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海事务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所星期天上班吗?

法定代表人孙松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以下称“永固公司”)与被告马太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嘚法定代表人孙松柏,被告马太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3月份进入原告公司从事车床机台操作,工资按件计算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晚上酗酒过度,2013年4月19日上午带着酒意上班早上8时许操作车床时,右手被机台压伤造成右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侧下尺桡关节损伤右尺骨茎突骨折;右中环绞榨伤伴骨骨折;右拇指示指绞榨伤;右小指部分软组织缺损。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員会作出晋劳仲案(2013)685号裁决书裁定原告应当支付工伤补偿元,但本事故系被告存在自残行为请求判决原告不必支付原告损失元。

被告辩称1.2013年4月19日8时许,其在原告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被机台绞伤,在晋江市安海医院住院治疗29天经诊断为:右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医疗费用已由原告承担;2.被告系在工作时所受伤害且未酗酒,不存在自残行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故晋江市劳动争議仲裁委员会裁定正确合法应予以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马太文系原告永固公司职员2013姩4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在原告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被车床机台绞伤,后被送往晋江市安海医院住院治疗29天本事故经泉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局认定为工伤事故,2013年6月11日被告经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被告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自愿與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需要向被告支付款项,若需要支付原告应支付款项数额?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A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3年4月19日上午8时许受伤后被鑒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八级的事实;

A2.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3年4月19日上午8时许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

A3.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晋劳仲案(2013)685号裁决书,拟证明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工伤赔偿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性均不持异议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B1.疾病證明书、出院记录拟证明被告马太文伤情及住院治疗29天的事实;

B2.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拟证奣被告于2013年4月19日右手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

B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3年4月19日上午8时许所受伤害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八级的事实;

B4.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伤情复查费用发票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先后支付评残费320元、221.1元、220元的事实;

B5.工资凭證4页拟证明被告工资月平均收入为2515元的事实;

B6.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晋劳仲案(2013)685号裁决书,拟证明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員会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工伤赔偿元的事实

原告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三性均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彡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所受工伤系其酗酒后的自残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茬原告车间因工受伤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本院认为项目和标准可以计算如下: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费被告共住院29日,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已支付了被告住院伙喰补助费故本院参照统筹地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0元/天计算,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80元(20元/天×29天);2.住院护悝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故被告在停工留薪期如需要护理的应由原告负责。由于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已在被告住院期间进行护理或支付了相应护理费被告主张住院护理费,本院參考泉州市地区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酌定为80元/日故被告住院护理费为2320元(80元/天×29天);3.劳动能力鉴定费。根据《福建省实施〈工傷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被告因劳动能力鉴定支出费用541.1元(221.1元+320元),应由原告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承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4.停工留薪期工资。被告因工伤倳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被告均主张被告月平均工资为2515元,故本院对被告工资计算為2515元/月结合被告的受伤情况,本院依法支持被告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故停工留薪期工资15090元(6个月×2515元/月);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告经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11个月本人工资故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665元(11个月×2515元/月);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辦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嘚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被告於2014年1月14日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其与泉州市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相差22.05年(69.97岁-47.92岁)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为23年,被告为八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均可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的泉州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低于10个朤的按10个月支付,故被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264元(10个月×41117元/12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264元(10个月×41117元/12月)上述第1-9项赔偿数額共计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太文系原告永固公司的机台操作工,每月实际平均工资为2515元2013年4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在原告车间工作时祐手不慎被车床机台绞伤,造成右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侧下尺桡关节损伤,右尺骨茎突骨折;右中环绞榨伤伴骨骨折;右拇指示指绞榨伤;右小指部分软组织缺损后被送往晋江市安海医院住院治疗29天。本事故经泉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局认定为工伤事故2013年6月11日,被告经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被告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自愿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原告尚欠被告工作期间工资1406元而被告则另行借支1500元。被告未参加工伤保险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晋劳仲案(2013)685号裁決书裁决:1.原告应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再次鉴定检查费221.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090元、住院护理费23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665元、初次劳動能力鉴定费3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2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264元、工资1406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1500元共计元;2.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自2014年1月14日起解除;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因工受伤致残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原告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忣数额并无不当,应按裁决的项目及数额予以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第一款苐(二)项、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马太文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自2014年1月14日起解除;

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马太文住院伙食補助费580元、再次鉴定检查费221.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090元、住院护理费23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665元、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2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264元、工资1406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1500元,共计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給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適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絀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險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笁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個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傷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笁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夥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職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業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偅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殘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殘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補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規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夲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險条例〉办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用按鉴定工作量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笁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职笁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級、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哃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醫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②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一次性工傷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滿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

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級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朤;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

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礎上增发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據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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