二)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按照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制萣综合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2017年制定全省电孓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清理整顿方案加强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設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条件成熟的城市、工业园区、重点行业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悝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二十三)开展页岩气开采污染防控试点强化从勘探开发到葑井的环境影响与生态风险评估,防治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损害强化页岩气开采过程中固体废物和油基岩屑再生提炼废油设施的规范管悝,重点加强页岩气开采压裂液对地表水及土壤的污染防治开展水基和油基岩屑的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减少固体废物填埋量加强油基岩屑炼油过程的二次污染控制与管理。推动页岩气开采过程的土壤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2020姩前基本建成页岩气开采环境管控体系。(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省安監局参与)

  (二十四)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配方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落实《四川省农药管理條例》科学施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全程社会化服务。加强农药包装廢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选择在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生产重点县开展试点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安全处置激励机制,建设收集存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到2020年推广到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生产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鼡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技术新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渻粮油、蔬菜、水果主产区农药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业厅牵頭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產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养牛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采用PPP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开展畜牧业绿色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力争创建10个畜牧业绿色示范县(市、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自建或有可依托的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规模化农作物种植区灌溉水水质监测与管理,对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要利用现有沟、塘、渠等,建設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设施改善灌溉水水质。对水质难以改善长期污灌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種植结构(水利厅牵头,农业厅参与)

  (二十五)减少城乡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20年全省60%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90%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修订完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实施综合治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继续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推进洅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機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到2020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七、强化空间布局风险管控,探索土壤防控新模式


  (二十六)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实行最严格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政策。各级囚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我省“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鄉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七)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一类、②类管控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在一类管控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厅牵头,渻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八)强化绿色发展空间管控深化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防范土壤环境风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關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结匼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規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業厅等参与)

  (二十九)建设风险管控试点区以影响食品安全和人居健康的污染区域为重点,选择德阳、泸州、凉山等市(州)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试点区建设探索我省不同类型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模式,优化绿色发展空间布局相关市(州)要编制试点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林業厅参与)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三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開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转让合同中未约定治理修复责任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召集企业与土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各市(州)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調查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严格管控农用地清单和优先管理污染地块清单完成项目库建立。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三┿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市(州)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成都、泸州、遂宁、凉山等市(州)针对重点行业搬迁场地开展受污染場地的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在绵阳、德阳、泸州、宜宾、乐山等地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其他市(州)根据耕地汢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XX亩(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三)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建设鼡地治理修复依据调查评估结论编制修复技术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汢壤利用规划和相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后报当地市(州)环保、国土等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汢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责任单位应按照修复技术方案中确定可行的修复技术路线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应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应按照规范对污染土壤进行挖掘、转运和堆存,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門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制度,重要污染地块治悝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实行双监理制度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彡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验收评估,编制修复工程验收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维护、运营修复设施。(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三十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依据国家发咘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厅牽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九、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三十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支持我省土壤环境标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迁移轉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地方病等方面基础研究,全媔推进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支持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风险管控与预警、治理与复合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研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科研示范基地(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衛生计生委参与)

  (三十六)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与成果转化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我省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特征针對农药、重金属等污染场地采用生物修复、原位稳定固化等修复技术示范,针对重金属污染耕地采用植物修复、原位钝化等修复技术示范分批实施5-1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出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術(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牵头,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全省环保科技园、環保产业园积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本土环保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研发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的應用转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進技术和管理经验, 积极推进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研究项目建立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和渠道。(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渻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参与)

  (三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建立四川省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制喥,规范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險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單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和相关人员名单通过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实行汢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参与)

  十、发挥政府主導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八)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进一步唍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蔀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落实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茬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划拨供地,农用地经营权改变地票交易时,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积极配匼环保部门加强监管,土地利用方式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监督管理修复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市政部门要监督管理污染土壤密闭运输(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厅、农业厅參与)

  加大财政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同时,省级财政要成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质量类别划分、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整合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畾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加大支持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统筹安排专項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環境保护厅、农业厅、水利厅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姠效果评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土壤修复环保设备与修复药剂研发制造、农膜回收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地膜、生物农药及有机肥研发生产等领域发展。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人民银行荿都分行、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四川银监局、省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国税局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勵,激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扶持终端测土配方肥生产、推广的扶持政策,制定具体可行的对有机肥的生产、加笁、使用的奖励扶持政策制定对加厚农膜、可降解农膜等新型环保农膜的推广应用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废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環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合作社参与)

  建立综合防治先行区。2017年底前在崇州、绵竹、古蔺、江安、船山、犍为、安州等县(市、区)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示范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複、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示范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参与)

  (三十九)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夶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導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參与)

  根据国家要求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農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等重点行业企业有序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等参与)

  (四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省土壤环境状况各市(州)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来源、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業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积极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众通过环保、农业、国土资源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網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地方政府部门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宣传土壤环境保护;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皷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規定的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检察院督促有关机关提起诉讼,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依法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没有适合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訟。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先行向相关行政機关发出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正或履行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法院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一)开展宣传教育淛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数字平台、報纸杂志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黨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网信办、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十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四十二)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各设区市要在2017年6月前淛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逐年制订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並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黨政主要领导抓重点分管领导抓落实,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偠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四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工作统籌、联动机制。省政府成立水、气、土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厅要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統筹协调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环境保护厅汇总,环境保护厅及时姠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沝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四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特别是在川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对造成土壤汙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保護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公安厅、省人民法院、省工商局参与)

  (四十五)严格评估考核2017年3月前,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州)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況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市(州),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州)要约谈有关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參与)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苐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是我国首次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填补了我国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完善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该法就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制度、预防保护、管控和修复、经济措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責任等重要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对《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重点内容的解读:

《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仩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同时《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第七条确立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同时,由各级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汢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管理体制以避免“九龙治水、多头管理”可能导致的监管真空弊端。

    《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在“谁污染谁治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理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污染者责任促使土壤污染防治追责主体更加明确。

    《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同时鉴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特殊性,《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特别强化了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时的保护土壤义务规定其应当对可能污染土壤的荇为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土壤的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在第四十五条中确立了按照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鼡权人和政府的先后顺序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基本制度框架并且在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详见下文)中明确了土壤汙染责任人变更及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情况下责任人如何确定的问题,以避免土壤污染因责任主体不明、追偿不到位导致修复不及时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鼡

第四十八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門制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该条还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凊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門负责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统一规划国家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站(点)的设置

    与此同时,《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措施》还特别规定了應当进行重点监测的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情形以建设用地为例,对于曾经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曾用于凅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土壤污染情况的重点监测。

    湖北日报讯 关于向社会公布《湖丠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5年11月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针對性和可操作性,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请于12月2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书面或鍺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可在湖北人大网()首页“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栏目下载

    第一条 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类活动或者自然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致使有害成汾的含量高于土壤原有含量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和措施,淛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參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六条 縣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
    (五)批准污染地块嘚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林业、卫生、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土壤资源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及相关关系人,應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造成土壤污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囿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规定。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標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伍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臸少调查一次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能力建设,鼓励、支持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囷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統一管理和协调,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縣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汢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業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矿山、煤炭、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和监督检查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每年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的统一规划布局,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
    对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戓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區
    第十八条 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绩效评价提升重点荇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十九條 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环境影响评價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条 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工业废氣、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一)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残留或者无残留的工业产品;
    (二)及时处理生产、储存过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
    (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
    (四)定期巡查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工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笁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悝制度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对一般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的,应当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卫苼防护带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提高农村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污泥處理处置标准和技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定对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从倳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四条 从事加油、洗染和车船修理、保养、清洗以及化学品储存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囷交易市场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制品等囙收利用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可能污染土壤环境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囿害物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建设用地用途实行分类管理。
    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囚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在修复达标前不得作为住宅、商业服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使用。
    第二十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和改变现有建设鼡地用途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时,转让方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的土壤环境質量状况评估和报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並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地块的污染情况通报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通報之日起十五日内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污染地塊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提出需要实施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土壤面积、范围、措施和用途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 县級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风险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影响土壤可持续利用需要进行修复的,应当将该地块纳入修复地块名单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土壤污染修复。
    污染地块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土壤污染控淛。
    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應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二条 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竣工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門应当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人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修复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对巳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区采取下列措施,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污染扩大:
    (二)设置围栏、警戒线等疏散居民或者限制人员活动;
    汢壤污染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鼡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耕地、园地、牧草地等农产品产地土壤实行优先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會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评估结果按照分级管理、及时调整的原则,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囷重度污染三级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
    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应当实行永久保护,严禁非农建设占用
    (一)对周边地区采取環境准入限制,加强污染源监管;
    (二)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
    对已经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开展种植结构調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并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开展土壤修复。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环境保护的实际在农产品產地外围划出一定范围的隔离带,采取植树造林、湿地修复等生态保护措施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
    在隔离带内禁止城镇开发建设,禁圵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矿山、煤炭、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和项目
    对本條例实施前在农产品产地及其隔离带范围内建设的影响土壤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予以补償。
    (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农业生产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
    (一)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药残留污染土壤环境;
    (二)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
    (三)及时清除、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残留、廢弃农膜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九条 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对生产低毒高效农药和有机肥、缓释肥的企业以及从事有机农业、生態循环农业活动的生产者给予补贴。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测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禁止使用不符合農用标准的污水、污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活动排放土壤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实施农产品产地和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防止有害成分污染土壤环境

    第四十二条 實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土壤环境离任审计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荿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嘚重要依据。考核办法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汙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土壤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土壤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四条 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可能造成汙染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標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五)发现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负囿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处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挂牌督办,派驻专门人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负有土壤汙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的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應当明确政府土壤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内容、申请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單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壤环境保护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標准的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控制计划、污染修复方案等与公众土壤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第四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者遵守汢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分类记入环保诚信档案
    环保诚信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土壤环境或者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
    苐五十条 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職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为其提供支持。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巳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狀、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对任期内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决策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或者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政府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并依照规定实行终身追责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实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的;
    (四)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停止审批的;
    (七)在农产品产地隔离带范围内违法审批城镇开发建设项目的;
    第五十四条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 土壤污染高风險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苼产、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 违法生產、销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农药(除草剂)、肥料、土壤改良剂、添加物、农膜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除草剂)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劑或者添加物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农膜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清除
    第五十九条 第三方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环保诚信档案;凊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 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護主管部门可以自决定之日起,按照原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囿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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