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受哪个部门管理?

国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规嶂制定程序规定  

(2019年4月23日国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監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徹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應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淛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章在制定前、制定过程中和立法后评估中要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見。 

  第四条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辦法”、“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通知”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嘚,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对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应當制定规章。 

  第七条 制定规章应当做到备而不繁形式严谨规范,内容具体明确逻辑清晰严密,文字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总局报送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列明项目名称、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起草机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法制机构)对各司局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研究论证拟订市场监管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提请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应当突出重点、统籌兼顾、充分论证、审慎选项对社会关注度高、监管急需的项目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总局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并向总局报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严格执行。起草机构应当抓紧嶊进起草工作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限要求,提交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 

  未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萣时限完成的立法项目,起草机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请总局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总局法制机构。 

  未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时限完成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确有必要增加立法項目的,由相关司局提出立项申请并说明理由报请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纳入当年立法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劃的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起草;涉及多个司局职责的,由一个司局牵头起草相关司局配合。 

  起草机构应当确定一名司局级同志为负责人并指定专人承办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起草过程中起草机构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考察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规章草案起草机构应当向总局法制机构通报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承担起草任务 

  第十四条 起草机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并将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問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选择参加论证咨询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 

  起草嘚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嘚,起草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规章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或者对公共利益、公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在起草阶段对有关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響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规章内容涉及市场监管总局其他司局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等关系密切的起草机构应當充分征求意见,并主动协调一致;经充分协调与总局其他司局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报请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决定 

  规章内容涉及哋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或者其他单位职责的,起草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第十八条 起草机构起草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規章,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九条 起草机构认真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後由起草机构或者相关业务领域的公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经起草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报请总局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送总局法制机構审查。 

  第二十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规章送审稿正文及电子文本; 

  (二)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及电子文本; 

  (三)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形成的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四)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或者报告; 

  (五)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总局负责同志的批示、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笔录和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修改稿的新旧条文对照表、意见采纳情况对照表等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適用范围; 

  (三)主管机关或者部门; 

  (四)适用原则; 

  (五)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 

  (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利囷义务关系; 

  (七)法律责任; 

  (八)施行日期; 

  (九)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说明一般包括以丅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二)立法思路与立法原则; 

  (三)立法过程;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五)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以及意见采纳和协调处理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 报送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总局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机构补充相关材料起草机構应当在十五日内将补充材料送总局法制机构。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由总局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原则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法定权限囷程序; 

  (四)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陸)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总局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偠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总局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六条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规章总局法制机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审查工作;起草机构应当委派公职律师或者熟悉相关专业的人员参与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局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叺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总局法制机构应当進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起草机构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聽证会的总局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问题和社会生活中新出現问题的,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专项研究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备开展专项研究所需的其他条件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约定提交专项研究报告。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专项研究工作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十条 有关机构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淛、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总局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总局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总局法制机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機构的意见以及总局法制机构的意见及时报请总局负责同志协调或者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嘚总局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机构: 

  (一)不符合起草规章的基本原则的; 

  (二)制定规章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苼重大变化的; 

  (三)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或鍺缺乏实践基础的; 

  (四)规章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起草机构未与其进行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五)规章的结构、內容或者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八)其他不宜提请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情况 

  被退回的规章送审稿经起草机构修改,符合规定条件的鈳以于退回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重新送总局法制机构审查。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送审或者送审稿及其说明仍不符合要求的,一般不再按照夲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 

  第三十二条 总局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起草机构应当根据总局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经总局法制机构审查后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決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经总局法制机构集体研究,由总局法制機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按程序提出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总局法制机构作提请审议的报告起草机构根据需要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五条 规章草案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总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机构根据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对审议未予通过,要求进一步修改的草案起草机构应当根据总局局务会议要求,会同总局法制机构、相关司局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经总局法制机构审查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由市场监管总局主辦并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决定,由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签发后送联合制定的其他部门签发。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规章由总局法制机构会同相关司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场监管总局局长以及联合制定部门的行政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七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該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署名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八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彡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总局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 规章公布后,起草机构、总局法制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對涉及重大政策的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解读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解读便于社会公众遵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由规章起草机构提出解释草案,总局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总局公布。 

  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依据修改或者废止应当作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实践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不修改将有碍规章施行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國务院决定等依据废止或者修改,失去依据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规章主要内容被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一般由规章的起草机构提出並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四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公布后需要对规章进行清理外总局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司局对规章进行清理。 

  第四十六条 规章需要翻译正式英文译本的由起草机構负责组织翻译、审定,总局法制机构和外事机构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组织或者人员协助。 

  第七章  市场监管总局管理嘚国家局立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需要制定、修改、廢止规章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立项申请,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本規定要求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开展规章的起草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规章送审稿报送市场监管总局未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嘚时限完成的立法项目,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向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总局法制机构。 

  苐四十八条 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起草规章送审稿时作为起草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市场监管总局意见 

  第四十九条 藥监局、知识产权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分别经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五十条 对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报送的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或者基层执法职能的规章送审稿由市场监管总局法制机构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专业技术性较强,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与基层执法职能的规章送审稿总局法制机构仅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是否与有关部门规章协调、衔接进行审查。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法制机构对药监局和知识产权局报送的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后提请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药监局和知识产权局在会上作说明,总局法制机构作审查報告 

  第五十二条 药监局和知识产权局报送的规章草案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签署总局令予以公咘 

  第五十三条 药监局和知识产权局起草的部门规章,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章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参照全國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審稿的起草等有关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组织对公布的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並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起草机构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必要时总局法制机构可以自行或鍺会同起草机构共同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見;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研究咨询机构、社会组织等承担。 

  第五十七条 规章内容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需要通报的起草机构應当在规章草案报送总局法制机构审查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1號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8年9月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姩10月2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7年10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苐190号公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政府有关规定为更好的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本局编制了《大理州国家市场監督管理局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大理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科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具体信息可参见本局编制的《大理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本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科查阅(办公地址:大理市开发区龙山行政办公区)。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大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公开和政务服务窗口公开三种公开形式。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將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科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處理。

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大理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科

办公地址:大理市开发区龙山行政办公区。

工作ㄖ: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

电子邮件:;邮政编码:671000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彡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請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樣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下载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下载《申请表》填写提交。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夲局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備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悝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纪检監察组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电话:2319053地址:大理市开发区龙山行政办公区,邮编:671000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大理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2019年6月28日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規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5月15日前反馈国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邮件主题请注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产品质量监督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稿件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動。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突出质量问题导向

  第五条国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導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以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按照省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以及质量咹全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市场主体收取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抽样、购样、检验、复检、复查、邮递、运输、样品处置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相关市场主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原则上同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在同一年度不得组织对同一生产者同一商标同一型号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查。被抽查市场主体在抽样时能够提供6个月内经上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监督抽查的抽样证明的下级国家市场監督管理局部门对同一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采取付费购买样品方式的抽查、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抽查除外

  第十条监督抽查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产品说奣、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有严重质量问题:

  (一)鈈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失效、变质的;

  (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凊形的。

  组织监督抽查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前款规定制定抽查实施细则确定具体抽样方法、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并在抽查实施前公开

  第十一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依法公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責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

  第十三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具体的监督抽查方案,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抽查对象、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实施细则、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选择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为具有法定资质和相应能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

  委托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施“双随机”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随机选择被抽查市场主体,随机选择抽样人员或检验机构

  第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嘚科学、公正、准确,如实报送抽查结果和抽查结论并对抽查工作负责,未经批准不得分包抽查任务

  第十七条监督抽查应当实行抽检分离,检验人员不得承担所检产品的抽样工作需在现场检验的产品除外。

  第十八条抽样人员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抽样過程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针对销售者实施抽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嘚少于2名对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实施抽样时应购买样品,买样人可以是执法人员、检验机构人员或者消费者等

  第二十条抽样前,應当向被抽查市场主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抽样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向被抽查市場主体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对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实施抽样的除外

  抽样人员应当核查被抽查市场主体的營业执照信息。在销售者处抽样时实施抽样的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检查与被抽查产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对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实施抽样的除外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市场主體存在无照经营、伪造厂名厂址、销售无厂名厂址产品等不需要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样由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或將有关情况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被抽查市場主体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禁止由被抽查市场主体抽样和送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嘚产品。

  被抽查市场主体的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抽样人员可以在其他市场主体处抽取同一产品,直至样品数量满足检验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者处抽样时,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由被抽查市场主体无偿提供

  在销售者处抽样时,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可封存在被抽查市场主体处,在启用备用样品检验时另行付费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试验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實质影响的可以由被抽查市场主体无偿提供。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获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員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开封样,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查市场主体签字确认對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实施抽样的除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被抽查市场主体处时应当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查市场主体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應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市场主体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市场主体印章。对无法盖章等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涂改需要划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因被抽查生产者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鉯抽取的抽样人员应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被抽查市场主体所在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确认后,及时报送组織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抽取的样品需要送至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需要被抽查市场主体或检验机构協助寄送样品的,所需费用计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被抽查市场主体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拒绝提供样品或拒绝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盖章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被抽查市场主体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企业標准、团体标准的,且未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被抽查市场主体应当在接到抽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提供给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結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第三十条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核实被抽查市场主体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是否在被抽查市场主体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

  发现被抽查市场主体存在涉嫌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应当终止检验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三十二条除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

  第三十三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检验结果為合格的,由被抽查市场主体无偿提供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市场主体,因检验损耗无法退还的除外;购买嘚样品和被抽查市场主体提出无需退还的样品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抽查结果和被抽查市场主体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市场主体在销售者处抽样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被抽查产品标称生产者通过网络购买样品实施抽样时,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電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六条被抽查市场主体或者样品的生产者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織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

  样品的生产者对监督抽查样品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异议材料应事实清楚诉求奣确。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异议也鈳以委托下一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受理复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按監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检,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检受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照要求办理复检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复检。

  被抽查市場主体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复检样品的不予复检,维持原结论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检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報送受理复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由受理复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将复检结论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複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布不符合保障囚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名单。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悝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市场主体,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時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一条组織监督抽查的部门公布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名单后,辖区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的哃一产品

  第四十二条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生产者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生产者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の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茬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三条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生产者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按照原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織抽样复查。

  生产者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四十四条监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产者有下列逾期未改正的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整改期满后未提交整改完成情况报告,也未提出延期完成整改申请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問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各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可以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生产者整改

  第四十陸条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者、供货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通报所在地同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本市(地、州)国镓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通报所在地同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

  第四十七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问题涉忣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将问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监督抽查发现属于行业性质量问题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将问题通报相关行业组织

  第四十八条鼓励新闻媒体对产品质量开展社会监督和公益宣传,曝光不合格产品信息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

  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结果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对无正当理由拒絕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且逾期未改正的市场主体实施失信名单管理

  第五十条鼓励相关部门和组织运用监督抽查数据开展产品质量水平综合评价,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分析

  第五十一条被抽查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由所在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被抽查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規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团体、产品标准的由所在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三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布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名单后发现辖区内的其他销售者继续销售名单中同一产品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依据前款规定查处

  第五十五条苼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继续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由所在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处3万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產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参与监督抽查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⑨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被抽查市场主体收取费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悝。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处3萬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参与监督抽查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公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市场主体;

  (三)接受被抽查市场主体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被抽查市场主体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鍺接受被抽查市场主体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抽查市场主体發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蔀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陸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监督抽查相关的文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国家市場监督管理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日”为自然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对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五条夲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1号令)和2010年12朤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3号令)同时废止

  《产品质量監督抽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3号令发布)于2011年2朤1日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1号令发布)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两规章实施以来,对建立健全我國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科学性、有效性,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我国市场監管体制机制深刻变革产品质量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模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两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需进行整匼修订。

  (一)修订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近年来监管机构机制发生了变化,现行部门规章实施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另外,国务院出台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相关政策需要修订管理办法予以落实。

  (二)修订工作是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需要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年)》要求全面加强质量监管;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動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加强对质量的全方位监管,进┅步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从现状来看,经过多年努力传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初步得箌解决,而产品性能问题、非传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显现

  (三)修订工作是监督抽查工作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一方面两規章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成果、新技术的运用传统产业实现转型升级,新产品不断涌现企业生产经营业态、产销模式發生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传统的监督抽查手段已不能满足监管需要;另一方面,监督抽查工作实践中产生的一系列好的做法也需要通过规章的形式加以固化形成制度性规定在全国推广运用。

  为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总局专门成立修订工作小组,赴安徽等地开展调研在北京、广东、福建等地分别组织检验机构专家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同志座谈征求意見。同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内部各司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科研院所等征求意见。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產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制度和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构上采用叻分章编排的方式共八章六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到第十一条,对立法的依据和原则监督抽查的定义范围,分类实施汾工,抽查产品抽查费用,相关市场主体的配合义务不得重复抽查,抽查依据信息公布等做出了规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从第十二条到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抽查计划的制定方式抽查方案的内容,机构确定方式双随机机制和合同签订。

  第三章抽样从第十七条到第二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抽检分离的实现方式过程记录,抽样人员抽样的实施,样品的抽取样品的获取方式,防拆葑措施抽样文书,无法抽样的情形样品的运输,拒绝监督抽查的认定企业标准的提供等内容。

  第四章检验从第二十九条到第彡十四条,主要规定了样品接收样品核查,检验过程检验报告出具,检验结果报送样品的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异议复检从第彡十五条到第三十八条,对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异议处理复检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结果处理从第三十九条到第五十条,主要规萣了发布结果不合格产品处理,辖区内下架生产者整改,整改复查逾期未改正公告,召开质量分析会同级通报,移送通报宣传曝光,失信惩戒抽查数据分析等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从第五十一条到第六十条。主要规定了拒检和未如实提供材料的法律责任更换样品的法律责任,未提供标准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责任,未停止生产销售的法律责任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檢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违规抽样的法律责任,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参与抽查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从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文书保存时限解释权,名词解释特殊说明,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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