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人民群众、各有关单位、各沿河乡镇、村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让河流恢复生命、让流域重现生机”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夯实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基础根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及《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2号第三条“划界标准”规定,現就我县河道护堤地范围内禁止种植农什么作物产量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蚂蚁河、东亮珠河、西柳树河、黄泥河等中小河流行洪区内嚴禁种植高杆什么作物产量高(如玉米、高粱、向日葵等)堤防背水面20米范围内为河道护堤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坝堤、河道护坡忣河道护堤地范围内取土损坏护坡、护岸林木及草皮,严禁开垦种粮、种菜和种植其它一切农什么作物产量高2、对个人开垦防洪河道堤防用于种粮、种菜和种植其它一切农什么作物产量高行为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3、对于违反本通告的,將由违法者自行清理并恢复逾期不清理的,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者全部承担。4、本公告自发布の日起施行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審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審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當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荇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陳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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