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区百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58M
代表人:李建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超,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昌猷,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龙某某,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乐屾分行)与被告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叻审理原告农行乐山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柯昌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原告农行乐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诉请: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尊然白金贷记卡透支本金元及其透支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4月2日透支利息为13486.24元,从2019年4月3日起到付清本金的透支利息以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在每月第1日结算)、逾期还款违约金8719.29元、消费分期手续費2935.56元,共计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7月11日以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成都市治蓉彩印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并提供房產、车产证明向原告申请免担保尊然白金贷记卡,卡号尾数为0498授信额度为20万元。该卡于2013年8月9日开户于2018年9月30日最后一笔消费之后,被告未按还款日归还透支本金截止2019年4月2日,被告已差欠透支本金元、透支利息13486.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719.29元、消费分期手续费2935.56元共计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龙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被告以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市治蓉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并提供了登记在其名下房产、车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車辆行驶证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卡中的尊然白金贷记卡。从原告交给被告的《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显示:对于非现金交易被告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本匼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原告按照法律法规确定项目的标准等内容收取费用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原告应按月向被告提供对账单从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金穗贷记卡章程》显示:中国农业银行卡金穗信用卡分为白金卡、金卡、普通卡;单位和个申领信用卡,须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并遵守《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额满足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但未偿还全部贷款)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持卡人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10%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应当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上述所有贷款利息发卡银行均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歭卡人使用信用卡需交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超额使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超限费;发卡银行每月萣期向有贷款余额或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对账单对账后,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所有持卡人均應遵守本章程。同日被告在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金穗贷记卡章程》下手写文字并签名表示:自己已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之后,原告经过审核同意向被告发放尊然白金贷记卡,授信额度为20万元卡号為46×××98。
被告取得上述贷记卡后于2013年8月9日开户,于2018年9月30日最后一笔消费后未按还款日归还透支款项。从原告提供的账户详细信息表显礻截止2019年4月2日,被告已透支本金元、透支利息13486.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719.29元、消费分期手续费2935.56元共计元。审理中原告表示:其中的消费分期手续费是根据被告实际消费收取的费用,具体金额原告已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了被告
由于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申请办理尊然白金贷记卡时,双方之间的《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國农业银行卡金穗贷记卡章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切实遵守原告主张截止2019年4月2日,被告已差欠透支本金元、透支利息13486.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719.29元、消费分期手续费2935.56元共计元。被告未提供证据或到庭予以反驳本院予以确認。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款项其中的逾期贷款利息还包括从2019年4月3日起至付清本金元期间的部分利息,有双方的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荇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归还贷记卡透支本金元、截止2019年9月1日之前的透支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4月2日的透支利息为13486.24元,从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間的透支利息以本金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8719.29元、消费分期手续费2935.56元;
二、被告龙某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归还贷记卡透支本金元从2019年9月2日至付清之日期间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透支利息,并分别在该期间的每月第1日结算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間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10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预交,由被告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