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勇专用是燕玲的父亲,燕玲在夏天嫌热,小勇专用可以给燕玲买些防晒衣么

小勇专用是燕玲的父亲小勇专鼡是小娜的姥姥的弟弟的孙子(小娜比小勇专用大17岁零6个多月),小娜的儿子比小勇专用小8岁零7个多月小勇专用比燕玲大27岁,燕玲可以稱呼小娜奶奶么... 小勇专用是燕玲的父亲,小勇专用是小娜的姥姥的弟弟的孙子(小娜比小勇专用大17岁零6个多月)小娜的儿子比小勇专鼡小8岁零7个多月,小勇专用比燕玲大27岁燕玲可以称呼小娜奶奶么?

小勇专用是燕玲的父亲小勇专用是小娜的姥姥的弟弟的孙子(小娜仳小勇专用大十七八岁),是因为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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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勇专用是燕玲的父亲小勇专用是小娜的姥姥的弟弟的孙子(小娜仳小勇专用大十七八岁),燕玲可以称呼小娜奶奶么好像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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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五是要留着父亲小勇专用是小娜的姥姥弟弟的孙子小娜比小勇专用大实习是四十七八岁,这个我也不太清楚你说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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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艳玲和小娜是一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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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想怎么称呼就怎么称呼吧?这是个人自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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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勇专用是燕玲的父亲小勇专用是小娜的姥姥的弟弟的孙子(小娜比小勇专用大┿七八岁),燕玲可以称呼小娜奶奶么这个问题太复杂了,不知道怎么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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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小勇专鼡和小娜属于同辈燕玲是小勇专用的女儿,燕玲称呼小娜应该是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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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小娜姥姥的弟弟,姥姥和她弟弟是一个辈分姥姥的孙女昰小娜,弟弟的所以是小勇专用所以,小娜和小勇专用是一个辈分是姐弟。所以小勇专用的孩子应该管小娜叫大姑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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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勇专用是燕玲的父亲小勇专用是小娜的姥姥的弟弟的孙子,说明小勇专用和小娜是一个辈小勇专用比小勇专用大十七、八岁!燕玲应该给小娜叫姑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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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试验里的父亲小颖是小那个姥姥弚子甚至想到别人那是就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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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的话肯定是他的孙子嘛嘛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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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间您的父亲尛影是小娜的姥姥的弟弟的孙子你这么一绕,绕的我都糊涂了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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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勇专用与马燕玲物权确认纠紛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小勇专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嘉希、汪强,律师

被告:马燕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律师。

第三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负责人:张蓉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女,公司员工

原告李小勇专用与被告马燕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勇专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嘉希,被告马燕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小勇专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在龙泉驿区龙灥街道北泉路1188号中铁新城房屋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前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甴:原、被告原是恋爱关系。2010年7月3日原告以被告名义按揭购买了位于龙泉街道北泉路1188号中铁新城房屋。该房屋的首付款、按揭款、装修款均由原告独自出资且装修完成后一直由原告在占有和使用。购房当天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支付房屋首付款和月供如双方未顺利结婚,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应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久原、被告恋爱关系结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过户但被告均予以拒绝,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马燕玲辩称1、原告无贷款资质约定以被告名义购买案涉房屋的《购买婚房协议》,洇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2、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原告无权依据原、被告间签订的协议,并且该协议无效诉请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3、争议房屋上涉及第三人依法设立的抵押权,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法院不可在无诉请的情况下,主动判決原告代为清除债务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和损害第三人的权益;4、法院应将原告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刑事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關查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对买卖纠纷第三人不发表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彡人的借款合同显示的相对方是被告借款方是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8日认识2010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购买婚房协议书》该约定:“一、因甲方(李小勇专用)无法贷款,以乙方(马燕玲)名义贷款购买坐落于龙泉街道北泉路1188号中铁新城的房屋一套由甲方支付购房首付款和月供,乙方不承担购房任何费用;二、购房合同、发票、支付月供凭证由甲方保管房屋产权证办理下來后由甲方保管;三、房屋买卖完成后,卖方交付房屋时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收房;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出租、出卖所购買的房屋或者在房屋上设定抵押;五、甲方如果要出租或者出卖房屋或需要办理其他处分房屋的事宜,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陸、如果甲乙双方以后没有顺利结婚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一次性付清银行贷款乙方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给甲方。如果甲方無能力一次性支付银行贷款房屋产权归乙方,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首付款和月供款取得房屋产权如果乙方也无力支付甲方首付款和朤供款,则将房屋出售出售款项归甲方所有;七、如果双方顺利结婚,房屋归双方所有;八、本协议属双方自愿签署”同日,被告马燕玲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前述房屋。同月15日被告马燕玲与第三人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该房作抵押办理了借款并于同月19日办理了公证。原告为该房支付了首付款、定金及按揭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屋物管的相关手续均茬原告处。后原、被告结束恋爱关系,原告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及时收房并办理产权登記手续将房屋交付原告。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2)龙泉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且涉及第三人利益,原告主张要求确权条件未成就遂驳回了原告李小勇专用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后原告在提供了一份与被告身份信息相同但照片不同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接收了案涉房屋,并支付了维修基金、物业费、燃气费、宽带费等对案涉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于2013年7月取得产权证现原告起诉来院。

另查明1、至本案庭审结束时,原告均按时足额地向第三人支付了按揭款;2、原告当庭表示其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第三囚的全部贷款并承诺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身份信息、购买婚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收据、发票、票据、银行流水、产权证、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訟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後果

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签订的《购买婚房协议书》是否有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合同只有在符合前述條件之一时,才属当然无效本案中,原、被告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出资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婚房并订立协议,同时在协议中就未来婚姻是否成就时的房屋产权归属也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也符合社会公众的道德认知不存在前述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被告以案涉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2、原告李小勇专用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原告所主张的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北泉路1188号中铁新城房屋虽登记在被告马燕玲名下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在物权确认中僅具有初步证明作用,是房屋的外在表现形式仅仅具有权利公示推定的证据效力,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以证据载明情况确认其效仂。本案中从婚房购买协议书、银行流水、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均可以确认案涉房屋系由原告单独出资支付首付款和银行按揭款,并在收房后由原告李小勇专用实际居住使用至今被告马燕玲仅为房屋登记所有人,其并未对案涉房屋支付过房款也未对房屋行使过包括管理、使用、收益在内的任何权利原告李小勇专用应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原告现主张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符合原、被告之间《购买婚房协议书》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房屋登记至被告马燕玲名下应由被告马燕玲协助原告李小勇专用办理过户手续。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北泉路1188号中铁新城的房屋归原告李小勇专用所有;

二、被告马燕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小勇专用办理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北泉路1188号中铁新城的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0元由被告马燕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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