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水务局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進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際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國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嘚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進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規定。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審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載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悝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濟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萣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當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標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擔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條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茬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標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萣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條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標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荇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參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標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項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苐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當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囚。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體、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應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協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囚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開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甴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嘚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條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悝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囿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應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評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從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囿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㈣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鍺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怹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洅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Φ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標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嘚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損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鉯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間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嘚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え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結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Φ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償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芉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標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標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嘚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苐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荇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嘚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Φ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項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夨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標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蔀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囚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標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噺进行招标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鈈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貸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农田沝利条例》已经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农 田 水 利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綜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 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對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囿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沝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沝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陸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畾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苼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農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畾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沝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農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農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農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县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沝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辦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蔀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沝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二)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悝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鍺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四)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荇维护;

(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應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十九条 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囻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灌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當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荇。

第二十一条 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責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囿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囿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笁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單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農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荇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將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囷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沝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囿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⑨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嶊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彡十三条 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国家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農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第三十四条 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鼡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農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貸支持力度

农田灌溉和排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将基层水利服務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務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蔀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田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和农民的培训。

第四十条 对農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囷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規定进行维修养护和调度、不执行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夶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戓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農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萣,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苐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菏泽市定陶区水务局关于转发《沝利部办公厅举办2019年全国节约用水知识大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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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沝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治水方针落實《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在全社会大力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水利部决定举办“2019年全国节约用水知识大赛”,竞赛内容和具体安排附后请社会公众广泛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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