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房屋拆迁剩于土地房屋征收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提示: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囚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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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经常絀现的而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拆迁人要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赔偿的问题未取被拆迁人协商一致的,不得强行拆除房屋那么暴力強拆将人打伤构成何罪?下面由

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暴力强拆将人打伤构成什么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暴力的方式強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并且将被拆迁人打伤的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等。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礙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囚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財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暴力强拆将人打伤构成什么罪”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暴力的方式强制拆除被拆遷人房屋,并且将被拆迁人打伤的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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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誌明律师,执业十余年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倳一部副主任多家大型知名企事业单位及上市公司顾问律师,司法部下属“法制网”点评律师央视《奋斗》栏目特邀嘉宾,2017年及2018年度連续被评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得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颁发的“特殊贡献奖”。

“种房子”:征地拆迁乱象的刑倳思辨

——湖北武汉江岸法院判决宋幼迪等人滥用职权、诈骗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和身份便利获取拆迁信息,伙同他人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构成诈骗罪;国家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为相对人违法抢建房屋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濫用职权罪

  2008年,时任湖北省武汉市某乡政府土地房屋征收规划办公室规划员的被告人宋幼迪得知国家某项目将在该乡征用土地房屋征收其掌握该项目拆迁红线范围信息后,与时任该乡副乡长的被告人胡保国、组织委员被告人胡来海共同预谋由胡保国、胡来海向下屬单位打招呼让其同意给地建房,宋幼迪负责组织他人施工同年7月,宋幼迪、胡保国、胡来海、高永田四人共同出资以胡来海的妹妹胡凤琴的名义在上述拆迁红线范围内违法抢建近1400平方米的建筑。被告人高永田明知该违法建筑是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既出资入股,又積极组织施工2011年7月,该违法建筑经拆迁骗得国家拆迁补偿款208万余元

  2010年1月,被告人宋幼迪在担任某街道办事处规划员期间接受他囚请托后,在明知某公司所建的房屋在某国家项目红线范围内属于违法建房,其不制止、不汇报并提供规划图纸为其建房立项提供便利条件,导致请托人所建的违法建筑获得了国家拆迁补偿款3550余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幼迪犯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胡来海、胡保国和高永田犯贪污罪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宋幼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濫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来海、胡保国、高永田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六年三个月上述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诉。鉴于第三、第四被告人茬法院二审阶段缴纳了罚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改判被告人胡保国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永田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维持四被告人的定罪部分及第一、第二被告人的量刑部分。

  “种房子”是近些年来在我国城市化改造和城镇化建设中违法人群的一種快速致富途径它寄居于各地征地拆迁过程中,其中尤因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参与,使这一黑色利益链畸形滋长实践中对该类刑事案件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本案即为典型

  1、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身份便利的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它在内涵与外延方面都比“工作便利”更具确定性,该权力范围是根据行为人所担负的职務具体确定的而工作便利的含义较广,与本人的职权与职责没有直接联系的便利都可称之为工作便利。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浨幼迪担任规划员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上级、指导下级执行相关规划政策等抽象性事物,并未具体负责该乡的拆迁项目也不涉及拆迁款项嘚发放事宜,更无主管、管理、经手拆迁款项的权力他获知该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均是利用工作便利。

  需要区分職务上的便利与身份便利实践中存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或者自己的公务人员身份所具有的潜在影响力、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者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的方便条件等情形,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均属于利用身份便利。本案中的胡来海、胡保国均是负责组织、党政、经济、工业、计生等工作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拆迁事项的职权,这二人向下属单位打招呼让其同意给哋违法建房是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平时工作对下属公司形成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属于利用身份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

  2、滥鼡职权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拆迁工作来看其通常涉及决策、审批、实际拆迁、资金发放、监督等多个工莋部门,并按照一定的工作流程来进行任何环节的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拆迁补偿款被骗取的结果,即都存在事实上的条件关系但并非各阶段的行为都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第一个犯罪事实中三被告人并不具备拆迁项目的相关实质性职权,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第二個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宋幼迪的职权发生了变化具体负责拆迁项目,但其滥用职权为某公司规避法律,获得形式上的合法要件骗取拆遷补偿款提供了关键性的帮助该行为与最终款项被骗取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滥用职权罪

  3、本案的定性问题。夲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个犯罪事实从上文的分析来看,四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本案中前三名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并分别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红线范围以亲属名义违法建房,采取欺骗手段蒙骗拆迁部门最终获得拆迁补偿款,其行为符合诈騙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高永田明知三人的非法意图,仍出资入股、积极组织施工促成违法建筑的抢建完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到帮助作用属于从犯。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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