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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清江与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人囻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江民一初字第1034号
原告于清江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人民政府住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门庆军职务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清江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清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費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清江负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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