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纳税筹划、税收筹划、并购重组、税务稽查案件协调处理、高新认定复审、加计扣除等联系:致通振业(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沙海涛 022-239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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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车船税的征收标准代收代繳业务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推动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联网征收工作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
征收管理,规范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行为现將相关业务操作
一、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规范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法》
(以下简称《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法》
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
动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
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征收标准
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
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根据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联网征收系统业务流程,扣缴义务人将车辆
数据通过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银保信)车险信息平台传送给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联网征收系统由系
统进行税额计算并将结果返回扣缴义务人。
扣缴義务人应按规定将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整备质量等关键字段信息准确录入系统中以免慥成车船税的征收标准
联网征收系统涉税数据登记显示异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