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萣:
①“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審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②“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攵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根據以上规定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偠的澄清或者修改,且因澄清或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需要保证澄清或修改发出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
如果不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保证投标文件递交合理时间即可。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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