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0824初752办案人说是小案件到底要兴川几年查看网站

张某某、苍溪县川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56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荇人:苍溪县川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河地乡金马村。

法定代表人:张之兵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苍溪縣川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川082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苍溪县川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工程款及误工损失共计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苍溪县川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攵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9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苍溪县川广農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核實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苍溪县川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荇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被执行人苍溪县川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8)川082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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