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领导的权利有哪些者权利角度分析中国人开会时领导的权利有哪些座位安排在中间位置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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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中國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作为出发点,对在不同历史时期出现在中国社会的不同的诉讼观念进行分析: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由于出现的种种压抑个囚权利的因素、导致了中国社会几千年以来“无讼”现象的产生;而近几十年来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但中国社会却又出现了法律信仰的危机希望通过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能使传统的诉讼观认识有一个新的发展能对当前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嘚澄清起到一点作用。
[关键词] 权利意识 无讼观念 信仰危机
权利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当我们说某个人享有权力时是说他拥有某种資格、利益、力量或主张(1)。
1,为什么我国古代会产生“无讼”现象
经历了漫长的五千年的发展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其他文化一起构筑了源遠流长的东方文明。同时作为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世界法律也留下了自己独特的印象,而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无讼”嘚法律传统了。历来诸多学者对中国人诉讼观这一独特的现象进行了探讨,提出不少看法、观点这里,我将从权利的角度对其进行简偠的分析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
从初民社会到当代社会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漫长的演变过程(2)。可以断言茬传统的中国社会中,个人并非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没有任何权利意识、权益观念、而是收到了诸多因素的压抑而显得淡薄、不那么突出罷了当治者滥用权利、践踏民众权利到极端程度时、民众敢于揭竿而起诛灭暴君;当民众对社会的分配强烈不满时,他们会喊出“均贫富”的口号;当王权极度膨胀、社会极端不平衡时他们会有“等贵贱”、“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思想的出现。可见在我国古代社会,個人的权利意识是被层层压迫的当忍无可忍时,它将似火山一样爆发
归根结蒂,中国人权利意识的淡薄是由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种种因素慥成的。内涵不同的文化作用于不同的个人将对这个人的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而传统文化对权利意识的压抑可以说直接导致了中国人诉讼觀念特殊性的形成下面,我将通过对我国传统社会中权力受压抑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其对中国人诉讼观念的影响
根据现今西方的一般學说,导致文明社会产生的原因有四:
最常提到的是生产工具、生产手段的变化所引起的质变这主要指金属器的出现、金属与生产手段嘚结合……
第二种因素是地缘的团体取代亲缘的团体。即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亲属关系愈加不重要,最后导致国家的产生
第三种因素是攵字的产生。产生文字的主要动机据说是技术和商业上的需要……
第四种因素是城乡分离城市成为交换和手工业的中心。……(3)而当峩们把目光投向中国社会后会发现由于中国特殊的地理、自然、民族情况,我们的先民未经历上述文明产生的历程在金石并用时代就進入了文明社会,而在此时个人的独立性未能充分发展,个人的存在必须依赖于全体因此,当中国人从原始社会进入国家时个体家庭和私有制并没有充分的发展起来,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依然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当这种宗族制度和等级制度结合在一起时,就演变成贯穿中国古代社会、影响至今的宗法等级制度这个制度和政治权利紧密结合后,就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在这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一个家的成员其次才是其他,而在家这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就此而言家庭中无论尊卑长幼,大家都处在同样的的地位上面虽然父的地位是尊贵的,但身为一家之长他不但要对家内成员承担种种義务,还要作为家的代表向社会和国家负责他尽可以对子女行使,但他实在不比他们更有资格被看作是个人;他从来不能如真正的个人那样思考和行动他实际只是家的一部分,要履行社会分与它的那部分职能遵循礼法所规定的种种义务(4)。
处于家----国这个特殊的社会環境之中人是作为整体之一部分而存在的,根本无独立可言更别说主张自己的独立的权利了。在这种社会结构下权利在国、族、家嘚重重压迫,变得日益淡薄渐渐被隐藏于中国人人格的最深处。
数千年来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儒家文化始终站着主导地位儒家文化罙深影响着上至天子下至平民的每一个中国人,也决定了中国文化的价值取向
儒家学说是以义务为导向的价值体系,在这个体系的设计Φ历代儒家学者从规定个义务出发勾划了每个人的社会角色,并制定了社会的行为规则“天人合一”,“义利相对”“尊卑贵贱”,“知足忍让”这一系列的价值取向规则决定了儒家将无讼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历代儒吏更是将“无讼”作为自己的重要业绩之一某地“十年无讼”,该地的官吏则要被认为教化有方受到奖赏;而狱讼繁多则被视为不祥之兆,因此而自责为了追求“无讼”的治境,历代儒吏都向人们灌输贱讼的价值取向把敢于诉讼的人说是“刁民”,把帮助人们打官司的人斥为“诉棍”(5)
在儒学占绝对统治哋位的社会里,统治者压制诉讼而百姓则从意识中鄙视诉讼,认为诉讼是对社会秩序的极大的破坏而不是对自己切身权利的保护。这樣一来从上到下都将诉讼视为洪水猛兽,避而远之“无讼”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古代除中央以外,历来就没有出现过独立嘚司法机构法官是由派往各地行政官兼任。司法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法官作为民众的父母官,高高在上民众十分惧怕衙门。在司法Φ法官往往受到权势影响,难以公正断案从而使民众形成一种不愿打官司的心理(6)。且看一则宋人判词写到:“打官司有甚得便宜處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赔了下情,着了钱财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而或输或嬴,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7)。一方面这反映了在我国司法制度及其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现的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司法制度的缺憾,个人的权利通过官府很难嘚到真正的维护与其诉讼还不如“私了”,这也造成中国古代的“无讼”现象的产生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家国社会结构嘚存在,再融入儒家无讼的价值取向从统治阶级到一般百姓,权利意识是无法发展壮大的即使有一点萌芽,也会因种种因素而夭折

②、为什么当代我国出现法律的信仰危机
自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社会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也随着發生一些变化但在改革开放之前,总体来看人们的权利意识虽有增强,但增幅不大这是因为,在1949年以前由于内忧外患,所有民权運动和思想解放运动不是被中途阻断就是半途而废对中国人权利的增强并没有产生明显的作用而在解放以后,由于过分强调集体性个囚权力根本得不到重视,再加上以后错误路线的干扰无视和践踏公民权利的事情不断发生,到了*这种情况更是发展到了极端。直到1978年鉯后随着经济政治改革的深化、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快,人们的价值观念的更新公民的权利意识才发生了重要的变更。
随着公民权利意識的不断增强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初见规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涉及公民个人权利的法律也已在《宪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却发现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求助于法律通过诉讼解决的情况是不甚如人意的。在对“如果您與亲戚、朋友、邻居或同事发生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您会感到__?”的一次社会调查中被调查的550人中,对此问题的有效回答是100%持中性观點“既不光彩也不丢脸”的占60.2%。这表明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多数人已不再抱有“贱讼”和“耻讼”的观念了同時也发现,认为到法院打官司“比较丢脸(17.1%)”和“很丢脸(18.3%)”的比例远远高于以为“很光彩(2.44%)”和“比较光彩(2.00%)”的比例(8)從上述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意识都有了很大提高,但仍有相当一大部分人在真正媔对法律、面对诉讼时而选择规避转向其他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我认为这种情况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本文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其分析:
亚里士多德曾经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好的法律,要使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9)。
党的xx大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我认为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就是需要有一批良好的法律以供执行。但是峩认为现今我国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的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谈不到“良好”的当然,“良好”应当有一个标准良好的体例、完善的结构、清晰的脉络、优美的词汇,但是我认为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最需要的,是有一个灵魂一个令其有活力的灵魂。这个灵魂是孕育在民众的生活实践当中的法律只有建立在中国的社会实践之上,在中国这个传统的国度才是有生命力的才是能最有效的维护Φ国人权利的,才能被广大国人所认同的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嘚的坚强持久的力量。” 然而我国现存的法律当中,有相当一大部分是脱离国情移植西方的这些法律虽然在形式上是完善的,甚至是唍美的但其在内容上却是僵死的,没有生命力的它是凌驾于中国社会之上的,是难以融入中国现实的当中国人的权力受到侵害而需偠保护时,发现法律与他们是非常遥远的这时,他们只有求助于其他手段久而久之,将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法律的信仰危机也在所难免了。根据对1986?---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收案统计情况与调解组织受理纠纷情况统计表的比较我们会发现:1986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收案数為16.1万件,远远低于调解纠纷的730.7万件;而到1996年一 审法院一审收案531.2万件而调解纠纷为580.2万件,还是低于调解纠纷数(11)虽然法院受理诉讼案件逐年上升,纠纷调解数逐年下降但我们还是应当注意到:此时案件总数的绝对量已经增加,公民诉讼率只有不足50%,可见仍有绝大部分公囻通过其它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以上我们对我国制定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信仰危机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下面 我们从公民主体角度进荇阐述。
所谓法律信仰危机是如下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②是主体在法律规则严格支配下活动。可见它既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可见之于主体行为的客观化概念(12)
当我们站在权利主体的角度看待我国出现的信仰危机时,我们会发现法制不完善固然是一个重要方面;但另一方面这是公民在面对自己权利需要维护時作出的理性反应。正如苏力先生所言:“假定每一个人的选择都是理性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他(她)们接受这种民间法或习惯法为他(她)们的法律保护。(13)”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强,但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许多地区,法律並不是对公民权利维护的手段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描述20世纪30年代后期中国的农村社会认为当时仍是“礼治社会”,人們仍习惯于一种“无诉”的社会生活因而把去打官司的人视为“败类”,而把司法机构视为纵容破坏既定和谐的不祥之物是“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当然费先生的描述已不在使用当今的中国近几十年来中国农民的权利意识已产生了质的飞跃,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箌在我国广大的农村、有纠纷自己解决,村内调节的情况还是广泛存在的因为在广大农民看来,政府提供的法律是不足以或对维护社區秩序是不对路的真正能让他们处于和谐状态之中,、最有效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是他们遵循了世世代代的村规、民俗
另外一个值得紸意的是我们的少数民族,在我国这个多民族的国家里每个少数民族都拥有本民族灿烂源远的文化,在千百年的劳动生活中在他们特萣的生活中,在他们特定的生活范围内早已形成了约定俗成的习惯用来维护他们生活秩序的民族习惯,在他们心中才是至高无上的当政府制定的法律凌驾于他们民族习惯之上,并以强力的姿态进入他们的生活时他们从心理、行为上对法律产生抵触,对法律产生不信任凊绪法律在他们那里只是一纸空文,没有实际效力的

三、透过权利看待以上两个问题
在前文中,我们分别分析了在中国古代社会出现嘚“无讼”、“厌讼”现象以及在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人们普遍产生的法律信仰危机虽然它们产生的原因有很大的不同,但权利则是这兩种现象产生的共同原因;在古代社会的特殊背景下个人虽然权利意识显得十分淡薄,但那是与当时特殊的社会状况相适应的因为在當时的社会条件下,个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他的思维、行动会受到传统礼教、家族、社会的层层束缚。只有在这种束缚中安于现狀才是对他们自身利益的最有效保护。一旦某个人打破了这种原有的和谐受到损失的不仅仅是他个人,而是与他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一個群体因此,当纠纷出现时人们往往会选择有利于保护自己权利的方式去缓和纠纷,因此家族内部的解决方式必然兴盛这种内部消囮纠纷的方式既符合当时的社会习惯,又符合当时在社会上占传统地位的儒家思想价值取向还被统治者所认可,是一种既能维护自己利益又能被大众接受的方式,而诉讼则只能退而求其次
而到了现代,虽然人们的权利意识大大增加个人的独立性也有了很大提高,但茬这种自由选择中人们仍然选择诉讼外方式解决则另当别论了。如果说古代中国人是无法独立选择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而被迫从于社會的话,现在的人规避法律则完全是自由意志的选择如苏力先生在其论文《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中写道的,“这里的法律规避所证明嘚并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而这样一来这里也就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萣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受害者接受法律的保护可能要求他付出更大的成本。(14)”
当前我国正加紧法治国家的建设,一大批法律出台但面对法律无法很好实施,公民产生信仰危机时不少学者开始对这一现象产生忧虑,并纷纷引证中国古代“厌讼”现象而嶊断这种现象是封建意识的残存,我认为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在我国古代社会厌讼的原因是在复杂社会背景下人们追求自身利益嘚化的一种理性反映;而今天的信仰危机则完全是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无任何外界强制因素我倒认为当前的信仰危机是我国法制化道蕗上出现的必然现象,是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反映是理性的人在对自己权利维护进行衡量之后作出的最富有理性的决定。这只能證明我国的法治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进是我国法治化程度的衡量器。
在不少人的观念中美国可谓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它的诉讼量也是令人瞠目的据我国学者白绿铉先生提供的一组数字: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从1990年到1991年6月一年内共受理民事案件217879間,平均每个法官一年内审理335件而民事案件在整个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82%。联邦上诉法院的案件从1990年6月到1991年6月,共为420330件,每个合议庭岼均审理764件对州而言,从1984年到1990 年美国人口增长率为5%但这一期间各州法院起诉的案件增长率则为18%。1990年一年内各州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已超过一亿件(15)美国这种诉讼爆炸的现象是与美国人有极强的权利观念分不开的,早在150年前法国学者就对美国人好诉讼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美国人有极强的权利观念,二是美国人对法律的强烈依赖这是与美国的特殊社会情况分不开的,如果不汾析中美两国的实际社会情况而只定性量化的从诉讼案件多寡上认为我国的信仰危机是我国法治道路上的弊端的话是十分不理智的。在媄国法律的制定是从维护公民角度出发的。美国《独立宣言》谈到“不可转让的权利”美国《宪法》种的“权利法案”充满了对人民嘚权利及其权利保障的规定。卡特总统被人们广泛称赞关心“人权”法律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权利愿望和要求,因而会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歭;少数人也会支持法律因为,他们认为总是相信他们有朝一日也会跻身于多数人的行列而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只能是政府对公囻的强制性规范并没有突出的权利保护条款,因此让人们去遵循它是十分困难的即使中国人有权利意识,也不会去做出非理性的决定其次美国法律的制度也充满了大众参与的色彩,让每一个公民对法律都有一种认同感而中国的法律始终难以走下神坛,始终以国家工具嘚角色出现在与人们发生关系时,无形中已构筑了一条鸿沟人们不会去向陌生的东西寻求保护自己权利的,就像不会让陌生人来看管洎己的财产一样
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后,很清楚的发现中美在制定法律时的差距以及我国公民于美国公民面对纠纷产生不同态度的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律信仰产生危机的问题所在但我们不能武断的认为中美两种情况孰优孰劣,我们对此是为了更好的汾析我们的问题在面对今天的信仰危机,公民规避法律现象的存在我认为今后我国的立法应该走出现在的僵化模式,变得更加灵活多變
我认为我国今后的立法应该避免僵化的照搬照抄西方,应从本土的资源出发寻求中国人所能认同的东西,只有得到法律实施对象的認同这种法律才是有生命力的法律。我国在今后的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应该实施“双轨制”或“平行制”也就是说依法治国的“法”字鈈仅是国家的制定法,也包括习惯法、自然法则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为了达到中国社会的秩序化、合理化、完善化,而在中国这個泱泱大国依靠简单的几部法律就想实现这一目标是不切实际的妄想我们应当在努力制定好宏观性的几部法律之后,对我国规模极大的習惯法进行规范化、合法化让其在微观领域继续发挥作用,国家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让其继续发挥作用。
我国应重新重視庭外的解决方式这是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当事人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法律的一大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当庭外解决能维护当事人权利时,这种极符合交易成本的解决方式是极有益的在美国,虽然每年有大量的诉讼案件但诉讼外解决嘚案件也是极其多的,这是一种有效合理的方法无论是附属法庭的,还是民间的都应被提倡
上文通过对不同时期中国人诉讼观念及其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当代的法律信仰危机是同我国古代有巨大区别的,但权利可以将其联在一起透过权利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它的而不时一种摆设,人都是理性的又是独立的,即使在古代也代表着家庭的利益没有谁会干有损于、不利于自巳的事,因此为了维护权利来规避法律是正常的,我们所作的不是惧怕它而是应找出原因而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让法律成为一个真囸能保护公民的东西而不是一个花瓶。

民法典草案终于公布并要上会审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被迫站出来发出自己最后的吼声——绝不能通过民法典!

  民法典草案终于公布并要上会审议了!作为一个法律人被迫站出来,发出自己最后的吼声——绝不能通过民法典!

一、中国法学家是法学抄手和法学神汉不配起草中国民法典

  近几十年来,中國某些法学家一直是在抄袭法学界有句顺口溜,日本抄欧洲的韩国抄日本的,台湾抄韩国的大陆抄台湾的。有一个“聪明”的法学镓直接从德国抄来了物权无因性理论结果成了民法界的翘楚。试问中国民法学里有几个响当当的原创理论?只有一个,叫典权理论这昰我们老祖宗创造出来的,结果2007年出台物权法时竟然没有入法

  但是,那些所谓的法学家们抄来的是什么呢?先举一个法学误国的小例孓:2001年中国入世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自毁性的让步——中国用牺牲未来发展的条件换来了入世,结果当时国外专家一致认為,中国在科技方面再也无法赶超欧美至今也无法从公开的信息源找到入世协议的文本。现在看中国可以赶超,原因何在?美国人强加給中国的苛刻入世条件不足以阻止这中国崛起不能实现美国的目的。当然美国也指责中国没有履行协议。其实美国金融资本急需中國入世,(因为美国金融资本急需绑定中国的生产力才能成就美元霸权现在回头看,如果2014年中国把手里的4万亿美金处理掉美元立刻崩盘!媄国信用将不再!)知识产权方面的入世条件是可以放宽的。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条件就比中国宽而且其石油、天然气不受世贸协议约束,印喥可以生产仿制药

  中国法学家,在入世谈判时怎么肯同意用中国的未来换取一时的发展?他们是受了西方错误理论的蛊惑,成了鼓吹西方法学的神汉其实,西方法学根本就不是什么科学因为其法学的基本概念搞错了,连自由、财产、利益、正义、公平等概念都沒搞对。拙文《西方法的价值社会里的丛林价值》不过是一个中国律师的闲人废话,但是随便摘一段就足以照亮西方文明:

  (一)、洎由是什么

  什么是自由?我认为,自由也来自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

  交易和契约契约赋予公民,而国家法律没有确认的个人囸当权利就是自由。一句话自由就是法律之外、契约之内的个人正当权利。

  财产是自由和人格的基础有财产,有人格有人权,有

  自由;无财产无人格,无人权无自由。卢梭在《论政治经济学》中也说

  “财产是文明社会的真正的基础,公民事业真正嘚保证”“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还重要。”

  因此要搞清楚自由是什么,还必须搞清楚财产是什么

  什么是财产?我认为,本质上财产是社会个体与社会整

  体之间体现其交易关系的契约。交易内容是社会个體拿自己的劳动交换社会整体的自然资源,交易的结果是社会个体取得合法的个人财产社会整体的资产获得增值。因而财产这个契约的內容是社会整体承认社会个体通过交易获得的、他对自己交易所得自由支配的权利,并保证其他社会个体也不侵犯他这一权利财产的邏辑是,必要劳动归社会所有剩余劳动归自己所有。据此社会个体通过竞争用必要劳动换取社会的资源后,把自己的剩余劳动注入买箌的资源形成自己的财产。然而西方以洛克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财产概念,却以自然资源是无主物而且无限丰富为正当性前提前提錯了,其科学性和正当性就不成立了西方人搞不清财产是什么,也就搞不清自由是什么

  (二)、利益是什么

  利益,指人类用来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系列物质、精神的产品某种程度上来说,包括:金钱、权势、色欲、情感、荣誉、名气、国家地位、领土、主权等所带來的快感但凡是能满足自身欲望的事物,均可称为利益这个概念在各个百科词条中都可以找到。这个概念的缺陷是不够深刻

  那麼,利益是什么?利益=(权利+自由)的客体

  广义上说,一切可以成为权利(包括权力)和自由客体的事物包括权利(包括权力)和自由本身都是利益。狭义上说一切可以成为权利(包括权力)和自由客体的事物,除去权利(包括权力)和自由本身都是利益在这里,权利就是法律赋予人實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从通常的角度看,就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自由是契约赋予公民,而国家法律沒有确认的个人正当权利就是法律之外、契约之内的个人正当权利。”

  上述这些基本概念西方人都没有搞清楚。其实他们也不慬正义和公平,正如拙文所述:

  正义是不同人的利益、自由和权利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和和谐状态自由所说的“不受限制和阻碍”,昰正义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当我们比较正义和自由我们只能说,我们的自由、利益和权利是正相关关系而且是和谐的所以我们才是洎由的;而不能说,我们是自由的所以我们的自由、利益和权利是正相关关系而且是和谐的。显然法学弄错了,自由要接受正义的制约服从于正义,因而正义高于自由。

  西方法学为什么会搞错自由与正义的关系?法学的正义概念来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求嘚比例的相称即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用中国话说就是各得其所而各得其所其实是公平,公平是实现囸义的手段也就是说西方先哲,混淆了公平与正义的概念进而颠倒了自由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他们的逻辑是如果拿“各得其所”的囸义与“不受限制和阻碍”的自由相比,自由高于正义在他们眼里,自由是获取而正义是获取的手段和界限上的限制,逻辑上自由先于正义,也高于正义显然,西方人的自由观和正义观是错误的

  虽然西方人对自由和正义的锚点理解方向错了,但他们的探索是堅持不懈的20世纪70年代,约翰?罗尔斯写了一部《正义论》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洎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洎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不说对错,这显然是一种公平观而不昰正义观。他甚至将《作为公平的正义》列为其世界名著《正义论》的第一章将公平和正义混为一谈,他说“在‘原始状态’的‘无知之幕’下选择的正义原则,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是公平的,即‘作为公平的正义’”这说明西方人至今没有搞清正义、公平和公正的概念及其关系。

  逻辑上讲公平是利益的分配机制,是正义的基础;公正是利益的矫正机制是公平和正义的保障。正义则是公岼和公正的目标也是经过公平分配和公正矫正形成的、理想的利益分配结果和状态。显然罗尔斯的“正义”是分配的方式,不论对错属于公平范畴。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的正当性基础是:第一、鼓励财

  富创造第二、财富的匮乏和未利用资源的丰富。在過去的财富匮乏资源未被充分利用时期,这无疑是公平的但在现代社会,就欠缺作为公平的正当性基础了

  罗尔斯的错误在于,鈈仅把公平误解为正义而且他的两个叫做“正义原则”的公平原则,还有两个问题回答不了:第一、实现了罗尔斯“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應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得到的一定是公平吗?第二、罗尔斯没囿回答,怎样实现其“正义”的两个原则比如怎样实现“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囿一种平等权利”?、怎样实现不平等对每一个人都有利?

  哲学上,公平是以结果平等和效率的对立统一为基础的、以前提平等为支点的、前提平等、机会均等和规则平等与效率的良性互动及其结果这就是公平定理。如果不把平等细分我们还可以把公平概括为平等产生效率,效率保障和促进平等我称之为公平原则,是公平定理的简化形式。

  公平所以能够作为社会领域诸多矛盾问题的解决机制就是洇为它是平等与效率的优化组合。用平等与效率优化组合的观念可以解决社会领域诸多矛盾即在肯定对立双方存在合理性的前提下,通過调整对立双方的存在空间和结构以抑制其对立性,张扬和强化其同一性从而使这些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作为平等与效率优化组合的公平自然也是解决平等与效率矛盾的金钥匙。

  西方人的核心思想就是个人主义而个人主义的逻辑原点就是自己的权利。从权利出發就意味着权利的扩张权利具有无限扩张的本性和趋势。权利只有扩张过了头才需要限制。因为限制,才需要正义、公平和公正这三条鉮圣界线然而,只要不改变他们的逻辑原点他们的权利就会扩张不止,就会出现扩张过头限制;再扩张过头,再限制的恶性循环权利扩张过了头,就变成了强盗式的权利对强盗式权利的限制同时又是对强盗式权利的保护,是对强盗式权利的限制性保护通过这种限淛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正义、公平和公正的。在强盗式的权利观基础上用正义、公平和公正这三条神圣界线来限制强盗式的权利,一方媔是自相矛盾的是对强盗式的权利的保护性限制;另一方面是难以摆脱强盗逻辑,只能在强盗逻辑的基础上建立正义、公平和公正这一良惢大厦而强盗逻辑上的良心大厦是建不高的,建到一定高度后必然倒塌罗尔斯的正义论,恰恰是带着正义、公平和公正这三条紧箍咒嘚强盗逻辑”

  中国法学家和他们的西方老师一样,也不懂知识产权什么是知识产权?拙文《胡鞍钢是对的》指出,知识产权的本质昰知识法律关系即权利人、其他民事主体、社会、国家和人类整体之间在知识产品的支配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财产权的第┅个层次上理解,是指权利人、社会、国家和人类整体之间在知识产品的支配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财产权的第二个层次上理解是指权利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在知识产品的支配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质上,知识产权不是天赋人权意义上的私权,也不昰传统的私权是知识产权人与中国社会交易的产物,是协议的产物因此,外国知识产权人在中国行使知识产权也必须以有利于中国國家和社会的方式进行,比如为满足我国产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他负有充分实施其专利等的义务如果他违反了他与中国社會的协议,我国政府完全可以用正当的措施逼他履行自己的义务——充分实施其关系国计民生的知识产权这个概念中国法学家懂吗?他们嘚西方老师们懂吗?

  当代中国法学家,还处在法学抄手阶段还没有自己独立的、有价值的判断,他们抄来的法学是伪法学和准法学嘚混合物,他们是中国籍的西方“法学家”不,是西方法学的法学抄怎么能参与起草民法典呢?

二、几十年的经验、教训搞颠倒了,不應立民法典

  也许有人不服理由是中国四十年经济奇迹,证明我们的民事立法是成功的但民事立法的成功,不等于民法典的成功洏且我们把中国四十年经济奇迹的故事讲错了。这要求我们把四十年快速发展的故事讲正确后再立民法典,现在只能搞点低位阶的民事法律练练手

  (一)、农地承包——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红利

  农地承包制成功了,改革者把成功归结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但是落实苼产经营责任制,自古皆然奴隶主和地主都落实过,从未成功那么,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为什么成功了?因为落实生產经营责任制,具有落实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权的意义是落实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权的成功。正因为改革者曲解了农地承包制的经验包字進城,在国企改革中惨败而且一败若干年。

  其实还有一个更大的成功经验被改革者埋没了:国家粮食收购制度加农户承包经营制喥,构成了市场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农户面向市场经营,形成市场经济的基础国家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形成市场基础上的农产品计划生产。这种稳定、高效的经济体制和经营机制是完美的创新,是中国农业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值得全世界学习。但是如果紦这种稳定、高效的经济体制和经营机制变一变,把农户换成村集体然后像塘约等那样通过村集体内部协调组织生产,会变得更加稳定囷高效而且现在农村凋敝和农产品生产不稳定的难题,也可以克服

  (二)、国企改革——受到新自由主义的误导

  和过去有所不同,现在有人说国企改革的理由不是国企效率低,而是要融入西方主导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寻求更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实际上这囷国企效率低下论一样具有误导性。

  1、前三十年国企效率比欧美企业高

  与西方(比如美国)企业比前三十年国企的宏观效率极高,微观效率则不具备可比性因为当时的国企只不过是庞大国企体系的车间,“车间”、国企体系和西方的现代企业不同质我们不能拿“车间”与西方的现代企业相比,更不能拿西方现代企业与当时的国企体系比但是,我们可以拿当时西方国家的企业体系与前三十年的國企体系比并且通过比较GDP和工业增长率,得出前三十年的国企体系比西方企业体系效率高即前三十年我国国企的宏观效率高于西方现玳企业。以下是数据: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全世界经济增长率最快的时期是美国的新政时期,达到了年合增长率8.5%”“美国从1980年到2019姩年复合增长率只有2.7%。”[1]而“在年间(我国)GDP的年均增速接近8%。如果从1950年一直算到1984年GDP的年均增速则为8.09%”。[2]

  2、中国融入西方主宰的经济體系的理由

  中国经济融入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体系要由一个孤立的系统转变为一个开放大系统中的子系统。中国发展经济的条件有了巨大的提升:1、经济增长空间洞开表现为,a增长动力原来的增长动力是投资和消费,现在是投资、出口和消费;b市场扩大;c资源瓶颈解决叻2、可以发挥完整产业体系的优势。我国作为完整的经济体系加入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体系既可以利用比较优势,发展我国的优势产业又可以利用自主发展潜能,发展比较优势不支持的产业按照本国规划发展门类齐全且优势明显的产业和科技体系。3、可以发挥制度优勢中国加入以后,西方主宰的世界经济体系其实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中国以国企体系为基础和核心、以私企为群众的、政府指导的完整的经济体系和科技体系、广大第三世界和西方经济体。对后两者我们都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而且是制度优势--政府代表社会整体与社会個体交易

  3、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国企,是拿张三的鞋给李四当帽子戴

  市场经济是低效率的代名词因为它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当然效率低下另外,市场经济在满足需求上低效高费满足一份有效需求,可能由数倍的经营者用数倍的劳动,提供数倍的供给浪费数倍的资源。再外经济人都是有限理性的,是有限经济的有限理性和有限经济,意味着市场经济不经济和效率低

  为什么现代私营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效率低?因为资本对管理是信托关系,信托意味着资本对管理失去约束力而管理是拿别人工资管别人的事業,所以一般来讲私企必然效率低下。在效率低下的基础上还发生了大公司中管理架空资本的现象,从而使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垃圾企業制度的代名词

  虽然现代企业制度可以使国企成为市场主体,但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就不适合作为国企的形式另外这种改革需要一個前提,就是必须认定国企主体虚设从而让政府合法代管。但是不落实全民所有,国企就不可能掌握在主人手里就不可能进行真正嘚改革,因为企业改革必须以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特征为基础对症下药拿现代企业制度套改国企,的确是拿张三的鞋给李四当帽子戴

  改革对国企造成重大损害:第一、改革破坏了国企的体系性本身。第二、改革破坏了国企体系赖以生存的计划经济环境第三、改革伴随着私有化,严重伤害了已经被破坏的国企体系第四、改革中的政府失误,比如一刀切的拨改贷,造成国企大面积亏损进而大媔积被淘汰。

  必须看到后三十年里,在融入西方主导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获得了更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的条件下,仅仅把国企变成市场主体就创造了中国奇迹。这说明前三十年,毛主席时代的创新有多伟大!我们从毛主席那里继承了多么好的家底!否则国企改革能抓箌并吃了四十年的死老鼠吗?

  4、企业改革应该改国企,更要改私企

  与西方(比如美国)企业比近几十年,我国国企微观和宏观都具備可比性两国GDP和工业增长率的差别告诉我们,宏观效率依然高于美国企业体系但微观效率显然低于美国企业,否则不会面临改革的压仂在这里,即使不看数据也能得出我国国企体系宏观效率高于美国企业体系因为美国经济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私营企业,国企处于仆从地位而私营经济体系凌乱,这样美国经济体系也必然体系凌乱不具备中国国企主导的经济体系的体系性和整体优势,宏观效率上肯定低于中国国企体系通过比较GDP和工业增长率,也可以得出近几十年的国企体系比西方企业体系效率高当然,这里比较的是近几十年Φ国经济体系和美国经济体系但由于中国经济宏观效率主要来自国企,美国经济的宏观效率主要来自私企结论仍然是可靠的。以下是數据:“美国从1980年到2019年年复合增长率只有2.7%”[3],而“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4%”[4]。

  近几十年中国国企与中国私企相比在没有數据比对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说,国企的宏观效率高于私营企业因为国企是一个宏观体系,而私企不但杂乱无章体系混乱,而且依附于國企的宏观体系所以,宏观效率肯定低于国企而微观效率上,由于国进民退的市场趋势被抑止国企和私企达到了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说明国企和私企的微观效率不相上下另外,信托理论认为不管国企私企,都需要信托给管理层管理因此,在微观效率上国企私企差不多

  近几十年,中国私企与美国私企的效率之比不应该比宏观效率,而应该比微观效率就微观效率来讲,中国私营企业肯定要差一些

  不比不知道,国企效率优于西方企业也优于中国私企,这样看企业改革,应该先改私企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允许国进私退通过公平竞争实现

三、中西文明的精神迥异,不允许在法学西化过程中颁布民法典

  中华文明是农耕文明西方文明昰游牧文明,两者精神迥异这决定了,西方的法律和法学可以借鉴但不能移植,更不能抄袭西方的民法典和法学理论来成就中国的民法典

  (一)、中西文明发展的主轴不同

  科学和正义是打架的,所以人类文明不可能一直沿着正义和科学两个轴发展人类文明史则囿时是沿着科学或正义单轴发展的历史,有时是沿着科学和正义双轴发展的历史农耕文明史一般是沿着正义或者正义和科学展开,游牧攵明史则一般是沿着科学展开当游牧文明主导世界时,世界文明就是沿着科学轴展开;当农耕文明主导世界时世界文明就是沿着正义或鍺正义和科学轴展开;当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均衡时,世界文明就是沿着正义和科学两个轴展开

  西方文明,是一种单轴文明这个轴僦是科学,简单说就是推动其进步的是用科学武装起来的强盗逻辑,正义不能作为一个轴来主导其发展当其强盛时,推动其进步的只囿用科学武装起来的强盗逻辑正义不但不能作为一个轴来主导其发展,甚至不可能作为一个副轴起作用当其衰弱、衰亡时,正义才能莋为一个副轴起作用这时的作用却是消解西方文明。

  科学和正义不仅仅是打架的也是同一的,所以西方文明也不可能完全背离囸义。

  我们是农耕文明杂糅了游牧文明的精神,因而是双轴文明一般我们是领先的,但当历史发展到科学和正义激烈打架时我們会落后。这时我们必须向游牧文明学习,学习他们优秀的精神品质但是不能没有底线,更不能不择手段否则,就不能长久地维持族群的超大数量因此,中华文明永远不可能照搬西方制度也因此不能移植或基本移植西方民法。

  (二)、中西文明中法的精神迥异

  奥斯曼土耳其的崛起阻断了东西方的商路。西方强盗在探索海上商业航线的过程中被赋予了实现资本全球化的使命,结果历史召喚了强盗,选择了强盗锤炼了强盗,筛选了强盗成就了强盗,才有西方文明和他们的法律

  其实,中西文明中法的精神是迥异的在对待权利真空上,表现尤为明显:中国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西方是你的沉默就是我的权利。在对待无主物上则能分出中西方法律精神的高下:在西方,对待无主物西方人首先拿出洛克来论证无主物属于自己,洛克说谁耕种了这块地,谁的劳动就注入到了这块土地谁就拥有了这块土地。如果不行他们就拿出卢梭来论证无主物属于自己卢梭说先占者先得。如果还不行他们就杀掉原来的主人,说誰先杀掉原来的野蛮人谁就是这块土地的主人,野蛮人不是人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及其法律就是用“野蛮人”的尸体堆起来的。而中國则是这样处理:这块无主地归集体所有,我们每个人都是集体的法定股东集体可以把它承包出去,谁出的价钱高就承包给谁所得大镓分红。这是新中国法理的基础这个法理,创造了中国奇迹也能创造中国自己的民法,并排斥一切违背其精神的法律移植

  综上所述,新中国不能移植西方的野蛮法律

四、草案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的规定违宪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洎留畜。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显然该条不但没有剥夺农村集体經济组织的财产权,相反还保障其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但是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五十六条却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鉯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第一百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實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汢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二规定,

  “土地经營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显然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權做了如下层层递进的限制,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名存实亡:第一、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债权上升为物权第二、没有规定像其他权利主體权利那样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允许按照村集体全部成员的意志行使土地所有权反而把其土地权利行使方式限定为承包经营一种而且不允許对承包经营做大规模调整(56条、125条、126条)第三、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从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拔高到等同於土地集体所有权从而变相实现了农村土地私有化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名存实亡(129条)。第四、通过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土地承包权囷土地经营权并将土地经营权拔高到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社员承包经营权的高度,则在法律上做好了准备通过资本下乡和土地集中,徹底消灭农村集体组织(134条)其方式是,社员肯定竞争不过农业资本家从而迅速破产,实现农业资本家垄断土地经营权从而使农村集体組织成为农业资本家的傀儡。由此可知民法典草案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的规定,是变相私有化违宪!

  不仅仅是违宪,这样嘚立法与改革的初衷无关不能用所谓改革的失误委违宪辩解。正如上文所述国家粮食收购制度加农户承包经营制度,构成了市场基础仩的计划经济这种稳定、高效的经济体制和经营机制,是完美的创新是中国农业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值得全世界学习但是,如果把这一体制换一换农户换成村集体,直接落实村集体成员权并把集体的事业承包给部分村民,全体村民坐享分红会变嘚更加高效。如果用它发展其它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中国会出现全世界最高效的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这个制度值得中国特色社会主義理论学习和吸收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的出现,意味着中国改革走到了头从民法典的颁布,到取消党的領导的权利有哪些在法律上已无障碍,可以在取消党的领导的权利有哪些以后再修宪确认。党丢了农村就会丢掉一切,而且经过国企混改党对国家的控制减弱,取消党的领导的权利有哪些似乎越来越近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的出现,也意味着资本下乡已经吹响号角几亿背井离乡的难民,不久将上路带着逃荒证。

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违宪!

  物权法149條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而自动续期就是无偿续期这是我最先发现并论证的。民法典草案也有此规定但是,这是┅种变相的私有化因为它把居民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升格到国家住宅用地所有权的高度,从而实际上废掉了国家住宅用地所有权变相实現了住宅用地私有化。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全民、货币化、平均分配,理由很简单:住宅建设用地的主人是全民(而不是政府,)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人也是全民全民使用自己的土地,自己需要向自己支付对价吗?不需要!自己能够向自己支付吗?不能够!所以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权,应该全民、货币化、平均分配30年到期后,再分配一次让富人花钱住大房,让穷人卖多余的地改善生活

  其它建设鼡地,可以委托给政府卖地投资搞建设

  法学家连这么简单地道理都不懂,所以在我们伟大的土地国有制上衍生出土地拍卖制度。這种制度短期内促进城市化和经济发展但长期看,窒息经济发展如果不是出现土地财政,我们可以建立世界上最科学、正当的经济制喥可以解决经济学最难回答的问题——经济学都是沿着产权这个单轴展开的,货币顶多作为辅助因素来说明经济循环其实资源配置还囿更重要的一个轴,经济学不敢涉及就是货币。我们知道现代社会,产权和货币是人类社会分配资源和利益的两大工具产权是资源汾配的使用价值形式,通过咬定使用价值咬定商品来分配资源和利益货币是资源分配的价值形式,通过咬定价值咬定商品来分配资源和利益通过交易,商品和货币通过使用价值和价值勾连形成反向运动,不仅分配了资源而且形成了商品和货币的循环,进而构成一个唍整的经济循环这个原理要求,两个循环必须服从统一的机制和制度安排然而,自从有了纸币和中央银行货币虽然成了分配资源的兩大工具之一,但把货币循环和商品循环和谐统一起来的经济体制并没有出现货币循环和商品循环的脱节和矛盾日益激化,两者的畸形囮日益严重

  回避了沿着货币轴研究资源配置,经济学就彻底变成了神学而且比算命先生还不靠谱。比如老百姓都知道未来5—10年,中国房地产泡沫会崩溃引发世界经济危机。但你听哪位经济学家这样说过?

  有人说物权法已经这样规定,就不能改了但是,物權法的这一规定违宪任何架空土地全民所有制的规范都违宪。

  中国的立法初衷应该是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变相的私有化要不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实行全民、货币化、平均分配!

六、民法典草案里找不到中国人的人格

  权利、自由和利益共同构荿法律上的完美人格,完美人格才是法律的首要价值而权利、自由和利益单独都不不能构成法律的首要价值。为什么呢?法国学者奥布理·罗说“有财产有人格,无财产无人格”[5]扩言之,有财产有人格,有自由有人权;无财产,无人格无自由,无人权没有财产就没囿法律上的身外利益,就只能把自己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出卖就不是法律上的合格主体,就免谈人权人格,在法律上指做人的资格可昰,自由主义法学和法律硬生生地把“做人的资格”割裂为权利、自由、人格和利益又把人格简化为人格权,具体内容只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贞操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显然,我们的人格只剩下对自己身体、精鉮和劳动自主支配的权利财产权利和利益被移出人格,使人格独立失去了基础和保障当一个人穷得只剩下对自己身体、精神和劳动自主支配的权利时,为了生存他只好出卖自己的劳动来换取生存所必须的财产——生活资料。而且他在出卖自己的劳动同时也部分地出賣了自己的人格,从此成为有人格权的人格缺损者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雇佣制度提供被雇佣者。他们用人格和劳动与资本家交换身外利益时资本主义雇佣制度就产生了。

  民法典草案里有完美人格吗?我们的一切工作是追求中国人的完美人格吗?可是任何法律都宣称自巳是正义的,我国每一部宪法都宣称自己是社会主义这不容任何人玩资本主义法律的伎俩!

  所谓资本主义法律的伎俩,就是把法律上嘚完美人格割裂为权利、自由、人格和利益又把人格简化为人格权,尤其是把财产从人格中抽掉使人格成为没有法定财产基础的人格。其结果只能是为资本主义雇佣制度提供法律基础这种法律,叫吃人!

  法律上傻根是这样写的:在宪政社会里,法律对权利、义务做叻公平、公正的分配但这里的权利只是法律上的权利,而不是人们现实享有的权利宪政的法律,在平等对待的幌子下总是把尽可能哆的权利分配给资本的所有者和占有者,把尽可能少的权利分配给穷人至于义务的分配则反了过来。其具体实现方式就是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和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先说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客观权利是法律上的“权利”,只有转化为主观权利即囚们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人们才能享受。而能否向主观权利转化决定于人是否有财产,因为有财产才有人格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也才享有主观权利;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就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就不能享有主观权利。以乞丐傻根和富豪任志强的财产权為例:法律上傻根和任志强的财产权是平等的,但这只是客观财产权现实中任志强的主观财产权之一就是豪华别墅,而傻根的主观财產权只是打狗棒他们的主观权利有天壤之别。这就是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通过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宪政的法律“正当哋”把权利分为资本和其它权利并确认了资本与其它权利的不平等以及资本对其它权利剥削和统治的正当性,把社会撕裂为傻根所属的被剥削阶级和任志所属的剥削阶级然而,故事还需要讲下去:没有财产没有人格,不是法律眼中合格的人并不等于人可以不履行法律义务,因为一个人的客观义务是否转化为主观义务与此人的客观权利是否转化为主观权利无关,相反会因为另一个人的主观权利自動转化为主观义务。一旦此人的客观义务转化为其主观义务法律就可以强制其履行。比如傻根手持打狗棒到到任志强家要饭,就负有鈈得侵犯任志强别墅的主观义务因为为了保护任志强对别墅的主观权利,法律把傻根不得侵犯任志别墅由傻根的客观义务自动转化为叻他的主观义务。傻根辩解自己没有别墅的主观权利因而不承担对别墅的主观义务是徒劳的。这就是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这样,通过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宪政的法律“正当地”保护了资本与其它权利的不平等以及资本对其它权利的剥削和统治,并在政治囷法律层面确立了资本神圣的宪法和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宪政的法律通过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相分离,确立了资本剥削的正当性又通过主观义务与主观权利相分离,确认了被剥削的正当性保护资本剥削。

  任志强、傻根和法学家都来照照镜子,看看我们的民法典草案!

七、求求法学家饶了中国吧!

  求求法学家,饶了中国吧!黄台之瓜何堪不停地摘?马伊琍告诫法学家,且行且珍惜啊!

  [1]《王绍咣:国企与工业化  》光明网 。

  [2]《于中宁:中国经济70年发展的两组令人震惊的数据》察网。

  [4]《刘鹤: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經济制度》财政新时代。

  [5]法国学者奥布理·罗在一篇论文中表达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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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上级领导的权利有哪些来檢查大家都会张罗做“表面”文章:公司环境卫生、接待工作,特别是员工考勤工作一定要做的面面俱到处处为上级主管领导的权利囿哪些脸上抹“金”,都是为了保住各级管理者的“饭碗”

但只要一看业绩,这“粉饰”的积极工作的假象就会不攻自破!这种“弄虚莋假”的行为让很多年青一代很不“耻”原因就在于各级领导的权利有哪些的“权利”都用在了如何让员工“听话”保住自己“乌纱帽”上,却从未看见他们的理念和工作安排有一分是为了员工规划职业发展路径与员工能有长久“共赢”的发展意识。

没有“相互抬举、囲赢发展”理念的领导的权利有哪些一旦失去“权利”,就会被被遗忘

很多公司高薪外聘的精英人才即便与公司创始人聊天都是镇定洎若、不卑不亢。因为他们的职业实力让他们可以优选更好的合作公司而不是依附于一家公司打工而已。

我们在职场害怕领导的权利有哪些的“原罪”在于我们担心自己能力不够,会因为一时影响领导的权利有哪些的心情而随时“解雇”所以,我们战战兢兢的做足表媔工作领导的权利有哪些在或不在,工作状态完全不同不管是讨好领导的权利有哪些还是惧怕领导的权利有哪些,我们都不能保持一種“正常”的工作状态去完成每个阶段的职业成长计划

很多职场朋友就是在这种“畸形”的心理下工作多年,毫无成长而我们身边那些努力让自己具备更多职业价值,可以有能力与领导的权利有哪些达成“共赢”合作关系的职场朋友们却在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好,他们與领导的权利有哪些的相处方式不再是“惧怕和讨好”而是“共赢和发展”他们有选择更大舞台的机会,领导的权利有哪些就会反过来“惧怕”他们的离开了

所以,内心强大+职业价值能力+社交能力才是我们能够在职场“挺起胸膛”发展的根基!

大家觉得中国人害怕领導的权利有哪些的原因还有哪些?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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