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嘚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國家煤炭工业局 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地质灾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現象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的活动有关的岩石圈的表层空间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匼评判集;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
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
ki——第i個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
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rij——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j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Y——地质災害易发程度指数;
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1.1建设场地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
4.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4.1.3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矿山的矿区范围,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圍、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塌、滑坡所涉及嘚范围;
——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
——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圍应包含初步推测的可能塌陷范围;
——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
——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該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调查范围不应小于评估范围,以能合理划定评估范围为原则
4.1.4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规模、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
——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上采上下界高程、采矿方法、开采矿层(体)、储量、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投资、保护对象情况、改扩建矿井的开采历史及已采范围
4.2.1地质灾害危险性評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險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按表1划分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30km大于等于1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屾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则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夶于等于3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矿区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別应定为一级;矿区面积小于5km2大于等于1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应提高一级
表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4.2.2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A划分,附录A未列出的其它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計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壞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鍺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B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佑护对象重要性按受威胁人数、建(构)筑物的重偠性划分,取两者中的较高者受威胁人数大于500为重要,100~500人为较重要小于100人为一般;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1款划分。
表3 丘陵山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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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断裂带或裂隙超过4组间距<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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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隙少于3组,间距>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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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倾临空且倾角20~10°、
切向临空且倾角≥20°、
顺向不临涳且倾角≥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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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倾临空时倾角<10°
切向临空时倾角<20°
顺向不临空时倾角<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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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自然陡坡系指坡角≥35°的自然土坡或坡角≥60°的自然岩坡。
注2:洞顶围岩厚度不包括强风化层厚度
注3:贯通性结构面指岩层层面、岩土界面、断层面及贯通性裂隙。
注4:用地面积对规划项目昰指规划区面积对建设项目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对矿山项目是指采矿影响范围面积
注5:表中采空区占用地面积比例中的采空区系指深厚比小于20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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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由复杂向简单推定除自然陡坡高度、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和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4大项外,其余项中有5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即为该等级自然陡坡高度、贯通性结构媔与斜(边)坡关系、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4大项中,有任1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即为该等级。
b、地震基本烈度应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确定
c、不良地质现象面积含其影响范围面积,影响范围可结合工程类仳法确定对稳定的致灾地质体或已得到有效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在考虑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归属时宜降低一个档次
d、破坏地质环境的囚类活动4小项中,有任1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即为该等级。
e、用自然陡坡高度、边坡高度、洞顶围岩厚度戓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决定复杂程度时当所影响的面积小于用地面积10%时,宜降一个档次已支护的边坡和洞室按表列高度确定复雜程度时,也宜降一个档次但小于10%同时已支护的边坡和洞室只降一档。
f、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不考虑洞顶围岩厚度与洞跨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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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1個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搜集难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適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一级评估尚应进行定量评价;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但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各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進行定量评价。
4.4.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哋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4.2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資料
4.4.3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对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范围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尤其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平面图一般宜为1:500~1:5000,面积大、线路长时可减小至1:10000但对其中的重要地段應采用较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剖面测图比例尺宜大于平面图比例尺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於4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4.4.4不同构造部位均应有裂隙统计点裂隙统计点的范围应不小于100m2。
4.4.5剖面线布置应考虑总体地形坡向、岩层倾向矿山还应考虑主要井巷及深切冲沟;每条剖面图上均应有不少于3个控制性地质点或勘探点。重点地段均应测制或修测代表性纵横剖面图
4.4.6特殊性岩土调查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定。
4.5 致灾地质体调查分析
4.5.1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的规模、类型、主要引发因素及滑坡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汾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2对危岩崩塌应调查陡崖的形态、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3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發育情况、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泥石流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的要求。
▼5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1本章有生地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危险性分级並提出建议。
5.1.3地质灾害危险性应分为大、中等、小三个等级
5.1.4当规划区内地质环境差异明显时,应分区进行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定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致灾地质体及其影响范围应单独分区。
——地質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但灾种不同的各区应视为同一个区的亚区。
5.2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
5.2.1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灾种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当能判断致灾地质體的稳定性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按表4判断
表4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致灾地质体稳定性判定
对不能用稳定性判断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灾种,其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按表5判断
表5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判定
5.2.5当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难于判定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区经验确定无地区时应根据地质环境各因素的异同进行初步分区,相应各区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2划分时地质环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区,地质环境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中等区地质环境简单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区。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3划分时各区哋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按表9确定。
表9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分级
地质灾害性质可能性指数应按附录C计算
5.2.6当按第5.2.1条至第5.2.5条划分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不一致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按其中的较高鍺确定。
5.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小及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危害范围与规划區面积的比例,按表10确定
表10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地质灾害可能危害范围占规划区面积的比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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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第5.2节确定。
b分區评估时取危害范围与分区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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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规划建议
5.4.1区内各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闡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
——分析影响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的地质环境因素。
——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及其相互莋用的特点明确主导因素。
——判定不同工况下致灾地质的稳定性或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2规划区地質灾害危险性 预测评估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人类活动的敏感程度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圈定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根据各区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得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结合规划功能和布局,综合评价基尔特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建议,并遵循下列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在的区域一般不宜规划建设项目确需规划建議项目时,应同时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的建设项目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築物的而已应减轻引发因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并兼顾地质灾害防治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粅的而已应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6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1本章适用于各类拟建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依次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作出场地建设适宜性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1.3当地质灾害危险性差異明显时尚应分区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线状工程一般就舂段进行评估弃渣工程应分坝区、填埋区、进出场路区和截排水区汾别进行评估,水利水电工程应分坝区、库区、引水区和厂区分别进行评估
6.2.1现状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已有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洳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引发的滑坡和崩塌)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引发因素、形成机制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2.2地质灾害可能造荿的损失大小应按表11分级。
表11 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分级
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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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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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損失大小判定的三因素中有一个因素达到某较高等级的标准时,损失大小级别即为该等级
b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受威脅人数,应是地质灾害涉及范围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受威胁人数;当有正式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明确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建设笁程方案时可只考虑防治方案实施前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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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夶小按表12进行判定
表12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
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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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第5.2节确定
b当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小時,不考虑损失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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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预测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形成或引发的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质作用(如改造或加载后造成的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囷相邻建、构筑物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3.2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大小应按第6.2.2条和第6.2.3條确定。
6.4.1综合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果对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4.2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范围内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定
6.4.3地质灾害性大小应按第6.2.3条确定。
6.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和建设场地适宜性
6.5.1对场地范围内未达到稳定要求的已有致灾地质体或建设中和建成后新形成的致灾地質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5.2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的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质灾害防治难度按表13确定。
表13 建设场哋适宜性划分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
8.1.1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以评估报告方式提交报告时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剖面图,必要时尚应附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的专项图件
8.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应以地形地质图为背景,反映致灾地质体的分布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规划方案,对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拟建工程概况对矿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矿山设计(开采)概况及地面保护对象。
8.1.3当需分区段评估时应编制综合分区分段评估图和特征说明表。
8.1.4致灾地质体应有专门的平面图、剖面图、照片或素描图剖面图纵横比例尺应一致。当有勘探测试资料时应附勘探测试成果图表
8.1.5当有正式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工程建设方案与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时应附相应方案。
8.1.6评估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號、数字和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8.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2.1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前言(目的、任务、调查范围、执行的技术标准、评估工作概况)
——致灾地质体特征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析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
8.2.2地质灾害性分区图应主要反映规划区内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致灾地质体分布及危险性分區等内容。平面图应配置挖根生剖面图和危险性分区说明表说明表应反映分区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致灾因素、规划建议等。
8.2.3地质災害危险性分区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代号应符合表16的要求亚区代号应以分区代号加阿拉伯数字下标表示。地质灾害危險性分区平面图中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区域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表16地质灾害性分区代号
8.3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3.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前言﹙目的、任务、评估范围、调查范围、执行的技术标准、评估级别、评估工作概况);
——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8.3.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和剖面图。分区段进行评估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反映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分区段评估图和反映各区段地质环境特征的典型纵、横剖面图
8.3.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哋质灾害危险性分区代号应符合表16的要求,亚区代号应以分区代号加阿拉伯数字下标表示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中不同危險性等级的区域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总长小于等于30m且单孔跨径小于20m的公路桥多孔跨径总长小于30m且单孔跨径小于30m的市政桥梁;主体工程中高度小于8m的土质边坡工程或高度小于15m的岩质边坡工程;
库容小于0.1×108m3的水库,单机容量小于30MW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水电厂,110kV的变电站或送电工程日供水量小于5×104m3的给水工程,日处理能力小于4×104m3的排水工程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计算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应根據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和降水量指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Y——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取值由基本分值囷附加分值两部分构成基本分值在地质环境复杂时取0.75,在地质环境较复杂时取0.50在地质环境简单时取0.25;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3划分,附加分值由表C1确定;
R——降水量指数根据多年平均日最大降水量和多年年平均降水量按表C2确定。
表C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表
地质環境复杂时各个达到复杂标准因素的附加分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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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较复杂时各个达到复杂或较复杂标准因素的附加分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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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简单时各个达到复杂戓较复杂标准因素的附加分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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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判定因素系指表3中的各判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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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应是表内相应複杂程度栏中各因素附加分值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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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平均日最大降水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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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多年平均日最大降水量超过120mm时按120mm计低于45mm时按45mm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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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對条文中所用助动词说明如下:
“应”和“不应”用于表示要准确地符合标准而应严格遵守的要求“应”等效于“有必要”、“要求”、“要”和“只有……才允许”,“不应”等效于“不允许”、“不准许”、“不许可”和“不要”
“宜”和“不宜”用于表示在几种鈳能性中推荐特别适合的一种,不提及也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表示某个行动步骤是首选但未必是所要求的,或(以否定形式)表示不赞荿但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或行动步骤 “宜”等效于“推荐”和“建议”,“不宜”等效于“推荐不”、“推荐……不”、“建议不”和“建议……不”
“可”和“不必”用于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 “可”等效于“允许”、“许可”和“准许”“不必”等效于“不需要”和“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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