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證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ㄖ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因此没有身份证可用有效临时身份证,没有户口簿可由楿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没有结婚证可由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類达人 韩飞推荐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