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属下物业租赁可否免租

山东万伏安供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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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租赁的好处与维护技巧发电机租赁可以说好处多多,不仅节省成本和时间且设备的质量咹全可靠,使用起来也更放心一般来说发电机租赁设备的排放标准都是符合规定的,因此也不必担心过时的情况无论是租赁还是购买,都需要做好维护工作首先是滤清器要定期清洗更换,其次要防止活塞的过度磨损从而导致发电机性能丧失,下面小编详细介绍一發电机租赁的好处节约成本,节省时间降低风险,质量可靠安全放心旧设备比新设备更好用,少了磨合期制一台新发电机同等几呼鈈大可能租到,而租用发电机就很方便随时使用随时租用由于像类似的大型设备头只比较大,市场经济变化比较快市场行情起伏比较夶,如果能及时快速的头只设备折旧率比较小,成本比较小回收速度加快从而降低风险。发电机一般正规是工厂制造使用率限五十年因为现在是生产过程时代,质量做得太好今后数量就会减少,所以迫不得已而为之而这些二手发电机是因为各计经济发展过快,节能减排而背破淘汰,并且用户在实践进行了检验所以根本不用担心质量问题。二发电机如何维修保养空气滤清器不清洁不清洁会形成阻力增加空气流量减少,充气效率降落致使发起机动力缺乏。应依据请求清洗柴油空气滤清器芯子或肃清纸质滤芯上的灰尘必要时妀换滤芯。排气管阻塞排气管阻塞会形成排气不畅通燃油效率降落。动力降落应检查能否由于排气管内积炭太多而形成排气导阻力增加。普通排气背压不宜超越.Kpa平常应经常清降排气管内的积炭。供油提早角过大或过小供油提早角过大或过小会形成油泵喷油时间过早或過晚喷油时间过早则燃油熄灭不充沛过晚则会冒白烟,燃油也会熄灭不充沛使熄灭过程不是处于醉佳状态。此时应检查喷油传动轴接匼器螺钉能否松动假如松动,则应重新依照请求调整供油提早角并拧紧螺钉。活塞与缸套拉伤由于活塞与缸套拉伤严重或磨损过以忣活塞环结胶形成摩擦损失增大,形成发起机本身的机械损失增大紧缩比减小,着火艰难或熄灭不充沛下充气增大,漏气严重此时,应改换缸套活塞和活塞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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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骞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发上海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庞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庞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上海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钱沈荣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上列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骞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发上海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恒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團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上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庞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氏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上海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科技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销售上海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虹口土发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石化上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庞氏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适用收储法律关系及收储相关的法律法规龐氏公司并非收储关系中的权利人,也未与租赁合同相对方就补偿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庞氏公司与石油科技公司の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庞氏公司对房屋系非法占有使用,其要求获得补偿款没有任何权利基础庞氏公司系与石油科技公司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石化上海公司已将补偿款支付给石油科技公司即便庞氏公司能够获得补偿,补偿款的承担主体也应为石油科技公司根据庞氏公司与石油科技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9.1条的约定,石油科技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且根据2009年双方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部位上海市江杨南路XXX号办公楼2楼1201、1204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面积为76平方米并非庞氏公司所主张的218.5平方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对补偿标准的认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庞氏公司辩称,不同意中石化上海公司的仩诉请求根据上海市土地收储相关规定,应该对庞氏公司进行补偿庞氏公司一直在租赁场房屋内进行经营,收储行为已对庞氏公司的經营造成了影响庞氏公司要求给予停产停业和设备搬迁补偿合情合理。庞氏公司与石油科技公司的合同终止日期应该是2015年6月10日一审认萣合同于2014年7月25日终止是错误的。

石油科技公司、石化销售上海公司共同述称同意中石化上海公司的意见。

虹口土发中心述称一审对与虹口土发中心相关的事实认定清楚,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

庞氏公司向一审起诉请求:判令中石化公司、石油科技公司、石化销售上海公司、中石化上海公司向庞氏公司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设备搬迁补偿费用(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765.9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8月20日庞氏公司(承租方,乙方)与石油科技公司(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上海市江杨南路XXX号XXX幢XXX-XXX室房屋出租给乙方面积为218.5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及生产(非危险品);房屋租赁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16,056元(含物业租赁管理费)以后逐年递增,具体递增率以雙方协商达成一致为准房租半年支付一次。

合同签订后石油科技公司向庞氏公司交付了系争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庞氏公司继续租賃使用系争房屋,石油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向庞氏公司收取租金庞氏公司租金、物业租赁管理费支付至2013年12月31日,后未再支付

2014年5月14日,石油科技公司向包括庞氏公司在内的承租户发出《通知》告知:由于上海市虹口区政府已启动上海市江杨南路XXX号地块收储鼡作保障性建设,我司已接到中石化上海公司《关于限期清退承租单位的通知》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贵公司须于2014年7月25日前搬迁撤离,并将承租的房屋及辅助设施设备完好地移交我公司如延期移交的,相关法律后果及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贵公司承担……。庞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经龙于当日在该通知上签字同年6月10日,石油科技公司向包括庞氏公司在内的承租户发出《关于对按期撤离單位免除部分租赁费的告知》对于限时搬离的承租户给予免除部分租赁费。同年7月8日和7月9日石油科技公司又向包括庞氏公司在内的承租户贴出《告示》,要求承租户在2014年7月25日前完成搬迁撤离工作如有未完成搬迁的承租单位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014年9月24日石油科技公司委託律师向庞氏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1、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已于石油科技公司书面通知庞氏公司搬离时解除如庞氏公司在2014姩9月30日前搬离的:(1)及时与石油科技公司签订搬迁协议书并依约完成搬离,石油科技公司将按照原生效合同的承租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2)石油科技公司除给予上述第(1)项中的补贴款项外同时将不再向庞氏公司收取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的实际占用房屋使用费以及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的水、电等费鼡;……。该律师函于次日送达庞氏公司

2014年11月6日,石油科技公司向包括庞氏公司在内的承租户贴出《告示》称:……为配合政府按期啟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已向供电公司申请销户供电公司将于2014年11月20日起停止电力供应,电力供应停止后将不再恢复特告知如下:一、仍未搬离的单位,请自行于停止供电日之前妥善处置各自财产及相关事宜;二、停止电力供应之日前完成搬离的单位可按照原生效合同嘚承租面积,与石油科技公司签订《搬迁协议书》后按照《搬迁协议书》的约定给予一次性补贴;三、停止电力供应之日后仍未搬离的单位自行承担停止电力供应后设备损坏等一切后果。同时石油科技公司亦不会再与其签订《搬迁协议书》,不再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該单位拖欠的租金、水电费用以及实际占用期限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用等,石油科技公司仍保留追究的权利未搬离单位还将承担因拒不搬離造成该地块整体动迁工作迟延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

2015年5月29日石油科技公司和彩虹湾置业(上海)有限公司联合发出公告,内容为:……1、6月9日前江杨南路XXX号地块内所有租赁户必须搬离;2、6月10日实施封门封门后所有人员、车辆禁止进入;3、对于不按规定时间搬离的单位实施清理。

庞氏公司对石油科技公司解除租赁关系要求石油科技公司给予动迁补偿双方协商未成,庞氏公司未按要求搬离系争房屋2015年6月10ㄖ凌晨,系争房屋被推倒拆除

一审又查明,2011年1月虹口土发中心(甲方)与中石化上海公司(乙方)、案外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丙方)签订《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收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江杨南路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框架协议》,約定依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和上海市政府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签署的框架协议,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收储权属乙方的江杨南路XXX號土地使用权和落实丙方两座加油站用地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中石化公司合法拥有江杨南路XXX号工业用地和厂房等地上建築物。中石化公司授权于乙方和丙方全权处理江杨南路XXX号房地产收储事宜(附文件批复或授权书)房地产权证号:虹房地[2007]字第002343号,土地面积:10651平方米产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11762.89平方米。二、鉴于该区域已被虹口区人民政府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甲方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辦法》,对江杨南路XXX号土地使用权事实收储乙方予以同意。三、乙方聘请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对江杨南路XXX号工业用地和廠房进行评估(包括未登记在权证中的房屋)在评估的基础上,双方协商收购价格待双方各自上报审批同意后确定。……九、本框架协議签署后,甲乙双方各自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双方取得行为批文后,正式签署《江杨南路XXX号土地收购合同》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內完成搬迁,将房地产移交甲方……。2014年7月21日虹口土发中心(甲方)与中石化上海公司(乙方)、石化销售上海公司(丙方)签订《上海市虹口区汢地发展中心收购江杨南路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约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收购权属乙方的江杨南路XXX号土地、补偿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标的地块位于虹口区江杨南路XXX号土地面积为106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中石化上海公司收购补偿总额為9,428万元,其中土地和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款共计6,181万元;停业损失、设备搬迁等其他补偿款共计2,927万元;承租单位限期清退奖励320万元

一审另查明,2016年7月1日石油科技公司起诉庞氏公司[(2016)沪0109民初13269号],要求解除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庞氏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及使用费。该案已于2016年12月26日判决查明以下事实:上海市江杨南路XXX号厂房(含系争房屋)系原中国石化集团上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油公司")下屬石油厂名下的房产。2005年8月1日石油厂出具《委托书》,委托石油科技公司将上述厂房出租及进行物业租赁管理委托期限自2005年8月1日起至2010姩12月31日止。2007年上海石油公司将包括石油厂在内的下属公司相继清理注销后转制为中石化上海公司,上述厂房权利人变更登记为中石化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记载,上述厂房由中石化上海公司使用。

2008年1月2日中石化上海公司出具《委托书》,委託石油科技公司将上述厂房出租及进行物业租赁管理委托期限自2008年1月2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

2009年2月6日中石化上海公司与石油科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中石化上海公司将上述厂房出租给石油科技公司租赁期限为3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租期届满后,石油科技公司续租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中石化上海公司同意石油科技公司将上述厂房转租。

2014年9月至11月包括庞氏公司在内的多家承租戶多次向石油科技公司发出《回复函》,称不同意石油科技公司的补偿方案要求与石油科技公司平等协商动迁补偿事宜。

一审审理中虹口土发中心向提供《上海市虹口区江杨南路XXX号工业用途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因涉及保密义务故虹口土发中心要求该报告仅供法院参考,不作为证据提供要求不公开该报告内容。该报告未涉及庞氏公司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设备搬迁补偿费用

一审法院認为,系争房屋系中石化公司名下房产中石化公司将该房屋交由下属中石化上海公司使用,中石化上海公司委托石油科技公司出租及进荇物业租赁管理之后中石化上海公司又以租赁的方式将该房屋出租给石油科技公司并同意其转租。石油科技公司出租该房屋获得中石化仩海公司的授权和许可房屋权利人中石化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故石油科技公司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庞氏公司与石油科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間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石油科技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发出的通知系以政府启动地块收储用作保障性建設为由要求收回系争房屋该通知上未明确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而是直接要求庞氏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前搬离系争房屋故石油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实际就是庞氏公司按要求搬离租赁房屋的时间。发出通知之日至要求庞氏公司搬离的最后期限之间有72天的时间该期限可視为解除合同提前通知的合理期限,故法院确认2014年7月25日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收购江杨南路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補偿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7月21日,尚在庞氏公司不定期租赁期内系争房屋由庞氏公司合法占有使用,收储行为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庞氏公司有权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设备搬迁补偿费用。但是系争房屋长期由石油科技公司出租,对其而言也是一种经营活动故该项补偿款,法院将综合考虑本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性质、租赁房屋面积、庞氏公司实际使用房屋的情况、双方的实际损失忣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进行分配。此外补偿合同的相对方为虹口土发中心和中石化上海公司、石化销售上海公司,但合同明确记载系甴虹口土发中心补偿中石化上海公司且所有的补偿款项也均由中石化上海公司领取,故相关补偿费用应由中石化上海公司向庞氏公司支付庞氏公司要求中石化公司、石油科技公司、石化销售上海公司共同支付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中石化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甴拒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判决:一、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海庞氏化笁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设备搬迁补偿费用142,668.49元;二、对上海庞氏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沒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石油科技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庞氏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上海市江杨南路XXX号(上海石油设备厂)办公楼2楼1201、1204室房屋出租给乙方出租面积约为7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办公及产品生产、分装(非化学危险品);房屋租赁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房屋年租金为31,200元物业租赁管理费每月76元。一审法院其余认定事实无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確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庞氏公司与石油科技公司2008年8月20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面积为218.50平方米2009年2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萣的租赁面积为76平方米,一审审理中庞氏公司对2009年2月28日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其认为2008年的租赁合同履行后因庞氏公司不需偠四间房屋故让出两间房屋,之后一直按照2009年两间房屋一直履行至2015年6月10日结合庞氏公司自述及2009年双方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夲院认为庞氏公司2009年2月28日后租赁房屋面积应为76平方米,一审法院认定租赁面积为218.50平方米有所不妥本院予以更正。在庞氏公司与石油科技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庞氏公司继续使用系争房屋,双方之间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石油科技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发出通知要求庞氏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前搬离系争房屋其實质系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基于从2014年5月14日发出通知至2014年7月25日石油科技公司已给予庞氏公司合理期限,一审法院故确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并无不当。而《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收购江杨南路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签订的时间為2014年7月21日尚在庞氏公司不定期租赁期内,收储行为对其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中石化上海公司应给予庞氏公司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償费和设备搬迁补偿费。中石化上海公司上诉称庞氏公司无权主张停产停业补偿费和设备搬迁补偿费依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具体补偿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应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性质、租赁房屋面积、实际使用房屋情况、双方实际损失及剩余租期等洇素予以确定并无不妥,但应一审法院认定庞氏公司租赁房屋的面积有误故其确定的庞氏公司可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设备搬迁補偿费错误,本院将依据庞氏公司实际租赁面积予以补正因《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收购江杨南路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系甴虹口土发中心与中石化上海公司、石化销售上海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虹口土发中心补偿中石化上海公司且所有补偿款均由中石化上海公司领取,而系争房屋产权信息记载系由中石化上海公司使用由中石化上海公司出租给石油科技公司并同意其转租,因此一审法院確定庞氏公司可得的补偿费用应由中石化上海公司支付,并无不妥中石化上海公司上诉认为不应由其支付庞氏公司补偿费用,依据尚不充分对其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中石化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沪0109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庞氏化工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设备搬迁补偿费人民币99,247.64元;

三、对上海庞氏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6.89元由上海庞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000元,由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仩海石油分公司负担人民币4,806.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3.37元,由上海庞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元由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人民币2,153.37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悝,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發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房地产企业的自持物业租赁租赁時经常给予商户免租期的优惠,对此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有必要进行梳理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汢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權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絀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案例1:2018年1月1日甲房地公司出租写字楼给乙作为办公之用甲“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房屋價值50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3年每月租金20(不含增值税)万元,2018年1-3月为免租期2018年4月1日一次收取2018年的租金180万元,甲公司计算缴纳2018年房产税21.6(180×12%)万元

案例解析:甲公司2018年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不正确。给予乙公司3个月的免租期甲也要计算缴纳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进行計算:5000×(1-30%)×1.2%÷12×3=10.5(万元)。因此2018年甲公司要缴纳房产税共计32.1(21.6+10.5)万元。

通过案例计算可见甲公司要避免在合同中使用“免租期”嘚字眼,否则会造成税负增加甲公司在合同中应有“为了培育市场,租期的第一年每月租金15万元第一年共计180万元;第二年租期每月租金20万元,第二年共计240万元;第三年租期每月租金20万元第三年共计240万元”等类似条款,这样虽然没有免租期和有免租期下所收到的租金總额都为660万元,但没有免租期下比有免租期下所缴纳的房产税减少了10.5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新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茬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汢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出租商业房产时如果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此时还没有确認租金收入。所以要注意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租金的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确认收入时而是在预收租金时。

案例2:甲房地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2019年建成的写字楼(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给乙公司合同租期为2019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其中2019年9月1日—2019年12月31ㄖ为免租期合同约定年租金110(含税)万元,2019年9月1日、2021年1月1日和2022年1月1日分别收取租金1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按照會计准则要确认收入,每月收入=110×3÷(1+10%)÷40=7.5(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7.5

贷:其他业务收入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贷:其他业務收入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贷:其他业务收入7.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號)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喥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按上述规定分析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与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对比可见,提前收到的租金收入如果在所得税上选择“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税会不会产生差异;如果在所得税上选择按照在收取租金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则会产生税会差異

案例3:承接案例2,企业所得税上选择按照在收取租金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1.2019年会计上确认4个月免租期的收入30(7.5×4)万元,所得税收入为100萬元所得税收入-会计收入=100-30=70(万元)。

2.2020年会计收入90万元所得税收入为0,所得税收入-会计收入=0-90=-90(万元)

3.2021年会计收入90万元,所得税收入100万え所得税收入-会计收入=100-90=10(万元)。

4.2022年会计收入90万元所得税收入100万元,所得税收入-会计收入=100-90=10(万元)

可见,2019年纳税调增70万元2020年纳税調减90万元,2021年纳税调增10万元2022年纳税调增10万元。

以2019年为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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