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离职进某校教书,两年后辞职,还可以参加该市的人才引进离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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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系某学校的事业编制教师雙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及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外省市按人才引进离职的受聘人员申请调离,追缴人才引进离职费20万元梁某系非京籍毕业生,学校已为其办理北京市户口梁某工作一年后离职,学校主张违约金及人才引进离职费近日,通州法院审结该起人事争议案件判决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人才引进离职费20万元。

2015年8月刚刚大学毕業的梁某顺利的来到某学校做物理老师。当同届还苦于、找工作的时候梁某已经拿到了事业编制,且学校也很快为其办理了北京市户口稳定的工作羡煞旁人。入职后梁某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双方聘用关系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但梦想与现实的差距让刚工作┅年的梁某作出一个决定:离职,另行就业2016年暑期结束后,梁某就再未出勤

后学校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违约赔偿金11万元人才引进离职费20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学校的请求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梁某主张其系应届毕业生不同于一般从外省市引进的特级和骨干教师等人才引进离职,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人才引进離职人员且聘用合同约定的11万元违约金过高远远高于在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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