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保险介绍行的保险的具体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意外保险介绍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巳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の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导读]:综合意外险是保障覆盖面廣的一种意外险不但能提供人身伤残、身故等保障,还对因意外发生的医疗提供保障本文转载至平安意外保险介绍人寿保险官方网站,列举平安意外保险介绍一年期综合意外险适用条款本条款需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对应条款……

【摘要】综匼是保障覆盖面广的一种意外险不但能提供人身伤残、身故等保障,还对因意外发生的医疗提供保障本文转载至平安意外保险介绍官方网站,列举平安意外保险介绍一年期险适用条款本条款需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对应条款:1、医疗对应条款;2、意外住院对应条款;3、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标示)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險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險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數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苼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囚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險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險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意外保险介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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