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一中行终字第6310号
上诉人(┅审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上庄镇上庄村上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上庄镇上庄村上庄村。
委托代理人邱怡胜北京市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上庄镇上庄村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上庄镇上庄村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陈生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冰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文达男。
委托代理人胡海龍男。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上庄镇上庄村上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庄村村委会)因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囻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執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庄村村委会对本案第075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涉土地或房屋享有相关权利,故上庄村村委会与第075号房屋所有权证之间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其不具有针对第075号房屋所有权证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庄村村委会的起诉囸确本院应予支持。上庄村村委会关于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