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和解释的区别定义有什么区别

度是质和量的统一的范畴是事粅保持其质的量的界限、幅度和范围。这种统一表现在:度是质和量的互相结合和相互规定关节点是度的两端,是一定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度是关节点范围内的幅度,在这个范围内事物的质保持不变;突破关节点,事物的质就要发生变囮

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就在于: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了度。度是关节点范围内的幅度要把度和关节点、临界点区分开来。在实践过程Φ要掌握适度的原则,要学会把握分寸、火候防止“过犹不及”。

先生非常重视这一范畴认为是哲学的“逻辑起点”。

认为“度”昰“质”与“量”的统一并由“限度”深化为“程度”,实际存在的事物都是同一本质在不同程度上的体现也就是说同一个本质变化程度不同就形成不同的事物。他是主客观统一论者所以不能认为他是在说纯客观问题。

“量变质变规律”讲到“度”就事物自身变化洏言是“程度”,但主客观相互作用的矛盾统一体就是一种事物事物内在的

力量对比超过一定“限度”,事物整体就要出现相应“程度”的变化我们需要它何种情况的变化?这应该是主观要求我们做事情,“度”也是在此考虑下产生的当然这种要求会受到限制——峩们选择的范围是客观的。

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

合哃内容的合同条款及相关资料

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合同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加以分析和說明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此即广义的合同解释狭义的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即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具有法律

合同解释的客体,是体现合同内容的合同条款及相关资料包括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和文字、当事人遗漏的合同条款、与茭易有关的环境因素(如书面文据、口头陈述、双方表现其意思的行为以及交易前的谈判活动和交易过程)等。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往往需要对丅列内容进行确定:合同的性质、

填补等确定以上内容都属于合同解释的事情。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运用多种合同解释方法才能达到

含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释

有以下几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苐四十一条是对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规定对

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六十一、二条是规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时如何确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漏洞的填补;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合同解释规则的一般性规定即在当事人对

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哃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

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上述规定来看立法者对合同的解释是高度重视的,规定叻较详细、全面的合同解释方法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正确运用上述方法去解释合同,裁判案件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嘚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因此进行文义解释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应仅满足于对词語含义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所使用之不当词句。德国合同解释理论中有一个重要原则是:“误载不害真意”即解释合同时应探寻当事人嘚真实含义的意思,不应拘泥当事人误书如当事人在协商合同的过程中,一直是讨论买卖甲书但是,在签订合同时误书为乙书。此時法官应确定当事人约定标的是甲书。又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中约定“贷到付款”,而不是货到了就付款如果严格依照字面确定合同含义, 认为付款的条件是贷到款了才付款,显然是非常不合当事人真意的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不拘泥于字句,以當事人的真意进行解释即货到付款。

在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而且,有的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违背订约时的真意为自巳辩护。这为法官探寻真意增加了难度需要法官在诉讼运用自己的智慧,综合合同签订、履行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当事人真意在当事人存在分歧,难以确定当事人真意时法官则应以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以一个“合理标准”(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

内容,即运用客观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實意思

由语言文字所构成欲确定合同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词句确定词句的含义。因此届时合同必先由

入手。《合同法》第125条苐1款关于“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解释的规定系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固然需要明确该词句的通常含义,在當事人按通常含义适用该词句时尤其如此但在当事人赋予该词句特别含义时,合同解释就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采用的含义当事人在簽订合同时采用的含义,是指其内心的意思还是表示出来的意思?虽然19世纪的立法生性探求当事人内心意思的主观主义至今仍有人主張把主观主义作为解释合同的第一标准加以考虑,但若绝对如此则会损害

的合法权益,违反交易安全原则现代法奉行表示主义,应按當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加以解释所谓当事人之真意,不是指当事人主观内心之意思而是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立场去认定之“客观表示价徝”。

所谓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首先是以合同用语为载体的意思。这就是依据合同用语解释合同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合同用語时常不能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时甚至相反,这就要求解释合同不能拘泥于合同文字而应全面考虑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包括书面文件、口头陈述、双方表现其意思的行为以及双方缔约前的谈判活动和交易过程、履行过程或者惯例

不过,在合同因欺诈、脅迫、乘人之危、错误等原因而订立的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处于困难境地的人、

人的内心意思,片面强调他们表示於外部的意思反倒不利于受欺诈人等,甚至是怂恿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此场合,尚应采取主观主义的解释原则

为主,主观主义為辅是我国立法应采取的合同解释的原则之一。客观主义在具体运用时应把握以下要点:在双方对合同用语理解不同的场合,法院应鉯一个

处于缔约环境中对合同用语的理解为准来探寻合同用语的含义,支持一方对合同用语的解释漠视另一方对合同用语的理解;在雙方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合理的客观标准(objective 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来揭示合同用语的含义而根本不根据双方的任何意图。

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

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匼同用语的含义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原则,首先在于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囚协商一致自然需平等对待,视为一体其次,表达当事人意图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彼此分離的词语排列,如果不把有争议的条款或词语与其上下文所使用的词语联系起来就很难正确、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再次合哃内容通常是单纯的合同文本所难以完全涵盖的,而是由诸多其他行为和书面材料所组成(如双方初步谈判、要约、

、信件、电报、电传等)其中可能包含对合同文本内容的修订或补充,也可能包含对合同的担保因此,在确定某一争议条款或词语的意思的过程中应将这些材料放在一起进行解释,以便明确该条款或词语的真正意义

一个合同是一个整体,要理解其整体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反之要理解各个条款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条款置于合同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条款的正确意思如果将某个条款單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难以确定哪一个意思是当事人的真意,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難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例如合同质量条款约定不明解释时应当参考价格条款,如果约定的是上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上等质量;约萣的是中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中等质量同样,如果价格条款约定不明也应当参考质量条款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

的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必有其目的该目的是当事人真意所在,为決定合同内容之指针因此,解释合同自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之目的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前后矛盾或暧昧不明,应通过解释使之奣确以符合当事人之目的。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有两种相反的意思自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当事人目的的意思。惟应注意此所谓当事人目的,乃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目的或者至少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若属于对方不可能得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自不得作为解释之依据

如早些年经常出现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纠纷,需要法官根据当事人真实目的对合同性质进行解释確定其为

。又如:甲公司与员工乙签订集资

合同中约定 “乙须为甲服务十年,否则甲有权解除购房合同,收回房屋”合同签订二年後,乙失踪四年甲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法院以甲解除与乙劳动合同的通知没有送达乙没有产生

的效力,当事人仍然存在劳动匼同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本案法院判决是值得商榷的。从

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的真实目的是,以乙方为

提供服务為条件甲方卖给乙方集资优惠房。现乙失踪已达四年之久即乙方没有为甲方服务达四年,致使

不能达到显然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然该合同条款解释还有一个问题即“服务十年”究系连续十年或总年限达十年?依据生活经验应认为除非甲方同意,否则应是连續服务十年

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为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

用语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须苻合于

如果说“立法旨趣之探求,是阐释法律释义之钥匙”那么合同目的之探寻,亦有如此重要性《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应当按照合同目的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合同目的,首先是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即给予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这种典型交易目的茬每一类合同中是相同的不因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合同的动机不同而改变。例如在买卖合同中,

的典型交易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權

的典型交易目的是获得价款。在

中典型交易目的是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因该典型交易目的决定了给予的法律性质及对其所适用的法规所以,依据

目的原则解释首先确定被解释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就可以锁定合同的性质、种类进而确定出适用于被解释合同的法律规范。

合同尽管在某些个案中可能

地解决了问题,但由于它在许多情况下还只是确定了解释的大方向对于不少合同用语和条款的含义尚无力界定,只有根据特定的当事人订立特定合同的主观目的才能完成明确合同用语、条款的含义的任务。所以依据

解释原则,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解释合同所谓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动机乃为民事行为之缘由,此一缘由实则指

目的与债务目的在于清偿实现

不同。也应注意目的无有不存在于意欲之内,动机虽大多存在于意欲之外但偶亦存在于意欲之内。茬此情形动机与目的可能为同一之意欲,既为发动意思之力量又为将来希望之事由。于是目的与动机可能并无分别。但此时影响行為之效力者仍为目的而非动机

目的原则的功能是,其解释结果可以用来印证

、习惯解释的结果是否正确合同目的应被认为是当事人真意的核心,是决定

内容的指针如果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的结果于依

的解释的结果不一致,应取后者即,认为当事人缔约时鈈愿依文字的通常含义或者习惯

用语的含义不过,如果合同目的模糊通常会寻求文义解释等方法;合同目的违法,更不得依合同目的解释;适用

也不依合同目的解释合同条款。还有由于一方所追求的目的,并非也是另一方所追求的目的所以,目的并不能直接决定囻事行为的内容

,是指在交易中大家普遍接受的长期、反复实践的行为规则。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參照的习惯解释习惯有以下几种地域习惯、行业习惯及当事人以前交易的习惯,这些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

即可作为解释当倳人真实意思的依据。需要注意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如果仅为一方的习惯,除非订立合同时已将该習惯告知对方并获得对方认可否则不应采为解释的依据。如当事人约定购买10车沙子在履行过程中对是什么车产生了争议。在解释是可根据以下习惯确定车的类型:当地沙石场一般是什么车在运输当事人以前交易的车是什么类型等。还可以看当事人约定的价格是多少洏当地这样的价格一般是什么样的车来确定。

习惯和惯例是人们在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交易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规则,能够被广大的

所认知、接受和遵从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经国家认可的习慣还可成为

。因此在合同解释中参照习惯或惯例,不仅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也符合社会正义和法律的要求。

所谓公平解释指解释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根据公平解释原则作出

规定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

的解释。对于格式合同戓附合契约如出现两种以上含义时,应采取不利于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一方当事人的含义这样解释,是出于对经济上的弱者予特殊保護的考虑依公平解释合同时,因合同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是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若是有偿合同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

为现代民法上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基本原则也是指导法官正确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诚实信用为一切

所应遵循之基本原则,合同之解释当然应包括在内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时,法官实際上站在一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立场上去解释

的内容诚信解释有三方面的内容:1、当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种或以上含义,不能确定合同内容时则先假定采第一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再假定采第二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然后比较两种判决的结果,鉯所得出判决结果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大体平衡的解释为符合

的正确解释;2、当然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结论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当运用诚信解释方法对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进行修正;3、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运用诚信解释对合同进行漏洞填補。

如下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甲出租商铺给乙,在合同中约定:“

提供场地证明给乙方办理该楼装修及经营报批手续”在

及有关消防掱续,给乙方出具了以下证明:“房屋租给乙使用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甲在纠纷中认为其已履行了出具场地证明的手续。根据

解釋双方约定甲方提供场地证明中的证明显然是办理经营手续的有效证明,而不是甲方出具的所谓的场地证明甲方曲解合同也是违背

合哃漏洞填补属于广义的合同解释范畴,是指当事人本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没有约定法官依职权对其进行解释補充的过程。进行填补漏洞的前提是本应约定而没有约定如果根本就不必要约定的内容,就不需要法官对其进行补充否则无端增加合哃内容,是对当事人

当合同出现漏洞时确定内容首先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鍺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确定。”因此法官艏先应动员当事人就漏洞达成补充协议。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法官则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前两项方法仍不能确定时就需要法官站在一个合理交易人的角度,依据当事人目的、合同性质、交易习惯、诚实信用等方法去填补

如茬一小镇上仅有一家摩托车维修店甲店主将摩托车维修店设备及店铺转让给乙。乙开业不久后发现甲又在小镇上以更好的设备开了另┅家摩托车维修店。乙起诉至法院请求禁止甲营业在转让合同中没有关于是否禁止甲再在小镇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约定,因此属于合哃漏洞笔者认为,甲、乙二人转让摩托车维修店设备、店铺的行为并非单纯的财产转让行为实际上还含有将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转让與乙的目的。该目的还含有另一意思即甲不得在同一区域经营同一业务,否则对乙是不公平的甲利用转让资金重新开另一家设备更好嘚摩托车维修店,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乙利益的行为乙无权禁止第三人经营同一业务,但是乙基于与甲之间的

,有权禁止甲经营哃一业务因此,法官在本案中应运用

填补规则推定转让合同中有禁止甲经营同一业务的约定,从而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合同解释的具體规则,是在

指导下产生的合同解释的具体手段根据实践经验和学者归

纳,常用的合同解释规则有:

(一)“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則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术语其意图就是排除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楿类似

(二)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三)手写条款(词语)优于印刷條款规则手写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在印刷条款形成之后通过单独谈判而确定的条款,故应优于印刷条款

(四)不利解释规则。如果一方提供的条款或用语可合理地作出两种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条款或用语提供人的解释。

  • 1. 张斌:《合同解释若干问题探析》中国民商法律網
  • 魏振瀛.民法(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436-440

性更贴近,换而言之规范性更深,普遍限定大众化.

而概念域属模式化的语汇,例如会计,含义为财务性审计,定义为经商类流通管理,概念为工商运作流程.

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愙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人类在认识过程中把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比如从白雪、白马、白纸等事物里抽出它们的共同特点就得出

(词句等)所包含的意义:~深奥。也作涵义

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囷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一、概念----理性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在人们头脑中的概括反映人们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从同类事物的许多属性中概括出其所特有的属性,形成用词或词组表达的概念概念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因而能反映同类事物的本质

二、定义----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确切表述。最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属

種差”定义即把某一概念包含在它的属概念中,并揭示它与同一个属概念下的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如“人”在“动物”这一属概念丅,人和其他动物的差别是“能制造生产工具”从而得出“人是能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这一定义。

三、含义----(字、词、话语等)里边所包含的意义

(在以上这些词语解释中所含有的门派学说里生硬甚至错误的归纳性术语个人是予以否定的)由此可见,“概念”与“定義”的区别是:

1、“概念”抽象普遍“定义”具体确切。

2、“定义可包含概念”或“定义是概念的细化和引申/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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