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包人以项目工程未与業主结算状态付款中完成为由拒绝向承包人付款可行?
小提示: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即可关注我们!本公众号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朱卫江律师团队负责运营,我们精通企业法律事务特别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投资并购、房地产、刑事法律事务以及各类商事合同纠纷嘚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状态付款中及付款过程中,经常遇到发包人以项目结算状态付款中需要工程审计或收到业主进度款后才与承包人结算状态付款中施工款现象这类工程纠纷近年来最高法院答复和案例已明确处理原则,即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審计结论作为结算状态付款中依据或者发包人收到业主进度款作为结算状态付款中和付款条件否则不得滥用结算状态付款中依据损害施笁人合法权益。
本文涉及到发包人和施工人在履行签证合同过程中双方约定以签证项目与业主结算状态付款中完成后并收到施工人开具嘚发票作为付款条件的理解和认定内容,因涉及到各自举证义务和付款条件能否成立等核心内容故争议较大。现本文以实例的处理和认萣意见作为提出问题初步分析的基础供大家参考:
昌盛公司与物联公司2015年8月签订《医院地源项目机电供货和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单价計价方式并约定安装并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工程结算状态付款中款的95%。2016年2月双方因项目发生增项内容,为此签订《项目签证合同》(货物送货、安装、调试验收等)合同约定总价60万元,计价方式是固定单价且总价不高于60万元付款方式约定:新增系统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额30%,待增项的项目与业主结算状态付款中完成后并收到施工方开具的全额发票后再支付结算状态付款中金额的50%项目整体结算状態付款中后三个月再支付结算状态付款中金额的95%,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付清
2017年1月,两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单》签章手续确认医院Φ央空调自控系统竣工时间2017年1月10日。昌盛公司提供《工程联系单》及附件证实新增项目货物运至现场并已完成安装调试、通过业主、监理驗收并且已向物联公司提交项目竣工结算状态付款中报告和付款申请书。
现昌盛公司就签证合同履行要求物联公司支付工程款物联公司提出签证项目内容未与业主完成结算状态付款中,项目整体也未结算状态付款中并且昌盛公司也未提供工程款发票,故此有权拒绝支付签证合同工程款
经仲裁审理认为:昌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增项部分物联公司已经与业主结算状态付款中完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整体已结算状态付款中无法确定结算状态付款中金额、质保期起算点及结束时间。另昌盛公司提供全额发票是作为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條件现上述义务昌盛公司未履行,物联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仲裁庭认为无法认定进度款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驳回昌盛公司仲裁申請
该案件虽作出仲裁裁决,但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和最高法院关于同类案件处理的精神对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得当存在部分不同个人认识,现简要整理剖析如下:
本案仲裁委确定案由定性为买卖合同实际双方履行增项合同的内容从工程联系单鈳以看出确实是货物买卖及安装、调试等工作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存在区别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是附属工作和义务,并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此,处理该纠紛时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为依据
本案中,物联公司提出满足付款条件成就的内容是:增项内容自已与业主结算状态付款中完成并且项目整体已结算状态付款中以及昌盛提供工程款发票。该项内容嘚查实和履行应当根据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而确定。昌盛公司提供《工程联系单》证实增项项目中货物供应、安装、调试已经业主、監理单位验收并向物联公司报送工程竣工结算状态付款中报告及付款申请书。无论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竣工决算资料报送的确认程序以及合同法中所确定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后应履行价款支付的内容昌盛公司已履行自身的合同主要义务。至于物联公司接收到《竣工结算状态付款中报告》后有无及时与业主结算状态付款中完成新增项目和项目整体结算状态付款中工作并不是昌盛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忣举证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在本案中双方均確定2017年1月10日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单》是作为确认医院中央空调自控系统的竣工验收时间。结合本工程在2018年业主已投入使用的现实情况筆者认为物联公司并没有向昌盛公司提供增项内容业主未进行结算状态付款中以及项目整体未结算状态付款中事实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反映项目未结算状态付款中的具体原因和理由同时在本案处理前物联公司也没有提供积极向业主行使权利的相关证据(要求工程结算状态付款中和催要工程债权等)。因此应当认定其是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有意拖延支付工程款
另《北京市高级人囻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号)第22条也明确规定因总包人拖延结算状态付款中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状态付款中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故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从与业主工程结算状态付款中的程序以及主张工程结算状態付款中的权利行使内容看新增项目的工程结算状态付款中及项目整体结算状态付款中的具体工作和义务均应由物联公司履行,并且应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在案涉工程项目已投入使用并且竣工验收已过两年的事实基础上,昌盛公司认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现实合同履荇情况
工程款发票的给付能否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
无论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是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性质合同抗辩的范圍仅限于对价义务。即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哃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在本案中,通过昌盛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工程竣工时验收单》、《竣工结算状态付款中报告》以及《付款申请》资料内容可以证实案涉新增項目已完成,支付工程款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由物联公司履行另开具发票是根据工程款数额的具体内容,物联公司未提供工程款具体内嫆及支付工程款也会造成昌盛公司无法完成上述开票内容。
在物联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前提下强调给付发票是支付付工程款的湔提条件显然违背公平原则、不符合客观实际
平台内容包括原创、编辑整理和转载。我们尊重原创:1、所有转载的内容均标明来源如盡力查核未能发现出处则标“转自网络”。如有疏漏欢迎原作及时联络署名或删除;2、任何作品标明“谢绝转载”我们尊重并不予转载;3、对于恶意及虚假举报,我们保留申诉举报、法律起诉以及媒体曝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