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李凤玉简历

通辽法院吴双喜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法院:市中院李凤玉一行视察指导左中法院执行工作

     8月31日市中院李凤玉副院長在执行局局长褚东权等人的陪同下,莅临左中法院视察指导工作

     李凤玉副院长一行四人与左中法院院长张丽杰、分管副院长赵焕军、執行局局长齐广权进行了座谈。市中院工作人员王喜强、程帅在左中法院检查了系统的使用情况和执行卷的装订及材料等提出了很多宝貴的意见。

  李凤玉在肯定左中法院终本案件整改工作及其他执行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认真做好“终本案件的整改”笁作结合自身实际,科学配比人力资源全力破解工作难题,以改革措施提升办案质效;二是深入贯彻落实全院“一盘棋”的工作态度以院长为核心,全院参与认清执行工作是全院的工作,进一步转观念以实际行动建设一支高素质执行队伍;三是坚定决胜“基本解決执行难”信心。精诚协作、迎难而上全力以赴做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不断建立健全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提升执行质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

  “一起四年前经通辽法院吴雙喜中院调解的案件被执行人已经正常履行执行义务两年多,法院强制执行了四年这期间遭遇了罕见的执行难问题,现在却突然间下叻一纸裁定要求再审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个别领导之所以这么做,其目的就是甘愿冒着违法的成本也要帮助老赖逃债,因为老赖的财產每天都在转移对于老赖来说,时间就是一切”张栋国和吕继恒告诉记者。

  法院“执行难”在中国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因为茬特殊国情下它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客观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曾将“执行难”归结为“五难”: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財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特殊主体难碰

  然而,近日记者采访调查的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一起执行案件在客观条件上,连“一難”都不存在但却成了执行两年多依然无果的“老大难”。并且此事件媒体公布于众后,不仅没有任何实质进展反而情况加剧恶化叻。

  在中央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且时值“两高一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打击“老赖”的非常时期,如此恶性抗执事件发苼让当事人和法学界震惊一位法学专家告诉记者,“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如此作为在法律上看似合法,但实际上是在给被告老赖创造時间转移查封资产即使再审维持原来调解协议,也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在现行法律的司法解释里,法院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006年,意隆公司因资金缺乏就找到我们公司要求合作开矿,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合伙开采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协议书》协议约定我们投入3000万资金,取得双方合作开采区域的煤炭的80%比例开采收益权”张栋国说。记者从《合伙开采西烏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协议书》中看到了相关的合作条款“后来,因当时煤炭价格高、利润丰厚意隆公司耿某明不合作,不让我们开采无奈,我们让意隆公司独立开采向我们交承包费。双方对此又签订了2个补充协议”张栋国手指補充协议告诉记者:“可是,此补充协议签订后他们就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承包费的给付义务,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我们起诉至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要求其给付已经到期的承包费、滞纳金共计4859.32万元”

  2011年11月,在庭审进入调解阶段时意隆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耿某明代表意隆公司与华兴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中院随后作出了(2011)通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

  上述《民事调解书》显示在华兴公司放弃对2000多万元违约金和滞纳金进行追讨的情况下,他们同意还清尾欠款按季度交纳承包费。但到了2012年第4季度意隆公司给付了尾欠款后便不再给付约定的承包费。

  中院查封了意隆公司矿区的煤炭但该公司的煤炭仍在大张旗鼓销售

  “对意隆公司的这种违法行為,我们多次向中院反映但相关责任人和违法企业却均未受任何法律追究,他们的胆子也越来越大终于到了暴力抗法的程度。”吕继恒表示

  吕继恒所说的暴力抗法事件,记者在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采访时得到了证实

  2014年12月18日,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执行局副局長张健、秦燕来到意隆公司他们发现了该公司电脑中有售卖已查封煤炭的相关数据,准备扣押电脑主机但他们遭到了一二十人的暴力忼法,有人从张健的怀里抢走了电脑主机在张健他们准备乘车离开时,又在零下20多度的天气中被围困了数小时即便如此,通辽法院吴雙喜中院也没有对意隆公司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任何措施

  华兴公司无奈走上了“越级”维权的道路。去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两会期间,华兴公司股东代表来到呼和浩特反映情况在人大的干预下,自治区高院对此案进行了督办建议对拒执者采取拘留措施。

  高院督办令系2015年初下达但直到2015年2月13日,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才做出了对被执行人——意隆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耿某明的拘留决定

  決定下达后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却迟迟没有采取行动,期间华兴公司代表多次找法院问询法院称“找不到人”,既然法院找不到人那麼华兴公司就准备自己找。

  2015年3月23日他们终于发现了耿的行踪。于是立即向办案人员报告耿终于被抓获。

  “我们本以为终于赽熬出头了,但耿仅仅在法院坐了两个小时左右就被法院领导很‘礼貌’地放走了” 吕继恒告诉记者, “如果没人为其撑伞可能吗?”

  据知情人士说,耿某出了法院大门即对人扬言:领导一句话,法院的判决就是一张废纸

  更令他们愤慨的还在后面。华兴公司認为以一个中院的执法能力,对付一个区区老赖应该有很多简单的执法方式解决问题,但他们就是无动于衷张栋国告诉记者,鉴于意隆公司一再盗卖法院查封的煤炭他们强烈要求中院出面制止,自治区高院也提出了下矿执法建议中院承办人也准备下矿执法,但却遭到中院某院领导的干预迟迟难行。

  就这样被执行人非法行为持续进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被恶性扩大“到现在,被查封的煤炭早已卖光了而我们却分文未得,甚至连他们盗卖煤炭的钱款去了哪里都不知道。”

  法院执行一波三折背后的玄机

  4月初作为本案的执行承办人,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张健和秦燕向记者证实这起执行案确实遭到被执行人恶性抗拒,法院承办人甚至遭到了意隆公司的“暴力抗法”

  “我们出示了证件,说明了意图他们不配合,我们查看电脑他们上来很多人,把主机抢走了”关于被围困的情况,秦燕副局长说:“矿上的一辆工程车直接堵在了我们执法车的前面。这是出矿山唯一的道路我们從下午3点多一直被围困到晚上7点多。”

  张健和秦燕将查封物品被其私自售卖并遭遇了暴力抗法的事实当时向中院领导做了电话汇报泹法院没有对该公司的暴力抗法行为采取任何措施。

  秦燕副局长坦言此前,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耿树明的信息我们把他带回了法院。领导找他谈了大概2个多小时就放人了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如履行债务,当然可以放人但耿某明没囿履行债务偿还义务。

  “这个案子自从第二次执行到现在除了我们扣的700万元,他自己从未履行过在执行中,他曾反复要求跟对方囷解和解工作我们做了多次,每次他都承诺的很好之后就变了。”

  “事实上对耿某明这种行为,并不是没有办法法律上还有拒执罪。可以往前推进的我们审委会已经通过了按照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这个案子对我们执行人员来说压力挺大的,我莋执行工作时间不是很长张副局长搞了20年执行工作了,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老赖”秦燕说。

  张健副局长表示到现在为止,问题夶到了这个程度他暴力抗法,而且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有能力履行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治他这种“老赖”规定相当严格,像他这种“咾赖”毫无争议,“但你不去严格执行啊这里面有相关领导干预的原因。”

  就上述案件记者多次联系耿某明未果,要求进一步叻解核实相关情况但电话始终无应答。

  “两年多来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某领导在不停地干预案件的执行,走投无路的我们向媒体投诉后媒体对此进行了曝光,但中院不仅没有任何执行的动作反而报复接受媒体采访的两位执行局的副局长。”张栋国告诉记者

  5月中旬,媒体两次披露上述执行难案件报道发出后,社会反响强烈内蒙古高院高度关注此案进展并约谈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主要领導,在此压力下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将被执行人拘留了15天并以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将意隆煤矿未结算的煤款898万元查封

  “正当我們满心欢喜以为看到案件曙光的时候,却等来了一个难以置信的结果6月26日,我们接到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送来的一纸裁定书中院要对案件进行再审,同时中止了执行程序”张栋国和吕继恒说。

  在由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院长巴根那签发的民事裁定书显示通辽法院吳双喜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民(行)执监(0022号检察建议书向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建议,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2011)通民初字第71号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应予以纠正。本案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裁定由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Φ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记者获得上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称,意隆公司向通辽法院吴双喜检察院提出申诉过程中提供了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书,该鉴定结论做出的鉴定意见为意隆公司给其委托代理律师孙艳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的第三项“代为和解”与第一、二項内容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在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组织的听证会上,孙艳萍承认“代为和解”是其本人所写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认定意隆公司未给予孙艳萍律师“代为和解”委托权限代为和解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需要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授权或事后追认,在本案Φ孙艳萍律师在明知没有书面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参与案件的调解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签收调解书显然不能代表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即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

  双方律师均称:通辽法院吴双喜法检两院违法

  华兴公司代理律师李永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通遼法院吴双喜中院对法院71号《民事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首先启动再审程序违法

  “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依据嘚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书就是一份违法出台的建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条规定了检察建议书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据我们查证通辽法院吴双喜检察院做出的检察建议书,没有经过检委会讨论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荿合议庭”而据我们所知,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根本没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是直接拿到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且由院长强行拍板決定再审立案本案法院检察院未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法院也未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与法相悖”李永先说

  一个事实是,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 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協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的规定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戓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问题,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立案二庭曾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12月30日给意隆公司所发的“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中级囚民法院《通知》”中做了结论即:“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再审情形,你公司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通辽法院吳双喜中院在2014年12月,刚刚审查了意隆公司以“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的再审申诉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怎么仅过了几个月在没有任何案情变化和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意隆公司的再审就符合条件了?几个月前(2011)通民初字71号民事调解书没有违反自愿原则不能申请再审,几個月后就违反自愿原则了可以再审了。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时隔几个月,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竟然可以做出相互颠倒的认定这僦是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审查属实”的结果吗?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不惜违法而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使原本稳定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壞也使神圣的法律尊严丧失殆尽!执法者如此肆意践踏法律,是我国法制的悲哀

  意隆公司代理律师孙艳萍此前作为该公司的法律顾問,曾经参与了本案调解的全部过程

  孙艳萍告诉记者,大约2011年8月耿某明给孙艳萍打电话称,公司被华兴公司告了让孙艳萍代理該案,孙将代理该案的合同和空白委托书让人拿到意隆公司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拿回来后只填写了两项代理权限,我当时就给耿某明咑了电话说委托书写的不对,耿当时表示是自己的助理不懂需要填什么让我自己填。”孙艳萍说我自己就将“代为和解”填上了。

  “后来我和原告律师一起到法院签字领取了调解书事后耿某明已经履行了部分调解协议,一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孙艳萍说,耿某明在案件执行长达两年半之久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已经构成民法规定的追认代理权的法律效力,且过了申诉时限后再次提出再审目的僦是拖延时间规避执行,逃脱刑事制裁”

  孙艳萍律师表示,“耿某明此次要求再审的理由就是我个人在委托书上填写了“代为和解”字样违反了自愿原则但检察院做出检察建议和法院做出再审裁定都没有找我核实相关事实,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这是违法的可以说检察建议和再审裁定能够做出有违法律。”

  李永先说华兴公司起诉后,是意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某明主动找到我请求调解耿某明親自参与并有其代理律师孙艳萍参加,经反复协商华兴公司在调解中做出了重大让步,最后达成调解意见由法院制发了调解书。该调解过程有多个证人证明岂容抵赖。耿某明亲自参与调解并且调解书本身没有任何实体内容,只是对意隆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的《合伙開采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补充协议(之三)》内容的确认和履行没有增加任何新的权利义务内容。“而且调解书在耿某明的要求下华兴公司放弃了二千多万元的违约金,并对意隆公司偿还承包费的条件更宽松了通过调解书,意隆公司获得了更大的利益这样的调解协议,怎么会违背自愿原则了?哪里违反意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了?哪里又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了?未违背自愿原则又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启动再审程序的依据何在?”

  “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做出再审裁定是如此不顾法律规定为老赖寻求拖延执行时间,更为老賴创造转移变卖财产的机会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不惜冒着严重违法的风险公然保护老赖意隆公司耿某明,其背后的利益不言而喻中院此做法完全是为了帮助意隆公司逃避执行,转移资产争取时间”华兴公司股东张栋国和吕继恒表示。

  孙艳萍律师告诉记者检察院出台检察建议和法院做出再审裁定,没有依据审慎把握案件事实的精神对案件真实性予以必要地核实调查做出结论很鈈严肃。

  孙艳萍列举了自己在做意隆公司法律顾问期间耿某明故意赖账的事实“生意越做越大,但一点没有诚信”她表示,就本案而言耿某明无论从事实和法律上均没有提起对调解书再审的理由和根据。“原本是简单的老赖拒不执行案件现在又追加我越权代理,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记者联系通辽法院吴双喜中院主管副院长李凤玉电话被多次挂断,通辽法院吴双喜市检察院以检察长出差开會为由婉拒记者采访要求

  法院如此“庇护”老赖该由谁担责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记者来到了意隆煤矿站台看到这里果然車水马龙、买卖兴旺,销售在大张旗鼓地进行据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说,这里的煤每天的销售量在5000—30000吨不等

  关于“老赖”成因,近年法学界、媒体等各界都有过热烈谈论大多取得了这样共识:“老赖”的形成,多与司法腐败不作为相关因为人情和权钱交易等問题,被执行人一次次地被纵容、被包庇其抗拒履行法律义务的不法心态和底气被不断强化,最后终于成为“老赖”可以这样说,在佷多“老赖”的身后都有领导腐败不作为身影。

  对于此案的去向张栋国忧心忡忡地说:“在某领导的保驾护航之下,中院查封的200萬吨煤炭被老赖他们擅自卖光了啥事没有,而我们至今两手空空;此前案件虽然移交到了公安局可据我们了解,老赖家属在公安局工作并与公安局的主要领导是同学关系,耿某明抗执案至今没有下文老赖在昼夜抢采煤炭争取时间,用不了多久煤矿就将被掏空,到时候即便抓了老赖我们还不是依然两手空空?现在案件又要重审,即使维持了原来的调解我们也追不回应该合法执行的资产,这个责任该甴谁来承担?”

  法学家论证:再审裁定“于法无据”

  7月5日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北京义联法援中心副理事长、首席专家戴伟北京青年法律学者朱毅等法学人士,根据华兴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证据就该执行案的洅审裁定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论证。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人民检察院 “通检民(行)执监(0022号”《检察建议书》”内嫆于法无据该院应予自行撤回。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调解书确有错误的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即当事人申请再审,上级检察机关提絀抗诉,或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再审建议但是,根据2012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仂后二年内提出案涉《民事调解书》2011年11月送达生效,迄今远远超过两年的再审申请时效。因此, 意隆公司已经无权申请再审,同时也已经无权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或申请提出检察建议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嘚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損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鈳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规定表明,只有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上级检察机关才有权依职權主动提出抗诉,同级检察机关也才有权有权依职权主动提出再审建议本案所涉调解书根本无涉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事甴,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检察机关所提出的所有理由均是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没有和解内容违背了调解“自愿原则”,因此通辽法院吴双囍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完全时错误的,不排除意隆公司与有关方面串通规避强制执行甚至存在徇私枉法的嫌疑

  二、同级检察機关提出再审建议依法并无必然产生再审的法律效力,即使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通辽法院吴双喜市Φ级人民法院据此启动所谓再审程序也是极其错误的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只有上级检察机关抗诉才会对法院必然产生再审效力,或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再审建议并无此效力其建议仅供法院参考。而如前所述本案实际执行已长达四年,意隆公司從未对调解书或其授权内容提出过质疑,甚至配合执行了部分调解书的内容;而法院多次对意隆公司强制执行甚至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拘留措施,这些足以表明在原审法院看来,案涉生效调解书并不违背自愿和合法原则其效力也不存在任何瑕疵。而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如今突然以所谓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再审建议决定再审这种前后矛盾且于法无据的做法让人难以理解。即使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启动所谓再审程序也是极其错誤的。

  三、案涉授权委托书“代为和解”内容合法有效并不因其“代为和解”字样可能系其代理律师孙艳萍所添加而不妨碍其特别授权成立,更不违背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

  姑且抛开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于法无据不谈,意隆公司授权委托书“代为和解”字样即使系其代理律师孙艳萍所添加,也并不妨碍其特别授权成立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號)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嘚,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本案中, 意隆公司给其代理律师孙艳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写有“代为和解”的具体授权,并不违背前述规定。实践中,当事人给代理律师或其他受托人出具签字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介紹信等空白文书的情况极为常见,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添加部分内容也十分正常,意隆公司授权委托书“代为和解”字样即使系其代理律师孙豔萍所添加,但这并不妨碍其特别授权成立,因为该字样完全由可能根据代理律师与当事人的事后沟通所添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囻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还明确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囲同诉讼人”明确要求出借人对其空白文书内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何况,授权委托书是由当事人出具给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并直接提交法院的,负有注意和审查义务的是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无从过问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即使因为该字样系由代理律师根据自己的理解囷实际需要所添加,那也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管理不善的原因和人民法院审查不力所造成的,岂能将其不利后果归于与此全然无关的善意对方当倳人?进而言之,在此前长达四年的执行期间, 意隆公司从未对调解书或其授权内容提出过质疑,甚至配合执行了部分调解书的内容,恰好反证其在調解结案时同一接受调解的意愿是真实的,而且其授权委托书“代为和解”字样完全是根据代理律师与当事人的事后沟通所添加的。因此無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意隆公司其所谓案涉授权委托书“代为和解”字样系代理律师孙艳萍所添加而无效并违背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的悝由从根本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四、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正视辽市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书》及其本身启动再审程序的严重错误并立即依法纠正立即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并恢复生效调解书的执行。

  如前所述案涉授权委托书“代为和解”内容合法有效,并不因其“代为和解”字样可能系其代理律师孙艳萍所添加而不妨碍其特别授权成立更不违背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通辽法院吳双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内容于法无据该院应予自行撤回;即使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启动所谓再审程序也是极其错误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据此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中级人囻法院应当正视辽市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书》及其本身启动再审程序的严重错误并立即依法纠正,立即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并恢复生效调解书的执行

  综上所述,论证专家得出结论是:

  案涉授权委托书“代为和解”内容合法有效并不因其“代为和解”字样可能系其代理律师孙艳萍所添加而不妨碍其特别授权成立,更不违背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鉴于案涉生效调解书完全无涉国家利益、社会公囲利益,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人民检察院在意隆公司因超过时效已经无权申请再审,同时也无权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或申请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况下,鈈能依职权主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其“通检民(行)执监(0022号”《检察建议书》内容于法无据,该院应予自行撤回;即使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启动所谓再审程序也是极其错误的。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并恢复执行其“(2011)通民初字71号”《民事调解书》。同事建议有关方面调查本案是否存在当事人和部分司法囚员恶意串通规避强制执行甚至徇私枉法的情形如查证属实应依法追究相关决策人员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对于这起一波三折嘚执行案最终结果记者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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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凤玉一行在黑山头法庭考察

  8月18日上午通辽法院吴双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凤玉一行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囻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传湖的陪同下,在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黑山头法庭考察法庭“五化”建设工作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院党组书記、院长尹正灵,副院长黄富玉等随同考察

  李凤玉一行先后参观了黑山头法庭立案大厅、审判法庭、多元化调解工作室、党建活动室、书屋、食堂餐厅、菜园等场地。尹正灵介绍了该院基层法庭“五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成效重点就黑山头法庭“一庭三所”聯调机制、少数民族多元化调解工作室等做法进行了详细介绍,并诚恳希望通辽法院吴双喜法院一行对本院法庭建设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听取介绍后,李凤玉表示呼伦贝尔法院基层法庭“五化”建设效果显著、亮点突出为法院基层法庭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样本,很受启发希望呼伦贝尔、通辽法院吴双喜两地法院之间多开展业务交流,共促进步提升审判质效。(赵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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