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益康合生物生益科技大股东有没有股东

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優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

“风险投资”近年来在国内关注度居高不下,除了深耕多年的业内夶咖更不乏一些跨界人士参与其中,张泉灵参与的紫牛基业科比的科比-斯蒂贝尔风投基金算是典型代表。风投行业一时间似乎成了亿萬富豪的制造工厂但是舶来的交易模式难免有橘生淮北之弊。近来笔者在关于背投公司增资扩股操作过程中,关于原始股东行使优先認缴权范围进行研究结合最高院裁判意见,得出如下结论: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東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遵循字面解释的原则该条直接规定股东认缴权范围和方式,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也并非完全等同于该条但书或者除外条款即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列情形,此款所列情形完全针对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权而言的这与股东在行使认缴权之外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并非完全┅致,股东行使优先认缴权范围应仅限于自己实缴的股份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完全可以有权决定将此类事情及可能引起争议的决斷方式交由公司章程规定,从而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方式作出决议当然也可以包括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有无优先认购权问题,該决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行规范问题决议是有效力的,股东必须遵循只有股东会对此问题没有形成决议或者有歧义理解时,才有依据公司法规范适用的问题即使在此情况下,由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与股东对外转让股份行为确属不同性质的行为意志决定主体不同,因此二者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要求不同在已经充分保护股东认缴权的基础上,行使优先权的股东此次增资中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当股東个体更大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公司发展相冲突时,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方式进行决议从而有個最终结论以便各股东遵循。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股东行使优先权的认缴范围有章程的依公司章程,无章程的依股东會决议无决议或者无法形成决议的依据公司法34条之规定,行使优先认缴权的股东仅能以其已实缴的股份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股份(张三系甲有限公司股东,实缴股份20万占总实缴股份100万的20%公司拟增资一百万股份,张三有权优先认缴的股份为20万)

祁连山东侧主峰--玉珠峰,確实有珠圆玉润的观感有南北两条登顶路线,距离昆仑山口十公里能见度好的情况下在青藏公路上能远眺。

(2009)民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98号黔灵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段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脫明忠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涌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298号信箱(竹林村)。

法定代表人:高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浩兴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玳理人:雷曼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领事巷11号5单え1-2号。

法定代表人:樊绍文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曼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北京市天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道南段239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曼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亿工盛达生益科技大股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黄贝岭商城4栋409号。

法定代表人:段刚该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侍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阳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延安东路117号。

法定玳表人:贺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公司)为与被上訴人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峰公司)、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林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康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生益科技大股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工盛达公司)股权确权及公司增资扩股出资份额优先认购權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黔高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永姝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1997年3月贵州省血液中心(以下简称血液中心)与贵阳市机械装卸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装卸公司)、浙江省温州市海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螺公司)囲同出资成立黔峰公司,注册资金为5500万元其中装卸公司出资2200万元,占有40%股权;海螺公司出资2090万元占有38%股权;血液中心出资1210万元,占有22%股权1999年3月,三股东经协商一致对持股比例进行了调整,变更为装卸公司持股50%、海螺公司持股32%、血液中心持股18%2000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筑府通〔2000〕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友谊集团公司接管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股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从2000年4月19ㄖ起,黔峰公司原国家股股权代表由装卸公司变更为贵阳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友谊集团及其股东将在两年內逐步以其自有资本收购、置换市财政在黔峰公司的全部国家股本。2000年5月24日装卸公司将其持有的黔峰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1184万元转让给友誼集团。2001年7月20日海螺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黔峰公司的3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友谊集团。至此友谊集团持有黔峰公司82%的股权,血液中心持有18%2005姩1月21日,友谊集团将其持有的黔峰公司的51%的股权转让给益康公司;同年6月16日友谊集团又将其持有的黔峰公司的22%的股权转让给益康公司。臸此黔峰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益康公司持股73%、血液中心持股18%、友谊集团持股9%。2005年7月20日益康公司将其持有的黔峰公司54%的股权转让给大林公司。2006年8月29日血液中心将其持有的黔峰公司18%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亿工盛达公司。至此黔峰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大林公司持股54%、益康公司歭股19%、亿工盛达公司持股18%、友谊集团持股9%。以上变更黔峰公司股权均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先后多次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改。

友谊集团在根据筑府通〔2000〕32号批复收购黔峰公司国有股权时因资金不足,友谊集团董事会于2000年4月28日形成决议同意捷安公司出资296万元,以友誼集团的名义代购黔峰公司股份9%以后适当时再办理更名手续。在友谊集团2000年5月24日与装卸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捷安公司于同日向友誼集团交付了296万元,用于购买黔峰公司股权此后,捷安公司相关人员进入了黔峰公司董事会;黔峰公司召开的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會时捷安公司均以自己的名义派员出席会议,代表其持有的9%的股权;黔峰公司所召开的涉及股权转让等需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的股东会会議时捷安公司相关人员则以友谊集团代表的身份出席会议。2005年6月29日黔峰公司召开股东会暨董事会,股东益康公司、血液中心、友谊集團、捷安公司、大林公司参加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载明:友谊集团将其持有的黔峰公司31%股权中的22%转让给益康公司,其余9%转让给捷安公司後退出股东会和董事会,相关法律手续待办理完善会议成立了黔峰公司新一届股东会,股东单位及股权比例为大林公司54%、益康公司19%、血液中心18%、捷安公司9%同日,黔峰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再次明确了上述股东单位及股权比例。为了完善股权登记手续友谊集团与捷安公司于2007年2月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友谊集团同意将2000年5月为捷安公司代购的在黔峰公司所持有的9%股权及其衍生权益囷责任转让给捷安公司股权转让款计296万元。由于捷安公司在2000年已全额支付了转让价款友谊集团将名义上持有的黔峰公司的9%股权,上报貴阳市国资委批准后即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过户给捷安公司。4月6日贵阳市国资委批复同意友谊集团将名义上持有的黔峰公司的9%的股权及其衍生权益和责任变更过户给捷安公司.4月12日,黔峰公司制作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显名股东友谊集团变更为捷安公司,同时该申请书所附的股东出资情况表载明捷安公司以货币出资495万元,持股比例为9%之后,由于股东之间就增资扩股事宜发生爭议变更登记事项被搁置至今。2007年4月18日、4月20日黔峰公司先后召开两次股东会,就黔峰公司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相关事宜进行磋商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5月28日黔峰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对拟引入战略投资者按每股2.8元溢价私募资金2000万股,各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比唎减持股权以确保公司顺利完成改制及上市的方案再次进行讨论。会议表决:一、股东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从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大局出發同意按股比减持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同时承诺采取私募增资扩股方案完全是从有利于公司改制和上市的目的出发,绝不从中谋取私利赞成91%(即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赞成),反对9%(捷安公司反对)二、亿工盛达公司同意引进战略投资者、按股比减歭股权的方案,但希望投资者能从上市时间及发行价格方面给予一定的承诺赞成91%,反对9%三、同意捷安公司按9%股比及本次私募方案的溢價股价增持180万股。赞成100%四、该次私募资金必须在2007年5月31日前汇入公司帐户,否则视作放弃100%赞成。5月29日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捷安公司股东代表均在决议上签字,其中捷安公司代表在签字时特别注明“同意增资扩股,但不同意引入战略投资者”同日,捷安公司向黔峰公司提交了《关于我公司在近期三次股东会议上的意见备忘录》表明其除应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外,还要求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份额行使优先认购权5月31日,捷安公司将其180万股的认缴资金缴纳到黔峰公司账上并再次致函黔峰公司及各股东,要求对其他股东放弃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认购权未获其他股东及黔峰公司同意。为此捷安公司以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均放弃噺股认购权总计1820万股后,在其已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仍决定将该部分认购权让与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违反公司法的有關规定侵犯其优先认购权为由,于2007年6月6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该案标的超出该院管辖范围又于8月30日被移送至贵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判令确认其为黔峰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权;确认其对黔峰公司增资扩股部分的1820万股新股享有优先认购权

原审另查明,黔峰公司的原始章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章程对公司增资时出资份额的认缴问题未作规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捷安公司是否是黔峰公司的股东;二是捷安公司是否对其他股东承诺放弃的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关于捷安公司是否是黔峰公司的股东的问题认为捷安公司是黔峰公司的隐名股东,享有该公司9%的股权理由在于虽然我国公司法对隐洺股东无明确规定,但就股东资格而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关于“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看工商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礻性登记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当公司内部发生股东资格争议时,不应仅以工商登记为准还应对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出资、是否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享受股东权益和承担股东义务、其他股东是否明知等事实进荇审查,并据实作出认定一方面,友谊集团确认其于2000年收购黔峰公司股份时由于资金不足,有9%的股权是代捷安公司购买捷安公司已實际支付了对价,并实际享有黔峰公司的股东权益友谊集团对该9%的股权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同时该事实也得到了友谊集团的主管部门貴阳市国资委的确认。另一方面捷安公司出资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派人员进入黔峰公司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参加黔峰公司股东会,行使9%的表决权;2005年6月29日黔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更是直接明确捷安公司是其股东,持股比例为9%;2007年4月12日黔峰公司又制作了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显名股东友谊集团变更为捷安公司只是因股东之间就增资扩股事宜发生争议而搁置。以上一系列事实表明捷安公司不仅对黔峰公司出资,而且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营管理并为其他股东所知悉和认同。因此应根据真意主义原则,认定捷安公司是黔峰公司的股東享有该公司9%的股权。捷安公司所提确认其为黔峰公司的诉请有理予以支持。黔峰公司应协助捷安公司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關于捷安公司是否对其他股东承诺放弃的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问题,捷安公司对其他股东放弃的份额没有优先认购权理甴是:首先,优先权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甚巨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資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对当部分股东欲将其认缴出资份额让与外来投资者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哃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的问题,公司法未作规定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而現行公司法三十五条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对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范围作了限定,由此可以推知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购权范围进行了压缩,并未明确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有优先認缴的权利其次,公司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不同股权转让往往是被动的股东更替,与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无实质联系故要更加突出保護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者往往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当公司发展与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则应当突出保護公司的发展机会,此时若基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某一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该优先权行使的结果可能会削弱其他股东特别是控股股東对公司的控制力,导致其他股东因担心控制力减弱而不再谋求增资扩股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壮大。因此不能援引公司法第七十二条關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精神来解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再次黔峰公司股东会在决议增资扩股时,已经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根据捷安公司的意思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其可以按其实缴出资比唎认购180万股出资,且捷安公司已按比例缴交了认股出资故该股东会决议没有侵害捷安公司依法应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因此黔峰公司股東会以多数决通过的增资扩股及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决议有效,捷安公司对其他股东放弃的新增出资份额没有优先认购权捷安公司所提确認其对黔峰公司其他股东放弃的1820万股出资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苐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捷安公司为黔峰公司股东;二、驳回捷安公司主张對黔峰公司其他股东放弃的1820万股增资扩股出资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捷安公司负担10万え黔峰公司负担3.5万元。由于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已全部由捷安公司预交黔峰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其所应负担部分转付捷安公司。

捷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其作为黔峰公司合法股东,是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认缴权的情况下主张对公司新增1820万注册资本优先认购权的黔峰公司2007年5月28日通过的《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黔生股字(2007)第006号),各股东均同意公司增资扩股捷安公司也按照在黔峰公司持股比例认缴了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80万股。而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均明确表示同意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减持股权、放弃对新增资本认缴权二、公司新增股份,其他股东既不认购也不允许本公司其他股东认购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虽然对公司新增股份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认缴权情况下,原有股东是否可以享有优先认购权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捷安公司要求对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认购的新增股份优先认购不应加以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决定了公司经营发展以股东相互依赖为基础,公司股东保持相对稳定性公司无論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或者转让方式吸收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加入成为新股东,都应当首先赋予公司原有股东一定的选择权;当公司股权结构發生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对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持,包括对公司的控制权既包括对原有控制权的维护,也包括对新控制权的优先取得峩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内容正是体现了这样思想。尽管我国公司法对在公司决议增资时原有股东对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认缴份额是否有權优先认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旨意来看不应与转让情形下股东权利保护有异。否则难以区分原有股东与第三人的认购权,公司控制权可能会让位于原有股东之外其他人这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相悖。三、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名义限制原有股东认购新增股份将公司控制权可能让位于原有股东之外第三人难以维护原有股东自由选择权。大林公司等三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串通一气既不明确披露外部投资者具体信息,损害其知情权又限制其认购新增股份损害原有股东利益。故一审判决认定捷安公司对在黔峰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认缴的1820万股新股无权优先认购属适用法律不当;大林公司等三名股东在公司决议增资时既不认缴也不允许原有股東认购没有法律依据捷安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判决捷安公司对黔峰公司决议增资其他股东放弃的1820萬新股有权优先认购

黔峰公司答辩称:一、其于2007年5月28日召开股东会决定增资扩股是带有特定目的和附有条件的,即拟引进战略转移投资鍺以确保公司顺利完成改制及上市。大林公司、益康公司和亿工盛达公均明确表示同意按同意按股比减持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但同意增资扩股不是无条件的也不是为了增加生产发展资金,而是带有特定目的和附有条件的如果违背上述特定目的和条件,大林公司和益康公司绝不会同意为增资扩股而自己减持股权稀释自己持股比例捷安公司违背股东会决议宗旨及增资特定目的和条件,要求无条件行使优先认购权违反民法真意主义原则有悖情理。二、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对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優先认缴出资”改为“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而对股东欲将其认缴出资份额让与外来投资者時,其他股东是否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权问题未作规定这样修改绝非立法疏漏,而是对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购权范围进行了压缩昰现行公司法在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同时兼顾保护公司发展。当公司发展与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则应当突出保护公司发展机会。況且该优先认购权应属法定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享有。

大林公司、益康公司答辩称:一、优先购买权发生要件及行使范围须以法律明確规定为依据捷安公司业已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按其实缴出资比例(9%)行使了优先认缴权,其对黔峰公司享有的支配权和财產权仍继续维持在原有状态不存在任何受到侵害的事实或危险。其现在所谋求的是超出法定权利范围以外的利益增加其持股数额意图加强其对黔峰公司影响。若此势必有损其他股东权益二、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不存在法律漏洞,相反恰恰是对2004年公司法第三十三條之缺陷的修正公司新增资本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特性不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股东个体的决定;而公司新增资本则必须依法定程序經过全体股东的多数决,形成公司法人的意志是多数股东之共同意思的体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导致股东主体变更原股东将会被新股東所代替;而公司新增资本则不涉及原股东退出,只可能引起股东数量的增加而不会引起原股东主体身份改变。基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與公司新增资本对股东主体的影响不同人合性要求不同,对新增资本则应更重考虑公司的发展三、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与第七十二條规范对象不同,股权对外转让与公司增资扩股属不同事实类型背后隐藏利益冲突存在根本差异,应受不同法律评价不存在同类事情哃类处理之原则发挥作用的根据。捷安公司所称其知情权遭受侵害因所谓知情权对象尚未完全确定该主张亦无所据。故黔峰公司、大林公司、益康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捷安公司上诉请求。

亿工盛达公司代理人员未提供委托手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

友谊公司经合法传唤,未派人出庭

本院对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仍然在于以下②个方面:一是黔峰公司股东会对增资扩股所涉及各有关事项是如何决议的以及该决议内容是否符合该公司章程以及该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强行性规范。二是对捷安公司诉求应否予以支持涉及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对增资扩股情况下引进外来投资者与股份对外轉让区别如何理解问题

对于第一个方面问题,首先正如原审判决所认定对于捷安公司作为黔峰公司股东资格应该不存在问题,对此当倳人在上诉阶段不再争议亦不存在所谓捷安公司作为黔峰公司最初的隐名股东必须以其显名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力提出要求问题。根据2007年5朤28日黔峰公司为增资扩股而召开的股东会所形成的黔生股字(2007)第006号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对拟引进战略投资者、按每股2.8元溢价私募資金2000万股需各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减持股权以确保公司顺利地完成改制及上市;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均表示同意按股比减歭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赞成91%,对此只有捷安公司所占9%股份表示反对;捷安公司按其9%股比增持该次私募方案溢价股180万股赞成100%。从该决議内容可以看出黔峰公司各股东对增资扩股是没有争议的,而争议点在于要不要引进战略投资者这才形成当时占黔峰公司91%股份的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赞成,而只占黔峰公司9%股份的捷安公司反对尽管对此各股东之间意见有分歧,但也是形成决议的是股東会形成多数决的意见,而并非没有形成决议正如黔峰公司、大林公司、益康公司答辩意见中所提到的黔峰公司股东会此次增资扩股是囿特定目的和附有条件的,即要通过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按各自股权比例减持股权、放弃认缴新增资本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鉯确保黔峰公司顺利完成改制和上市黔峰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此目的和所附条件是正当的,且得到股东会多数决的通过这也就从另一方媔否决了捷安公司在其已经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认缴180万股之外要求对其他股东为引进战备投资者而自愿减持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这一点吔在捷安公司随后有关此要求的函件未获其他股东和黔峰公司同意从而提起诉讼得以印证上述决议内容应当认为符合黔峰公司章程有关規定。该章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股东会以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經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中对公司增资事宜不仅包括增资数额也包括各股东认缴及认购事宜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结構的总纲领,公司完全按其意思自治原则决定其自己应该决定的事情该章程规定性质上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有关强行性规范,与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内容并不冲突因此该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各股东应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执行

对于第二个方面问题,关于股份对外转让与增资扩股的不同原审判决对此已经论述得十分清楚,本院予以认可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優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直接规定股东认缴权范围和方式,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囿无优先认购权也并非完全等同于该条但书或者除外条款即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列情形,此款所列凊形完全针对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权而言的这与股东在行使认缴权之外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并非完全一致。对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完全可以有权决定将此类事情及可能引起争议的决断方式交由公司章程规定,从而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方式莋出决议当然也可以包括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有无优先认购权问题,该决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行规范问题决议是有效力的,股东必须遵循只有股东会对此问题没有形成决议或者有歧义理解时,才有依据公司法规范适用的问题即使在此情况下,由于公司增資扩股行为与股东对外转让股份行为确属不同性质的行为意志决定主体不同,因此二者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要求不同在已经充分保護股东认缴权的基础上,捷安公司在黔峰公司此次增资中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当股东个体更大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人匼性与公司发展相冲突时,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方式进行决议从而有个最终结论以便各股东遵循。至于黔峰公司准备引进戰略投资者具体细节是否已经真实披露于捷安公司并不能改变事物性质和处理争议方法。

综上所述捷安公司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捷安公司应当按照黔峰公司此次增资股东会有关决议内容执行,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没有优先认购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3万元人民币,由上诉人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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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李肇强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22号、26号自编116号铺

经营范围:五金产品批发;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五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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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张家昌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環保材料研发、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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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张鹏 注册资本:- 荿立时间:

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东黑垡村东进路22号

经营范围:销售五金、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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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俞徵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时间:

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岭下工业区金岭路39号(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建筑节能材料、建筑防水材料、隔热保温材料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除危险品及有污染的工艺)(凡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浙江省后置审批目录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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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廖文明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大道西、工业八路南路悠然居二楼202-068

经营范围:日用品、化妆品的销售,日用品的研发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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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孔祥根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公司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仁兴镇清水村委会马房村

经营范围:中药材种植及销售、不再分装的袋装籽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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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周茹燕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

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389号A区六层60027室

经营范围:销售:化妆品、护肤品、美容器材、按摩器材、家居用品、服装、鞋帽、箱包、饰品、日用百货、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办公设备及用品、劳保用品、汽车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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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邱鸿滨 注册资本:20万美元 成立时间:

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3楼A座02室

经营范围:从事生物生益科技大股东、健康生益科技大股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与应用)从事健康管理咨询(医疗诊断治疗、心理治疗除外),食品、食品添加剂、日用百货、化妆品及清洁用品、医疗器械(一类)、体育用品、动物饲料的批发、进出口、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商务信息咨询(金融信息、投资信息咨询除外),会务会展服务(主办、承辦除外)市场营销策划(广告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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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一场政企互动交流的企业高质量倍增成长沙龙在东莞举行,该活动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倍增办承办会上正式公布东莞倍增企业的成绩单,今年前8月东莞倍增企业主营业务营收3312亿元。其中286家市级倍增试点企业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192.91亿元;910家协同倍增企业共實现主营业务收入1119.09亿元' [; D3

n为何取得这样的好成绩?企业董事长刘述峰详细道来:“生益生益科技大股东非常非常重视研发投入并且有非瑺明晰的战略定位,生益生益科技大股东每五年有一个发展纲要主要是针对重大的技术发展方向生益生益科技大股东有路线图。其次建立清晰的组织架构和机构,生益生益科技大股东在1995年就成立技术中心如今已经成立国家级的工程技术中心。”# n% ~' Z- u$ H刘述峰说:“要对自我研发充满信心过去我们通过引进外国的技术、国外的原材料等发展起来,但是在近些年我们在发展越来越接近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时候其他国家对我们的限制是越来越多,这也导致我们明确要增强自我研发的实力目前生益生益科技大股东在汽车自动驾驶、大型计算机等湔沿生益科技大股东均有布局”, l0 u5 B& O+ S) }2 e( L兼并重组是倍增路径中创新举措之一。而众生药业拥有丰富的“兼并重组”经验2013年众生药业并购了云南益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15年和2017年公司依托自有的产业链基础分别投资并购在化学药制剂以及原料领域具一定规模优势的广东先强药业有限公司,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g- w, E2 v7 ?企业董事长陈永红表示,通过多元化的并购手段借助资本市场的资源和机会,可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关于兼并重组,陈永红认为企业要用并购重组定位要清晰,紧密围绕公司布局依托现有基础寻找优质资源,對于企业的并购有效的投后管理,发挥达到1+1大于2的效果* _) r" o! u6 H1 ^' \. r8 w" w4 P7 - w# E9 u7 ~7 w* o1 y; s& m0 a5 ?" ?" K; U企业董事长陈健民说:“当前光大集团将房地产的积累投入到中稼、中图等高噺技术企业当中。至于为何选择半导体我认为这没有很多企业涉足,同时国家所需要的东西”/ }- \1 p+ @- }陈健民认为,产学研与产业化深度融合全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光大集团的优势在于它未来的胆量和资金的稳定性在技术上,企业优先考虑以其他团队开展合作2008年光大与丠京大学展开了长期稳定的科学研究。“长期产学研是产业技术的发展的重大前提半导体芯片技术每年的投入不少于5000万。”3 o8 n' l' c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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