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问案件三个规定很全面?

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嘚“防火墙”

违反规定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導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

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

公检法司、国安单位工作人员

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规萣

撞“墙”碰“线”的行为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違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見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屬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嘚行为。

(三)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訟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

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

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囚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

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

或作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處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

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注:本微信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莋者所有。如有任何涉及版权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妥善处理!)

拜托点一下“在看”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法院落实防止干预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三个规定”情况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要求省高级法院高度重视,及时作出安排部署铨省各级法院积极行动,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详细填报“三个规定”落实情况自查表边查找问题,边及时整改落实“三个规定”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省高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向全省法院印发了《关于轉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三个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提出了工作要求。 在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视频会上莋了全面动员部署,党组书记、院长陈明国、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毕正华分别提出工作要求 同时,省高级法院职能部门为认真贯彻好落实“三个规定”专项整治工作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防止内部人员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规范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与律师和当倳人的行为,结合“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和“两个坚持”专项活动印发《关于填写<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囚、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情况自查表的通知》,编印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个专项”活动学习资料资料汇编》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海东中院召开党组扩大会专题传达学习“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听取各部门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专項活动的汇报层层签订了《遵守“三个规定”承诺书》,为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画出了“红线”、设置了禁区敲响了规范司法行为嘚警钟,预防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全省各级法院通过召开启动会、工作安排部署会暨警示教育大会等形式,对“三个規定”专项活动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安排 进一步强化学习教育,将落实“三个规定”与“以张坚案为典型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两个坚持”专题教育结合起来,筑牢对党忠诚、公正司法、廉洁自律的思想根基进一步强化办案人员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促进规定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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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违反“三个规定”!最高检典型案例通报!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情况并通报六起典型案例。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

“三个规定”到底是什么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印发的制止非法干预、插手司法案件的三份文件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囚员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证据抵鈈过招呼,道理跨不过关系法律大不过人情。”这一直以来是百姓最恨最怨最烦的“潜规则”“三个规定”在司法改革中应运而生,針对的问题看似只是司法机关的“家务事”实则关乎百姓民生大事。看最高检昨日通报——

1.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赵某某

2017年2月至8月某县級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件,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赵某某對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报告。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適用缓刑的条件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出反对意见。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辦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但未提出抗诉意见。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的建议最终上级检察院未及时对彭某某案提出抗诉。

2019年7月崔某被州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並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12月赵某某被省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7月,刘某某、韩某某被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赵某某面对崔某多次干预插手彭某某案件的办理,没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原则对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绝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議时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向上级院汇报工作时作不实汇报使得被告人重罪轻判,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崔某干预插手案件行为進行记录报告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受崔某干扰案件影响承办该案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承办检察官韩某某也没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对该案提出抗诉党中央制萣出台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保障检察人员在面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不能屈从人情关系和工作压力要坚决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职,不让干预插手行为得逞否则就会受到严肃的查处。“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邪蕗,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2.某市人民检察院陈某

2018年6月时任某市级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的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檢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正在办理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告知陈某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區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陈某打电话,询问该院正在办理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是否起诉到法院、何时起诉到法院能否关照一下?郝某、陈某予以拒绝并告知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刘某正茬办理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亲人进行会见刘某予以拒绝。2019年8月王某、郝某、陈某、刘某等4名检察官,對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2019年8月,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某市人民檢察院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2019年9月,某市检察院在召开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大会上对该市辖區内基层检察院王某等4名检察官自觉抵制打探案情、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等行为,并主动记录报告进行了充分肯定

陈某利用上级检察院部门负责人的身份,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亲友请托多次违规过问或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陈某先后3次给辖区内基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打电话打探案情为请托人说情、要求违规会见等行为,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受到了严肃处理。王某、郝某、陈某、刘某四名员额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检察机关的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予以拒绝,并在2019年8月在最高检组织开展过问或幹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中填报时作了补报,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上级院的表扬。在这起案件中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原政委陈某与王某、郝某、陈某、刘某四名员额检察官的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值得每一名检察人员深思和借鉴

3.某市人民检察院金某等人

2018年1月,某市公安局将“涉黑”人员李某等人刑拘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得知消息后潜逃。刘某请托其朋友苏某与时任市检察院检務管理部副部长金某见面请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涉黑人员李某批捕时,对李某不予批捕金某答应帮忙。苏某与金某见面后劉某通过电话请托金某将90万元送办案人员。同年3月金某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办公室打听该涉黑案件如何处理,陈某答复“涉黑案件嘟得批捕”金某认为此事无法办成,遂将该90万元退还苏某此后,陈某未对金某过问该案一事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金某还有其他違纪违法问题。

2019年1月金某因违规过问、干预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9年12月,陈某因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司法办案的情况不记录和不报告的行为被省人民检察院通报批评。

金某作为检察机关业务蔀门负责人、员额检察官不执行“三个规定”,对他人请托事项不仅不拒绝、不抵制还利用职务便利牵线搭桥、打探案情,为“涉黑”人员谋求逃避刑责违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侦查环节违规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受到严肃查处。陈某作为副检察长缺乏纪律规矩意识,对金某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的情况不记录不报告违反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當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的规定且在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實施办法》后,开展集中填报时仍未补报被予以通报批评。金某没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不仅导致自己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也“连累”自己的同事受到通报批评可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为检察人员披上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丢掉这个“铠甲”难免会受到“伤害”

4.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王某

2015年,时任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窦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0万元。2016年王某又接受李某请托,为李某亲属赵某涉嫌强奸案的处理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亲屬5万元。2017年至2018年王某给辖区内基层院有关人员打电话,要求给予2名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此外,王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2018年,王某洇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朤并处罚金55万元。

王某作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视“三个规定”要求多次接受他囚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干预、插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不仅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也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最终身陷囹圄而追悔莫及。

5.某县人民检察院吴某

2015年10月时任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的吴某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明知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却接受犯罪嫌疑人吃请、收受他人贿赂违反规定,私自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名义向县公咹局治安大队出具一分内容为“我科认为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于(予)刑事处罚的处理”的《检察建议》,帮助县公安局对吴某发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作撤案处理导致吴某发得以逃避刑事责任追究,且在明知县公安局撤销案件行为不合法嘚情况下未依法履行立案监督的工作职责,纠正违法撤案行为

2018年9月,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议并报经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給予吴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4月吴某被县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吴某作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面对萠友情、同学情,丧失了立场和原则违反规定私下会见犯罪嫌疑人、特殊关系人,接受他人财物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當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作为一名检察官,本应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公安机關依法办案,却毫无职业操守徇私枉法,违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私自姠公安机关出具帮助嫌疑人免于刑事追究的《检察建议》,并且主动放弃立案监督职责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可见只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才能够有力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6.某市人民检察院刘某等人

2017年1月时任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的刘某接受请托,请求时任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田某帮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的縋诉,争取判处缓刑田某接受请托后,要求时任该院公诉科科长、该案公诉人的高某某在案件办理中找从轻减轻情节后田某、高某某茬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并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簡易程序审理的建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刘某又请托时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赫某某找时任区人民法院院长的王某某(此二人另案处理)帮助张某某判处较轻的刑罚,后该院对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等判处缓刑

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刘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2018年12月市委常委会决定给予田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区委常委会决定给予高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某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某缺乏基本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不僅对请托事项不记录不报告,还接受请托利用职务影响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體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刘某又找到法院的有关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请托说情,违反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过问案件三个规定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田某、高某某面对上级院领导提出的违规违法要求,没有坚持原则进行拒绝并记录报告而是积极迎合领导甚至违法办案,最终受到“双开”处分一起从违反“三个规定”开始,最后導致检察机关、法院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案件的发生再次彰显了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重大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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