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石家庄笔迹文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覀区大经街2号商务楼1908室。
法定代表人:张英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赵县。
原告石家庄笔迹文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笔迹文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笔迹文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石家庄笔迹文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笔迹文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⑨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