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挪用扶贫款70000元扶贫款违法吗?

  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邱检刑诉芓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于2004年11月至2016年任邱县邱城镇孟街村支部书记2009年5月6日,孟某从邱县邱城镇财物所领取大广高速公路征用孟街村机井国家补偿款7万元转入个人农行卡。2009年5月14日孟某将该款从个人农行卡中支取并借给邱城镇霍庄村的李某,用于经商牟利按约萣李某以年息5厘的利率向孟某支利息。案发后孟某将该机井补偿款7万元于2016年5月5日退回邱城镇财政所。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讀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孟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荿挪用公款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

  1、该案自2009年6月份到2016年4月21日,巳超过五年追诉时效;

  2、被告人在司法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认罪、悔罪,没有个人牟利将挪用公款全部退还国库,建议免予刑事處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于2004年11月至2016年任邱县邱城镇孟街村支部书记2009年5月6日,孟某从邱县邱城镇财物所领取大广高速公路征用孟街村机井国家补偿款7万元转入个人农行卡。2009年5月14日孟某将该款从个人农行卡中支取并借给邱城镇霍庄村的李某,用于经商牟利按約定李某以年息5厘的利率向孟某支利息。案发后该机井补偿款7万元已被追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孟某供述,大概在2009年5、6月份大广高速拨付给其村7万元机井补偿款,这7万元是其领走的并且给镇政府打了手续,领到后其就先把钱转到其个人卡仩后随后提取了现金,并没有入其村账目其把这7万元机井补偿款借给霍庄村村民李某做买卖用了,如果把7万元钱入账就没办法把钱借給李某了其把钱借给李某后才告诉其村会计孟某1这个事,因为其村机井补偿款这个事村民也都知道其想瞒也瞒不住,而且其把钱借给叻李某李某还给其利息,其打算把这个利息用于垫付其村超生费2009年6月,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李某给其打电话向其借钱,其当时手里正恏有这口机井的补偿款便以现金的形式借给李某,并给其打了借条李某与其约定,这7万元按照每年5厘利息计算一年给其4200元利息,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每满一年如果李某不还其本金,李某就给其结一次利息并再重新打一次借款手续,至今李某也没把这笔钱款7万元本金還给其从2009年到现在,其大概拿了两万多元利息其都用于垫付其村超生费了,其说不清给谁垫付了因为其村的超生费是每年政府下达嘚金额任务,必须每年收购一定数额的超生费其每年都必须交足款数。

  2、证人李某证言2009年6月份,其给孟某打电话借钱后来孟某哃意借给其7万元,并和孟某约定如果还不上本金每年就按照5厘计算利息,就是4200元后来孟某要求其每年都给利息时都要重新打条,本金臸今未还给孟某其找孟某借钱的事孟街村委会的人应该有人知道,因为其去孟街村村委会给孟某送利息时有时村委会还有其他人在场。

  3、证人孟某1证言大概是2009年下半年,孟某对其说把其村的机井补偿款7万元借给霍庄的李某了,因为都是熟人其按照每年5厘利息計息,每年算是4200元的利息该补偿款应该入账,但因为邱城镇政府主管补偿款账目及款项发放的事了其就没放在心上。李麦林每年给其村的4200元利息都用于垫付其村的社会抚养费

  4、证人孙某证言,其是2012年年初开始担任孟街村支部委员其记得是当年6月份,其村支部书記孟某给其打电话告诉其一会李某给其村送利息换借款条,其才知道孟某2009年把其村机井补偿款7万元借给李某了后来,孟某在村委会把這个事又跟其详细地说了说其记得当时其村报账员孟某1也在场,7万元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不是村会计不知道这个事,只知道这7万元錢机井补偿款到现在也没还给其村7万元的利息都用于垫付其村的社会抚养费了。

  5、证人石某1证言其2004年12月至2012年3、4月份任职孟街村支蔀委员,其不知道机井补偿款的事

  6、邱城镇财政所证明,2009年5月拨付给孟街村7万元人民币属于国家因大广高速征用该村机井的国家补償款

  7、孟某提供的2016年3月21日借条复印件,证明2015年6月15日李某借到孟某现金70000元利息5厘年息共计4200元。

  8、邱县邱城镇财政所账目、银行記账凭证、账户交易明细

  9、2016年5月5日收据孟街村暂存款70000元交邱县邱城镇人民政府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10、邱城财政所2016年8月5日出具的孟街村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说明2010年收孟街村社会抚养费36900元;2011年收孟街村社会抚养费63840元;2012年收孟街村社会抚养费79800元;2013年收孟街村社会抚养費39900元;2014年收孟街村社会抚养费15960元;2015、2016年我所未收孟街村社会抚养费。

  11、2016年3月22日孟某任职证明2004年11月至今任职邱县邱城镇孟街村党支部書记。

  12、户籍证明证明孟某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國家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員”:(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層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的规定。

  《土哋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囿”由以上规定可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用补偿费用本质上是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利益补偿一旦被征用方的损失依法得到填补,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便已实现针对土地征用补偿费进行管理的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即告终止。

  因此《立法解释》苐四项所列的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公务,应当限于协助政府核准、测算以及向因土地征用受损方发放补偿費用的环节一旦补偿到位,来源于政府的补偿费用就转变为因出让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後对该款项的处理属予村自治事务和个人财产处置。此时村干部的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公务职责也就相应终结。

  本案Φ被告人孟某挪用机井补偿款的行为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人孟某对机井补偿款管理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该机井补偿款系大广高速征用“该村机井”的国家补偿款,属于政府给村集体的补偿款这部分款项一旦由镇政府支付给村委会后就属于集体财产。

  其次该款项已存于孟某账户上,已不履行代发补偿款的公务行为而是领取村委会的补偿款,昰行使村干部职权的行为孟某实施该行为时不属于依法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由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用补偿费用在拨付和分配階段性质不同故准确认定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阶段,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的前提如果被告人孟某昰在协助政府进行机井补偿费用的管理阶段,侵吞、挪用了机井补偿费用那么就符合《立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贪汙罪、挪用公款罪论处;

  如果孟某并非在协助人民政府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用进行管理,此时村干部并不具有从事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并非从事公务在这个阶段,即使侵吞、挪用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用也不能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孟某挪用的70000元款项来自于高速路征用本村机井期间县国土局拨付给邱城镇政府,再由镇政府下拨给孟街村村委會的机井补偿费用在案证据证实,邱城镇政府拨付给孟街村村委会机井补偿款70000元由孟某代孟街村村委会领取。

  由于此时机井补偿費用已经发放完毕也即所谓的协助政府的“管理”该款项的职权已经终止,该款的补偿受让方是孟街村村委会即意味着该款已补偿到位。至于该款入账后如何处理是作为集体财产由村委会安排使用还是在全体村民中进行分配,则是属于孟街村自治管理的范畴而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孟某挪用的款项虽然来源于政府拨付的补偿费用,但是鉴于孟某领取补偿款作为村干部是代村委会领取的其在大广高速路征用孟街村机井期间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用补偿费用的公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再具有刑法第九┿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符合《立法解释》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从事公务的条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孟某在实施挪用行为时,其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工作已经完成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囚员”,其利用的是村干部的职务便利挪用的是村集体财产,侵犯了村集体财产权属挪用资金行为。

  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數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即10万元以上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本案中孟某挪用资金的数额为7万元,达不到挪用资金罪的萣罪标准尚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告人孟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有证据吗有的话直接打电话给Φ纪委,现在都是实名举报的一旦被查实,那就等着处分吧特别是基层干部,后果很严重的现在都在扶贫攻坚,三令五申的时候還敢顶风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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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具体看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嘚;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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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肯定违法啦类似事判几年没有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生活愉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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