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周钰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昆山永升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周钰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永升利電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507民初4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双方确认:被告结欠原告买卖价款元定于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葛。四、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82元、财产保全费1415元,合计329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周钰铃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元本院於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1、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于2019年6月3日前申报财產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
2、本院于2019姩5月20日、2019年6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元,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中本院干警于2019年7月31日赴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搬离,现不知去向
4、由于被执行人昆山永升利电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終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元,执行到位元尚余执行标的43962.44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談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荇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