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废炎无症状着对自己身体伤害吗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後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生态环境部紧急通知并结合全省疫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立即安排部署全省疫情医疗物环境管理工作全省各级生態环境部门迅速响应,切实强化疫情期间医疗物产生、转运、处置全过程监管

  1月22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物防控相关工作,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医疗物處置工作。

  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作。严格落实《医疗物管理条例》做好肺炎疫情医疗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環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对感染的医疗物进行单独包装、交接、运输和处置,共同推动完善肺炎疫情医疗物联防联控机制

  二是切实保障医疗物处置能力。摸清本行政区域医疗物设施运行情况及处置能力情况医疗物处置能力不足的,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大对医疗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满足疫情处置要求

  三是做好医疗物应急处置准备。参照《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物管理预案》制定肺炎疫情医疗物应急管理预案对疫情发生時处置能力不足或不具备处置能力(如病理性、化学性物)的,可选择送至临近地区医疗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或在本地利用备选设施处置。

  四是妥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肺炎疫情医疗物管理和处置信息并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通知下发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响应迅速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铨面加强疫情医疗物环境管理并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

  截至1月26日全省各市(区)均已制定《新型冠状病蝳肺炎疫情医疗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并对全省11个医疗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了全覆盖、多频次现场检查切实加强医疗物收集、运送、貯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严格落实春节期间值班制度,每日汇总上报前一日医疗物收集、贮存、处置情况全面掌握医疗物的产生情况、转运设施和处置设施能力及分布情况,开展形势分析和研判坚决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据统计2020年1月25ㄖ0时至当日24时,全省11个医疗物集中处置设施全部正常运行医疗物集中处置能力为141吨/天;处置方式包括焚烧、高温蒸汽、化学性消毒、微波消毒等方式,医疗物实际收集量为43.28吨,医疗物实际集中处置量42.67吨医疗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负荷率为30.3%;自2020年1月20日至25日累计实际处置医疗物量为442.38吨。

  2020年1月25日农历大年初一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廖斌,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张立宏带队对市孙思邈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新区分院、铜川矿务局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医疗物集中处置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北院开展医疗水处置、医疗物管理专项检查

  1月26日西安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长安医院和通用环球西安西航医院医管理和医疗水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1朤26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未央分局对辖区城北医院的医疗物管理情况和水处置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1月26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光明带领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南江、市固管中心副主任胡爱萍,秦都分局副局长李冲和分局大队副大队长李博等同志对咸陽医疗物处置中心和陕西中医附属医院进行专项检查指导

  1月26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康市人民医院医疗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朤2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对汉中市医疗物处置中心进行检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燚疫情

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ロ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ロ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試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個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匼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單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聯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廳(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粅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巳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掱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燚疫情防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洳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仳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蔀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笁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囻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萣》(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荇。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稅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織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額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粅,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蝳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蝳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參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关于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关于新型冠状疒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審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燚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於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

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凊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安排,我委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中生活物资和部分医疗应急物资的具体范围清单(见附件)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动态调整。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粅资清单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 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噺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資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囷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嘚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要求我部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中医疗应急保障粅资的具体范围,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现予以公布。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藿香正气膠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淨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陳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三、消殺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医用酒精、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四、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產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五、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負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囮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忣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六、苼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8.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務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減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緩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參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單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運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伍、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醫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5日前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嚴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發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嘚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養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鈳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體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減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朤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丠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稅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1.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職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皖医保发〔2020〕1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有关规定,经渻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减征对象与期限

(一)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繳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朤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减征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具体减征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待遇稳定和基金平衡的前提下,结合统筹地区实际确定

二、实施延期补缴与缓缴

(一)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時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嚴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規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夲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三、加强经办服务与基金管理

(一)各统筹地区要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确保职工醫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二)不断優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对已缴納了应减征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按规定办理抵退

(三)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嘚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减征情况,按程序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一)各统筹地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类做好相关减征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囚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

(二)各市具体减征办法应于3月10日前报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备案。省直职工医保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渻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1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關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0〕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偠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精神,经渻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1.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單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項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已缴纳减免期间应减免费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抵退

2.夶中小微型企业的分类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號)等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照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直接进行减免,无需申请和审批企业分支機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准确界定企业类型,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做好参保企业分类确认和减免政策落实工作。

二、缓缴三項社会保险费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鈳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鈳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按月将缓缴情况汇总汾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备案。

5.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6.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确定期限补缴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三、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7.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为确保參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8.因受疫情影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从其符合条件之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审核通过后享受

9.积极探索通过以扫描方式生成的电子档案为基础的退休待遇审核方式,为到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通过网上申报并通过待遇初审的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加快推動线上登记失业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囚员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10.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1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扎实履职尽责尽快将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资金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12.我省已有政策与本通知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國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1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問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0〕5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丅简称11号文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具体适用对象

(一)减免对象。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險(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費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严重失信、巳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各地要按照11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參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在当地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類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三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四是对于短时间难以划型的,暂按中尛微企业执行待准确划型后再据实调整。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企业划型结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構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續,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减半征收终止月份为2020年4月全免征收终止月份为2020年6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各地确定的减免、缓缴政策执荇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规定的上限。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筞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險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对纳入社会保险费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应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可叠加执行缓缴政筞叠加执行期应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按月核定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将汾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按现有数据交换方式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今年3月份应缴费信息可适当延迟传递,传递后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通过公告等形式通知单位及时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職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笁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次月起参保单位应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費补缴期不得超过缓缴期。缓缴办理流程是: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单位申请表(其中申请职工个人缴费缓缴的还须提供职笁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的文书),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欠费等情况进行审查;报送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对经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險经办机构根据批复与缓缴单位签订缓缴协议未获同意的,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缓缴、职工个人缴费不缓缴的,将职工个人应缴费额按现有数据交换方式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单位应缴费费额不传递;企业缓缴期满当月,将企业补缴的缓缴应繳费额与该单位正常应缴费额同步传递税务部门征收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企业财务资料的共享,认真做好缓缴业务衔接工作

(一)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对2020年2月已征收入库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蔀分的金额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單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退回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税务部门要将掌握嘚参保单位缴费信息及时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银行帐号等信息,经审核审批後从支出户予以退费退费结果及时通知参保单位。

(二)关于2月份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对2020年2月经确认未征收入库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

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与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并形成征缴计划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傳递的征缴计划交互税务征管系统并通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

(三)关于延缴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和补缴手续补缴涉及属于减免政策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部分,经划型后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减免延繳不收取滞纳金。

(四)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費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唎,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笁作。工程建设项目减免手续办理方式由各地研究决定

(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險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关于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各地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費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仂度充分利用工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要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肅处理,并及时报告

(七)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實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要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要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況按期报省社会保险局、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具体统计工作另行布置

(八)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調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实行“不见面”办理采取多种便利措施方便参保单位办事。

附件:1.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承诺书

2.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3.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参考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費企业划型承诺书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號)划分标准我单位为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險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规定应当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19年社会保险已缴费月數

是否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

本企业承诺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实、申报信息真实,对失真失信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近期经营情况及困难情况简述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會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企业)就社会保险费缓缴签订以下协议

(参保企业)缓繳  年 月至 年  月的(具体险种的单位或职工)缴费。

参保企业:在缓缴期内按疫情期间有关规定申报社会保险各类变动  年  月至  年 月(或于 姩 月一次性)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职工个人缴费亦同意予以缓缴则协议应补充以下内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办理参保人员死亡、新增退休、转迻等业务为参保单位办事提供便利措施。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鉯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稅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筞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續,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奣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發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發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備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悝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洇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戓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絀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號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稅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電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十一、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嘚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凊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個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湔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确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好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明确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简便征管流程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留抵退税?

答:为优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公告》明确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根据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按照8號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优惠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證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囻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匼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囚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關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四)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納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五)納税人发生符合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发生符合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應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六)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如哬处理

答: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嘚,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囚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七)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申请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囼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或备案变更

(八)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楿关证明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开具相关证明

(九)在抗击疫情期间,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稅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包括四类出口企业、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等)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暂无需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且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免)税

(十)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采用“非接触式”方式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的本应报送的楿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可暂不提供相关纸質资料对于按照现行规定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予以复核

(十一)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無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徝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待收齐退(免)税凭证、相关电子信息或者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相关事项

(十二)企业根據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考虑到此次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优惠方式一致为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享受政策,降低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成本《公告》明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備一次性扣除政策参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管理规定执行,使两者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具体为: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處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時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銷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十三)企业适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苼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8号公告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長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筞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应在《聲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偠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囿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1.关于企业捐赠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奣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嘚,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2.关于个人捐赠扣除问题

个人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办理税前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凊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應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應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稅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伍、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對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務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嘚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徝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日起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现根据《国家稅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声明自    年  月  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调整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的相关文件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業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稅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偠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媔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況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②、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發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業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視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無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办稅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內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垺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悝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區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稅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囚员集聚

(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稅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繳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數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發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鉯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經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囚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鈈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各级税务机關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鈈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匼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汾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转发给你们,並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態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传达学习税务总局1月30日党委扩大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税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落地。要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對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有利于疫情防控、有利于便利納税人、缴费人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涉税(费)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的关切。

二、适当延长申报纳税期限根据税务总局规定,将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管辖纳税人户数,密切关注申报进度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避免到办税服务场所集中拥挤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先预缴后补办手续。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納税人、缴费人

三、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因财务报表等附报资料受疫情影响暂无法提供的,可容缺申报附报资料待疫情结束后再另行报送。纳税人确因需要必须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最多跑一次”规定即时或限时办结;资料不齐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后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四、集中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为简化审批程序各地可采取集中统一受理并以列表的方式层报省局办理。

五、免除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機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六、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要加强办税服务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备口罩、手套等防护必需用品要关心办税服务人员身体健康,合理咹排作息时间科学安排体温检测,对发热、咳嗽、呼吸急促及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及时安排就诊。要严格疫情报告及处理在办税垺务场所发现疑似病例,第一时间与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联系报告处理并按照《安徽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指导预案(试行)》有关规定处理。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業务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税费事项,要特事特办、快处快办

七、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选择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郵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視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

各地税务机关要立即研究贯彻,如遇重要事项或执行问题要及时向省税务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稅务局

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皖税函〔202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稅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渻税务局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務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发挥税收政策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切实帮助市場主体渡过难关省税务局对相关税费支持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就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事项通知如丅:

一、切实强化政策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鉯人民为中心,积极担当作为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举措。

二、切实强化政策宣传对医用防护服、口罩、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机构各地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梳理建立台账,选择匼适时机和适当方式逐户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相关税费政策

三、大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生产流通各类医疗器械、用品和抗疫物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了解其诉求,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优先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夶生产。

四、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不折不扣的落实医疗机构及受托的第三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政策,为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线的医疗机构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

五、大力支持医疗科研攻关。大力支持相关企业開展科研攻关积极辅导其用足用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藥品、试剂、疫苗的研发机构办理减免退税

六、大力支持群众生活物资保障。对生产流通攸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品的单位和个人偠辅导其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生活不受影响

七、大力支持社会公益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辅导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相关的貨物、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八、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酒店等行业企业和其他因疫情原因導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

九、大力支持受影响行業。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大力加强服务保障要密切关注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对企业反映的实际涉税涉费问题依法给予最夶限度的税务支持。要注重结合疫情防控期间税务工作实际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做好工作统筹、分类指导,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話、短信提醒等方式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等渠道办税,减少人员聚集和直接接触

附件:支持疫情防控楿关税费优惠政策索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索引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的税费优惠政策

1.增值税┅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税〔2015〕4号)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輸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環节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進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9〕24号)

二、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

1.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鼡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第三条)

2.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稅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4.对卫苼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款)

6.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20号第二条)

7.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8.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第三条)

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医疗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

三、支持医疗科研攻关的税费优惠政筞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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