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东莞外来人员隔离规定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外来人员、返乡人员和居民群众的管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阻断疫情传播,现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月10日起,从自治区以外其他省市返乡和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我旗因企业复工需要必须进入我旗人员,经旗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并携带流出地14天以上身体健康证明材料方可进入,进入我旗后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费用自理

二、自2月10日起,从区内、市外返乡和外来人员需携带流出地14天以上身体健康证明材料,进入我旗后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乌兰察布市内其他旗县返乡和外来人员需携带流出地14天以上身体健康证明材料,身体无明显症状和不适感的不需要隔离观察。
三、全旗机关事业单位暂未返岗的乌兰察布市外人员现延迟返岗时间(具体返岗时间另行通知)。2月10日前已返岗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述两种方式执行隔离。
四、自2月10日起全旗农牧民不得进入乌兰花镇内和走访其他非居住地村庄,乌兰花镇内居民不得进入其他村庄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外出嘚必须由所在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卫生室出具相关手续(仅限当日有效),方可外出返回后需居家隔离观察14天。
五、乌兰花鎮内居民小区管控办法严格按照旗疫情防控指挥部4号、10号通告执行每户家庭每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凭出入卡登记外出采购一次生活物资,其他人员除生病就医、照顾老人和婴幼儿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出入小区。除本小区外来车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小区
六、请广大居民群众严格按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和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要求,自觉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对拒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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