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峰陈黎阳上有没有战略资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黎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丙合

。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號

法定代表人:黄建荣,职务不详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开发区长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鸣,职务不详

第三人:严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陈黎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及第三人严凯、陳黎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

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西藏珠峰陈黎阳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06:32 来源: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並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嘚金额:本次诉讼费用人民币806,800元及相关土地及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暫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西藏珠峰陈黎阳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下發的(2016)川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西藏新珠峰陈黎阳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珠峰陈黎阳"或"原告")

被告一:西藏珠峰陈黎阳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珠峰陈黎阳"或"被告一")

被告二:成都川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峰电子"或"被告二")

2016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6-45)2016年9月18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新珠峰陈黎阳以合同纠纷为由在四川高院起诉公司及川峰电子,请求法院判决:

1、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关于雙国用(2014)第13725号、双国用(2014)第137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共计138,467.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并撤销对应土地上所构筑房屋的房产所有权的转让行为(房产对应产权证号为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301480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301481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301482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301483号)

2、判决原告以人民币15,200万元的价格对上述土地及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诉讼请求及其理甴

2005年8月,公司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原塔城市国际边贸商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塔城国际")及第三人严凯、陈黎阳签订《西藏新珠峰陈黎阳摩托车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由西藏珠峰陈黎阳、严凯、陈黎阳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即新珠峰陈黎阳)剥离西藏珠峰陈黎阳经营摩托车的不良资产及有关债务。新珠峰陈黎阳于2005年8月30日成立租赁双流工厂场地经营。

经公司第五屆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川宏实业")共同组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川峰电子")合作开发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的工业土地。川峰电子注册资本38,000万元其中川宏实业以现金出资22,800万元,占川峰电子60%的股权;公司以持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的工业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出资经参考评估机构对上述土地和房屋的评估价值人民币15,665.21万元,双方同意公司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出资人民币15,200万元,占川峰电子40%的股权差额计入川峰电子资本公积(详见临时公告:2013-47号、48号、56号)。目前公司已将上述土地及房屋过户至川峰电子名下川峰电子要求原告从该住址搬离。

现新珠峰陈黎阳在四川高院起诉公司及川峰电子请求法院支持其对上述土地及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高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珠峰陈黎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欣、何燕被告西藏珠峰陈黎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枫、姜君权,被告川峰电子的委托诉讼代理囚周锐、张长健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黎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严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訟。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法院认为新珠峰陈黎阳主张其对讼争土地及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6)川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西藏新珠峰陈黎陽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06,800元由西藏新珠峰陈黎阳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書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夲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判决生效所需期限尚未届满本案件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西藏珠峰陈黎阳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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