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悅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841D。
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西灵山到中山小榄县瑞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山到中山小榄县十里工业区钢瓶厂路口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05C
申请執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粤中交罚[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广西灵山到中山小榄县瑞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运输公司)的桂N×××**重型半挂牵引车擅自在中江高速路段超限行驶经中江高速小榄收费站检测,该车为6轴载貨总重52.846吨,限重49吨超限3.846吨,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瑞泰运输公司罚款15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8月9日向瑞泰运输公司送达了粤中交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泰运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請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瑞泰运输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嘚内容为责令瑞泰运输公司缴纳罚款1500元。
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交罚[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運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伍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強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粤中交罚[号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