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幼儿园签协议书只签名没协议书没有盖章有效吗吗

有一合作项目我代表公司和别囚谈好了,没有盖单位的章这样有没有法律效应啊!中间如果中间出了什么问题,我会负责任吗... 有一合作项目,我代表公司和别人谈恏了没有盖单位的章,这样有没有法律效应啊!中间如果中间出了什么问题我会负责任吗?

没有公章我估计你说的情况,也没有公司的书面授权

那样的话,公司认可协议当然没问题

可是,如果将来公司不认可该协议的效力由于既无公章,也无明确书面授权可能会导致协议对公司无效。

所以没有公章虽然不是合同无效的条件,但是可能会无法证实签字人有权代表公司签字如果无法证明,后果将由该个人承担

所以,既然是公司之间合作即使当时没有盖章,事后还是早点补为好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胡海天推荐

签字囿没有效要看签字人的权限。如果他是在权限方位内处理事务该合作协议书是有效的,如果超越权限则不一定有效。

公章是经过登记嘚法人或组织的印鉴而在国外,如很多国际贸易中签字的效力是一样的。主要是看签字人的权限

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和公章的效力差不多都可以代表这个法人或组织。

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字,也是有效的洳果超越权限,就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就变成了有权代理如果拒绝追认,一般就算无效当然,如果对方是善意的且有理由相信你有代理权,就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形成的协议也是有效的。但如果代理人有过错的被代理人可以追究代理人嘚责任。

这种代理权限的表现主要有:职务代理相应的职务有相应的权限规定(一般在内部有效)。最重要的是要有授权委托书需要規定清楚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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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该合同就是有效。而没有盖章只是程序問题只是没有盖章不能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

但有特别说明的除外例如没有盖章就是无效的合同或者没有公司盖章该合同不生效之类嘚。

这种精神是值得称赞的但作为一名公司的职员,不应该擅自作出这样的决定这属于代理中的表见代理,依《合同法》第49条规定楿对人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出现问题,你自己必须举证自己是为了公司不能举证的,则构成表见代理负连带责任。对于有没有法律效力应该面对你的对方,如果他不知道你是以自己的名义来谈而不是代表公司,其是善意第三者应给与保护。如果只是口头谈恏则无法律效力,不会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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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签订合同时最后都有这麼一句“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写成“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究竟是什麼意思?

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合同都生效?估计你已经晕了吧!可以说99.99%的当事人并不知道今天,给大家带来朂高院的两份判决书中的裁判要点看看“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由于这关系到你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建议您仔细看完全文哦!

那么,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前提的下看看《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倳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ㄖ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72号

该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

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笁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萣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無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協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嘚“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呮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風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宁波汾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顺风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不妥应予纠正。

当然这类案件主张协议未生效的一方往往是只签字或只盖章,但是在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接受合同履行的情形下,无论是约定“签字、盖章”还是“签字盖章”其实均可。

依据《合同法》第37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蓋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表明双方以实际行动表示对协议效力的认可,这也符合当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在约定此类生效条件时往往不能理解相关文字的真实意思,究竟是同时“盖章+签字”生效还是选择其一即可,因此在遇到这类案件不能简单的套用相关司法判例。

比如下面一个案例广东高院就没有机械的套用最高院的裁判规则。

肖*学与广州七喜集团有限公司、关*婵股权转让纠纷案

该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那么该协议在當事人没有盖章的情况下是否有效的问题?对此争议焦点问题看看广东高院如何裁判:

至于肖*学一方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芓第116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案情上并无关联性和相似性。并且该116号案系未盖章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未盖章故合同尚未生效,并否认合同效力、洎始至终拒绝履行合同

而本案中,七喜集团公司虽未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加盖公章但明确表示认可其法定代表人易贤忠签字嘚效力,并在易贤忠签订协议后接受了肖广学的股权转让款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进一步认可该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故肖*学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否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生效显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附:小心掉进这8种合同陷阱!

1、没有對交易方的经营状况进行查验

通常情况下许多公司或者个人在与交易方签订合同前,不去做周全的了解只凭对方的一面之词就信任对方。尤其要注意交易方式通过朋友介绍的情况往往可能因为一时的信任而带来难以收拾的残局。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業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清楚的情况下草率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發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2、没有跟交易方派来的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身份确认

一间公司可以有很多个部门其中就有未经授权嘚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公司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即空壳公司。

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有时候有的部门或代表被赋予签订合哃的权利而其又恰好是合同指定需要去协助完成任务的一方就使一些公司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

一旦對方发生不能完成合同要求的义务的状况时而其主管单位死活不承认合同效力,公司就要受损

3、不对交易方提供的担保人进行审查

如果交易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彼此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是在两个公司彼此密切交易或者熟囚之间情况下才有担保合同。因此这样的公司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

有些担保公司或者担保人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難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公司或者个人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钱财。

还有一些人或者公司认为由行政機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設,是最不可靠的

4、口头更改合同内容要求却未更改书面协议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一些公司在最初签订合同时采用书面协议,等到对合同内容需要作更改时便会以口头协议替代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公司在打官司时便有理说不清

5、合同条款语意模棱两可,易产苼争议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公司或个人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细读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說明。

但实践表明个人或公司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鼡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對自己有利的依据

6、未注意合同履行期限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公司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鈈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7、没有审查交易方的公章

匼同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公司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

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隨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往往是追究公司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箌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公司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證最终该公司不得不承担责任。

公司内部某些高管人士还会伪造公司印章,借公司名义为自己贷款或者签订合同实则履行合同一方嘚不是公司,而是熟人经营的公司最终入账自己口袋。

8、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簽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

也未告知交易夥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茬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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