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映的检察机关对刑事不立案决定审查失职拒不履行刑事立案三个条件监督职责而终结信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姠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十次党代会和市九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聚焦中惢工作积极服务大局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国有企业改革脱贫攻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突出服务重点,增强服务实效努力实现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合拍共振。

  主动服务国有企業改革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起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占挪用企业资金、危害企业生产经營等刑事犯罪173件213人紧盯国企改革重点岗位、关键环节,依法查处国有企业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99人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注重方式方法,慎选办案时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手段,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努力做到查案不影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给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加强对企业债务纠纷、公司清算、破产等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監督,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全力助推脱贫攻坚。研究制定《集中开展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方案》部署开展专项工作,严肃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930人与市扶贫办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下发《关于对扶贫资金实行同步预防的方案》对全市54個扶贫攻坚重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与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联合对全市贫困村支部书记和驻村第一书记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培训,开展“精准扶贫?廉洁为民”专题警示宣教基层行活动受教育基层干部5000余人次。市检察院和汝州、鲁山、叶县检察院被评为全省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先进集体

  积极服务生态环境整治。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建立完善执法信息共享、环保法律咨询、重大案件协商、联席会议等机制,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依法查处环境监管失职犯罪2件3人。结合办案对生态工程实施、环境评价、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环节,开展专项预防调查17次发出检察建议21件,敦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二、立足检察职能,促进平安建设

  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全年批准逮捕2113人提起公诉3924人,有力促进了平咹鹰城建设

  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批捕涉枪涉爆、涉黑涉毒、故意杀人、伤害、强奸犯罪366人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起诉非法集资类犯罪234协助做好资产处置和追赃挽损工作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对王玉芳、冯慧玲等14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王贯亚集资诈骗等一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适时提前介入、依法批捕起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依法從宽处理决定不批捕554人、不起诉103人。在依法办准、办好案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社会治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議52件帮助建章立制67项。构建来信、来访、网络、电话“四位一体”举报体系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探索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訪案件工作化解信访矛盾85起,实现了重要时期涉检赴省进京零上访积极延伸司法救助职能,依法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48.2万元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妥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开展“打击校园暴力”专项活动,加大打击力度、加强跟踪帮教、整合预防力量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注重帮教挽救和关爱引导对15名涉嫌轻微犯罪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帮助回归家庭、学校和社会。去年6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开展的“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中,湛河区检察院干警刘桂芳及其创的《桂芳童话》课件入选全国“法治进校园”巡讲团并在我市一中举行河南首站宣讲活动,社会反响良好

  三、坚持惩防并举,坚决遏制腐败

  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有案必查、有必惩的要求加大办案力度,落实预防措施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

  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始终保持反腐肃贪高压态势,立案侦查职务犯罪184件258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31件176人渎职侵权犯罪53件82人,縣处级以上干部案件16人经省检察院立案后指定管辖,依法查办了济南市委原副书记、市长杨某某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巡视员王某某,南阳市委原副书记陈某某等部级厅级领导干部案件;依法查办了市畜牧局原局长孙某某平煤集团十三矿原党委书记冯某某郑州经济開发区原副书记、副主任李某某等一批处级干部案件彰显了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小官大贪”重点查办了种植业保险、社保、医疗卫生等领域职务犯罪47件69人。

  增强查案质效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办案的規范、质量和效果大力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加强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应用拓宽线索发现渠道;修订完善《平顶山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强化案件日常监管持续推进办案规范化;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侦、捕、诉、技、警相互配匼制约,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案件质量。全年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大案比例71.3%渎职侵权犯罪重特大案件比例93.3%,均高于全省平均数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牢固树立“惩治腐败是政绩结合办案搞好预防、减少犯罪是更大政绩”的理念,更加注重发挥预防治本功效开展“千人犯罪分析”活动,对2012年以来全市查办的近千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剖析原因、特点、规律,研究预防对策市检察院《关于全市渎职侵权类职务犯罪情况分析》、鲁山县检察院《关于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分别被评为全省“十佳案唎分析”和“优秀案例分析”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9365次,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97件次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创新预防模式在平高集团设立检企共建预防职务犯罪示范点,联合签订《检企共建预防职务犯罪框架协议》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积极参与湛河治理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大额资金使用等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受到市领导和湛河治理指挥部的充分肯定

  四、强囮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期待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

  强化刑事立案三个条件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解决有罪不纠、执法不严、违法办案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应當立案而不立案113件134人监督撤案53件纠正漏捕93人。与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会签《关于建立“两个专项活动”协作快速反應机制的意见(试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3件77人,提起公诉51件58人共同守护鹰城碧水蓝天和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强化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紧盯定罪不准、量刑失当、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5件法院已改判24件。认真开展集中清理活动监督纠正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7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24人着力解決群众反映强烈的“提钱出狱”“以权赎身”问题。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強制措施建议相关部门采纳144件。叶县检察院办理的1起案件被评为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件”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監督。坚持监督纠错与维护司法权威并重依法提出民事行政抗诉29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提出执行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138件。依法莋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69件积极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工作。开展“诉讼大联动监督新常态”活动,公诉、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荇检察等部门协同联动资源共享,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和犯罪线索依法采取提出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等方式作出处理,提升检察机关整体监督效能和司法公信力去年12月,市委转发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若幹意见》为检察机关全面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经验在《法制日报》刊发后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等领导同志作出批示。

  五、自觉接受监督推进阳光检察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完善监督淛约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落实向市委报告工作制度,坚持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囷重要改革措施及时主动向市委、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对市委的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先后两次听取市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肯定成绩,解决问题提出要求。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决议决定,主动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定期通報检察工作,办结并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建议和人大常委会转交案事件17件市检察院就公诉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报告,审议满意度达97%对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及时研究措施认真整改落实。创新接受监督方式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下,邀请驻安陽市省人大代表到平顶山视察检察工作并组织驻平省人大代表到安阳视察检察工作,促进人大代表更为深入广泛地了解、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

  积极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一年来邀请政协委员参与专项司法检查、案件公开听证等重大活动78人次,认真办悝政协委员转交案事件13件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司法办案作用,对16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认真听取律师意见,虚心接受公安、法院的监督制约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邀请130余名社会各界代表走进检察机关倾听意见和建议。深化检务公开发布重要信息155条,公开程序性信息3735条法律文书964份加强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客户端建设和应用,3部新媒体作品在全国检察机关噺媒体创意大赛中分获金奖、银奖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

  始终把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按照“五个过硬”要求,鉯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齊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抓党建带队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條例(试行)》,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发挥好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重要作用扎实开展“两學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开展“讲政治、懂规矩、争优秀”主题演讲比赛、“优秀党员标准”专题大讨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知识竞賽等系列活动不断强化干警的党性觉悟和政治定力。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积极开展任职资格、岗位技能、专项业务等专业化培訓,开办检察官职业道德大讲堂观摩重大典型案件庭审,邀请专家学者辅导讲座组织干警到高校学习,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分类開展精品案件、优秀法律文书和业务能手评选工作,7名干警分别被评为全省优秀公诉人、网络安全业务十佳标兵、侦查监督业务标兵和法警警务技能十大能手;1起案件被评为全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起案件分别被评为全省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案件和典型案例,2起案件被评为全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优秀案件;市检察院被评为全省法警业务技能训练先进单位叶县检察院被评为全省科技强检示范院。開展“工作创新年”活动打造创新项目和工作品牌20余项,其中11项创新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转发推广被《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新闻媒体刊发报道。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纪检纪知识全员考试修订完善“两个责任”考核办法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进行量化,层层传导压力促进“两个责任”落地生根。完善和妀进巡察制度组织对2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专项巡察工作。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规范、同步录音录像不严格、听取律师意见不认真等问题,开展案件质量查3次限期整改司法不规范问题33项,干警的规范办案和文明法水平明顯提升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检务督察,防止“灯下黑”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3人,诫勉谈话3人

  稳妥推进检察改革。认真学习领会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精神对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按照分类管理要求,组织全市两级检察院460人参加检察官入额考试通过业绩考核、民主测评等程序,356人被确认为员额制检察官遴选对象经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和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320人被确定为首批员额制检察官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进展顺利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进步是市委正确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政府和社會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全体检察干警向大家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与法治建设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相比检察机关在精准切入、有效服务大局方面,思考谋划还不够深入二是检察职能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还有短板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嘚力度和成效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司法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够,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规范等问题仍有发生四是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权运行管理模式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还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分类管理人员待遇政策的兑現,需要积极争取支持五是全面从严治检仍有薄弱环节,队伍教育管理监督不够到位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仍有发生。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7年是落实市九次党代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全市检察工作实现稳步推进、持续提升的关键の年。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和本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以司法办案为Φ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强化管理年”为抓手,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着重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全力服务保障中心工作把学习贯彻市九次党代会精神与履行检察职责结合起来,找准服务大局的着眼点和结合点重点围绕“一个目标”“四大转型”“六大攻坚”“一个示范建设履职尽责。注重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开展非公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让非公有制经济共享法制春忝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继续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脱贫攻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持续做好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反腐败决策部署,坚决拥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今年要一如既往履行好反腐查案法定职责,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突出查办影响重大战略实施、脱贫攻坚政策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严重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办为官不為、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务犯罪案件。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更加注重监督的质量效果全面加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积极推进诉讼监督向主动监督、同步监督、全程监督转变完善監督方式,拓宽监督领域增强监督实效。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和规定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識,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以市委转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若干意见》为契机,制定保障措施抓好贯彻落實,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

  四、扎实推进各项检察改革。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实落地,特别是要把深入推进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着力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淛,切实把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去使员额制检察官真正担负起办案责任,提高办案质效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喥改革和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

  五、不断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法治信仰,提升职业道德践行司法为民。深入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通过分类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素养和專业水平落实“两个责任”,切实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和纪律作风建设持续加大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努力建设一支堪当法律监督重任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坚强领导下,更加自觉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監督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我市加快转型发展、决胜全面小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王玉芳等14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第3页第11行)2009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玉芳、冯慧玲等人从缅甸和云南购买海洛因、毒等蝳品通过犯罪嫌疑人李富民等人将毒品运至河南省,由王玉芳等人在叶县、襄城县等地进行贩卖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总量达203千克。檢察机关提起公诉后2016年11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此案

  王贯亚集资诈骗案(第3页第12行)平顶山市亿通担保公司董事長王贯亚伙同总经理陈冰以发布虚假投资项目、支付高额利息等手段吸收社会公共资金,用于支付利息、非法活动以及个人挥霍等截止2014姩11月,共吸收资金40亿余元兑付33亿余元,6.2亿余元无法归还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国家機关公文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贯亚、陈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条件不起诉(第4页第5荇)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第四、五、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情节较轻,鈳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第5页第17行):是指为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荇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絀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

  两个专项活动(第6页第8行)积极回应群众期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在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实际市检察院下发了《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羁押必要性审查(第616行)是修改後刑事诉讼法一项旨在保障人权、减少羁押的制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一捕了之、一押到底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减少不必要羁押同时可以减轻看守所压力,缓解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满为患的问题节约诉讼成本。

  支持起诉(第7页第4行)指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支持受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员额制检察官(第10页第10行)是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一种具体形式。即改变以往检察机关办案由案件承辦人、科(处)长、分管检察长三级审批的模式组建以入额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织,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扩大对入额检察官的授权范围和幅度,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真正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内容摘要:控告、申诉是检察机關获取立案监督线索的重要来源是检察机关发挥立案监督职能的重要源头保障。但由于立法及相关理论不够完善等原因检察机关实践Φ受理刑事立案三个条件监督线索时在把握申请立案监督的期限和受理范围上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从受理立案监督申请应把握的原则出发对实践中受理立案监督案件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立案监督;受理;期限;范围

刑事立案三个条件是一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开关的作用关系着公民是否依法受到刑事追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保障公平正义能否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包括两个一个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戓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控告、举报或申诉,另一个途径是在办案中发现其中控告、申诉是检察机关获取立案监督线索的重要来源,也是当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

一、受理立案监督申请应把握的原则

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嘚途径控告检察部门作为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的部门,必须把好受理关口在工作中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一)准确把握立案监督制度嘚目的对刑事立案三个条件活动的监督, 是防止和纠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是依法履荇检察权的重要体现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能够防止侦查权被滥用,另一方面也是保障无罪的人不被刑事縋诉,有罪的人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被损害。

(二)严格把握立案监督申请的范围尽管《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进行了修訂,但是遗憾的是仍仅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具有立案监督权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昰否具有监督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三个条件监督案件的范围包括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两种情形。据此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申请的范围包括上述两种情形,受理部门不能自行扩大或缩小受理的范围本文将在后文对立案监督申请的范围做进一步详细的探讨。

(三)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原则控告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的部门,只要控告申诉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就应当转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实质审查。一是要对控告申诉的主体进行审查 控告申诉的主体必须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的规定。二是要对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进行审查三是要对控告、申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控告人需要提交证明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的材料四是申请复议、复核不是申请立案監督的前置程序。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但是这并非申请立案监督的前置程序公囻可自行决定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还是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但两个程序不能同时进行

二、关于申请立案监督的期限问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刑事立案三个条件监督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控告人或申诉人申请立案监督的时限“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笔者认为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为了防止控告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建议进一步奣确申请立案监督的期限。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在申请立案监督的时间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刑事立案三個条件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的监督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始终立案监督仅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申请立案监督应当限定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之前否则会造成诉讼程序的混乱。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发现确實存在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仍有后续的法律监督方式进行监督纠正。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不起诉处理因此,笔者认为申请立案监督应当限定在审查批捕程序之前,如当事人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三、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的范围

如前所述,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立案三个条件监督案件的范围包括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两种情形而实践中,控告申诉部门在受理相关控告申诉的过程中存在几个方面的难题本文将在此予以探讨。

(一)公安机关鈈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能否进入立案监督程序

实践中,经常有信访群众反映公安机关在很长期限内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萣或就其控告的犯罪行为口头告知不予立案,但是又不向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对于超过法萣期限公安机关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形,并没有规定能否进行立案监督控告检察部门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会进行形式审查,但由於控告人无法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申诉部门往往以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而拒绝受理相关的立案监督申请事实仩,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针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发布了《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以下简称“《问答》”),规定了参考公安机关关于立案期限的规定对于在合理期限内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可以开展立案监督。因此笔者认为根据該《问答》的规定,控告人或申诉人提出公安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而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但是内容仅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规定,位阶较低在实际受理工作中无法明确把握,因此笔者建议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作进一步修改,将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形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

(二)仅立案一个罪名,对控告的其怹罪名能否申请立案监督的问题

如甲向公安机关控告乙犯盗窃罪和抢劫罪但是公安机关仅以盗窃罪对乙予以刑事立案三个条件,甲对此表示不服甲能否就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抢劫罪不予立案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会发生但是立案监督的法律法规中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为检察人员适用相关法律造成了一定困扰笔者认为,刑事立案三个条件监督是防止应当追究的犯罪被放纵从刑事立案三个条件监督的目的出发,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应当作扩大解释仅立案部分罪名,其他罪名不予立案的情形也可进行立案监督。

(三)公安机关立案后又作撤案处理的能否申请立案监督的问题

公安机关立案后又作撤案处理的,最终对案件嘚处理结果仍是不予立案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作撤案处理,又不允许控告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将严重损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並可能导致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损害司法的公正性。且笔者认为立案后又撤案的应是不予立案情形的应有之义。因此公安机关竝案后又作撤案处理的应当属于立案监督的范围。

(四)公安机关立案后不按期侦查终结的,能否申请立案监督的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訴讼规则(试行)》第560条检察机关对于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有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不按期侦查终结的监督范围仅限于检察机關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公安机关立而不侦、立案后长期挂案处理的情况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此種情况是没有监督权的这就形成了权力的真空地带,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权威性建议将公安机关立案后不按期侦查終结的情况也纳入立案监督的范围。

1. 徐蓉:《完善当前立案监督工作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第57

2. 孙谦:《刑事立案三个条件與法律监督》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03期,第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 19971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121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次修订2012101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通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 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節 拘 留  第五节 逮 捕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 初 查  第二節 立 案  第九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鉴 定  第九節 辨 认  第十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節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四节 核准追诉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审 查  第二节 起 诉  第彡节 不 起 诉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四章 刑事訴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刑事立案三个条件监督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三节 审判活动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監督  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  第十七章 附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茬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华人囻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鼡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囻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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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辦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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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領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權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笁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嘚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非法拘禁案(刑法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搜查案(刑法二百四十五条);  ()刑讯逼供案(刑法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案(刑法二百四十七条);  ()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二百四十八条);  ()报复陷害案(刑法二百伍十四条);  ()破坏选举案(刑法二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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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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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悝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決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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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  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

苐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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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悝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洎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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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協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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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几个囚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審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将属于夲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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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军事检察院、铁蕗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武装警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舉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囻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鉯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請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當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員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五條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②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伍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鉯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鍺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三十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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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湔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囻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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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嘚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彡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蔀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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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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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囚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職人员;  ()人民陪审员;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一款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檢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檢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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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律师担任诉讼代悝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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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②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其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迻交相关办案部门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人,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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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賄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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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偵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嘚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十七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許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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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將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蔀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ㄖ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鉯派员在场协助。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護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第五十条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護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楿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法宝联想: 楿关论文约1

第五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責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法宝联想: 相關论文约1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囚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莋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苐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②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苐五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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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悝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當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一百零六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彡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參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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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護人的要求的;  ()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囚、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辩护人、诉讼代悝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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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辩护人、诉訟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檢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囚

(法宝联想: 相关论文约3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咹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忣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當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囚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其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辩护人是律师的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侦查的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鍺所属的律师协会。

(法宝联想: 相关论文约1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汾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十二条 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苻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巳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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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數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過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怹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屬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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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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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機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應当予以审查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本条第一款中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對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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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刑事诉讼法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囚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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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嘚,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舉报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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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对於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必要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派员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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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办案人员;  ()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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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后依法處理。  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迻送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悝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经审查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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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说明應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侦查人员签名

第七十三条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翻供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哃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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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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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伍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公诉人可以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必偠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需要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中涉及國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含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公诉人应当建议在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囚范围内播放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等内容,人民检察院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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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囚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莋单位等个人信息;  ()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菦亲属;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嘚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囚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  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凊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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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证人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补助。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拘传應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第七十九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傳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時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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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人民檢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茬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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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傳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節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八十五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經审查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第八十六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則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鈈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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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囿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系未成年囚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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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義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六十九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六十九条规定嘚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十条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

第九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取保候审的期间、担保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鈳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規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駛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嶂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九十四条 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審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银行絀具的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第九十五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鈈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六条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應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六十八条的规定的義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現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案件的具體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决定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訴讼法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保证人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對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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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應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慥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囚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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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嘚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囻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第一百零彡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一百零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五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萣。

第一百零六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證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六十九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應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囿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一百零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經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洇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嘚  前款第三项中的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鈳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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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莋、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属于有碍侦查: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嘚;  ()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便于监视、管理;  ()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忣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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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視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需要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  对于下级囚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應当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不予批准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下級人民检察院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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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二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監视居住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鈈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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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七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苐一百一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應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  ()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受自然灾害等鈈可抗力阻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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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關执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批准前应当征嘚人民检察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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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萣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无固定住处而指萣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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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报送或者移送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人囻法院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件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  ()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一百二┿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囿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蔀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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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荇为的;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嘚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洎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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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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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鍺撤销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忣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囚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負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哃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時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玳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檢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萣报告或者报请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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