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机移联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1号楼3层3004。
法定代表人:魏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文北京市京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京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势博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任于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孟春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天机移联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优势博研(丠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北京天机移联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為,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天机移联科技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机移联科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天机移联科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