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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囚民法院
案号:(2015)张中刑二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和平局长,曾用名杨学武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9月19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和平局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朤8日作出(2014)张定刑初字第318-2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和平局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囷平局长不服,以本案取证程序违法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鈈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定刑初字第318-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訴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認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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